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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苏交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4〕4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厅运输管理局,各市交通运输局: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省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经第8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8月1日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未经许可或者是否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经营;(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是否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四)客运车辆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是否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是否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经营区域、类型等级行驶;(五)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是否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六)货运经营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七)是否未经许可或者是否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者是否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结算清单;(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或者是否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十)道路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十一)客、货运经营者是否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十二)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履约考核办法规范履约考核评定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履约考核办法规范履约考核评定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履约考核办法规范履约考核评定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苏交招[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履约考核办法规范履约考核评定程序的通知(苏交招〔2008〕8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正式施行以来,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和各交通项目招标人已逐步在所属交通项目中开展对中标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工作。

履约考核结果作为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得到了各市交通和港口主管部门、各交通项目招标人的重视,不断完善履约考核办法,规范评分细则,从而对进一步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已经进行的五次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履约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履约考核办法主观评分因素多,未量化评价,履约考核结果不告知承包人导致承包人要求复议更改履约考核结果,招标人输入到省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履约考核结果与告知承包人的结果不同等等。

给信用等级评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完善履约考核机制,提高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现对履约考核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交通项目招标人应当制定操作性强,评价因素客观、明确和量化的,与项目合同相适应的履约考核办法,并按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履约考核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招标人在履约考核评价工作中应当建立承包人的申诉机制。

招标人应当按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履约考核评价结果在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对评为“中”和“差”的承包人应当按履约考核结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书面告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办理相应的书面签收手续。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来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统一,现将《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公路包括跨江桥梁。

原《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以及各高速公路、跨江桥梁执行的其他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公路赔(补)偿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苏交监察[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交监察〔2007〕13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已经第5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遏制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规范交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净化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标人,是指在本省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养护等的总承包、咨询、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合同,是指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并签订的,并由各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鉴证并监督执行的有关廉政行为方面的约定。

第四条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在签订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廉政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参加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廉政合同知识教育和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列入信用等级考核范围。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成立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专家库的通知-苏交质[2007]47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成立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专家库的通知-苏交质[2007]47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成立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专家库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成立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专家库的通知(苏交质[2007]47号)各市交通(港口)局,省港口局,省高指、苏通桥指、大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为切实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各相关单位、行业的科技力量和人才,为我省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服务。

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专家库”,现将“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专家库”成员名单和《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专家库工作规则》予以公布。

附件一: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专家库成员名单附件二: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专家库工作规则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附件一: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专家库成员名单(44人)杨国忠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研究员级高工董志海省交通厅安全处、高工沈晨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工何勇交通部工程公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史金飞东南大学教授、博导陆宗林同济大学教授、博导李伟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包左军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高工王元春省港口局、高工吉林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研究员级高工丁峰省苏通大桥建设指挥部、研究员级高工潘卫育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研究员级高工周志木省港口局、研究员级高工吴赞平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谢家全江苏宁沪高速公路公司、研究员级高工金志强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研究员级高工叶遇春江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研究员级高工陈仲扬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高工孙其珩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孙后环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徐晓丹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高工顾梅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高工徐铁翱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高工王晓峰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高工方中明南京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高工曹建中南通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高工周洪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高工梅云庆南通市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高工黄淞文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高工闵剑勇省交通厅公路局、高工常华省交通厅航道局、研究员级高工彭安琪南京市航道管理处、高工韩大章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研究员级高工戴捷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高工黄珑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高工李娜戚墅堰机车车辆厂、高工叶跃平中港二航局三公司、研究员级高工赵长财中港三航局三公司、高工杨国俊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高工许明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高工夏长春苏州交通工程公司、高工陈勤民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高工刘林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高工葛银和江苏捷达交通工程公司、工程师附件二: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专家库工作规则一、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属于省厅设立的非常设咨询性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省厅统一领导下,由厅质监站组织或委托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有关事宜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委托参与公路、航道、港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调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1.12.19•【字号】苏交运[2001]85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交运[2001]85号)各市交通局: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0月11日正式颁发,并将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交通部以交公路发[2001]652号文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为做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落实好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管理规定》,真正做到正确理解和掌握《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各地统—全面开展《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社会宣传的力度(省厅运管局将在新华日报、扬子晚报全文刊登《管理规定》),各地要在当地的主要报纸上刊登有关营运驾驶员从业培训的规定和要求,并在:电视、广播等媒体中进行广泛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营运驾驶员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充分认识到实行从业资格证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并自觉遵守和执行《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是近几年来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行业管理方面的重要规章之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政管理机构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管理规定》的重要意义,更要认识到《管理规定》将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驾陪行业管理和实行从业资格证制度有着重要指导意义的规章,把《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一抓到底,落到实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通知厅公路局、航道局、质监局,省交建局、大桥指、苏通大桥指挥部,苏北航务管理处,南通航院,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苏人才[2011]12号《关于确定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的通知》、苏人才[2011]15号《关于确定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通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已确定丁峰、吉林为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宋国森等28人为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管理期从2011年至2015年。

