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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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所谓的财政资金它是说将国家的财政当成是关键的要素,其不单单涵盖中央以及所在区域的收支,还涵盖相关的单位等的收支内容。

该项资金是社会资金非常重要的内容,其对于该项资金的使用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

它的关键方是税收收入以及国企缴税之后的获利,针对单位来讲,该项内容的分析非常的独特,结合新规的要求,此处具体的论述相关的处理内容。

一、类型划分1.1 国家拨付的款项,应当作为权益,计入而且增加单位的资本,此时要借计到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1.2 资金使用后返还的本金,应计入会计处理作为负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他应付款。

1.3 单位获取除了如上的两类之外的资金,将其设置为损益,之前的补贴收入,如今要都放到当期的营业之外的内容中。

同时,为了更急精准的分析该项定义内容,要积极的分析如下的要素。

第一,单位从国家一级相关机构中获取的资金均被看成是财政性质的,其对于形式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二,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并入应税收入;第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也就是说先由税务机构整体的收取,进而通过其将那些之前就征用的退回。

但凡是拥有这种样式优惠的全部的内容,都要放到单位本年度的收入内容中。

第四,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这主要是因为它退的是之前的税收,是单位买进物品的时候已经承担的那些内容,并非找个步骤中获取的内容。

第五,一些区域性的国家机构为了带动所在区域的经济进步,使用多项补贴之类的方法来给单位一定的好处,都要放到单位本年度的应税内容中。

最后,“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二、新规中该项资金的处理工作结合新规的具体要求,单位获取的该项资金在处理的时候要切实的划分为如下的几个类型。

第一,单位获取的那些是政府投资的,像是基建投资等项目,此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应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对于那些要增添实收内容的,要由相关的机构出具专门的检测信息。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安全、经济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1、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国家补助、专项税收收入和其他有关财政专项资金。

2、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分配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基础。

3、技术改造、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三、资金管理1、财政专项资金采取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2、财政专项资金的保管、支付、监督管理等环节,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制度的完善。

3、财政专项资金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预算控制、账务核算、审计监督、风险防范、内控制度等管理体系。

四、资金使用1、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按照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下,由专门负责使用的单位使用。

2、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合理合法,不得违规违法或者滥用职权。

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坚持经济适用,提高使用效益,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

五、监督管理1、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控制、账务核算、审计监督、风险防范等管理体系,履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全程监督管理职责。

2、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使用的行为。

3、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对使用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予以考核和奖惩。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调整,应当经过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制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

2、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制定部门和财政部门所有。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上就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希望能够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txt这世界上除了我谁都没资格陪在你身边。

听着,我允许你喜欢我。

除了白头偕老,我们没别的路可选了什么时候想嫁人了就告诉我,我娶你。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十六日Ⅹ.1.40.40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是指导和规范国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介绍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二、背景随着中国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运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国家制定并实施了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三、目的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财政管理的现代化。

四、适用范围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相关的财政资金管理活动。

五、主要内容1. 资金管理制度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的收付、存储、调拨、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资金的收付包括各类税收、非税收收入和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的收付等;资金的存储主要包括国库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金的调拨涉及到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资金调剂等;资金的使用包括预算执行、项目投资和财政资助等;资金的监督包括财政审计和监察等。

2. 资金安全措施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安全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推广现代化支付手段和信息系统,加强对资金风险和非法行为的监测和防范,强化资金安全的教育培训和技术支持等。

3. 资金利用效率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规划和管理,优化资金运作方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同时,还规定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措施,如加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电子化管理等。

4. 资金监督机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强调了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监督责任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同时,还规定了对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监督要求和追究责任的机制。

六、总结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是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财政管理现代化、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6•【文号】财税[2008]15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只要是财政拨付资金就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只要是财政拨付资金就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只要是财政拨付资金就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吗财政拨付资金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问题涉及到税收法律及相关政策的解释。

在大多数情况下,财政拨款不被视为个人或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而是应该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税法来判断是否应纳税。

