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知识#》开放本科补修课程期末复习指导及模拟试题(春)
法学基础知识

• 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与互动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动
• 国内法是国家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 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相互借鉴
• 国际法是国内法的补充和完善
• 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相互参照
• 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和制约
• 法律责任的认定:依法认定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
• 法律责任的追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和方式
04
法律实务与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实务的基本流程与技巧
法律实务的基本流程
法律实务的技巧
• 案件的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 法律文书的撰写:起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
• 案件的调查: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调查取证
象
•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权益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制裁
• 刑事制裁: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 民事制裁: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履行
• 行政制裁: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履行
法律责任的承担
• 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
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素质要求
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法律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 产学研相结合:加强产学研合作,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律人才
• 国际化培养:加强国际化教育,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
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
• 扎实的法律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知识
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学基本理论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限制: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 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
一、法学基本理论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者在效力层次 上是等同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可能会有效力层次差 异。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对应。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一、法学基本理论例
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 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1999]1074号)由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8月17 日以文件形式发布。是规章。
一、法学基本理论
6、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 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 )
一、法学基本理论
福州市物价局:《听证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而福建 省的《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应该适用新法。 福建省消委会: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规章是下位法。其行为 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涉嫌违法行政,应通过补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纠正。 福建省消委会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这个事件实施法律 监督的报告。次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福州市人大 常委会,要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第五条和《福 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一、名词解释 1、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 2、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法的效力: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效力,即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 3、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判例法: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四、 4、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法律体系:体。
简言之,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五、 5、立法: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立法: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六、 6、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七、 7、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刑事诉讼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忠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八、8、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证据:搜集和运用进行。
九、9、条约:国家和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
法学基础知识汇总定稿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2.法的特征;3.法的本质)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自治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规章--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法的效力四、法的作用五、法的运行过程第二节宪法一、宪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3.宪法的基本原则二、宪法监督: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四、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法学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学基础知识的基本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的基本知识法学基础知识是学习法学的必备基础,它涵盖了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对于深入研究和理解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介绍法学基础知识的一些基本要点,包括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制度、法律科学方法等内容。
通过阅读本文,读者将能够对法学的基础知识有个整体的了解,为今后深入学习法学奠定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1.1 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依据统治意志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律一般是通过立法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意志和要求。
1.2 法的特征法所具有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强制性:法律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制性,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2)综合性:法律是一个系统,包含着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规范,涉及多个领域,通过综合运用来保证社会秩序和公正。
3)相对稳定性:法律的内容相对稳定,制定和修订法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保证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
二、法律制度2.1 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根据国家的宪政基础和国家目标制定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各种法律文书,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2.2 法律制度的作用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包括:1)规范社会行为:法律制度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2)维护公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通过法律保护个人权益,维护公正和正义。
3)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法律制度可以通过制定各种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法律科学方法3.1 法学研究的方法法学研究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以理论、事实和规范为研究手段和方法的科学研究。
法学研究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逻辑方法: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研究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关系。
2)历史方法:通过对法律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的研究,揭示法律的实质和特点。
3)比较法学方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不同法律之间的异同。
《法学基础知识》补修考试
《法学基础知识》补修考试
《法学基础知识》是一门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其目的是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如果你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但没有学过这门课程,或者想要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法律知识,可以考虑参加《法学基础知识》的补修考试。
