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意识研究论文
有关税法论文2800字_有关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有关税法论文2800字_有关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有关税法论文2800字(一):浅谈税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倾斜保护摘要:在国内目前的经济体制下,大型国企是我国经济的保障和主要力量。
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小企业也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并逐渐成为国内经济发展体系中的重要支柱。
在中小企业中有一部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这类企业对我国科技产业的进步和发展有着关键作用。
我国税法中的相关条款也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所保障和倾斜。
因此,就我国目前税法体系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务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且以当前政策现状为基础,提出在税法层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保障的策略,以期为优化我国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的税收政策提供思路借鉴。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法;倾斜保护引言当下,国内税法体系对科技型中小商业主体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帮助和倾斜保障,其中的主要体现是“企业所得税法”以及“MSPA促进法”其他相关制度、法律、法规。
上述这些制度或法律法规正在对保障的控制模型进行探讨和研究。
通过这些税收相关制度,可以有效助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降低其运营成本。
政府税收相关部门给予其一定程度上的帮助和支持,使其发展可持续化。
但是就目前的客观情况而言,相关优惠政策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与缺陷,使对这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保障作用有所降低。
中小型商业主体,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商业主体业在目前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条件仍然较为困难。
在资金层面上,科技型中小商业主体在发展阶段的初期急需资金支持和进入进行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但是往往科技型中小商业主体又在发展资金投入层面存在困难,大部分商业主体都是通过天使投资进行筹融资。
在产品收入层面,科技型中小企业真正想获得盈利极为困难,这是由其性质决定的,科技产品本身就需要长时间的研发,在投产以后,又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来推广其产品,打开消费市场。
因此,在众多不利条件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不佳,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在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个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论文

摘要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有利于加快我国整体税制的改革,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文章第一章首先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通过对此描述,能够了解研究个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文章第二章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分析,阐述税收法律关系构成总体状况,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地位分析,税收法律关系客体及外延界限的界定,以及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权衡.让我们对税收法律关系有进一步的了解.文章第三章是以归纳演绎等方式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存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缘由探究, 问题包括:法律关系主体关系非平衡性突出,税收法律关系客体外延的法律界限模糊,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双向流动性有待畅通。
文章第四章是根据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包括: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合宪性设计;以平等原则构建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均衡关系;以契约原则界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界定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法定界限。
本文对个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其创新点主要为选择的研究视角较为新颖,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出发,结合个人所得税特点,大胆提出了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当然,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有限,对于其中的问题分析不是太为全面和透彻。
这是我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应当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法律关系;原则;对策建议ABSTRACTThe study of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 is conducive to speed up the overall tax system reform in our country, to provide better legal protection for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The article first chapter first elaborate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of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purpose, significance, the status quo of research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Through this description, can understand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the tax revenue legal relationship.Article third chapter is based on inductive deductive methods such as to our country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existing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why, questions include: legal relationship main body relations the outstanding balance, the law of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object extension is blurred,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main body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bidirectional liquidity needs