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苏政办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四章单位职责第五章责任落实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恐怖袭击,维护单位治安秩序,依法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开展的治安保卫活动。
第四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第五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1•【字号】苏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等工作的部署,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
1.认真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现有审批和许可事项逐项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
对一些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尽快加以整改。
(省审改办牵头,各地、各部门负责)主要措施:(1)2018年第四季度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和权力清单中带有审批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理,提出处理意见。
(省审改办牵头,各部门负责)(2)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成熟一批、推出一批。
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省级不再审批”,2019年底前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链条审批。
(省审改办牵头,各部门负责)(3)开展变相审批和许可自查整改工作,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行审批和许可之实,消除审批和许可的“灰色地带”。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6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苏政办发[2013]16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6日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原则上要对外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保留、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行政审批程序和结果公开,要明确行政审批职责,规范公开程序,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信息,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审批过程、结果公开。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应知应会手册[正式]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应知应会手册[正式]](https://img.taocdn.com/s3/m/6c3a661f0b4e767f5acfce84.png)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一)路政管理的概念根据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
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路政管理的内容路政管理的内容可概括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三个方面。
1、保护路产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保证路产完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履行《公路法》、《条例》等公路路政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依法制止、纠正、查处各类非法占用、挖掘、利用、破坏、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2、维护路权主要包括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对穿、跨越公路修建管线等设施的管理,对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非标以及其他涉及公路路权事项的管理。
3、维持秩序维持良好的公路路政管理秩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是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具体包括施工路段管理秩序、收费秩序监督管理等。
(三)路政管理的职责依据交通部2003年2号令《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路政管理职责包括: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保护路产;3、实施路政巡查;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6、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7、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苏政办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序言“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全力构建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
《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之一。
本《规划》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并与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相衔接。
《规划》立足率先基本实现交通基础设施现代化,率先基本形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总体发展要求,阐明“十二五”时期我省交通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政策取向,是今后5年我省交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确定交通网络空间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主要依据。
一、现状评价“十一五”是我省交通史上投资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在基础设施总量规模、运输能力供给和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交通运输业进入各种方式协调发展、能力扩大与效率提高并重、全面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新阶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5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14cff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e4.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也是重要的服务性行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会谈备忘录》和《江苏交通运输现代化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快推进江苏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江苏“两个率先”总目标,遵循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民生交通和法治交通的理念,注重转方式调结构,着力提质增效升级,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公众出行和货物运输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服务,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缩小区域差距提供有力支撑,当好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先行军”,为全国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江苏交通运输发展总体上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有效支撑和保障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
交通基础设施能力充分、结构合理、衔接顺畅,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城乡居民出行更便捷、更公平,货运与现代物流业更具竞争力。
信息化、智能化有效引领行业转型升级。
交通运输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法治交通、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深度融合于全过程各领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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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9]1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09.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苏政办发〔2009〕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省铁路办公室负责全省铁路建设筹资职责划给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职责。
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应急处置的职责。
加强全省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机场等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航空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规划。
指导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参与城市客
运有关设施的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
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
负责全省港口岸线、陆域、水域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指导城市客运管理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
拟订有关物流业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全省路政、运政、航政、港政等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除长江和沿海以外的本省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内河救助打捞工作。
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和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协调并参与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筹集,负责提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七)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攻关。
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承担并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