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宿州至扬州高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1.03.21•【字号】苏价服[2001]86号•【施行日期】200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01]86号2001年3月2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上报开征南京长江二桥项目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宁政发(2000)287号)悉。
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1)41号文的批复精神,按照国家关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同意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以下简称二桥)主线设置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
经省政府核准,现将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站点、站名设置:南京长江第二大桥设主线收费站,站名为南京二桥收费站;八卦洲互通立交匝道收费站,站名为八卦洲收费站。
二、收费性质与年限:南京二桥的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经测算二桥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并根据交通部96年9号令,考虑二桥的合理盈利年限,核定其收费年限为30年。
三、收费标准与计费办法:按照1∶1.5∶2.5∶3.5∶4.0∶5.0的系数,分别确定各车型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别计收:货车一律按出厂时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计收。
客车按出厂时核定的座位计收(无核定的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计收)。
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为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四、收费范围:除军车外,对其他一切按规定允许通过二桥的车辆均应征收通行费。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上路机及其驾驶员农机监理费收取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上路机及其驾驶员农机
监理费收取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0.12.25
•【字号】苏价费[2000]450号、苏财综[2000]222号
•【施行日期】2000.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上路机及其驾驶员农机监理费
收取问题的批复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苏价费[2000]450号、苏财综
[2000]222号)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
你所《关于上路机及其驾驶员农机监理费收取标准问题的请示》(苏农机安监[2000]34号)悉。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第四条规定:“……有关收费涉及到其他机动车辆的,其他机动车辆也按照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因此,我省农机监理部门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监理费的收取应按此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复。
附件: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办行[2019]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办行[201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899f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bf.png)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办行[2019]8号各设区市、县财政局,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各部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等非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电子收付方式,出差人员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自动获取电子交易记录;也可通过其他方式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及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车型分类,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省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二、适当降低我省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车辆与超限车辆判别标准计重收费货车是否超限按照总轴限(或总质量限)来判别。
当车辆总轴重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1、总轴限判别标准。
总轴限标准根据不同货车的轴、胎型按照以下轴限标准计算: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7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连徐高速公路潘塘至新沂枢纽段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连徐高速公路潘塘至新沂枢纽段、宁海互通至墟沟段和宁靖盐高速公路安丰至姜堰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苏财综[2002]139号/苏价服[2002]345号/苏交财[2002]10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2.10.11【实施日期】2002.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连徐高速公路潘塘至新沂枢纽段、宁海互通至墟沟段和宁靖盐高速公路安丰至姜堰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财综[2002]139号、苏价服[2002]345号、苏交财[2002]100号2002年10月11日)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连徐高速公路全长239公里,起于连云港市大港路交叉口,止于苏皖交界处的老山口,其中,一期工程宁海互通至新沂枢纽75公里及潘塘互通至终点老山口19公里分别于2001年11月和2002年7月通车并实施收费。
二期工程潘塘互通至新沂枢纽段113公里,将于2002年11月中旬建成通车,宁海互通至墟沟段32公里,将于2003年上半年建成通车。
宁靖盐高速公路全长152.9公里,其中,一期工程盐城至安丰32.86公里,姜堰至广陵53.14公里已于2001年11月通车并实施收费。
二期工程安丰至姜堰段66.9公里,将于2002年11月中旬建成通车。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交通部、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1988]交公路字2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连徐、宁宿徐、宁靖盐高速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01]174号)精神,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连徐高速公路潘塘至新沂枢纽段、宁海互通至墟沟段和宁靖盐高速公路安丰至姜堰段开征车辆通行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迁移宁杭高速公路苏浙省界收费站等事项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迁移宁杭高速公路苏浙省界收费站等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苏政复[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迁移宁杭高速公路苏浙省界收费站等事项的批复(苏政复〔2014〕81号)南京、苏州、淮安、宿迁市人民政府,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苏341省道溧水段与皖314省道马鞍山段合设收费站的请示》(宁政发〔2013〕114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苏沪机场路淀东石埔收费站的请示》(苏府呈〔2014〕32号)、《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205国道徐溜收费站的请示》(淮政发〔2010〕4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205国道一级公路钱集收费站的请示》(宿政发〔2010〕98号)、《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宁杭高速公路苏浙省界收费站移址的请示》(苏交控营〔2014〕7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为缓解交通压力,同意将宁杭高速公路苏浙省界收费站迁移至丁山互通与太湖服务区之间,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里程保持不变。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提前沟通衔接,并在移站后及时拆除老站设施,恢复路面正常交通。