to be clear.Article in the fourth chapter is based on the problem of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in our country, puts forward perfect countermeasures, including: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design; With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to build equilibrium relationship of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principles defined legal relationship main body;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of give attention to two or morethings" principle legal boundaries defining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object.In this paper, the study of tax revenue legal relationship, the main innovative perspective to the research of choice is relatively new, starting from our country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combining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boldly proposed on our country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urse, due to my knowledge level is limited, for which the analysis is not comprehensive and thorough. This is in my future study and research should be the direction of further efforts.Key words: Tax legal relations;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Fairness and efficiency1 绪论1.1 选题背景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别日益扩大,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地触及到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研究》范文

《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税务工作上的治理日益深入。
在这个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在推动税收工作的有效执行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特别是对于依法治税的实施,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本文将就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现状、问题及策略进行深入探讨。
二、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基层税务机关在依法治税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上,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其次,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并遵守税法,形成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最后,通过科技手段的运用,如电子税务局等,优化了税收服务,提高了征管效率。
三、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面临的问题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基层税务机关在依法治税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地区存在执法随意性大、执法不透明等问题。
二是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还不够广泛和深入,部分纳税人缺乏法律意识,存在偷税漏税现象。
三是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电子税务局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
四、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策略:1. 强化执法力度:基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严肃性。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能力和素质。
2. 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普及税收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同时,要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3. 推进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基层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征管效率。
同时,要加强对电子税务局等科技手段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有效地运行。
4. 加强协作配合: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024年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现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代理、源泉扣缴等多种方式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管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1. 纳税人申报不实由于部分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存在故意或无意漏报、少报应税收入的情况。
同时,部分高收入群体存在隐瞒收入、转移财产等行为,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不足。
2. 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传统的人工审核为主,缺乏信息化、智能化的征管手段。
这导致税务机关在处理大量纳税申报信息时,难以保证准确性和效率。
3. 税务代理市场不规范税务代理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税务代理市场存在不规范的现象,部分代理机构和人员存在违规操作、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四、原因分析1. 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部分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缺乏重视,导致申报不实等问题。
2. 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仍需完善,特别是在税收征管方面,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3. 监管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导致部分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从而产生偷税、漏税行为。
五、解决对策1. 加强纳税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通过宣传教育使纳税人了解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其自觉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意识。
2.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制度建设,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效率。
