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分解
完善军队法律援助工作 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教 坛 新 论5完善军队法律援助工作 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弓艳红(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 二连浩特 011100)ʌ中图分类号ɔD 90-052 ʌ文献标识码ɔB ʌ文章编号ɔ1003-9619(2019)20-0005-01 习主席明确指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㊂ 当然,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其实现的渠道多种多样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军队法律援助工作是保护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势下凝聚军心的重要途径㊂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我国的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㊁公证员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㊂据此,军队法律援助工作就是通过在军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协调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军人㊁军属以及其他与军人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当事人提供义务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其本质是针对特殊人群的一项法律保障和救济制度㊂新形势下,完善军队法律援助制度是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推动部队建设㊁提升部队战斗力的必然要求㊂首先,军队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保障军队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在推进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㊁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㊂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是军队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基础,就这一点而言军队法律援助工作应归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范畴㊂法律援助制度是面向全社会的特殊人群,而军队法律援助工作是面向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或者特殊的涉军案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浓厚全社会礼遇尊崇军人的氛围㊂其次,做好军队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治军㊁从严治军㊁促进战斗力生成的必然要求㊂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法律援助工作是有着特殊的现实的必要作用㊂自古忠孝不能两全, 家门连着营门,军属牵动军心 ,军队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以保家卫国为重,但与此同时他们也是社会中的一员,不可避免可能会遇到各类法律纠纷,届时他们将很难有精力投入法律维权中,因为法律维权是需要时间和金钱成本的㊂特别是处在一线的基层官兵,一年都很难回家几次,又如何要求他们按照法律途径和法定时限进行取证㊁出庭等维权行为,一部分官兵面对水涨船高的律师代理费也是望而却步㊂因此,军队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弥补法律服务制度的不足,通过军队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履行,帮助解决官兵及家属实际难题,避免官兵为此分心走神,更加激发广大官兵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促成战斗力的不断生成与提升,确保部队的安全稳定发展㊂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军队法律援助工作也随之建立和发展㊂1994年中国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中国司法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㊂1999年中共中央批转‘关于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思想政治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司法部㊁总政2003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司法部㊁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签发‘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意见“,2005年最高法院㊁总政治部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2016年司法部与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对军队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制度落地生根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强调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㊂军队政治工作实践中,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军人军属权益方面,切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服务和促进了部队建设发展和军队战斗力提升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军队法律援助工作也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同样要面对新形势下的新挑战㊂一方面,广大官兵个人和家庭遇到的涉法问题不断增多,涉军案件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除了刑事全覆盖之外,在民事行政领域,不仅人身损害纠纷㊁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纠纷㊁分家析产为主的婚姻家庭纠纷㊁民间借贷㊁交通事故等传统领域的援助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而且知识产权纠纷㊁不动产登记等行政纠纷等领域的援助案件也较多呈现,类型多样,且具体到个案均有一定的复杂性,解决起来费时费力,经常有让具体援助工作无处着力的感觉㊂另一方面,军队法律援助工作跟不上新形势发展要求,出现了对军队法律援助工作认识偏颇和投入不足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援助资源跟不上实践中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再比如受援对象对法律援助期望过高,以及军地协作机制不畅,军队法律援助特点不突显等等问题,导致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不强,军队法律援助工作的科学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真正迈进高质量发展轨道㊂问题是行动的导向,只有直面问题㊁摸准实情,才能对症下药,不断完善军队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㊂首先,要坚持 应援尽援 原则,进一步扩大受援范围㊂明确军队法律援助制度的服务对象,切实将与军人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㊂要强调如果军人执行国家和军队组织的作战行动以及抢险救灾㊁反恐维稳等重大军事任务期间和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本人及其有法定抚养关系的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不限制受案范围㊂其次,要完善军队法律援助专业机构职能作用㊂通过广泛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法律援助的各项流程和程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让法律援助的触角延伸至每名军人军属的身边,真正把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成为部队官兵解决涉法问题时 离得近㊁叫得应㊁信得过㊁靠得住 