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件中款物去向与案件定性问题研究_黄新林
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doc

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
2020年4月
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本文关键词:受贿罪,赃款,去向,司法,认定
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本文简介:2.2.2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赃款去向是指被告人收取贿赂后将其自由支配的情况。
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赃款去向具有多样性,或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公务支出等等不一而足。
如果用于个人消费,对定罪量刑无疑是没有影响的,但如果用于公务幵支该当如
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本文内容:
2.2.2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
赃款去向是指被告人收取贿赂后将其自由支配的情况。
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赃款去向具有多样性,或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公务支出等等不一而足。
如果用于个人消费,对定罪量刑无疑是没有影响的,但如果用于公务幵支该当如何处理?不仅关涉量刑,甚至影响定罪,这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文建茂案无疑让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其实,以扣除法(即将赃款中用于公益、公务的部分从总的赃款数额中扣除)处理的第一案是厉复兴案。
厉复兴原系中国建筑总
1。
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

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下)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的疑难问题贪污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是《解释》的重点。
除此以外,《解释》还对贪污受贿罪在定罪量刑中的某些疑难问题做了规定,以便对贪污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罚的司法实践活动起到指导作用。
应当指出,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受贿罪的,只有个别问题涉及贪污罪。
(一)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在我国刑法中,受贿罪和行贿罪以及其他贿赂犯罪行为对象都被称为财物。
对于这里的财物,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都做扩大解释,认为既包括有形的物品,同时又包括财产性利益,甚至认为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例如,我国学者指出:“根据实践的发展,为了更有利于同贿赂这一严重的腐败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声誉,有必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修订法律,把贿赂的范围扩大到财产性利益甚至非财产性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收受财产性利益构成受贿罪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这一规定只是将贿赂犯罪的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但并未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
《解释》沿袭了上述司法解释对贿赂犯罪的财物的解释,第12条指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贿赂犯罪的财物除了常见的货币和物品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这里的财产性利益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以此区别于非财产性利益。
因为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以一定的货币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如果没有一定的财产性质,不能折算为一定的货币数额,就无法进行定罪量刑活动。
贪污案件中款物去向与案件定性问题研究

可能 转变 ”存 在着 变数 ,最终是 否转 变取 决于犯 罪 嫌疑 人 ( 即控制人 )的意 志 ,以一种 将来 的可 能性
黄新林 ,张向京 ,黄文海 ,叶媛媛
( 惠州市人 民检察院 ,广东 惠州 5 60 ) 100
摘
要 :贪 污案件所 涉款物的去向与案件 定性之 间的关 系,不 能简单 地认 为 “ 控制”就是 “ 占有” ,也不 能