税收政策课题研究论文(五篇):会计税收政策与企业所得税计算、科技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能力影响实证…

税收政策课题研究论文(五篇)内容提要:1、会计税收政策与企业所得税计算2、科技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能力影响实证3、供给侧改革下的财政税收政策应用4、税收执法监督机制研究5、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扶持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全文总字数:23427 字篇一:会计税收政策与企业所得税计算会计税收政策与企业所得税计算[摘要]企业合理计算缴纳的所得税对于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文章提出了企业所得税计算要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为基础,以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会计的一般原则作为计算、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且以四川公路工程咨询公司为例,计算了2019年度汇缴的企业所得税,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四川公路工程咨询公司;财务会计核算1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为计算基础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对独立完全的会计计算体系,但绝大多数确定其总收入并确定允许扣除额的项目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仍旧是基础。
譬如生产营业收入、巨额财产转让收入、其他本金收入、年度租赁收入、特许权费用、股息收入,关键要素成本的计算、归集和再分配,生产成本的核算和分摊,基本符合财务专业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定。
所以要精确地得到企业所得税,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必要的。
2以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为依据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最终目的是要把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的全貌以真实、清晰的形态呈现出来,使得投资者可以得知企业持续经营的变化,为债权人、企业等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税务会计报表的使用人提供全面有用的财务信息。
企业所得税是在企业核算和收入基础上,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清算汇缴的,所以使得会计核算的目的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不一致。
因此,针对其他收入、附加费用、利润、资产、负债其他项目进行的计量和确认手段也是不一致的。
2.1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因为在同一阶段内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存在差额造成的,该差额发生在本期,之后不再转回。
深层次看,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和税务在计算其收入时存在收入和支出标准的差异。
有关税收的政治论文(2)

有关税收的政治论文(2)有关税收的政治论文篇二宪政税收[摘要]宪政税收是宪法上对税收核心规则或最高原则的创设与运用之政法过程的制度性规范,这一过程要求税收的每一个核心要素都受制于。
理论上,一个符合中国现实的模型是人民代表的一致同意。
因为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关系其实是税收关系,所以必须在宪法上界定国家与人民的权力与权利、责任与义务并使其基本关系宪法化。
实践上,应以为基本出发点,修改宪法的涉税条款,不必出台税收基本法,并以宪法理念或精神指导税收法律体系或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核心规则一、厘清几个概念的涵义为了有助于给出的定义,有必要对以下几个概念做必要的厘定,其顺序依次是宪法、宪政、税收法律主义和依法治税。
由于相关的每一个概念都有不同的定义,限于篇幅和研究的需要,本文对其中的争论不予探讨,只选择能够接纳的或已形成共识的观点借以界定概念。
(1)关于宪法的定义来自于《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
”由宪法确立一国国体、政体、经体、社体和法体等基本内容,并形成系列规则。
宪法是制度的制度、规则的规则,是生成制度的制度、生成规则的规则,是“元规则”或“元制度”。
(2)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解释,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
宪政就是立宪政治,是一种通过立宪并行宪而达成的政治体制,是宪法的具体兑现或有效运用。
宪政包括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力制衡、人格平等、法律至上等一系列理念或精神。
宪法的基本使命或最本质的特征是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
“宪政规则是在通过‘制度之门’后对权力和权利关系的界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与权利的摩擦成本会使市场半径缩小,市场功能退化和扭曲,直至消失。
”所以要让宪法发挥作用,因为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有学者将宪政与宪法喻为法治与法律的关系,有法律不一定实现法治,换言之,有宪法不一定实现宪政。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浅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浅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对策摘要:本文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对策做了简要介绍。
关键词:税收法律制度缺陷对策0 引言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推进税收法制化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是社会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税收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建国以来的一次全面性、整体性和规范性改革,无论从涉及的范围和改革的深度看都是前所未有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我国税收法律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但税收法律制度属于法律的一个分支,它是上层建筑的范畴,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需要根据经济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随着21世纪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税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已日渐突出,必须对现有税制进行改革。
1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法律制度本身有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与社会的发展脱节,很多新兴产业大量出现,例如网络资本运作是近两年才发展起来的,也是信息时代的资本运作发展的趋势。
它能够有效的规避异地运作的风险和难度。
它以资本运作的设计理念和奖金制度为基础,变异地运作为网络运作。
这种模式投资小、没有运作费用、操作简单、进人渠道广、发展快,比异地运作有着更加独特的优势。
但我国对这方面的税收还是空白。
还有随着网络的方便和快捷,很多行业都在网上交易,目的是规避税收,这些都是立法者要考虑的。
其次,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在执行力上出现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约束程度。
很多税务的征收都是靠行政手段完成,由于税法的执行大打折扣,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的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解释往往不尽一致,甚至产生冲突。