的组织㊂第三,要强化军民融合和军地协作机制,实现涉军法律援助资源的融合㊁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和资源下沉㊂军队法律援助不但需要部队自身的财政投入,而且还需要政府㊁社会的配合和支持,对投入的资源就会越大,法律援助遇到的阻力就会减小,官兵通过法律援助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就会加大㊂充分发挥国防动员省军区系统以及人武部等部门的协调作用,军地联合,协调一致,加强对部队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定期或根据需要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到工作站帮助开展工作,真正将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成为部队普法的阵地㊁官兵维权的前哨㊁军地合作的典范㊂最后,还强调一点,就是要健全军队法律援助人才管理激励机制㊂具体而言,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军地法律援助队伍的培养和准入制度,既为依法办案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又通过培训教育㊁监督制约等手段,明确法律援助工作责任,提升法援办案质量,引导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始终坚持 维军权就是护军威,解军难就是稳军心,送军法就是助军力 的理念,以法律人的优势助力军民融合发展,当好军队㊁军人㊁军属合法权益的法律尖兵㊂。
退伍军人权益保证措施

退伍军人权益保证措施近年来,各国普遍重视退伍军人的权益保障,并纷纷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他们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支持。
退伍军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付出了宝贵的青春和生命。
为了使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并保障他们的权益,各国立法和政策制定部门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针对退伍军人权益保障措施展开详细阐述,并呼吁各国政府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一、退伍军人医疗保障退伍军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是关注的焦点。
各国政府普遍建立了退伍军人医疗体系,为他们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
该体系通常包括退伍军人医院和诊所的建设、医疗费用的报销、养老院的设立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特别设立了军人心理健康热线,为退伍军人提供心理援助。
二、退伍军人就业保障退伍军人的再就业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就业保障措施。
其中包括职业培训、优先就业政策、就业岗位加权分配、创业支持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退伍军人就业服务机构,为他们提供专业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三、退伍军人社会保障退伍军人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备受重视。
各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法律和政策,确保退伍军人享有与其他公民相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这包括退伍军人养老金的发放、医保、失业保险、住房补贴等。
四、退伍军人教育保障退伍军人的教育是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保障。
各国政府为退伍军人提供了教育优惠政策,包括高等教育免费或减免学费、就业培训补贴、教育资源倾斜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退伍军人教育基金,为他们提供学费贷款和奖学金。
五、退伍军人纪念和悼念措施为了纪念退伍军人的贡献和牺牲,各国政府普遍设立了退伍军人纪念碑、纪念日等,同时也举行了相关的悼念仪式。
这既是对他们的敬意表示,也是向社会传递了维护退伍军人权益的重要信息。
六、退伍军人精神康复退伍军人的精神康复问题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战争和训练给退伍军人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创伤。
为此,各国政府普遍设立了退伍军人心理健康中心,并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
涉军合法权益工作总结

涉军合法权益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涉军合法权益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了对涉军合法权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为维护军人和军属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首先,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军人和军属的合法权益保障范围和具体措施,为涉军合法权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各级政府也制定了相关政策,确保军人和军属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享有与非军人同等的权益。
其次,社会各界关心支持。
涉军合法权益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许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到涉军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为军人和军属提供帮助和支持,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
再次,涉军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涉军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加强了对军人和军属的服务和管理。
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涉军合法权益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涉军合法权益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军人和军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总之,涉军合法权益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军人和军属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涉军合法权益工作的力度,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深入开展涉军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军人和军属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21铁军·国防TIEJUN GUOFANG法规宣传——全民国防 共同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连 载)第六十一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第六十二条 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六条 冒领或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本法规定的相关荣誉、待遇或者抚恤优待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

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和有军籍的学员等人员。
第三条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尊重、优待军人,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军地联席会议、情况通报、问题磋商、督导检查等制度。
民法典关于军人保障的内容

民法典关于军人保障的内容摘要:一、民法典关于军人保障的概述二、军人保障的主要内容1.军人物权保障2.军人人格权益保障3.军人婚姻家庭权益保障4.军人社会保障5.军人教育保障6.军人就业保障三、军人保障的法律适用与实施四、军人保障的完善与发展正文:民法典关于军人保障的内容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军人的保障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