一般来说,《法学基础知识》的补修考试会涵盖以下内容:
1. 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概念,以及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2. 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原则、民事法律原则、刑事法律原则、行政法律原则等基本原则,以及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和运行方式。
3. 法律适用和解释:包括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法律解释的效力等内容。
4. 法律实务和法律思维:包括法律实务的基本流程和技巧、法律思维的基本方法和特点等内容。
在参加《法学基础知识》的补修考试时,你需要认真学习相关的课程
内容,掌握相关的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并通过做题和模拟考试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
同时,你还需要注重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法律学习和职业发展。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1.什么是法?法的本质、特征是什么?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质: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哪些?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3.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哪些法律部门组成?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有如下特征: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构成体系,不包括国际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法律和尚未制定的法律;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以下一些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民法法律部门、商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部门、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法法律部门。
4.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一、引言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系统的学科,它涉及法律的起源、发展以及法律对社会的影响。
作为一门学科,法学基础知识是每个法学学生和从业者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
本文将介绍法学基础知识的几个重要方面。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规则体系。
它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解决争议。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石。
三、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最常见的分类方式是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1. 公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体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
它主要规定了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方式,以及国家对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2. 私法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和家庭法等。
私法以维护私人利益为出发点,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在经济、社会和家庭等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可以分为宪法、立法、司法和习惯法等几个方面。
1. 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它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基,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
2. 立法立法是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的过程。
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立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公众利益。
3. 司法司法是指法院根据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决的过程。
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解决争议,维护公正和平等。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它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4. 习惯法习惯法是指在特定社会群体中长期形成的、被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
习惯法虽然不是书面法律,但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习惯法是补充和完善正式法律的重要来源。
五、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法律的解释主要依靠法律解释机关进行,他们根据法律的文字和背景,解释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1. 什么是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知识是指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概念、原则和方法等基础内容。
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础,也是法律实践的指导。
法学基础知识包括法学的学科性质、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分类、法律的特征、法律的体系、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等内容。
2. 法学的学科性质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研究的对象是法律。
法学的学科性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性:法学研究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它包括法律的各个分支和领域,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
•实证性:法学是以实证研究为基础的学科,它通过对法律现象的观察、描述和解释,来揭示法律的规律和本质。
•规范性:法学不仅仅是对法律现象的客观研究,还包括对法律的规范性要求的探讨和评价。
•应用性: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指导法律实践,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3. 法律的定义和分类3.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关系而规定的行为准则的总称。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公正性的特征。
3.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和非宪法法律:宪法法律是指国家的根本法律,是最高法律权威;非宪法法律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条文法和判例法:条文法是以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为依据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判例法是以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依据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国家法和国际法:国家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和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4.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强制性:法律是国家的命令,具有强制力,必须被人们遵守。
•平等性: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不论贫富、地位、种族等因素。
•公正性:法律要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学基础知识#》期末复习[2018春]2018年6月教案科转自省电大在线学习平台适用班级:10春法学本科《法学基础知识#》开放本科补修课程考试大纲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一、期末考试要求:1、认清课程性质,明确课程教案目的。
2、全面复习,重点掌握基本原理。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对民法基本原理及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二、组卷原则:根据本课程综合性及理论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特点和教案要求,特对本课程的考试复习内容作“领会”、“识记”、“应用”不同层次的划分。
“领会”的部分作为一般了解的内容;“应用”的部分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识记”的部分作为基本考核内容。
考试内容的难易程度和考核能力层次:难易程度分为较易、中等、较难三种。
三、试卷类型::(一)法学专业试卷类型:1、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2、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3、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4、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5、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二)法学专业(行政执法方向)试卷类型:1、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30分)2、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45分)3、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4、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四、考核形式:开卷,百分制。
五、答题时限:90分钟。
第二部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法的定义及其特征,法的渊源(包括我国法的渊源),法律部门及其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法的效力,法的产生及其历史类型,法系,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法律规范及其结构和种类,法律关系的特征及构成要素,法的实施及方式,违法、法律责任的构成及特点。
(二)考核要求了解:法的效力,法的产生及其历史类型,法系,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法律规范及其结构和种类,法的实施及方式。
掌握:法的定义及其特征-P4,法的渊源-P7(包括我国法的渊源-P8),法律部门-P12及其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P13,法律关系的特征-P35及构成要素-P36,违法-P44、法律责任的构成及特点-P46。
