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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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2〕1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城市运行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应急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提升首都城市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开设应急专业。

现将《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4月26日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拓展应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升首都城市管理能力,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应急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和专业方向(一)层级设置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纳入工程技术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二)专业方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包括安全工程、应急工程、消防工程三个细分专业。

1.安全工程专业包括安全技术、职业健康两个方向:(1)安全技术:包括安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查、监测、检验、咨询评价与评估认证;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等技术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京人社农工发〔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农工发〔2018〕7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名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4月2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国开发〔2017〕10号)和人社部印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8〕14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将2018年作为扶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开展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现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助力对口帮扶地区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完善对接机制,强化目标导向和责任担当,坚持首善标准、发挥首都优势、发扬首创精神,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明显改善,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

二、治理重点局属有关单位及各区人力社保局要紧紧围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劳务协作、人事人才支持等人社领域扶贫工作任务,聚焦工作中存在的“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工作作风不扎实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治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北京市第二批取消调整77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7〕9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和办事材料,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现就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相关内容(一)将《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及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和常住地居住证明材料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附件1)。

(二)将7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中规定的各类学校退学学生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提交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调整为《退学学生个人声明》(附件2)。

(三)将《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及第三条第(四)项第8目中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换发证件时提交的《个人在非户籍地常住确认表(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专用)》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力社保领域深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力社保领域深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力社保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119【发文字号】京人社法发[2017]22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10.26【实施日期】2017.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力社保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京人社法发〔2017〕22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总体要求,加快推进首都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3号)的要求,就深化本市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首都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放管服”改革是国家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刻革命。

深化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对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就业创业、增强群众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聚焦疏功能、转方式、治环境,补短板、促协同、惠民生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动首都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持续简政放权,推进人力社保职能转变(一)进一步开展“权力瘦身”,健全清单管理制度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压减市级职权事项,把应放能简的职权事项放彻底。

进一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改革,确保下放审批权限落到实处;对长期未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和涉及高能耗、高污染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停止办学审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活动及加强招聘会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活动及加强招聘会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活动及加强招聘会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京人社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活动及加强招聘会管理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6号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印发线下招聘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60号)要求,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服务“稳就业”“保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9月1日起,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市范围内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活动。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现场招聘会管理及工作流程(一)加强大中小型不定期招聘会和定期招聘会管理我市现场招聘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在本辖区举办的全部现场招聘会活动(含大中小型不定期招聘会和定期招聘会)进行管理,做好招聘会备案、信息发XXX统计工作。

(二)备案工作1.举办定期招聘会,由办会机构于每年12月15日前,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办会地点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下一年度备案信息。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请登录网址:/app/rlzyfw/logon.jsp进行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请登录网址:/fuwu/zxbs/frbs,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通过北京市统一认证平台登录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2.举办不定期招聘会,由办会机构于举办招聘会前15日,登录系统向办会地点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备案信息(备案网址同上)。

办会机构进行招聘会备案后,应与招聘会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备案事宜。

(三)信息发布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定期登录系统查看机构备案情况,及时汇总招聘会备案信息,并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发布,服务求职者和用人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业务分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包括以下三类: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变更经营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

二、管理权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经办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三、便民措施(一)实施全程网办,经营性机构可以登录指定的政府网页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或报告申请,在线办理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管理、经营性机构年度报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等事项也纳入信息系统。

(二)线下全城通办,经营性机构可以选择全市任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线下方式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申请材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并将材料转递至经营性机构注册或经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办理。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866号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866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主题词: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发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

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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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服发[2010]6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服发〔2010〕6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09]6号)精神,加强对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现将《北京市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

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工作过程中,要着眼于发展、稳定的大局,指导社区把承接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公共服务完成好、落实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社区服务站要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社区工作者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该岗位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加强业务指导,同时注重发挥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作用,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水平,提升社区服务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区服务站人力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台帐,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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