军人作为国家的特殊群体,在国防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民法典关于军人保障的内容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一、民法典关于军人保障的概述民法典对军人保障的概述主要体现在对军人物权、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社会保障、教育保障和就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军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民事权益,并在特定情况下给予军人优先保障。
二、军人保障的主要内容1.军人物权保障:民法典明确规定,军人依法享有财产权、人身权等权益。
同时,对军事设施、军事物资等特殊财产予以保护,确保军人的物权不受侵犯。
2.军人人格权益保障:民法典强调尊重和保护军人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禁止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军人的名誉。
3.军人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民法典对军人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如军人配偶随军期间的生活保障、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等。
4.军人社会保障:民法典规定,军人享有国家社会保障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同时,国家对退役军人予以特殊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军人教育保障: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军人子女接受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教育优待政策。
6.军人就业保障:民法典规定,国家对军人退役后的就业给予扶持和保障,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培训,促进军人顺利转型。
三、军人保障的法律适用与实施民法典关于军人保障的法律适用与实施,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确保军人保障政策的落地生根。
同时,民法典为军人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解决军人权益受损的问题。
四、军人保障的完善与发展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法典关于军人保障的内容也将不断丰富和发展。
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是军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与利益。
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优良传统,是维护国防安全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军的必然要求。
军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除了包括军人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权益之外,还享有一些其他公民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益。
但是,无论是一般权益还是特殊权益,军人所享有的每一项权益,几乎都是为了维护国防利益才设定的。
比如,国家之所以要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其目的不是保护军婚本身,而是为了稳定军心,进而维护国防利益。
而军人享有一般权益中的某些权利也不能按通常方式行使,比如宪法中规定的选举权和劳动权等;有的权利还要暂停行使,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权,结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与外国人结婚的权利;有的权利要受到约束,比如军容风纪要按照《内务条令》的要求,着装、仪容和举止要符合规定。
军人权益的设置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可以根据军人的特殊需要设立社会权利,如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等;可以增加军人的社会权利,如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等。
可以减少或者免去军人原来承担的部分公民的义务,例如减免现役军人邮件费用,因公致残的军人乘飞机可以享受半价优惠等。
可以对军人的一般公民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如我国《婚姻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军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行特别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军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想讨个公道。
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知道依照哪些法律程序和哪些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只好放弃维权。
还有的因为不懂法,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是考虑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而是简单地用不法的手段来处理违法的事情,使原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更加复杂化。
下面,我就从我们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对军人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并结合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谈谈关于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一、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军人的基本权益。
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县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发布近十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涉军纠纷案件,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使命任务拓展,军队建设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日益增多,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议精神,**县人民法院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为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新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维护国防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使命感1、充分认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国防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与保护国防利益相统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军地协调配合相统一,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部队实际,坚持能动司法,特事特办、高效便捷,提高审判质量效益,切实履行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涉军案件审判工作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设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庭领导为成员,研究解决涉军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涉军审判工作的开展。
指定审判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庭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选任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担任陪审员,参与涉军案件审判。
3、规范审判流程管理。
对涉军案件立案、分案、排期、开庭、结案等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
立案时,确定系涉军案件的,在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涉军”记载,分流到涉军案件专门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军人权益保障法》——保障之途径何在?
