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必考2016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新增考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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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细讲解带答案和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细讲解带答案和解析

1、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A.法律位阶的冲突B.法律责任的免除C.法律价值的冲突D.法律责任的竞合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

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D.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A.子女赡养父母B.严禁刑讯逼供C.公民依法纳税D.紧急避险5、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6、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司考真题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司考真题

1、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只有选项D体现的是司法机关"内部"监督。

2、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B、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C、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D、合理的退休制度也是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高度重视【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根据《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官的保障主要为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

我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法律保障尚不系统,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履行职务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

3、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选项B表述正确。

历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单选题真题及答案解析(2002-2010)

历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单选题真题及答案解析(2002-2010)

⼀、单项选择题: (2010年) 47.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单选第47题) 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化⽀持等间接功能 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员的中⽴性、当事⼈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职责 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次不公的判断⽐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流,⽽不公的判断则把⽔源败坏了” 【答案】A 【考点】司法的功能 【解析】选项A错误。

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化⽀持等间接功能。

选项B说法正确。

司法公正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员的中⽴性、当事⼈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选项C说法正确。

刘颂深刻地揭⽰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的因素——执法官吏、⼤⾂、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在司法公正⽅⾯各⾃的职责:“主者守⽂”、“⼤⾂释滞”、“⼈主权断”。

选项D说法正确。

是教材上的原⽂举例。

48.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规定,下列哪⼀选项不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010年卷⼀单选第48题) A.忠诚 B.公正 C.严明 D.清廉 【答案】C 【考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解析】《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指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明”。

49.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选项不能成⽴?( )(2010年卷⼀单选第49题) A.为了客观、中⽴、公正地进⾏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政机关的⼲涉 B.根据检察权统⼀⾏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整体,其特点是在⾏使职权、执⾏职务时实⾏“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进⾏ 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 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选项C理解错误。

人民不能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只能通过各种途径间接行使。

2、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

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

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

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一)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一)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等四个专题。

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四种人个性鲜明、特征明显,考生可以采取“通观大略”的学习方法,把握住各个群体的基本特征,如对于法官,大家可以把握住其基本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然后针对题目中的具体选项做出整体上的判断,这样,即使你在细节上的掌握不是特别充分,也极有可能得分。

专题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本专题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论概述部分,主要讨论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司法的功能、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

涉及知识点较多,既有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有侧重理解的内容。

掌握本章内容对理解其他四个专题的内容颇为关键。

考点一、司法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

3、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入美国宪法,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使得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4、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5、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仿大陆法系德日制度,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6、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7、我国司法的特征(1)独立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

(3)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知识点理论法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知识点理论法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新增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题宋光明理论法学2015年卷一考核94分,卷四考核33分,共计127分。

具体分值分配如下:1、法治理论:卷一考核客观题26分,卷四考核主观题33分(其中,第一题20分,第七题13分),共计59分;2、法理学:卷一考核23分;3、法制史:卷一考核4分;4、宪法学:卷一考核25分;5、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卷一考核16分。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将会加大考核力度,进入卷四主观题的考查范围。

那么,职业道德在卷四会如何考查呢?无非是两种情形:第一,结合部门法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如结合刑诉、民诉的案例,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考查法律职业人员的所作所为。

第二,结合法治理论以论述的方式进行考核,如从职业道德中的理论知识如司法公正、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功能等角度结合司法改革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考查。

如果是第一种方式考查职业道德,那么,极有可能,理论法学各科的总得分值会进一步增加。

而如果是第二种方式考核,那么,理论法学各科总的分值会与2015持平或略有增加。

总之,无论如何,理论法学2016年的分值将至少与2015年持平。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法治理论在考点上没有变化,这也是预料之中,因为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实际上就是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

法理学在第三章“法的演进”部分,删除掉了非马克思注意法学对法的起源。

但是,这个删除意义不大,因为这个点本身从来就没考过。

因此,法理学的重点依然是前两章,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

法制史的考点没有变化,2015年应当还是4分左右。

宪法学的变化,应该是理论法学诸学科中最大的。

但是,这个变化并非宪法学的理论方面,主要是涉及到一些宪法性法律的新增与修改,如新增的宪法宣誓、国家勋章与荣誉称号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以及选举法的修改、代表法的修改、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的修改等。

具体解析见下文。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变化,主要是因应两院三部共同颁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探索方面。

法大司考权威解读司法考试大纲

法大司考权威解读司法考试大纲

法大司考权威解读(jiě dú)2022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专栏整理法大司考权威对2022司法考试大纲的详细解读。

希望(xīwàng)对2022司法考试考生能有所帮助。

2022年司法考试大纲近日公布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

本栏目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简称“法大司考〞)名师团队,深化解读2022年司法考试大纲,提取有效考点信息,帮助考生复习(fùxí)备考。

司考历来被称为“中国第一考〞,由于司法考试深受“新增必考〞规律的支配(zhīpèi),大家都非常关注今年考试大纲的变动情况。

市场上一些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也都纷纷抢先发布了相关的解读信息,但在此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大纲的解读并不应只停留在罗列“知识点变动〞的层次,更重要的是要从大纲变动中获取有效的考点信息,以帮助大家更有针对性的展开司法考试的复习。

