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规定
涉军纠纷处置预案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涉军纠纷的处置工作,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军队、军属以及与军队有关单位发生的各类涉军纠纷的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2. 公正公平,依法处置,保障权益;3. 及时有效,协同配合,形成合力;4. 尊重军人,关爱军属,体现人文关怀。
四、组织机构1. 成立涉军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涉军纠纷处置工作。
2. 设立涉军纠纷处置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工作流程1. 接报:涉军纠纷发生后,及时向涉军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初步核查:涉军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纠纷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明确纠纷性质和涉及人员。
3. 协调处理:根据纠纷性质和涉及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对一般性纠纷,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2)对涉及重大利益或影响较大的纠纷,启动应急机制,采取以下措施:a. 成立临时工作组,负责纠纷处置工作;b. 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c. 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寻求解决方案;d. 需要其他部门或单位协助的,及时通报并请求支持;e. 纠纷得到有效处置后,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
4. 审查处理:对调解、协商达成的协议,经审查确认合法有效后,由涉军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书面意见。
5. 跟踪回访:对已处置的涉军纠纷,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处理效果,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六、应急处理1. 紧急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如重大涉军纠纷、群体性事件等,涉军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机制。
2. 应急措施:采取以下措施:a. 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b. 稳定局势,控制事态发展;c. 沟通协调,寻求解决方案;d. 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七、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加强涉军纠纷处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处置能力。
基层民警的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与经验

基层民警的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与经验在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中,基层民警作为社会治安的守护者和维稳的主力军,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他们承担着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社会复杂多变,矛盾纷争层出不穷,基层民警在工作中常常面临各种复杂的情况和困难。
本文将着重探讨一些基层民警在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方法与经验。
一、加强警民沟通,预防矛盾的发生基层民警要深入了解群众需求与心理,建立起良好的警民关系。
通过广泛开展群众性活动、设立举报热线、定期走访社区、定期举办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倾听和收集社情民意,了解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只有真正了解民情民意,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众关切的问题,才能预防矛盾的发生。
二、注重公正执法,化解矛盾纠纷当矛盾纠纷发生时,基层民警要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依法处理各类矛盾纷争。
首先要对纷争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查和了解,弄清事实真相。
与此同时,要注重法律法规的运用,依法进行裁决。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纷争,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善于借助调解手段,促进双方和解基层民警作为矛盾纠纷的第一联系人,要具备一定的调解能力。
在处理社会矛盾时,要善于发挥调解员的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促使双方能够进行和解。
例如,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倾听双方的诉求,帮助他们从对立的立场转向理性交流,找到解决问题的共同点。
通过引导、劝说等方法,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
四、注重预防,化解潜在矛盾基层民警在工作中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的矛盾。
例如,在社区巡逻过程中,发现有矛盾迹象时,要及时介入并进行调查了解,防止矛盾发展为纠纷。
另外,基层民警还可以通过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预防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五、积极合作,形成合力基层民警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例如,在处理复杂的社会矛盾时,可以和法院、法律援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共同解决矛盾问题。
预防处理军民纠纷应急预案

预防处理军民纠纷应急预案1. 引言军民纠纷是指军队与民间产生矛盾、冲突或纠纷的情况。
由于军队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特殊职能,军民纠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为了加强军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妥善处理军民纠纷,制定和实施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预防和处理军民纠纷的应急预案,包括预防措施、冲突处理流程、危机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以确保军民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处理。
2. 预防措施为了预防军民纠纷的发生,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具体包括:•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军民普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政策,提高军民的法律意识、纪律观念和对军队工作的理解,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纠纷。
•建立良好的军民关系:军队要加强与当地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等的联系,通过开展各类活动加强交流与合作,增加彼此的了解和互信,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意愿。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军民纠纷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并制定详细的投诉处理程序,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并给予反馈和回应。
3. 冲突处理流程当军民纠纷发生时,需要按照一定的冲突处理流程进行处理,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冲突处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3.1. 采集冲突信息在冲突发生时,需要迅速采集相关的冲突信息,包括冲突双方的基本情况、纠纷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诉求等。
可以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调查相关人员、收集证据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
3.2. 冲突评估和分析在采集冲突信息后,需要对冲突进行评估和分析,明确纠纷的性质、原因和影响,判断冲突的严重程度和解决的紧迫性,为后续的冲突处理提供依据。
3.3. 制定解决方案根据冲突评估和分析的结果,制定解决方案。
方案应该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并确保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4. 实施解决方案在制定解决方案后,需要迅速实施解决方案,包括协商调解、法律救济、行政处罚等方式,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并及时跟进和反馈。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7•【文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2008年7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军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是军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和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全军安全管理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负责组织协调,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预防和处理军警民措施