员因交通 、建筑施工 、治疗疾病等意外事故产生的纠纷
阵地被 占等 。二是军用土地被侵 占。这类情况比较普 和 消 费权益 纠纷 。
遍 ,一些地方单位以发展经济或以土地产权不明为 由,
不断 侵 占军用 土地 。三 是训 练 演 习和执 勤行 动 受影 响 。
二 、军队涉法问墨的主要特 点及 其原 因
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是个别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对涉 体为本的救济途径 ,它以监督的机制存在在军事司法当 军案件和纠纷不够重视。不少单位 反映 ,部队通过各种 中,以一个真正捍卫军人权益 ,保障军人权益的姿态能 途径向地方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要求解决问题时 ,往往 够使军队的法制氛 围不断提升 ,能够使军队的法制建设 态度冷淡 ,行动迟缓 ,个别的甚至互相扯皮推诿。二是 迈上新 的台阶 ,也真正使得 《 军人权益保障法 》的终极 有的地方执法环境较差,使 问题人为变得复杂。许多地 目标 的实现 。
一
、
军队常见涉法问题的种类
是邻居凭关系侵占宅基地 ;有的是邻里之间因建房 、通
涉法问题 ,是指官兵及其家庭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 道 、采光 、栽树等侵犯官兵家庭的合法权益 。四是优抚 权利受到侵害而引发的法律 纠纷和案件 。部队和官兵的 金不落实。有的地方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发放或长期拖 涉法问题 ,集中表现为部队 的军事利益和经济利益受到 欠;有的是将优抚金强行充作战士的养老保险金 ;有的 损害 ,官兵及其家庭的人身 、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不法 是抵了农业税 、修路费 、义务劳动 工等各种摊派 。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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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权益保障法 》 人武部和科研院校的;既有干部 、士官 、义务兵的,也 涉法 问题 的状况特点,以及对未来 《
有 官兵 亲属 的 ,几 乎涵 盖 了各级 各 类部 队和 人 员 。三是 内容 的详 尽 构想 ,但 是 总给 人 一种 “ 新衣 走 老路 ” 的 换
最新-法院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汇报 精品
法院“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汇报法院“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汇报近年来,我院始终把为军人、军属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坚持“为国防建设做贡献,为军人军属献爱心”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时期司法机关拥军优属的新路子,于98年10月在全市法院率先成立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巡回法庭”,建立起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
自巡回法庭成立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涉及军人军属的案件28件,审结27件,执结11件,有力地保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为推动“双拥”工作的开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国军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我党我军特有的政治优势。
近年来,随着国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涉及部队官兵及家庭的各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处理难度也日益加大。
院党组一班人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好涉军案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双拥”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对鼓舞军心,稳定部队官兵思想,提高部队战斗力,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此,我们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求全院干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从事关部队建设和官(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兵思想稳定、事关国家国防建设的高度,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涉军纠纷案件。
为切实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我院于98年专门在原仙营法庭设立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巡回法庭”,明确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在不增加编制,不增加人员的前提下,从原民事审判庭、仙营法庭确定了3名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和1名书记员,专门负责审理属于我院管辖的各类涉及军人军属的纠纷案件。
2000年我院机构改革将原民庭和仙营法庭撤并后,他们又重新调整了巡回法庭组成人员,把巡回法庭建立在立案庭,专门负责涉军案件的立案登记、诉讼指导、审限跟踪和统计通报,并在审判业务庭指定一个合议庭,侧重审理涉军案件,继续担负起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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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是军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与利益。
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优良传统,是维护国防安全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军的必然要求。
军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除了包括军人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权益之外,还享有一些其他公民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益。
但是,无论是一般权益还是特殊权益,军人所享有的每一项权益,几乎都是为了维护国防利益才设定的。
比如,国家之所以要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其目的不是保护军婚本身,而是为了稳定军心,进而维护国防利益。
而军人享有一般权益中的某些权利也不能按通常方式行使,比如宪法中规定的选举权和劳动权等;有的权利还要暂停行使,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权,结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与外国人结婚的权利;有的权利要受到约束,比如军容风纪要按照《内务条令》的要求,着装、仪容和举止要符合规定。
军人权益的设置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可以根据军人的特殊需要设立社会权利,如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等;可以增加军人的社会权利,如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等。
可以减少或者免去军人原来承担的部分公民的义务,例如减免现役军人邮件费用,因公致残的军人乘飞机可以享受半价优惠等。
可以对军人的一般公民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如我国《婚姻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军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行特别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军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想讨个公道。
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知道依照哪些法律程序和哪些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只好放弃维权。