换句话说,理解大纲的变动情况只是充分发挥大纲作用的根本前提,更重要的是要从变动的知识点中抽取出今年考察可能性比拟高的相关考点,毕竟,不是所有大纲变动的知识点都是考点,也不是所有的考点都一定会在今年的司法考试当中进展考察(由此来说,“新增必考〞改为“新增常考〞或许更为(ɡènɡ wéi)恰当)。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更希望这篇与其他机构相比显得有点“姗姗来迟〞的大纲解读可以帮助大家有效的梳理大纲变动透露出来的有效考点信息,给大家本年度的司考复习以实实在在的帮助,要知道,“好饭,从来都是不怕晚的〞!从总体上来看,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动规模较往年相对较小,几大部门法中,除了刑法局部的?刑法修正案九?、民法局部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行政法局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外,其他的部门法没有“重量级〞的新法规出台,更多只是一些内容上的小修小补。

但大纲变化小,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重视今年的大纲修改,恰恰相反,由于“新增必考〞的影响,今年大纲变动的局部可能较往年会更加密集的考察,这其实也变相的给大家缩小了考试的重点范围。

2016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全文

2016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全文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考点:新增15个、删除14个法律法规:新增18件、修订11件、删除5件为响应国家建立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司法考试将于2017年底完成改革并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无疑,2016年司法考试也将受到本次改革的影响。

而司法考试大纲是最直接、最全面、最核心的反映本次司法考试改革内容的文件。

考生需要认真研读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关于考试科目、试卷结构、题型调整、考查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把握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和考试重点。

万国名师也会将2016年考试大纲与往年的做详细的对比,并依据这些变化调整授课重点,保证知识的更新。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着重强调对考生法律知识水平考查的基础上加大对法律实务的考查力度,以主观题的形式对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科目进行考查,并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根据今年的立法变化、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情况,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新增或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

这些内容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考题中均有体现,2016年仍将是考查的重点,考生务必结合老师的讲解熟练掌握。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考试大纲只是纲领性文件,其对考点的罗列只是划定了考试范围,各位考生想要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还是要在基础阶段系统掌握各科目的理论知识,然后反复训练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在复习中覆盖所有重点知识和新增考点。

万国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16年大纲评述】2016年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和调整,无增删考点。

宪法【2016年大纲评述】与2015年相比,没有新增考点。

近五年来,宪法部分在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值约为23分。

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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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必考2016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新增考点解读【冲刺必备】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一、《公证法》修订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一)委托1、告知义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说明】律师受委托或指派后,告知办案机关,这是义务;受托后,是否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信息,这是律师的权利,因此可以了解,也可以不了解;但一旦律师要求了解,对办案机关来说,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信息就是义务,所以是应当。

3、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说明】重大程序性决定作出后,及时告知律师,这是办案机关的义务。

(二)解除委托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说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是其权利,看守所应当安排;但如果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看守所自然不应安排会见。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

【说明】看守所是否应当允许或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端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同意。

(三)会见1、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说明】安排会见前只查验三个文件: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说明】原则上应当当时安排;48 小时会见到是例外。

3、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说明】设立会见预约平台是为了给辩护律师提供便利;但未预约,也可会见,看守所不得拒绝。

4、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说明】原则上应安排在律师会见室会见;会见室不足,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有两个条件: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说明】只要是会见,都要核验身份。

【说明】最多两名辩护律师共同会见。

6、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

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说明】三类犯罪在侦查阶段的会见,应当申请;既然要申请,侦查机关就应当审查。

不论许可不许可,都要书面答复,不许可要说明理由。

【说明】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侦查阶段至少见一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需要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说明】除非涉及向办案机关申请,凡是以律师为主体的,基本都属于权利,是“可以”。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

不许可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

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说明】只要是涉及到向办案机关申请,对律师而言,而不可能是“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而是应当”申请,。

(四)通信权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说明】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的情况,不包括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情况。

【说明】对信件进行检查不是必须进行的,可以检查,也可以不检查。

不论是否检查,传递信件都应当及时。

(五)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

【说明】检委会、审委会和合议庭的内部讨论记录属于工作秘密,不能公开。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说明】电子化阅卷、阅卷预约平台只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

【说明】纸质化的案件材料可以摘抄、复制,那电子化阅卷自然也应当允许刻录、下载。

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说明】案件移送到下一个办案机关,上一个办案机关应当告诉律师。

【说明】决定作出之后,往往是三日内告知。

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

【说明】证据材料有变化,当然应当及时告诉律师做准备。

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说明】已经审结的案子,经申诉、抗诉决定在立案的,律师当然“可以”查阅相应的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说明】安排阅卷原则上应当是当时安排,而不是及时安排。

【说明】阅卷的次数和时间不得限制。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场所和便利,配备必要的设备。

因复制材料发生费用的,只收取工本费用。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复制材料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

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说明】复制案卷材料不是不收费,而是只收工本费。

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减免费用。

【说明】一个人看不过来,可以在阅卷时带助理协助,但律师助理的身份必须经过核实。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说明】专案专用,律师不得将案卷信息用于本案之外的用途。

【说明】应当经法院、检察院同意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才能查阅复制的案卷材料,只包括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六)提交材料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予以接待,当面了解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

【说明】接收律师提交的材料,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不得私下接触。

【说明】接收了材料,要给回执。

辩护律师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经办案机关准许,也可以提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辩护律师签名确认。

【说明】律师原则上应当提交材料的原件,不是“可以”提交原件。

【说明】“可以”提交复印件的条件有三个:提交原件有困难、办案机关准许、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律师签名确认。

辩护律师通过服务平台网上提交相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网上出具回执。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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