第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计划。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驻常各部队应把拥政爱民工作纳入部队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
拥政爱民教育每季度安排一次,每年教育时间不少于4天。
第三条广大官兵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自觉尊重地方政府领导和人民群众。
第四条军民因公互相往来时,要相互尊重,做到有礼有节。
如发生矛盾,各方均要克制忍让,避免纠纷发生。
第五条发生军民纠纷,由地方公安部门、双拥办、人武部、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负责处理。
处理纠纷必须遵循“顾全大局、主动协商、互谅互让、严于律己”的原则,按照“团结一协商一团结”的方针进行。
军地双方对本方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对方通报。
当事人双方或任何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六条公安部门、人武部在接到有关军民纠纷的通报或报告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并向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通报。
处理矛盾过程中,应按照尽量减少影响,力求就地、及时化解矛盾的原则进行。
如属重大争议,军地双方应及时各自向上级和双拥办报告情况,由双拥办协调军地有关领导进行调解。
第七条发生军民纠纷时,任何一方不得聚众采取报复行为。
对组织报复行为的人员,应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纠纷时,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严禁开枪,以免扩大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驻常各部队要加强对官兵八小时以外的管理。
军人外出要自觉遵守部队条令条例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场所有关规定,不受他人利用参与地方经商活动或经济纠纷。
第九条军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公安交警可依章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直接报告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
军车与地方车辆、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军车应配合、服从地方交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文章来源:/Content-150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文章来源:/Content-150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防范军民纠纷的着力点

防范军民纠纷的着力点
杨世贤
【期刊名称】《政工导刊》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军民纠纷不仅是社会不和谐的音符,更是影响部队安全发展的重要因素。
尤其是处在边疆多民族地区的部队,时刻面临着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反恐怖斗争的严峻形势,预防军民纠纷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必须未雨绸缪,防范在先。
【总页数】2页(P45-46)
【作者】杨世贤
【作者单位】武警乌鲁木齐指挥学院政工教研室主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安徽战略及其着力点 [J], 廖锋;李杰
2.构建科技军民融合创新平台的着力点与体制机制创新研究r——以四川省为例[J], 苏文明;王政书
3.预防军民纠纷加强军民团结 [J], 贾建伟
4.加强自身管理防范医患纠纷——浅谈如何防范妇产科医患纠纷 [J], 徐浩军
5.妥善处理军民纠纷不断密切军民关系 [J], 丁维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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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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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
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规定
为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广大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我党我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巩固和发展新形势下的党政军民关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种军(警)民纠纷,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思想上对拥军工作高度重视。
加强拥军优属领导小组的领导工作,进一步增强法院干警的大局意识,把依法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的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健全涉军维权专门合议庭。
充分认识“涉军维权”工作的重要性,抽调精干法官充实审判力量,专门成立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并由一名副院长具体分管“涉军案件维权”工作。
三、建立涉军“维权”服务联动机制。
与司法局、人民武装部、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行之有效的涉军“维权”服务网络,形成拥军联动机制。
四、开通涉军案件服务“绿色通道”。
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依法及时给予提供法律援助,经济条件适当给予了放宽,同时规定申请人为义务兵的可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诉讼费缓、减、免交政策。
并对涉及军人军属权益案件实行“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与优先执行。
五、加强军法文化互动交流。
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定期深入部队普法、讲法。
一方面与部队官兵进行法律交流,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军人、军属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
同时,还以上法制课、讲解案例等生动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此外,通过文化互动交流,有效提升部队与法院的团队凝聚力。
201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