将 “ 非法 占有”狭 隘地理解 为 “ 占为 己有” ,对贪 污案件 所涉款物去向应 当具体 分析 , “ 向”进行 分类 , 对 去 再
在公 司 承 建 。 18 9 8年 厉 共 接 受 郑 送 给 的 人 民 币 10 0元 、美 金 10 30 0 0元 。湖 北 省荆 门 市 中级 法 院 以受 贿罪 判 处 厉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缓 刑 3年。厉 以 “ 没有 犯 罪 ” 为 由 提 出上 诉 。荆 门 市 检 察 院 认 为
第 4期
黄新林
张向京
黄文海 ,等 :贪污案件 中款物去向与案件定性 问题研 究
’4 。 1
是 :第一 ,赃 款 的去 向影 响犯 罪构 成破 坏 了犯 罪构 成及 其 既 遂 认 定 标 准 的 确定 性 。根 据 犯 罪 构 成 理
公 款混 放等情 况 ,不 能 一 概 认 定 为 贪 污 罪 。第 二 , 贪污 罪是 否既遂 ,取决 于公共 财物 的所 有权 属性是
污等 职务犯罪 的查 处 。
一
宣告厉复 兴 无 罪 。1 9 9 3年 初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向 最高人 民法 院 提 出抗诉 ,认 为 厉 作 为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受贿行 为 的故 意 明显 ,厉 收受 的钱财不 应视为 个人 之 间赠 予 ,收受钱财 的去 向不影 响受贿 罪 的构 成 ,该案应 依 法改判 。最 高人 民 法 院接 到 抗诉 后 , 将案 件 发 回湖 北 省 高 级 人 民法 院 再 审 。 19 9 5年 ,
贪贿案赃款四个新流向

某 建 筑 公 司 机 电 部 市场 营销 员 向某 以经 营 开
拓 、公 务 、招 投 标 等 名 义 从 单 位 借 公 款 10多 万 0
元 全 部 赌 博 输 光 ;兵 器 装 备 公 司 贾 某 沉溺 互 联 网 上足 球 赌博 , 境 外博 彩 公 司 开设 了一 个 每 天 限额 在 5万元 、每场 限额 5 0 0 0元 的赌球 账 户, 陆续 输掉 近
李
尿
花
所用赃 款 的国家工作人 员尤其是女性领 导 . 为 了满 足 其 虚 荣 和 攀 比心 理 ,将 赃 款用 于 购 买 奢 侈 品 。某 大 型 国有企 业 副 总裁 崔某 ( ) 女 ,时常 在
去 的 目的地 , 某信 息 工程
集 团 有 限公 司 总裁 助 理
兼 财 务部 部 长 张某 应 行 贿 人 之邀 ,携 妻 前 往 香 港 游 玩 ,途径 深 圳 时收
造 成难 以弥 补损 失 。
在 北 京 市海 淀 区检 察 院反 贪局 查 办 的案 件 中 。
将 赃 款 用 来 购 买 房 产 不 是 为 了满 足 其 基 本 生 活居 住 ,而是 购 买 面积 更 为宽 大 、小 区环 境 更 为舒 适 、 地 理 位 置 更 为 优 越 的房 子 。其 买 房 用 途 不是 自己 居 住, 而是 作 “ 其他 用途 ” 。 某计 算 机 厂 副 厂 长 章某 贪 污案 中 ,其 购 买 的 房 产 是 昌平区 龙 城 花 园 房 子 。犯 罪 嫌 疑 人 章某 与
10 1 0万 元 。
该 厂 合 建 办 副 主 任 兼 会 计 张 某 是 情 人 关 系 ,二 人
伙 同贪 污 该 厂 公 款 购 买 了该 套 房 产 ,产权 登 记 人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

附件:目录1.难挡金钱诱惑断送美好前程 (5)——刘宪广贪污受贿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2.临近退休贪小利自食恶果毁莫及 (11)——黄建新受贿案剖析大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部3.有章不循触法纪违规失职受处罚 (17)——某公司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新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4. “亲情”、“恩情”使他们放弃原则 (21)——倪某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剖析第三纪检监察中心5. 有章不循轻管理集体违纪尝恶果 (25)——3个分公司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运输公司纪检监察处6. 一念之差自毁前程 (30)——滨海热电厂李浩偷盗油品案剖析大港油田纪检监察处7. 惯性思维惹的“祸” (35)——某公司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剖析第四纪检监察中心8. 管控不到位领导被追责 (39)——某研究院违规案剖析华北油田纪委、监察处9. 有章不循作决策违规购车难辞咎 (44)——某公司违规配备公务用车案第三纪检监察中心10.贪图安逸享受终酿可悲后果 (49)——霍某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11.唯命是从的“财务管家” (53)——姜某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吉林油田纪委、监察处12.以权谋私利受贿葬前程 (58)——徐海涛受贿案剖析冀东油田公司纪检监察处13.心存侥幸食恶果放纵贪欲悔终身 (64)——罗毅等5人受贿案剖析西南油气田公司纪委、监察处14. 误入“钱途”毁前途 (69)——周占发受贿案剖析吉林石化公司纪委、监察处15. 领导干部为何总是青睐“小金库” (74)——两任“一把手”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16. 