这种不一致乃至冲突的背后往往包含地方保护主义等复杂因素。
税法课程论文依法纳税

《税法》跨专业课程论文题目:依法纳税姓名:朱红学号:M61414031专业:2014级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依法纳税朱红M6141403114级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摘要:依法纳税是现代国家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与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紧密相联。
本文主要阐释了税收在生活中与我们联系十分紧密,依法纳税在我国的意义、发展现状和问题,营造依法纳税的氛围有哪些建议,并且作为大学生要提高自身的纳税意识,以依法纳税为荣。
关键词:依法纳税税收纳税人目录一、依法纳税的内涵 (3)二、为什么要依法纳税 (4)三、依法纳税的必要性 (4)四、我国依法纳税的现状 (4)1、法治观念的薄弱 (4)2、执法需要加强规范性 (4)3、税法体系需要健全 (5)五、我国税收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5)1、税法体系不够完善 (5)2、税收环境不够理想 (5)3、管理职责不够明晰 (6)4、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6)5、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6)6、纳税人对纳税意识淡薄 (7)六、营造依法纳税良好氛围的建议 (7)1、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7)2、建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7)3、从身边做起,自觉纳税 (7)参考文献 (8)税收是制度,是法律,是政策,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
依法纳税是现代国家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一个国家的税收就如人体中的“血脉”一样,是十分重要和不可缺少的,它与社会发展休戚与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决定着国家财政的有效运转,更是维系和发展经济建设、公益事业、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国家安全等等的重要经济支撑。
历史证明“无税不国”,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与税收紧密相联。
没有税收,就没有四通八达的公路、铁路、立交桥;没有税收,就没有一幢幢拔地而起的高楼大厦;没有税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无法成功;没有税收,北京申奥遥遥无期;没有税收,中华民族千年飞天的梦想难以实现。
没有税收,就没有“十三五”规划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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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意识研究论文摘要:本文在对依法治税理论进行简要述评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对依法治税概念的界定和对其内涵的理解,并进一步指出依法治税的观念基础在于“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
税收法律意识应在现代法治观念总的指导下,以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契约论中的合理因素——权利义务对等观念的有机结合为理论基础,从确立和开始培养“征税意识”以及重新培养“纳税意识”并明确二者的结构关系和逻辑关系等方面就加以重构。
关键词:依法治税税收法律意识重构征税意识一、依法治税理论的历史回顾(一)第一阶段依法治税理论的历史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国务院于1988年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税”的口号开始。
次年(1989年)5月,由北京大学分校法律系和经济法研究所主办的“全国首届‘以法治税’研讨班”在京举行[1],可谓是掀起了学习和贯彻“以法治税”的第一个高潮。
这一阶段中,以法治税主要是针对治理整顿税收秩序而提出来的;虽然也有学者使用“依法治税”的表述,但并非是在对“以”和“依”作出本质区别的基础上来使用的,往往是将二者混同使用,反映的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所体现的“人治”观念和法律工具主义优位的特点。
但其中亦不乏有益的尝试和真知灼见。
有学者就指出“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组成部分”[2];有学者还指出:“‘以法治税’……也就是说要在税收工作中贯彻法治原则”[3]。
这是对依法治税和依法治国或法治之间关系的较早论述。
又有学者将“以法治税”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4];或是将“税收法治(或制)”作为基本原则,并以“有法可依等十六字方针”对其进行了诠释[5]。
还有的学者富有卓见地强调税务人员税法意识的培养尤重于纳税人或广大民众,税务人员应当“将目前严重存在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转化为义务意识,自我中心意识转化为人民公仆和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意识。
”[6]该学者在当时能够提出这一间接地体现了以权利义务观念来纠正税务人员意识观念偏差的思想,实属难能可贵。
(二)第二阶段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先后被第八届全国人大(1996年3月)和党的十五大(1997年9月)认可和确定,特别是在1998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成立伊始就发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对依法治税的理论探讨进入了全新的第二阶段。
有学者对依法治税的概念和内涵予以了界定:“所谓依法治税,就是在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的前提下,单位和公民要依法纳税,政府(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社会各方面要协同配合和监督依法纳税和征税,从而使我国的税收工作、税收秩序沿着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前进”[7],“依法治税其全部含义就是税收法制建设”[8]。
需要指出的是,从“以法治税”和“依法治税”无区别地混同使用到正式确定真正含义上的依法治税,这一字之差,其意义如同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法制”到“法治”的一字变化的意义一样深刻、重大,反映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律工具主义到法律价值理性的根本转变,以及这一转变在税收和税法领域中的深入体现。
依法治税理论探讨的第二次高潮是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中兴起的。
有学者对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和条件,……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参与,投入和结果”;并提出有关如何“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把依法治税推向深入”的一系列措施和办法[9]。
又有的学者指出,“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依法治税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拓展税收的作为空间,消除税收‘缺位’;抓好税制的完善,减少税收流失”[10]。
上述研究是税法基本理论与依法治国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相结合的产物,是时代要求的体现。
还有的学者从税法基本原则的层面对税收法治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他们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和源泉之一,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11]”。
[12]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学者对“依法治税”进行了批评。
