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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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4、教材概括的原则体系及其内容(六大原则) 、教材概括的原则体系及其内容(六大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三)私有财产神圣原则 (四)权利本位原则 (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1、基本含义: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 、基本含义: 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2、适用领域。契约(合同)、婚姻、遗嘱 )、婚姻 、适用领域。契约(合同)、婚姻、 3、规制(限制) 、规制(限制) (1)过错责任原则对其限制。 )过错责任原则对其限制。 (2)不得滥用权利,即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社 )不得滥用权利, 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保护劳 动者和消费者的强制性条款、 动者和消费者的强制性条款、遗嘱自由的限 公交的士航空运输不得拒载等。 制、公交的士航空运输不得拒载等。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条 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4条:民事活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条 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条 公民、 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条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条 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法学 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学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二)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三)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

第二节民法各基本原则简介一、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细化,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二)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2.认许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3.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法律推定条款或任意条款的效力。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该按照诚实、善意的态度,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司法考试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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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司法考试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考试民法之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司法考试民法之监护司法考试: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司法考试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I-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价值一宪法价值一宪法原则一民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I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原则)I-公平原则【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民事活动应汽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考试民法之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母法条: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关法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善良、诚实、信用的 道德标准。 具体含义是: ①善意:照顾他人利益,不损人利己,不滥 用权利。 ②诚实:以诚相待,不隐瞒、不欺诈。 ③信用:讲究信誉,恪守诺言。
1.
诚信原则法律依据
▲《瑞士民法典》第2条:任何人都必须以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
般道德,是针对社会公德而言的。 2 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法:《民通》第7条:“民事活动应 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类型化
违反国家公共秩序行为; 2. 危害家庭伦理关系的行为; (如约定断绝亲子女关系) 3.违反性道德行为; 4. 射幸合同;(如赌博行为)
1.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 6.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限制择业自由 的协议) 7. 违反公正竞争行为 8.暴利行为类型 9.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 10.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如单身条款)
5.
六、信赖保护原则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强行规定某
项令人信赖的外观事实可导致民事权利的产 生。典型制度如: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制度。 信赖保护原则与 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它没有 伦理方面的基础。保护信赖往往只是一种旨 在提高法律行为上的交易稳定性的法律技术 手段。 ——【德】拉伦茨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内容上的根本性。民法基本原则负载
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包括平等、自由、 效益和安全价值。
2.效力上的贯彻始终性。民法基本原则
是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民法基本原则不
是具体的法律规范。

第三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自愿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法规特性;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则是对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意义,具体体现在:1.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学解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关系

民法学解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关系

民法学解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关系在民法学中,基本原则是指指导与规范民法制度的根本理念和价值,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适性、综合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对于维护公正、公平的民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就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关系进行解析。

一、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民法制度的基础之一。

它要求法律对于人民群众一律平等,不分贵贱、贫富、种族、民族等,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公正、公平的民事关系,避免了人们因为身份不同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自主决定权原则。

在民法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应基于自愿和意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强制和不平等的情况。

自愿原则的确立,不仅保护了公民的自由意志,也提升了民事关系的处理效率和实效性。

三、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指民事关系的发展应以法律为基础和准绳,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解决纠纷。

法律是社会秩序和正义的体现,依法原则对于维护公正公平的民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才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和维护。

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民法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在民事关系中,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社会组织,都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的确立,促使各方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相互尊重、平等待遇,减少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五、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能够维护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民法学中,责任追究原则是维护公正、公平的民事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

总之,民法学解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关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其中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民事关系的形成、发展和解决有着重要影响。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四)公序、良俗之法渊地位 公序、 《澳门民法典》第2条(习惯之法律价值):“不 澳门民法典》 违背善意原则之习惯,仅在法律有所规定时,方予 考虑。” 台湾地区民法》 《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民事法规之适用顺序):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 理。” 第2条(习惯适用之限制):“民事所适用之习惯, 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我国《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第85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 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案例2:黄呈远诉张孝清特殊侵权纠纷案( 案例 :黄呈远诉张孝清特殊侵权纠纷案(徐州市贾 旺区法院判决书2006贾民一初字第 贾民一初字第604号) 旺区法院判决书 贾民一初字第 号
被告张孝清之母张玉兰在其丈夫死后改嫁给 原告黄呈远的养父,1996年,张玉兰去世后 被安葬在塔山殷庄大运河边。2006年4月5日, 原告养父去世并与张玉兰合葬一起。2006年 5月16日夜,被告私自将张玉兰的尸骨取出与 其生父合葬,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返还其母 张玉兰的尸骨仍与其父黄圣友合葬,因而与 被告发生争执。
(二)作用
1、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道德 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 2、是对法官衡平权的授予。 案例: 案例: (1)成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ATM狂吐人民币之许霆案 (3)机场女清洁工拾检巨额黄金案
五、公序良俗原则
(一)含义 指民事活动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 或善良风俗。 (二)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弥补立法 禁止性规定的不足。
实践问题: 实践问题:
1、如何理解“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的效力? 2、何谓“禁止生育条款”、“单身条款”?