想发财就不该当干部 (80)——鲍某违规经商案剖析辽河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17. 放松要求害人害己 (84)——周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兰州石化公司纪委、监察处18. 偷食“夜草”的代价 (89)——艾某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剖析川庆钻探纪委、监察处19. 忽视学习结恶果违反纪律悔莫及 (94)——张某等三人工作失职案剖析第二纪检监察中心20. 既得利益的陷阱 (99)——某公司违反管理制度案剖析第三纪检监察中心21. 违规违纪酿苦果 (104)——姜某等三人违纪案件剖析大连石化纪委、监察处难挡金钱诱惑断送美好前程——河北销售刘宪广贪污受贿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2012年4月23日,河北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宪广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从这一天开始他失去了自由。
反腐案件的涉案财物都去哪儿了

是 以其 他 人 的名 义进 行 的。 据媒 体 报
道. 安徽 竹啄省长倪 发科 就特 圳爱好
石 先后 4 9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 的字 、 玉 、 现 金等 财物 , 共计折 合人民 币 1 3 0 0
余 万兀
然斯 . 小管谢l 』 } 5 [ 分 f多 么狡 拊 , 也不
沦 其贪贿所 得 财产 儿经 流转 . 强要 体
其 他 办 案 饥 关 按 照 规 定 移 送 根 据 行 政 察 法 ) l 3 乏 其实 施 条例 的规定 , 当 监 察 机 关 经 渊 戎 证 明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被 临
察人 员涉嫌 犯罪 的 , 监察 机关 应 及时 将 案件移送 一法机 关依法处理 。所渭的 “ 案件移 送” . 自然 是将 与涉嫌 犯罪 的一
财 产 和 腐 败 行 为 之 问 关 联 性 的 事 实 能 够
通过 确实 宽分 的证 据加 以 证明 , 都能 被
依 法 认定 为涉案 财物 , 制 度 没计 的 | l 的
就是, 能让 』 篱败分子反 闻其储 败f = 『 为获
利
涉 案财物 如何 到案
影 现剧 中 . 我们 经常 见到 反 贪侦查
政 } 『 { 法 制 j : 摘 版i f ) : ( ’ = I } , H I - 【 { 解 码
2 0 1 6 年l 0 月 9} j , 全 人 大 环 境 与
资源保护委员会 原副主任委 员白恩培受 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案一审宣判 : 自恩
培 被判处死刑 , 缓期 2 年执 仃 , 剥 夺 政 治 权利终 身 , 并 处 没 收 个人 全 部 财 产 . 在 其
又去哪儿了?
查 处 腐 败 案件 究 竟 涉 及 哪 些 财物
《浅谈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定性》

《浅谈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定性》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共财物”的概念认识不透、定性不准的问题时常发生。
例如,xx 年有一案例:某甲企业与乙单位共同承建某水电局的工程场地鉴定任务,合同价为47270元,其中明确35000元属于甲单位,12270元属于乙单位。
工程完工后,为了方便起见,水电局将甲、乙两单位的上述款捆绑式的统一付给甲单位,然后由甲单位将此12270转付乙单位。
但是后来乙单位的领款人高某在上缴乙单位时少了8456元,在侦查中高某声称这是由于甲单位负责人李某少付了此款,故此法院便以李某侵吞了公共财物为名,认定其贪污了此款。
又如,某科技服务部的科技人员在完成了三项技术咨询服务任务后,为单位创收了8.1万元。
由于上级有政策规定“其收入的50用于职工的奖金福利”,该服务部负责人便在政策规定的限度内为参与咨询服务的三位科技人员发放了20400元的劳务奖金。
其中的13500元,由于担心发多了其他职工会有意见,从而采取了开具假发单的手段发放了这笔钱,法院便以“弄虚作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名认定科技服务部领取这笔款的三位科技人员共同贪污。
这是不对的。
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的案例颇多,长期以来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1],不少人从语文的角度想当然地认识“公共财物”。
事实上,对“公共财物”的正确认定是贪污案件中的疑点、焦点、难点问题。
二、贪污罪的有关法律规定由于贪污罪主体形式的多样性,我国刑法分别对贪污罪做出了如下规定:1、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对贪贿案件中赃款去向与定罪之间关系的逻辑思考

对贪贿案件中赃款去向与定罪之间关系的逻辑思考在目前的检察业务实践中,尤其是在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时,经常出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称将贪污款、受贿款或挪用的款项用于“公务开销(如请客、送礼、娱乐招待消费”等途径,甚至拒不交待赃款的最终去向。
对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认定其贪污、受贿或挪用犯罪数额时,普遍的做法是将“公务开销”或无法认定的份额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
