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024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

2024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民营及中小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经济增长的稳定力量。
然而,由于受到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限制,民营及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依然面临一些困难。
为了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将加大扶持力度,推出一系列发展项目扶持计划。
二、政策支持1.财政补贴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政府将给予财政补贴,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方面。
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2.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民营及中小企业,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
对于科技型企业、绿色环保企业等特定领域的企业,还将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3.金融支持政策:政府将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及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服务。
同时,鼓励企业发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多元化融资方式。
4.资源整合政策:政府将整合各方资源,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包括技术研发、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
三、重点扶持项目1.科技创新项目:政府将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的科技型企业,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绿色环保项目:政府将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绿色环保产业,推动绿色生产、低碳发展,建设绿色工厂、生态园区等,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3.产业融合项目:政府将支持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加强与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的合作,推动产业链条的优化升级。
4.国际合作项目:政府将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推动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实施方案1.建立健全政策体系:政府将建立健全更加精准有效的扶持政策体系,明确各方职责,确保政策的落实。
2.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将加大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政策的了解和认知度。
3.完善服务体系:政府将完善相关服务体系,建立更加便捷的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冀政[]39号)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国发〔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
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有:(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二)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
(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政策规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一、企业税费优惠政策:1、折旧税前扣除:加大工业、服务业所得税减免力度,今年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和10年的可减半扣除。
2、制造业缓税政策: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3、“六税两费”减免范围: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小微企业定义标准是: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2、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3、现在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招投标中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招投标中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有哪些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强市场活力,在招投标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首先,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是常见且重要的一项扶持措施。
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于满足条件的中小企业,其投标报价通常会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
比如,在货物项目招标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在服务项目招标中,给予 6%—10%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这就增加了中小企业在价格方面的竞争力,使得它们有更多机会中标。
其次,预留份额政策也是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的。
采购部门会在一定限额标准以上,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预留给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
这意味着在一些招标项目中,中小企业有了专属的“领地”,减少了与大型企业的直接竞争,提高了中标概率。
再者,鼓励联合体投标政策也为中小企业打开了一扇门。
中小企业可以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
在联合体中,只要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就可以将整个项目视为中小企业的业绩。
这样一来,中小企业能够借助大型企业的技术和资源优势,同时大型企业也能在合作中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双赢。
另外,简化资格审查程序也是对中小企业的一种支持。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风险较低的采购项目,适当简化中小企业的资格审查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繁琐手续,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招投标的门槛和成本。
除了上述政策,还有一些金融支持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参与招投标。
比如,政府会引导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金融服务,降低其资金压力和风险。
同时,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专门的信贷产品和优惠利率,确保它们有足够的资金来完成中标项目。
在信息获取方面,政府也采取了措施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
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错失机会。
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浙财采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园文局,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采购工程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聚焦聚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将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落地落实。
二、具体内容(一)政府采购工程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二)政策享受对象。
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在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的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政府采购工程的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政策一是国家政策。
2022年,国家新的财税政策出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二是福建省扶持政策。
1.科技创新券补助: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其中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各地可视情况补足其中的20%部分。
每家企业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项目申报截止前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平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申请金额不超过45万元的创新资金项目。
3.创新创业大赛: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参与创新创业大赛,省赛获奖企业将择优推荐晋级全国赛,晋级全国赛的企业,除获得国家有关服务政策支持外,还将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后补助支持;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条件的,由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可优先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优惠服务;有关创投公司、银行将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创业融资、商业模式、银行贷款授信、股改上市等方面的指导,对比赛优胜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符合条件的将优先给予贷款融资支持。
三是市县(区)一些支持政策。
市县(区)的支持政策比较多,这里简单举几个例子,如:泉州市: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在泉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战略性新型成长企业以及登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科技型企业,企业提交购买服务合同及相应的资质材料,按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30%申请创新券补助。
泉州安溪县、惠安县、台商区:对首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扶持奖励2万元。
南平市: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进行资助,每个项目补助5至15万。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哪些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哪些为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国家出台了什么政策扶持中小企业?下面店铺告诉你。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
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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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比例达到5%以上,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政策。
二、对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支持,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支持;3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支持三、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利费资助办法资助对象和方式。
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权的,且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地址在本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资助:(一)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二)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户籍在本省或具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
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和额度。
(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三)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8000元;(四)已授权的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五)专项费用。
专项费用是指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项资助。
专项费用资助额度为: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600元;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
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
“专项费用”包括(一)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专利费用;(二)列入国家及本省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费用;(三)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费用;(四)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费用;(五)其他特殊情况。
在2006年1月1日前申请并在2006年以后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元;科技新产品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小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劳动就业局一、职业培训补贴1.1用人单位组织其招用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以及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定点职业培训的,可申请培训补贴。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2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的补贴。
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培训或交由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给予不超过培训费50%的补贴(初级工不超过200元/人,中、高级工不超过300元/人)。
2.1.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1+1群”创业培训的,培训后取得市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业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2.2 培训补贴标准。
登记失业人员和外来农村劳动者自愿参加培训机构培训:初级工不超过6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8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人、劳动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不超过1600元/人;“1+1群”创业培训:基础班650元/人、提高班850元/人;高技能人才培训:高级工不超过1600元/人、技师不超过2000元/人、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人。
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每个季度终了后,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失业证》或《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支付社会保险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经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经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季度终了后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本人《居民失业证》或《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本人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本人银行卡卡号等资料。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交通协管员、门卫、保洁、保绿等)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工资性补贴。
公益型岗位工资性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的50%。
每个季度终了后,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季度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名单、已发放的工资册、《居民失业证》或《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除首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其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一、贷款对象范围。
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我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二、贷款对象应具备条件。
1. 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和身份证;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持有《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持有人事局核发的《普通大中专院校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复退役军人应持有《军人转业证》或《军人退伍证》。
3.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1+1群”创业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或持有所投资行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4.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还贷能力,能提交相应创业可行性分析报告;5.创办的实体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所投资行业要求的其他证照;6.可提供反担保;7.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经办银行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每人申请使用小额担保贷款只限一次。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经办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确需展期的,由经办银行在满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展期,贷款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
小额担保贷款逾期、展期不再享受财政贴息。
四、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首次通过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鉴定机构所在地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初级工职业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元/人、中级工职业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元/人。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机构开具的正规收费或发票等凭证材料。
六、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吸纳本省生源毕业生1.奖励积极招用本省生源毕业生的企业。
我市辖区内企业当年度接收5名及以上首次就业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满一年以上的,以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合同及社保为凭证,按接收人数及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培训、招聘等人力资源工作费用。
具体标准为:一年期的每人300元,两年期的每人500元,三年期及以上的每人1000元。
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
2.实施本省生源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用人单位招用连续失业一年以上本省生源毕业生,并与其签有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先缴后补,补贴最高年限为三年,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
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3.继续推动毕业生职业见习活动的开展。
各类用人单位应积极为本省生源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经双方协商一致,见习期可延长到1年;为方便发放各类见习补贴费用,统一见习补贴标准及补贴时间,2010年3月1日起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日45元,其中财政拨付的各类见习补贴标准为每日37元,以上补贴每月按30日计发,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调整各项补贴标准。
发改委对小型微型企业实施普惠的税收政策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现状、转型发展难度,以及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力度更大、惠及面更广、更切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