重庆市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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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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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章
微 型企 业贷 款贴 息
第 四条
微 型 企业 获得 资 本金 总额 1 O万元 以内 的创 业 扶持 贷款 ,基准 利率 的利 息 部分 由微 型 企业 自
行 承担 , 率上 浮部 分 由市 、 利 区县 ( 自治 县 ) 政给 予 3 财 %贴息 , 中市 与区县 ( 其 自治县 ) 政各 承担 5 %。贷款 财 0
办法 扶持 范 围 。 金融 机 构 以个 人 经 营性 贷 款 方式 发 放 给微 型 企业 法 人 代表 专 项 用 于微 型 企 业创 业 经 营 的扶 持贷 款 纳
人 本 办法 规定 的贷 款贴 息及 风 险补偿 范 围 , 贷款 资金 进人 微 型企业 基 本账 户进 行监 管 。
( ) 款时 间为 2 1 二 贷 0 1年 1月 1日之后 ; ( ) 三 补偿 的贷 款额 度不 超过 资本 金 总额 1 元 以内 ; 0万 ( ) 四 企业 不 能持 续经 营 , 微企 办确认 已破产 关 闭 ; 经
( ) 五 由金 融机 构对 微企 先行 处理 剩余 资产 后 , 无力 偿 还 的贷 款余 额 。 仍
账 号 报送 区县 ( 自治 县 ) 工商 部 门审 核 , 由工 商部 门审核 汇 总后 , 区县 ( 报 自治县 ) 政 部 门核拨 贴 息 资金 到 财
承贷 银行 , 由承贷银 行将 贴息 资金 一次 性划 入借 款人 在承 贷银 行开 设 的账户 内 。
第六 条 各 区县 ( 自治县 ) 政 于每 年 3月底 前将 上 年度 贴 息资 金情 况报 送市 财 政局 , 财政 局按 核 定 财 市
贷款 贴息 和 贷 款风 险损 失 补偿 的专项 资金 。市 级资 金 主要 在工 业 和信 息 化 、 业 、 贸 、 商 外 中小 企业 、 农业 、 科

重庆市扶持政策汇编版

重庆市扶持政策汇编版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
关于印发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电力〔2015〕6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321号)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孵化板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4〕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8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133号)
关于公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价〔2016〕13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质检发〔2015〕108号)
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扶持政策
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2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1号)

重庆2024重点“小巨人”完整申报要求

重庆2024重点“小巨人”完整申报要求

关于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财政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2024年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申请企业须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我市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小巨人”企业),且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须提出“三新”“一强”推进计划。

对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涉及的上一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中已获得支持的“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要点(一)产业导向。

— 1 —聚焦重点产业链、工业“六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

(二)“三新”“一强”。

一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三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夯实企业立身之本。

即打造新动能,从人才、组织机构、设备条件等方面,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打造创新团队;攻坚新技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开发新产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

二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一强”提升协作配套能力,不断夯实产业基础支撑。

即围绕重点领域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加大产业化投入,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项目实施期三年,推进计划可覆盖“三新”“一强”单个或多个方面,须分别提出绩效目标,投资总额需超过2000万元。

(三)资金支持。

按照每家企业连续支持三年,每家企业合计600万元测算对地方的奖补数额。

奖补资金总额的95%以上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小巨人”企业,由企业围绕“三新”“一强”目标任务自主安排使用;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5%可重点用于对“小巨人”企业培育赋能,包括向“小巨人”企业提供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建立健全以技术支— 2 —持、成果转化、资金对接、企业孵化、产业融通等为主要功能的专精特新赋能体系。

重庆产业化补助实施方案

重庆产业化补助实施方案

重庆产业化补助实施方案为了促进重庆市产业化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特制定本补助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重庆市内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企业。

二、补助项目内容1. 技术创新补助:对于在重庆市内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补助,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2. 产业转型升级补助:对于进行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用于更新设备、改造厂房等。

3. 品牌建设补助:对于有品牌意识和品牌建设需求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用于品牌推广和营销活动。

4. 人才引进补助:对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人才补助,用于人才引进和培训。

5. 绿色环保补助:对于实施绿色环保措施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环保补助,用于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

三、补助标准1. 技术创新补助标准为企业研发经费的10%;2. 产业转型升级补助标准为投入资金的20%;3. 品牌建设补助标准为品牌推广费用的30%;4. 人才引进补助标准为引进人才薪酬的50%;5. 绿色环保补助标准为环保设施投资的40%。

四、申请流程1. 企业填写《重庆市产业化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经过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进入评审阶段;3. 评审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核定补助金额并下发资金。

五、监督管理1. 本方案实施由重庆市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2. 对于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企业,将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六、其他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本方案解释权归重庆市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即是重庆产业化补助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加快产业发展步伐,为重庆市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税收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2、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二)国土房管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

----《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

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三)投资及融资1、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业不仅是解决就业,增加收入、促进会发展的有效途径,更是有志青年攀上事业巅峰的必经之路。

下面是整理的一些关于重庆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重庆市创业就业部分扶持政策汇编一、政策补贴类(一)社保补贴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补贴对象: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指符合4050、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建卡贫困户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士兵,下同),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政策。

实现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商贩、网约车驾驶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用工单位为录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申办流程: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区县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后将其划入灵活人员个人账户。

(二)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补贴对象: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

申领条件: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

2.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渝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强度1﹒续贷续保。

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

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

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

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2﹒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3﹒担保增信。

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1.19•【字号】渝工商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4号)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财政局,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为了规范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确保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真实、安全、有效使用,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2013年11月19日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确保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真实、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经营,营业执照标注有“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会展公司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备组织开展会展活动资格条件的企业或其他中介组织。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参加市内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会展活动,可申请享受会展补助。

主要包括:(一)展位费补助。

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

(二)交通费补助。

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

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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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政策对象
高新区特色产业楼宇支持办法的通知
高新办发【2014】49号 2014 材料例审,现场检查
报批部门
报管委会审定通过,管委会授牌
经济发展局 报批时间 每年3月份
规模一次性扶持
运营主体 扶持政策 区级税收留成
年税收总额超过1亿
入驻企业 扶持政策
租金补贴
政策细则
总建面1-3万平米,给予20万一次性扶持 总建面3-5万平米,给予50万一次性扶持 总建面5-10万平米,给予80万一次性扶持 总建面10万平米以上,给予100万一次性扶持 较上年增量部分30%扶持 年税收总额超过1亿,一次性50万扶持 每月20元/平米租金补贴 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的区级留成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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