这一做法不仅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上因显失公平,而成为刑法适用上的“软肋”,而且反过来给司法实践造成难以逾越的障碍。
基于此,笔者试从赃款去向与定罪之间的逻辑关系入手谈点一家之见,以期能够统一认识,促进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赃款去向与定罪之间的逻辑关系众说周知,逻辑关系具体分为三类情况,即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和充分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
作为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有机统一体,充分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比较好理解,在实践中也较少犯此类错误。
而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和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则因其组件之类似、推理形式之雷同而易混淆,从而因逻辑认识上的错误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偏颇。
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
换言之,即“有这个原因,必然有这个结果,没有这个原因不一定没有这个结果”。
其基本逻辑判断、推理要求为:(1)肯定原因就要肯定结果,否定结果就否原因;(2)否定原因不能否定结果,肯定结果不能肯定原因。
其三段论形态为:如果p,那么q;非p;所以非q.举例说明如下:如果李四犯故意杀人罪,那么要受刑罚处罚;李四犯故意杀人罪;所以李四应受刑罚处罚。
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可简单概括为:“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
意即:“有这个原因未必会有这个结果,没有这个原因必定没有这个结果。
其基本逻辑判断、推理要求为:(1)否定原因就要否定结果,肯定结果就要肯定原因;(2)肯定原因不能肯定结果,否定结果不能肯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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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 既遂 。 第三 , 非法占有不 等于 “ 据为己有 ” , “ 据为己有” 是一个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概念 , 而所 有权的转移与支配权的转移并不一定同步 。 在所有 权尚未转移但 行为人已经实际支配公 共财物的场 合 , 即已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公 务行为的廉洁性 , 成立贪污罪的既遂 。 ( 三) 占有论 此种观点主张应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为标准 , 凡已实际取得财物 , 即非法占 有的为既遂 ; 凡是没有实际占有的 , 是未遂 。 其理 由是 :贪污罪是一种结果犯 , 钱物是否到手 , 是否 进个人腰包 , 是界定有无法定犯罪结果的标尺 , 非 法据为己有是行为人追求的目的 , 最直接的反映是 贪污接归的存在 , 而脱离了结果的发生 , 实际占有 就难以判断 。 以上三种观点由 于立论的角度及其出发点不 同 , 从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 虽然说在大多数情况 下 , 只要贪污犯罪嫌疑人对公共财产取得了实际控 制 , 即意味着非法占有的犯罪结果的发生 , 意味着 公共财产所有人丧失对公共财物的控制 , 但在某些 特殊的情形下 , 例如利用电脑 、 划拨转账等形式的 贪污犯罪 , 则不尽然 , 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标准对同 一案件就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 “ 失控说” 仅仅强调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失控 , 而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 以此作 为贪污罪既遂的标准 , 将不适当地扩大打击面 , 是 不可取的 。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侵吞 、 窃取 、 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后 , 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对财产的控 制 , 但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 能实际取得财物 , 对于这种情况以既遂论处 , 显然 是不合适的 。 “ 控制论” 较 “ 失控论” 有着明显的 进步 , 在区别既遂与未遂时 , 既考虑了所有人对财 产的失控 , 又考虑犯罪嫌疑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 但其缺陷在于什么是 “ 实际控制” , 是否还存在一 种 “ 形式控 制” , 那 么如 何 区分 “ 实际 控 制” 与 “ 形式控制 ” , 问 题又将变 得复杂化 , 可见 “ 控制 论” 并不利于实 际操作 。“ 失控 论” 与 “ 控制论 ” 的共同点在于 :明显向指控方 — — —检察机关倾斜 , 它们都认为贪污案所涉款物去向与案件的定性没有 必然的联系 , 这实际免除了检察机关对贪污案件所 涉款物去向的举证责任 。