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较为详细的说明。

首先,要了解财政拨款的含义。

财政拨款是政府部门从国家财政进行的一种预算支出,旨在为特定目的进行公共支出。

这些拨款可能用于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领域,以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财政拨款通常是由政府为特定项目或行业提供资金,而不会以个人或企业的名义收取。

在大多数国家税法中,纳税义务是基于个人或企业所得的来源而产生的。

因此,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财政拨款并不被视为个人或企业的所得来源。

一般情况下,个人或企业拨款的使用并不构成对其所交税收的影响。

然而,有一些特殊情况下财政拨款可能被视为应纳税收入。

例如,当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创业或研发活动时,可能被视为企业的经营所得。

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的税法,企业可能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此外,政府可能会对部分财政拨款进行特殊的税收安排,例如要求领取拨款的个人或企业缴纳特定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特殊税收政策中,政府可能会对特定类型的财政拨款进行免税或减税。

这可能是为了激励某些领域的发展,或者为了扶持特定人群。

然而,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会设定一些具体的条件和限制,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支出。

因此,领取这类财政拨款的个人或企业仍需要满足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并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报税。

总的来说,财政拨款通常并不被视为个人或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大多数情况下,个人或企业仍需要根据其其他经济活动的所得来源来履行纳税义务。

然而,在特殊的税收政策中,政府可能对一些特定类型的财政拨款给予特殊的税收待遇,但仍需要遵守相关的条件和规定。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应根据适用法律和税收政策来判断财政拨款是否应纳税。

最后,这里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和政策来确定财政拨款的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13、企业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记入补贴收入科目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是流转税的减免、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新规 财税【2011】70

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新规 财税【2011】70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财税〔2008〕151号(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局把权力下放到地方了。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15号公告: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红枣]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条一直没有公布废止,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应当继续执行?该条规定实际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抵触,是否继续执行吗?[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 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 网友467 ] 安置残疾人福利企业收到的先征后退增值税并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因此,应当作为征税收入对待河北国地税公告2012年7号:不征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答:(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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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这里平时遇到的主要是前面两条,第三条作为一个兜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
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
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
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这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
1。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
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
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
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
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
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里的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
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从税法概念中,可以看出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不一样的,虽然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是不用缴税的,但是为什么还要去区分呢?
最大的区别就是在这部分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费用或者财产,
折旧和摊销的处理。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免税收入可
以。

下面通过一个实务案例,方便大家理解。

实务案例
某企业2016年取得财政拨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的固定资产,假定该项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范围,但是该企业没有计入不征税收入,而是计入了免税收入,请问这样对税收有何影响?
错误的处理方式
企业计入了免税收入,假定这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为10年,那么该企业对这项固定资产每年提取折旧100万元,这100万元在税前扣除,每年影响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10年就是25*10=250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
计入不征税收入,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了不征税收入,需要注意的风险点
1、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折旧或者摊销处理的风险点
同样一笔收入,错误的税务处理方式,就会导致企业漏缴一笔挺大的税款,等到将来税务局稽查发现时,企业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将承担一笔滞纳金甚至是罚款,这将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2、不征税收入长期未使用且未退回拨付部门,所带来的风险点
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取得了政府部门拨付的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资金,但是长期未使用,也没有退回给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一直在账上挂着,这里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退回,那么在第六年应该计入应税收入,对应的产生的支出,可以再税前扣除.
3、不征税收入孽生的利息处理的风险点
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了政府给予的不征税收入,会存在银行,企业真正使用这笔政府给予的不征税收入时,这期间会产生一笔利息收入,那么这笔利息收入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孽生的利息是免税的,那么在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别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孽生利息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很多企业都会忽略这个问题,简单的认为政府给予的拨款,都作为不征税收入了,孽生的一点利息,肯定也不征税。

那就错了。

4、出口退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都知道了有一块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不用征收的,那么有的企业会想,自己的公司有出口业务,每年也从税务局取得不少出口退税,那么这块是不是也属于不征税收入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所以,出口退税不能算作不征税收入.
5、软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特殊规定
为了鼓励软件企业的进步,2012年国家对软件企业专门出台了一项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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