他们从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而形成的公共需要论和交换学说出发,分析了长期支配我国“依法治税”思想的理论根源——国家分配论的不足和传统的“法治”、实则仍是“人治”的观念对“依法治税”思想的必然负面影响;主张用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即公民权利义务对等的思想来加以弥补。
当然,这些学者并非否认依法治税;只是在他们看来,以国家分配论为理论根源、受传统“法治”观念影响的此“依法治税”不同于以权利义务对等观念为思想基础且在现代法治观念指导下的彼依法治税[13]。
这一深入的理论研究,触及了依法治税理论的思想根源,在一定程度上,为依法治税理论作了正本清源的工作,是对传统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
二、依法治税的概念和内涵笔者认为,所谓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丰富的内涵:.明确了依法治税与依法治国之间的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依法治税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并作为依法治国整体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在与其他包括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诸方面在内的法治子系统工程相互有机联系、互相促进的过程中才能切实开展并深入进行。
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事务部专家小组所指出的,“法治是一个超越税收的概念。
……依法治税取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但税收这一领域足以显示法治的优越性和要求。
”[14]2.突出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手段,即税收法制建设。
税收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包括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在内的统一体,其内容亦极其广泛和丰富。
但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法制”非“法治”一样,“税收法制”也不同于“税收法治”。
3.指出了依法治税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和根本目标——“税收法治”。
根本目标包含基本目标,但不限于此,还包括良好的税收法制建设等。
4.将“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置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之前,突破了二者的传统排序,表明了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前者。
其实早在1989年,就有学者提出“税收工作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国家向人民(包括企业)征税,一方面是人民向国家纳税。
要把法治原则贯彻到这两方面,就是国家要依法征税,人民要依法纳税。
只强调一方面是不全面的。
……近代的法学家、税法学家研究税法时就特别注重政府依法征税一方面,至少是同时注重两方面。
”[15]所以,我们过去片面强调“人民依法纳税”是有偏误的,从依法治国的实质即依法治权和依法治吏来看,依法治税首先也应当是指“征税主体必须依法征税”。
5.表明了依法治税和税收法治二者间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状态。
当然不管是手段和目的,或是过程和状态,本身都是在不断的变化运动中的,都是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都表明了法治理念在部门法中的深入贯彻和体现。
三、依法治税的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一)法治的观念基础在依法治税中的体现“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与价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
……历史和现实已向世人昭示:法治化要求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科学全面的法律观念是法治化的基石”。
[16]尽管我们在形式上已经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历史上“人治”的传统观念之根深蒂固,以及建国后“法律虚无主义”的一度猖獗和“法律工具主义”的长期盛行,使得“法治”从口号到行动之历程举步维艰;且尚有以“法治”之名而仍行“人治”之事者在,“人以法治”或“法依人治”等等不一而足。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曾经说到:“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这终究是不行的。
”[17]所以法治之行动与观念之转变必须同时发动,同步进行,以观念导行动,以行动促观念,二者互促互动互补式发展,方有中国法治之真正实现。
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或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在观念上是一脉相承的。
当然,法治观念既进入部门法的税法中,就必有其在部门法中的具体体现。
1997年4月,著名税收学家高培勇教授在中南海给国务院领导作税法讲座时,提出要“下大气力,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观’”[18];将其引入法学领域,即为“税收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从发生上看,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条件。
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过程中,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的作用。
”[19]税收法律意识无疑当属法律意识的一种,其对依法治税之意义已是不言而喻的了。
笔者以为,现今欲行依法治税,必须以重构之税收法律意识为观念基础;否则,依法治税仍然只会是“空中楼阁”。
(二)重构税收法律意识之理论基础——国家分配论与社会契约思想的有机结合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
“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20]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分配论则认为,税法的本质是通过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国家意志;税收作为分配范畴与国家密不可分,国家税收是凭借国家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
再以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来看,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社会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契约;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述人们对国家的权利要求。
纳税和征税二者的逻辑关系应当是人民先同意纳税,然后国家才能征税,国家征税的意志以人民纳税的意志为前提,“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指“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笔者注),他们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21]然而到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时为止,税法只是保证了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义务,即人民缴纳了税款,而另一方当事人义务之履行,即国家将其财政收入用以维持政府运转从而执行其各项职能,则有赖于人民的代表——立法机关制定其他财zd以及相关法律来加以保证。
我们必须将“税款”或称“利益”从人民的手中转让给国家成为其财政收入——“取之于民”,和国家运用其财政收入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用之于民”这两个渠道结合起来,才能看出权利和义务在其间的双向流动。
否则,税法就只能是国家为保证自己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手段,只是利益从纳税人到国家的单向流动,也就没有“权利义务对等”可言了。
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税收学说主要有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