二、同意在341省道南京溧水段一级公路建设完成且与安徽段合计里程规模符合收费条件后,在苏皖交界处与安徽联合设置1个收费站,收费用于偿还该项工程建设债务。
省交通运输厅、南京市人民政府要与安徽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三、同意在205国道淮安与宿迁交界处设置1个收费站,由两市进行联合收费。
具体收费时间、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另行通知。
淮安、宿迁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协调和宣传解释工作。
四、同意撤销苏沪机场路淀东石浦收费站。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8日。
江苏省省物价局关于公路客票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0]6号
![江苏省省物价局关于公路客票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8520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f3.png)
江苏省省物价局关于公路客票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江苏省省物价局关于公路客票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服函[2010]6号)
盐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南洋绿叶百货商店等代售点代办公路客票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盐市价[2010]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局拟定意见,授权你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另,今后如有类似公路客票代理服务收费,均按此复函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关于核定南洋绿叶百货商店等代售点代办公路客票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略)
——结束——。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苏州南大外环尹山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苏州南大外环尹山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1.11.06•【字号】苏交公[2001]96号/苏财综[2001]168号/苏价服[2001]337号•【施行日期】200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苏州南大外环尹山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交公[2001]96号、苏财综[2001]168号、苏价服[2001]337号2001年11月6日)苏州市交通局:你局“关于调整尹山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苏交路字[2001]6号)悉,根据省人民政府2001年第8号常务会议纪要和第4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核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尹山收费站收费标准在原来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车次提高5元。
该站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
调整收费标准后增加的收入省、市按4:6比例分成,你市分成部分专项用于苏州快速干道等公路建设还贷。
新的收费标准从2001年11月9日起实施。
二、希你市认真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收费管理,确保此次调整标准工作的平稳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南大外环尹山收费站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明细表┏━━━━━━━━┯━━━━━━━┯━━━━━━━┯━━━━━━━┓┃车型│原标准│调整幅度│ 调整后的标准┃┠────────┼───────┼───────┼───────┨┃10吨以上(不含10 │││┃┃吨)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 │││┃┃按核定的载重吨位│ 3元/吨.车次│ 增加5元/车次│(3元/吨+5元)┃┃(特种车按自重吨│││/车次┃┃位)计征。
超过40 │││┃┃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
│││┃┠────────┼───────┼───────┼───────┨┃载重量在5吨以上│││┃┃(不含5吨)和载客│││┃┃在50座以上(不含│25元/车次│ 增加5元/车次│30元/车次┃┃50座)的客、货车│││┃┃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服[2017]19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7.10.27
【实施日期】2017.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
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价服〔2017〕195号)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同意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17〕91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以下简称宿扬高速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站点、站名
宿扬高速江苏段设苏皖省界、蜀冈2个主线收费站,泗洪西、陈集和刘集3个匝道收
费站。
以上收费站点,从通车之日起纳入全省联网高速公路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高速公路的其他车辆,均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一)按车型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划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货车分类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
客车按出厂核定的座位分类(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
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座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二)计重收费标准
载货汽车(含客货两用车、特种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启用按车型收费,并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年限
宿扬高速江苏段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核定收费年限为25年。
五、收费管理
(一)宿扬高速公路江苏段应按规定缴纳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费。
江苏宁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对宿扬高速公路宿迁段和淮安段实施经营管理及维护,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对宿扬高速扬州段实施经营管理及维护。
江苏宁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确保道路完好,并通过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动态可拓展收费设备(便携机)等技术手段提高收费站通行效率。
(二)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计算。
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放通行卡(含军车),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及相对应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车辆通行费尾数实行2.50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
(三)行驶在联网高速路段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行驶在联网高速公路上的载货汽车(含客货两用车、特种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
(四)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收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