还有的因为不懂法,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是考虑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而是简单地用不法的手段来处理违法的事情,使原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更加复杂化。
下面,我就从我们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对军人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并结合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谈谈关于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一、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军人的基本权益。
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条文规定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是原则性的条款。
因此,在宪法中只提及军人享有及其家属享有优待权,但具体享有哪些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来。
军人所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由各个具体的法律来加以规定,而各项具体法律法规都是依据宪法中的这项规定来具体制定的。
(二)普通法律中关于军人权利义务的规定1.宪法以外的其他宪法性法律对于军人权益的保护规定主要是政治权利。
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对于军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专门性规定。
2.宪法以外的其他基本法律对于军人权益及其保护的规定主要是军人比较重要的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破坏军婚罪。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强奸罪。
来看一则关于破坏军婚的案例。
案例:堂姐夫乘虚而入破坏军婚被判刑乘堂妹夫在外地服役之际,李荣生竟然和比他小16岁的堂妹暗自私通,并生下一子。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被告人李荣生有期徒刑两年。
2000年7月,结婚才一年的阿芳(化名)与丈夫闹了别扭,便独自一人从北京回到上海家中,越想越郁闷的她打电话找来堂姐夫李荣生谈心,李的理解与安慰让心情烦闷中的阿芳感动不已,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2001年4月,阿芳生下一子。
阿芳的丈夫阿强(化名)常年在北京服役,一年只回家一、两次,寂寞难耐的阿芳便开始背着丈夫与李荣生秘密同居。
凡是阿强不在家的日子里,李荣生就经常开车接送阿芳回家,并在阿芳处吃饭、过夜。
2004年5月30日,听到闲言碎语的阿强带着孩子前去作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令阿强大吃一惊,他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气愤的阿强警告李荣生不要再与阿芳来往,但李仍然我行我素。
同年8月,忍无可忍的阿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李荣生始终否认与阿芳有不正当关系。
9月14日,法医鉴定结论为孩子与李荣生、阿芳有亲子关系,李荣生这才低头承认了他与阿芳有不正当关系,但坚持声称他并没有与阿芳有同居生活。
2005年5月,检察机关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荣生明知阿强是现役军人,而与阿芳秘密同居关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
李荣生提出未与阿芳长期同居,但孩子的保姆、小区邻居、保安的证人证言,足以形成相应的证据锁链,证实在2000年夏天至2004年间,被告人李荣生与阿芳存在秘密同居的关系。
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其次,我国《刑法》中专门设有一章规定了有关军人的犯罪,即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一章中所规定的罪名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共有31条,其中涉及定罪的27条,共有31个罪名,也就是有31种罪。
主要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是危害国防安全类:包括军人叛逃罪、投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3种犯罪。
二是危害作战秩序类: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产罪,私放俘虏和虐待俘虏罪共13种犯罪。
三是危害军事秘密完全类:包括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共3种犯罪。
四是危害部队战斗力物质基础类:有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共7种。
五是妨害部队管理秩序类:有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逃离部队罪和虐待部属罪共5种犯罪。
在以上31种犯罪中,有14种犯罪只能在战时发生,也就是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逃脱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虐待俘虏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产罪,私放俘虏罪。
其他17种犯罪则是平时或战时都能够发生的。
除了我们刚才讲到的这些问题,在刑法中还有一些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首先,我们来谈一下赌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方便以及以赌博为业也就是说并不是把赌博做为消遣娱乐方式三种情况是犯罪行为。
什么是刑法中的聚众赌博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了明确的界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这四种情况就是我们讲的聚众赌博。
而且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赌博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讲到这里,大家对平时的娱乐与犯罪之间的区别应该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但是我们讲赌博是犯罪,并不是说大家平时就不能以棋牌的形式娱乐,第九条就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其次,我们来谈一下打架、斗殴。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寻衅滋事罪。
以上这些是刑法规定的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类似的情况都是犯罪,后果和情节达不到犯罪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如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血性我们需要,但是一定要用对地方,打架斗殴毕竟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以前我们听说,沈阳某部士兵刘某,结识了同在沈阳的安徽老乡王某。
一次,王某找到刘某,说自己被同事张某欺辱,要刘某带一些兵为自己出气。
刘某未加思考,便叫上自己同班战友为老乡打抱不平,将张某打成伤残,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刘某和他的战友也受到了法律的惩治,这样做是得不偿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浪网上有统计数据显示,涉军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仅次于房屋纠纷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之后,位居第三。
下面就具体谈一下法律对军婚中离婚问题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何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谈到离婚问题,必然涉及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问题。
我们都知道,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究竟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