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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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之欧阳文创编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之欧阳文创编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用度使用指南1218宣布 21实施交通运输厅宣布前言为了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用度管理,规范平安生产用度的使用,包管施工平安,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用度使用指南》。

《指南》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用度管理规定》编写,是对其平安生产用度使用规模与计量支付规定的具体界说与说明。

《指南》编写单位: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定额站)、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指南》主要编写人:姜竹生、金志强、黄淞文、成红、孙立新、汪宜军、顾祥、刘步景、周柳卿、万璐、徐云辉、徐兴路、曹嘉瑞、韩冬樱。

目录一、基来源根基则1二、平安生产用度规模2(一)设置、完善、改革和维护平安防护设施设备支出2(二)配备、维护、调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三)重年夜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四)平安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6(六)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6(七)平安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7 (八)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7(九)其它平安生产用度支出7三、平安生产用度的计量支付8(一)设置、完善、改革和维护平安防护设施设备支出8(二)配备、维护、调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用度8 (三)重年夜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9(四)平安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9(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10(六)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10(七)平安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11 (八)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11(九)其它平安生产用度11附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用度支付子目一览表》13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用度使用指南平安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富平安,关系变革成长和社会稳定年夜局。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第1号令)和2月财务部与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平安生产用度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16号),结合我省公路水运行业特点及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用度使用实际情况,为合理确定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用度的比例与使用规模,明确使用细目,统一计量支付方法,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定额站)、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编写了本指南,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合同签定和实施中参考使用。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安全管理)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安全管理)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安全管理(试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2013年11月目录总则 (1)第一部分建设单位 (2)1。

1责任落实 (2)1.2招标管理 (4)1。

3生产条件 (5)1。

4检查考核 (6)1.5事故应急 (7)1.6专项工作 (9)第二部分监理单位 (10)2.1责任落实 (10)2.2审查审批 (14)2。

3检查评价 (22)2.4考核评价 (29)2.4人员管理 (29)2.5专项工作 (30)2。

6工作效能 (32)第三部分施工单位 (33)3。

1责任落实 (33)3.2管理制度 (34)3。

3工作策划 (37)3。

4人员管理 (38)3。

5安全活动 (39)3.6机械设备 (44)3.7临时用电 (46)3。

8风险预控 (49)3.9专项方案 (51)3。

10危化消防 (53)3。

11应急救援 (54)3.12专项经费 (55)3.13检查评价 (56)3.14事故管理 (59)总则1。

为加强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推行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使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工程质量明显提高,特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依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3年版)编制,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

3。

建设标准化是提升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体现从业单位从业能力的有效举措,通过规范管理和执行标准,努力做到在技术上先进、管理上科学、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可结合工程管理实际,对各标段进行评比,建立合理的奖罚措施。

第一部分建设单位1。

1责任落实一.组织机构1.指挥部是工程建设的监管者,在项目建设前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领导小组,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工程全线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并行文下发各参建单位。

2.建立健全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信息能够及时传递。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出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为规范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安全措施的落实,省厅组织研究编制了《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内河航道工程招标工作中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使用《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办)。

联系人:秦小云,电话:025-********,传真:************。

附件:1.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2.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0月15日附件1:附件2: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一、总则1.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号)等安全法规,并参照《公路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9)等标准编制。

2.安全生产费用遵循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投入的原则。

3.招标人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总金额为不低于投标价的1.5%。

4.本清单中的价格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规定具体数值或者由投标人根据其施工组织计划自行确定。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总则1 为了更加深入细致地落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依据《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创建行动计划》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指导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省交通运输厅现行规范性文件,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列出了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用以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品质工程创建。

2 清单中有关名词定义2.1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应履行的义务,份内应做的事,以及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2.2 清单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时间为轴线,划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阶段,确定责任事项、参建主体。

根据建设阶段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事项、工作要求,按参建主体分类各责任事项,明确工作要求。