司法考试考点讲解之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民法精神的体现。

民法基本原则是它是⼀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法技术。

1、法律的局限性。

前⾯已讲述过法律的普遍性和确定性,这是法律的优势所在,但也正是普遍性和确定性的特质,使法律产⽣了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的性、不周延性和滞后性。

*不合⽬的性是指法律的适⽤没有达到其追求正义的⽬的,原因是法律不进⾏个别调整,忽视特殊性。

*不周延性指法律实然的外延⼩于其应然的外延的情况,这是由法律确定性造成的,⽴法者是有局限的, *滞后性指法律不能⾃我调整,并与社会⽣活的发展相适应,这也是由法律的确定性造成的。

2、解决法律局限性的⽅法。

第⼀种解决⽅法是⽆法司法,取消法律;第⼆种⽅法是将规则因素与⼈的因素加以综合利⽤,即司法者通过民法基本原则的授权介⼊⽴法活动。

民法基本原则的⽴法技术的运⽤,意味着⽴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界限的模糊。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具有普遍适⽤效⼒和衡平作⽤,是民法精神的体现。

1 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为抽象的民法规范:民法的具体规范是针对具体民事⾏为设置的,内容⼗分明确,如遗嘱的制定。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则⼗分抽象,没有具体的规定。

2民法基本原则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富伸缩性的民法规范;⽤词抽象,极富伸缩性。

其内容可随社会发展⽽理解。

3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并具有普通效⼒的民法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是超越⼀切民法制度的具有位阶的民法规范。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法准则的功能;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在制定民法典时,必须明确⼏个基本点,以此作为⽴法的价值取向,进⾏制度设计,展开具体规范的制作。

民法的具体制度都是围绕民法的基本原则展开的,使其内部体系和谐。

(2)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单⾏民事法规的⽴法准则。

民法总论课程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含义。至少有三层含义:

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 法律人格;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 等的法律地位;
3、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法 律同等保护。
(二)两种平等观
1、实体的平等观,又称具体的平等观。
2、程序的平等观,又称抽象的形式的平
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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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二)公平原则的内容。包括:
1、民事主体的机会均等,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 失公平,应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
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通常情形下应
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双方都无过错时,亦
应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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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二)权利滥用之界定
1、对他人合法利益或公共利益造 成损害;
2 、行使权利违背了法律赋予这种 权利的目的,或超出了法律许可的
范围、限度。 返回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对民事主体进行民 事活动诚实、守信的内心善良道德要求,也 要求民事主体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 滥用权利、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同时要维 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 平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1、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道德 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
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意志去创 设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它 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有两个基本点:
1、自己参与
2、自己责任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
1、政治、哲学理论基础
2、经济学理论基础
3、法理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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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具体来说,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尤其是经济行政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必要前提条件。

例子:《民法通则》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无效;对格式合同法律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救济。

二、自愿原则这是《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

例子:合同自由。

三、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这是指由当事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时,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对相对方或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民法的公平原则,主要也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

例子: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行为。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它要求一切参加者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按古话说,就是“君子谋财,取之有道”。

诚信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信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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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意义——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统帅和指导作用、指导思想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

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愿原则
(1)概念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

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内容
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4)自愿原则的延伸: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5)当然,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看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法,也可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A.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

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例如《合同法》第167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B.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

如《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C.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D.合同的强制订立。

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公平原则
(1)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2)特征
A.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B.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3)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
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
B.射幸交易行为:如赌石等行为;
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
D.身份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

(3)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上,《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
A.合同成立前,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北京的甲向上海的乙发出要约,欲出售房屋一套,乙通知甲将于10日后前往北京看房。

2日后,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但没有通知乙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导致乙如期前往北京看房,造成乙一定的损失。

此时双方虽然没
有订立合同,但由于甲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不得深夜叩门还钱或者在歹徒抢劫时还钱。

再如,当事人虽然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仍不得用脚夹钱递于他人鼻下还钱或者雨天掷信件于地上送信。

C.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

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

雇佣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所谓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自己权利,以加害他人。

(2)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条规定应当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渊源。

因为所有权利都是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给权利人的结果,虽然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有可能使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受到损害,但是如果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情形,当然应当属权利的滥用。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相辅相成。

6、公序良俗原则
(1)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2)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尤其是其中的善良风俗,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A.所谓善良风俗,一般多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B.同时与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道德不同,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道德多指在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则多指在婚姻、家庭等非交易领域范围内的道德准则。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表面上看似乎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有违基本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就可以适用这项基本解决作为裁判规范。

如司法实践禁止遗弃、虐待老人,禁止有损人格尊严的约定或行为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3)能否作为裁判规范适用:并非所有的基本原则都可以作为裁判规范适用。

适用标准: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填补法律漏洞或者法律规则的规定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或者辩证推理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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