贪污案件所涉款物的去向是否影响案件定性的 问题 , 在司法理论实务中的争论由来已久 。 一些地 方由于检察院与法院在贪污款物去向是否影响贪污 罪的犯罪构成上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 严重影响了贪 污等职务犯罪的查处 。 一 、 关于贪污案件所涉款物的去向与定性关系 问题的两种不同观点及分析 ( 一)贪污案件所涉款物的去向是否影响案件 定性问题的缘起 贪污案件所涉款物的去向是否影响案件定性的 问题 , 在司法理论实务中的争论可以追溯到厉复兴 案 。 1986 年 , 厉所在的中国建筑总公司第 一建筑 安装公司 ( 厉任该公司经理) 与郑 ××所在的湛江 市驻深圳建筑安装公司 ( 郑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订联营协议 , 将青岛海天大酒店工程转包给郑所 在公司 承 建 。 1988 年 厉 共接 受 郑送 给 的人 民 币 13000 元 、 美金 1000 元 。 湖北省荆门市中 级法院 以受贿罪判处厉有 期徒刑二年 、 缓 刑 3 年 。 厉以 “没有犯 罪” 为由 提出 上诉 。 荆门 市检 察 院认 为 “ 量刑畸轻” 而提出抗诉 。 湖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 , 厉将海天大酒店工程转包郑 ×× 承建 , 是根据联营 协议 , 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 , 难以认定厉 有受贿故意 , 因此 , 厉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 二审
作者简介 :黄新林 ( 1950 ) , 男 , 广东兴宁人 ,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第 4 期
黄新林 张向京 黄文海 , 等 :贪 污案件中款物去向与案件定性问题研究
41
是 :第一 , 赃款的去向影响犯罪构成破坏了犯罪构 成及其既遂认定标 准的确定性 。 根据犯罪构 成理 论 , 任何类型的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主体 、 客体 、 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四个要件 。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与其他犯罪一样 , 也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 , 只是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要求此种犯罪的主体为 特定身份者 , 即具有从事公务的特性 。 除此之外 , 对构成贪污犯罪的外延没有作过任何扩大解释 。 如 果赃款的去向影响犯罪构成 , 则扩大了犯罪构成的 外延 , 容易出 现打击不力 , 纵容犯罪 的现象 。 第 二 , 从犯罪的结果看 , 贪污罪是一种结果犯 , 结果 犯要求行为人不仅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 , 而且必须 发生法定的结果 。 这一法定结果就是行为人追求的 最终目的 。 贪污犯罪者追求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 取不义之财 , 这一法定结果表现为财物脱离原所有 人的控制 , 而转为犯罪者所有 , 即财产所有权发生 转移 。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 ,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 权 , 是所有人对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 、 使用 、 收益 和处分的权能 。 如果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犯罪嫌疑人 所有 , 那么其完全可以任意处分所得财产 。 他既可 以自己使用挥霍 , 还可以把财物转送他人 , 甚至可 以为个人名誉把财物捐献给希望工程等公益事业 。 但无论行为人怎样处分财物 , 都不能改变犯罪已经 完成 , 法定结果已经形成的事实 。 至于行为人辩称 所得赃款用于 “ 公务开销 ” , 即各种名 目的请客 、 送礼 、 娱乐消费 等活动 , 都是 在犯罪行为已 经结 束 , 犯罪已经既遂的情况下发生的个人行为 , 不影 响犯罪的构成 。 如果款项确实用于公务开支 , 说明 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 , 应当在量刑时作为一个情节 来考虑 。 依据这种观点 , 贪污犯罪的侦查机关就不 需要对赃款的去向举证 。 在司法实践中 , 检察机关 多持此种观点 。 另一种观点为 “ 有影响” 论 。 此观点认为 , 公 共款物在为犯罪嫌疑人所控制后 , 款物的去向影响 贪污罪的认定 , 只有将公共款物控制后且用于个人 支出的或占为己有 的 , 才能认 定非法占有公 共款 物 , 从而构成贪污罪 。 其理由是 :第一 , 从立法原 意来看 , 把 “非法占有 ” 一词解释为 “ 控制” , 似 有扩大外延之嫌 , 控制之后能够实际取得公共财物 的才是 “ 占有” , 有些情况下能形成 “ 控制” 但不 能构成 “ 占有” 。 如将款物放入单位小钱柜 、 赃款
