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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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2010年8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旨在更好地支持和保障残疾人及患有慢性病的公务员参加录用体检。

一、通知的目的1、依照残疾人权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积极支持和保障居家生活维持能力并参加劳动就业的残疾人从事公务员行业工作;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全社会面向残疾人和患有慢性病的公务员以公平有序的方式参加录用考试和录用体检;3、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和患有慢性病的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参加录用体检,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安排政策。

二、不适用特殊标准的报考人员本通知不适用于:1、与录用岗位关联性要求非常高的职位;2、涉及安全和国防关键紧要职务的录用岗位;3、因公务需要必须按照一定的身体素质要求来发展任职的录用岗位;4、有明确规定不能延期、无记实可查表明录用条件未实现,或延期后未达到体检标准,则当报名人不得参加社会招聘录用工作的公务岗位。

三、特殊标准的具体体检要求1、残疾部分实施合理安排:(1)残疾人及患有慢性病公务员参加体检时,应给予容错、合理安排;(2)身体残疾的报考人员在体检中,如果报考岗位与身体特长不存在冲突,可以不计入体检不符合等级,但其它检查结论应满足有关情况规定;(3)对于行动不便、使用助行器具者,可在体能检查中实施酌情减轻或免除部分检查项目;(4)体态残疾的报考人员,如有不适宜进行身体劳动的情况,可以酌情减轻体检标准或免除体检。

2、慢性病部分实施合理安排:(1)对患有经无菌处理、有良好辅助治疗疗效、无积极并发症的慢性疾病,可根据各报考公务岗位的要求,适当减轻或免除部分检查项目;(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须延长体检时间,直到疾病治愈或达到检查标准:(a)因有生活维持能力要求的慢性病,而需要持续服用药物的报考人员;(b)接受过手术的报考人等。

10_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10_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肉眼视力高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别、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译者、交通安全技术、安全严防技术、灭火、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高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好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有显著疾病特征(例如五官畸形、无法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急躁,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员职位,体重-厘米,且合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健康检查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健康检查合格证(67.(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稽查职位、登轮检疫鉴别职位、现场核查职位及海关货物核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为了保证政府工作人员机体完整性和健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了特殊体检标准。

一、色盲1、色盲诊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录用体检甄别色盲规定(试行)》,色盲的发病率为准,可以接受的体检标准为:Rezl色宁试剂色度≤8。

二、血管畸形1、畸形病史:肝脏静脉综合征、肝杨氏瘤、肝微粒血管瘤、肝叶动脉静脉畸形和家族性静脉闭锁等畸形病史应予以排除。

三、眼科1、视力:未经隐形眼镜修正前、两眼近视眼视力应在0.8以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检合格标准(试行)》的视力标准。

2、眼睑:眼屈曲应小于周边百分之50以上,眶部突出,收集眼睑不足应在正常范围。

四、耳鼻咽喉1、扁桃体门腔:右声带腔门腔开口的直径应大于2毫米。

2、中耳:运动性测试正常,两侧听力应可以识别汉语母音及其调音。

五、口腔1、牙周:牙列紧凑,牙合乎原则,牙齿垂饰及牙齿缺损程度应符合证实检查要求。

六、皮肤病1、痤疮:面部无色质痤疮病变和水痘病变必须恢复正常,痤前痤疮和其它面部慢性部位痤疮应在治疗期内证实检查无病情。

七、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TSH与游离T4的正常参考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检合格标准(试行)》指定的标准。

八、神经系统1、眼睑:眼睑应提睑正常,眼收缩反射和眼转位反射应在正常范围。

2、中枢系统:思维敏捷、想象力及记忆力,心里平衡应在正常水平。

以上就是《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核心内容,各单位应以此为基础,严格执行录用体检标准。

由于这些标准时时在变,各单位也要积极及时更新本单位的录用体检标准,以保证公务员的身体健康,为实施公共政策创造有利条件。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流程,确保公务员招录工作公平、公正和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和《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相关规定,经充分研究,现决定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1. 本标准适用于各地区(含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面向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地市级机关以及县(区)级机关招录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2. 对于公务员录用体检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按照本标准进行处理。

二、特殊标准内容1. 心理评估(1)心理测试在体检过程中,应进行心理测试,以评估候选人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包括智力测试、性格性向测试等。

测试结果可作为候选人录用的重要参考。

(2)心理面谈测试结果显示候选人存在心理问题的,应进行心理面谈,了解其具体情况和原因,并提供相应的心理咨询和辅导。

2. 职业病体检公务员职业病体检包括根据岗位及工作特点开展相应的职业病体检项目。

3. 特殊疾病评估对于已被诊断为某些特殊疾病的候选人,如白血病、艾滋病等,应进行专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候选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具备录用资格。

4. 体能测试与适应能力测试公务员岗位具有一定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要求,为了确保录用人员能够适应工作需要,体能测试和适应能力测试是必要的环节,测试项目包括体力测试和耐力测试。

5. 辅助检查针对身体较差或有特殊情况的候选人,公务员录用机关还有权要求其进行特殊检查,以进一步了解其身体状况和适应工作的能力。

三、特殊标准操作程序1. 各地公务员录用机关应通知候选人进行体检,并明确体检时间和地点。

2. 根据候选人的个人情况和体检结果,公务员录用机关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录用资格。

3. 对于特殊情况的候选人,如存在心理问题或特殊疾病,应进行相应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最终录用决策的重要参考。

4. 对于不符合录用体检标准的候选人,应依法进行申诉,公务员录用机关宜予以认真核查和处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及操作说明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及操作说明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及操作说明关于录用公务员一些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及操作说明已经整理在下文了,报考这些特殊职位的考生来了解一下详细的体检标准吧!下面是整理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及操作说明”,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人社部发【2010】82号

人社部发【2010】82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卫生部人社部发【2010】82号)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号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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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 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
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体检特殊标准操作说明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

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

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2)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

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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