2.3 阶段划分: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规范标准的定义,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事项主要集中在项目实施阶段,具体按建设前期、招投标期、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期、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几个阶段来划分,各阶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有相互交叉关联的时间段。

建设前期:项目立项后,开始实施现场具体工作前的时间段。

招投标期: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参建单位的时间段。

施工准备期: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至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止。

施工期:即施工工期,从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为止。

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项目符合交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日止。

2.4 工作事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义务。

2.5 职责要求:参建单位履行职责义务时应做的具体工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苏交规[2012]8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苏交规[2012]8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苏交规〔2012〕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经第5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1月26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苏交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苏交规〔2012〕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经第5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1月26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计划

昆山市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号KSJT2012001-1监理单位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编号承包人申报表(通用)A-27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计划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采各家之长,编制了本计划样本,样本修订时间仓促,如有不当还请指出共同提高!)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X工区上海市XX工程有限公司(KX+XXX至KX+XXX)2012年7月30日目录各工区修订后插入目录昆山市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东线X工区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计划一、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2]9号5.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苏交建〔2012〕55号)6.合同文件及补遗书(二)、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坚决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加强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x工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安全生产费的使用,保障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环境,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目的,依据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需要的原则,制定本《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计划》。

本计划划定了本工区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细目及其内容,加强了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列支、使用的指导,从而有效保障了本工区安全生产。

(三)、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X工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使用及管理控制。

二、工程概况昆山市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八工区(MK4+~MK5+)是对现有的黄浦江路进行改造,黄浦江路现状为城市主干路,老路宽度左右,双向六车道,部分路段为双向四车道,交通量较大,本项目的建设对推动昆山的城市发展、完善城市快速路网、缓解目前的交通压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苏交质[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7]13号)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水运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交通厅结合我省水运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二OO七年四月三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和除长江航道外的航道、航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及其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的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除外。

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市交通(港口)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并参加其交、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与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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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水上运输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12月18日附件1: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列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投标的竞争性报价,施工阶段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并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禁止采用虚报等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使用、计量等进行监理,监督承包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安全生产。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见附件)明确的原则、范围与方式进行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

第九条鼓励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明确专项费用,对社会研究机构开展的相关创新性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进行扶持与补助。

第二章费用的计取
第十条发包人在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

发包人未设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发包人设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并且最低不得低于1万
元。

国家和省对公路水运工程相关附属设施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使用指南》的规定,在下列范围内计取:(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发包人应当按照《使用指南》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项目具体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和计量办法,并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具体支付子目。

第十三条承包人应当将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安全生产费用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中,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取。

第十四条有关安全生产费用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但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且单项金额占安全生产费用比例明显偏大的,发包人应当将该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或者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比例。

第三章费用的使用与支付
第十五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计量。

第十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加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以下发停工令,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第十八条发包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计量周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计量申请表和下期使用计划,经专职安全员与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后报送监理人审核。

第二十条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计量申请表和使用计划后,应当在14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发包人可以责令暂停施工或者暂停支付工程款,同时要求监理人督促整改,直至承包人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应当采用以现场计量为主,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或者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采用现场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凭证包括发票、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

所有凭证应当经承包人专职安全员验收,项目经理确认,监理人审核,发包人认可。

采用总额包干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由承包人提供使用人签字、影像等材料,并经承包人专职安全员验收,项目经理确认,监理人审核,发包人认可后,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的安全生产材料或者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设施、设备,能够重复使用的,应当仅计列摊销费用,具体摊销次数依据
合同约定确定。

合同未约定的,由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者扣除残值后计列。

第二十五条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合同总金额发生较大变化的,承包人应当在变更资料中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变更数量,并且与变更资料同步上报,经批准后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除重大设计变更增补安全生产费用外,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合同约定处理方式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经监理人审核确认,发包人认可后,超出部分可以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承担50%的原则,由发包人给予增补。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但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经监理人核实,余额部分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由分包人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二十九条承包人进行劳务合作的,劳务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实施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发包人未按照本办法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过程中的投诉与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依法未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
前言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

《指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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