收稿日期 :2006 -01 -13 研究项目 :本文为 2004 -2005 年度省级检察理论课题成果 。
宣告厉复兴无罪 。 1993 年初 ,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认为厉作为 国家工作人 员 , 受贿行为的故意明显 , 厉收受的钱财不应视为 个人之间赠予 , 收受钱财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 成 , 该案应依法改判 。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 , 将案件发 回湖北 省高 级人民 法院再 审 。 1995 年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 以厉复兴不存 在利用个人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 , 厉复兴将所收钱 款主要用于本公司的业务活动 , 说明社会危害不大 为由 , 认定厉复兴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 对厉复兴
第 26 卷第 4 期 2006 年 8 月
惠州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O U RNA L OF H UIZHO U U N IV ERSI T Y
Vo l. 26. No. 4 A ug. 2006
贪污案件中款物去向与案件定性问题研究
黄新林 , 张向京 , 黄文海 , 叶媛媛
(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 广东 惠州 516000) 摘 要 :贪污案件所涉款物的去向与案件定性 之间的关系 , 不能简单地 认为 “ 控制” 就 是 “ 占有” , 也不 能 将 “ 非法占 有” 狭隘 地理解为 “ 占为己有” , 对贪污 案件所涉 款物去向应 当具体分 析 , 对 “ 去向” 进行分 类 , 再 作具体的认定 。 关键词 :贪污案件 ;款物去向 ;定性 ;认定 中图分类号 : DF63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1 -5934( 2006) 04 -0040 -05
公款混放等情况 , 不能一概认定为贪污罪 。 第二 , 贪污罪是否既遂 , 取决于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属性是 否已经转变 , 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非法占有 。 从字 面上看 , “ 控制” 一词涵盖了公共财物所有权实质 上的转变以及将来可能转变这两个涵义 , 而 “ 将来 可能转变” 存在着变数 , 最终是否转变取决于犯罪 嫌疑人 ( 即控制人) 的意志 , 以一种将来的可能性 来认定犯罪 , 显然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 有失 妥当 。 第三 , 对待犯罪嫌疑人控制的公共财物用于 公务支出 、 企业债务支出 、 存入单位小钱柜以及赃 款公款混放等实际情况 , 控制论的观点并未对其区 别对待 , 使得一些单位的非法行为 、 不规范行为造 成的后果由犯罪嫌疑人个人承担 , 这对犯罪嫌疑人 一方也显失公允 。 在司法实践中 , 地方法院的法官 大都采纳此观点 。 在这种观点的导向下 , 贪污贿赂 等职务犯罪案件中 “ 公务开支扣除 ” 的做法得到迅 速普及 , 所谓 “公务” 的内涵也不断地扩展 , 个人 之间的请客送礼 、 给领导拜年 , 甚至明显的行贿也 被认定为 “ 用于公务” 。 这种现象的屡屡发生和普 遍存在 , 导致了这样一种局面 :犯罪嫌疑人往往会 在赃款的去向上做文章 , 说赃款用于公务 。 如果检 察机关查清款项确实用于公务 , 自然将款项扣除 ; 如果无法查清款项是否用于公务 , 检察机关不能排 除犯罪嫌疑人的说法 , 法院会依据 “ 疑罪从无” 的 原则 , 将款项扣除 。 这种毫无限制的 “ 公务开支扣 除” 的做法引发越来越多的争议 。 当然 , 有的法院 也有不同的声音 , 在一些判决中 , 不以赃款的去向 影响贪污 罪的认 定 。 另 外 , 2003 年 11 月 13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 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指出 :“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 , 与盗窃 、 诈骗 、 抢 夺等侵犯财产犯罪一样 ,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 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 对于行 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 为 , 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 , 或者尚未被行为人 控制就被查获的 , 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 行为人控 制公共财物后 , 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 , 不影响贪污 既遂 的认定 ” 。 最高人 民法 院的这 种观 点实 际是 “ 不影响” 论观点 , 但由于是以座谈会纪要的形式 出现 , 一些地方法院在审案中并没有采纳最高法院 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