请各单位按照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苏人才(2011)8号《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相关待遇,切实加强培养与管理工作。

其中,对列入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发放津贴6000元,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担。

同时,请各单位抓紧做好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双向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于2月28日前将双向目标责任书一式四份报厅政治处(附电子文件)。

有关文件和表格可在厅外网公告栏中下载。

联系人:董刚电话:52853509Email:**************.cn特此通知。

附件:1、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名单2、“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双向目标责任书3、《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附件1:“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名单1、第二层次(2人)省交通运输厅:丁峰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吉林2、第三层次(28人)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宋国森张晓冬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蔡远夏建国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史国刚徐翚省交通工程建设局:杨军赵玮杨毅文程亮周建林江臣陈光伟高德风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冯兆祥杨宁王峻李洪涛沈刚陈策张维苏省苏通大桥建设指挥部:董学武赵健苏北航务管理处:陈明辉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龚少军杨亚新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赵佳军李捷附件2: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5月一、培养对象简况二、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的总体目标四、培养对象拟完成的标志性成果及考核方式五、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提供的保障条件及考核方式附件3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1〕8号),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苏财建〔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20〕39号各市、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规范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绩效,推动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高质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5月11日附件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绩效,推动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高质量实施,依据《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相关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进行财政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履行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预算安排和分配使用建议;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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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苏交质〔2010〕20号
关于对伪造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业务培训证书的有关人员的通报
各市交通局,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港口局,省大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四桥建设指挥部:
根据省厅苏交质〔2009〕25号文件《关于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省厅质监局组织对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总监办、驻地监理组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检查中发现,个别在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监理人员伪造外省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监理业务培训证书。

近期,省厅质监局根据总监办、驻地监理组提供的现场监理人员名单明细,与相关省份质监站联系,对有关人员的持证情况予以核查,同时,省厅质监局对个别现场监理员的培训证情况进
行了核实。

现将核实情况通报如下:
为规范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5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2005)66号)有关规定,对伪造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监理业务培训证书的人员
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涉及此次使用伪造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业务培训证书的企业,将在2010年度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时予以记录扣分;
2、对杨新文、陈鹏、李焕田、张劲源、黄传乐、罗水清、贾学增、张毅、杨绍北、蒋阳华、陈惠民、张伟、高丽萍、王乃兵等14人予以清除出江苏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市场;
3、各相关总监办、驻地监理组尽快组织对上述14人签认的监理指令、通知等监理资料进行重新签认,涉及质量问题的,必须报建设单位确认。

今后,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总监办、驻地监理组进场人员,特别是变更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查,对伪造执业资格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同时,各监理企业应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员进场,不得随意变更,对临时聘用人员的资格要认真审查,省厅质监局也将进一步对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执业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我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秩序。

二O一O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交通监理通报
抄送:厅建设管理办公室,各市质监站,省交通监理协会,各监理公司。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0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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