二、宪法学(一)考核内容宪法的特征,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包括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选举制度,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我国的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及其职权。
(二)考核要求了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包括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及其职权。
掌握:宪法的特征-P49,我国的国家性质-P58、政权组织形式-P62、国家结构形式-P63,我国的选举制度-P6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P4-P73,我国的国家机构-P80。
三、行政法学(一)考核内容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的渊源及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有行政行为,行政违法与行政救济,国家赔偿法。
(二)考核要求:了解:行政法的渊源,行政违法与行政救济,国家赔偿法。
掌握: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P99、基本原则-P102,行政法律关系-P,行政法的主体-P104,行政行为-P111,行政行为的概念-P111及抽象行政行为-P114和具有行政行为-P116。
我国刑法的概念、任务和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犯罪概念及特征,犯罪构成概念及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的概念、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刑罚的概念、目的及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运用,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种类。
(二)考核要求: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刑罚的概念、目的,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种类。
掌握:我国刑法的概念-P141、基本原则-P143,犯罪概念及特征-P146,犯罪构成概念-P147及犯罪客体-P147、犯罪的客观方面-P149、犯罪主体-P151、犯罪的主观方面-P153,正当防卫-P157和紧急避难-P158,犯罪既遂-P160、预备-P161、未遂-P162和中止-P163,共同犯罪的概念-P164、形式-P165、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P166,刑罚的种类-P169和刑罚的具体运用-P175。
五、民法学(一)考核内容我国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和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财产所有权以及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的概念、分类和债的发生、移转和消灭及债的担保,合同,违约责任,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人身权的种类和内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种类及方式,诉讼时效。
(二)考核要求:了解:财产所有权以及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的概念、分类和债的发生、移转和消灭及债的担保,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人身权的种类和内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收养法和继承法,诉讼时效。
掌握:我国民法的概念-P206、调整对象-P207和基本原则-P208,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和要素-P209,民事法律行为-P215和代理-P217,合同-P236,违约责任-P247,婚姻法-P268,民事责任的概念-P283、构成要件-P284、种类及方式—P286。
六、商法学(一)考核内容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内容。
(二)考核要求:了解:保险法、票据法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内容。
掌握:商法的概念、特征-P298和基本原则-P300,公司法-304。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原则,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内容。
(二)考核要求: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内容。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P340、调整对象-P34,反不正当竞争法-P354、产品质量法-P36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368的有关内容。
八、刑事诉讼法学(一)考核内容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管辖及种类,回避制度,辩护及种类和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刑事诉讼证据概念、特征及种类,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二)考核要求:了解: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掌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P386,刑事诉讼管辖及种类-P388,回避制度-P391,辩护及种类-P392和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P393,刑事诉讼证据概念、特征及种类-P394,强制措施的概念-P396和种类-P397。
九、民事诉讼法学(一)考核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管辖及种类,民事诉讼当事人及种类,民事诉讼证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程序、执行程序)。
(二)考核要求: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概念,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掌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P409,民事诉讼管辖及种类-P412,民事诉讼当事人及种类-P416,民事诉讼证据-P419,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程序-P423、执行程序-P429)。
十、行政诉讼法学(一)考核内容行政诉讼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及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特征和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程序。
(二)考核要求: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程序。
掌握:行政诉讼概念、特征-P433和基本原则-P43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P437和管辖-P438,行政诉讼参加人及种类-P441,行政诉讼证据特征-P445和举证责任-P446。
十一、仲裁法学(一)考核内容仲裁概念、特点,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涉外仲裁。
(二)考核要求:了解:仲裁机构,涉外仲裁。
掌握:仲裁概念、特点-P456,仲裁协议-P457,仲裁程序-P458。
十二、国际公法学(一)考核内容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种类,国家的要素、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与继承,国籍的概念及取得和丧失,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与庇护,国家领土的概念与组成,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条约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有关内容,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特征,联合国宗旨、原则及主要机关,国际争端的解决办法。
(二)考核要求:了解: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与继承,国籍的概念及取得和丧失,引渡与庇护,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条约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有关内容。
掌握:国际法的概念-P468、渊源-P468和基本原则-P469,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种类-P471,国家的要素-P471、基本权利-P471和义务,外国人的法律地位-P475;国家领土的概念与组成-P477,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特征-P483,联合国宗旨、原则及主要机关-P484,国际争端的解决办法-P486。
十三、国际私法学(一)考核内容国际私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和基本原则,冲突规范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确定,识别概念和解决识别冲突的办法,外国法的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二)考核要求:了解:冲突规范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确定,识别概念和解决识别冲突的办法,外国法的适用。
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P491、调整对象-P491、渊源-P492和基本原则-P493,我国涉外民事、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P50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P507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P511。
十四、国际经济法学(一)考核内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和基本原则,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和国际税法的有关内容。
(二)考核要求:了解: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和国际税法的有关内容。
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P514、渊源-P515和基本原则-P516。
本次考核重点特别提示:1.法的特征-P4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P2083.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P434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P4095.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P3866.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P1577.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P1598.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P2419.两大法系的差别-P24《法学基础知识#》模拟试卷一、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2分,共20分)1、法律的强制力可以是潜在的和间接的。
()2、关于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我国采用的是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
()3、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4、我国现行宪法是82年宪法,至今已经由四个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