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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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增多,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一些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机制;法律规定;案例;改进建议正文: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涉及到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需要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它的特点是统一审理、并案处理、主副关系和交叉影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赔偿。

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规定清晰地表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为有关部门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案例1:小张因犯罪被判刑,同时应该赔偿小明60000元经济损失。

小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刑事上诉,小明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并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审理,最终判决小张的上诉不成立,应赔偿小明经济损失60000元。

案例2: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王某在刑事案件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和建议1、完善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2、建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调解协商等工作。

3、依据案件不同性质、事实不同、责任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益。

5、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研究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更为科学的处理机制和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添加时间:[2012/2/27] 作者:[胡海鹏胡清文] 点击数:42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此类案件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笔者对某法院近三年来53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调查,发现此类案件执行到位的仅5件,不足1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的问题,极易产生上访、缠诉,严重影响司法“定争止纷”功能的发挥,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一、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执行难最主要的原因。

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系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司法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多重视对罪犯的惩罚问题,对被害人的求偿权保护不够,即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更注重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收集,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没有进行财产保全,不采取扣押、查封措施。

人民法院多注重审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忽视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查证,一般在执行过程中,才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措施。

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到申请执行立案的几个月时间里,被告人家属或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变卖被告人的财产,致使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能够得到执行的案件因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不能。

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部门也没有将附带民事执行与否作为被执行人予以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也使部分有偿还能力的被告人或者家属不去执行或者代为执行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书。

关于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

关于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
案率在各种类型案件中,调解难度最大,调解率最低,婚
姻案件的增多影响了案件的整体调解结案率。 此外,
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致使调
解难度增大;当事人权力意识增强,不愿让步调解;部分
案件律师“架讼”,致使调解难度增大;一些当事人由于
对法院和法官缺乏信任,或者认为基层法院司法水平不高
而不愿接受调解,希望判决后上诉获得二审法院的看法等
在着影响制约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些因素,有的问题出
在法院自身,有的属于当事人和律师的问题,有的则属于
法律问题。 一、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受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当庭宣
判率和同期结案率等指标考核的影响,为了提高考核分数,
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都采取了一次
排期开庭、强化庭审功能,主审法官自主支配调解时间和
把握调解时机的空间有限,调解工作一般被局限在庭审中
或庭审后进行,由于庭审的激烈对抗特点和时间的限制,
当事人一般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强调调解工作在审判法庭
进行,导致调解缺乏必要的气氛和沟通。 7、调解程序
的简约化与调解书制作方式的复杂化不相适应。我国的诉
调解力量难以真正到位。主要问题是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
或者与案件一定联系的组织和个人较难邀请到,即使邀请
到了,如果调解不成功,相关人员的差旅补助等费用当事
人也不愿承担。三是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
有待进一步明确。如答辩前调解在调解期限届满后经当事
人同意延长期限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其操作性有待斟酌,
讼调解,从程序设计上就有便捷、简约的特点,特别是《调
解规定》的出台,从调解的时段、调解的期限等方面为当
事人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问题探析——以沿河法院近年审理刑附民案件为视角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问题探析——以沿河法院近年审理刑附民案件为视角
意义 。 被 害人 及家 属对被 告 人的谅解 , 化解 矛盾 , 促进社 会和 谐 。调解 《 刑事 诉讼法》 第九十 九条规 定 , 被 害人 由于被告 人 的犯 罪行 是人 民法 院处 理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案件 的首 要选择 , 无论轻 微刑 只 要被 害方 提 出民事赔 偿 的, 调解 是 为而 遭 受物 质损 失的 , 在 刑事诉 讼过 程 中, 有权 提起 附带 民事诉 事案件 还 是严 重刑事 案件 ,
单位 : 件、 万元
年度 刑事案 刑事案 其中 件收案 件结案 数( 件) 数( 件) 刑附民 刑附民 案件调 标 的( 万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案件 调解 的意 义
刑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是指 人 民法 院在 案件审 理过程 中 , 在解 决 动 司法 的体现 。 被 告人刑 事 责任 的同时 , 附带 解决 因被 告人 的犯 罪行 为给 国家 、
审判 工作 存 在疑惑 的 问题 。就此 笔者 谈谈 个人 观 点以起 抛砖 引 官 在案件 事 实清 楚前提 下 的能动司 , 不是和 稀 泥 , 也不 是被 告人 玉之 效 。

Hale Waihona Puke 花钱 买刑 , 而是 依法 从有利 于社 会稳 定 , 更好 地 维护被 害人 及其 家属 合法 权益 , 着眼 于被 告人今 后 回归社会 的长远 , 忠 实履 职能 二、 沿 河法 院近年 审理 刑附 民案件 情况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3 4 - 0 3 最高 法 院关于 《 落 实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策 若干 意见》 明确 要 多做 促进 当事人 双方和解 辨法析 理工作 , 以更好 地落 实宽严 相济

我国刑事和解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

我国刑事和解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

52006.12我国刑事和解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郑建军毕晓芳陈慧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20)摘要近年来,刑事和解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良好的实际效果在全世界得到广泛认可和推行。

但是作为一种全新的舶来制度,如何使其适应我国的司法环境,发挥最大功效,更需要长期的探索和完善。

本文结合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功能,分析我国现阶段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存在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58-02近年来,刑事和解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良好的实际效果在全世界得到广泛认可和推行。

它是随着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面对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相伴的严峻犯罪形势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刑事和解正以其恢复社会秩序、预防犯罪的功能和宗旨被国内广大学者研究,并在司法实践中试行。

但是作为一种全新的泊来制度,如何使其适应我国的司法环境,发挥最大功效,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长期探索和完善。

一、刑事和解的含义、理论基础(一)含义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犯罪人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思潮和理论,它发端于20世纪中叶西方国家,是西方国家新的法律价值观的体现。

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成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接触商谈,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罪责,在犯罪人真诚悔罪和被害人宽恕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二)理论基础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应对模式,其宗旨是:建立一个犯罪人和被害人面对面的对话模式,使犯罪人承认错误,并就补偿方面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尽可能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原状,其关键在于被害人和犯罪人就犯罪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履行该协议。

按照2002年4月,维也纳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恢复性司法是一个所有与犯罪有关的人走到一起共同决定如何解决犯罪的造成的后果及对未来影响的过程。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刑事申诉存在问题及建议检察刑事申诉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用于确保公平和正义。

然而,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问题和建议:
问题:
滞后的处理时间:刑事申诉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处理,这可能导致申诉人在等待期间遭受不公平的困境。

法律程序复杂性:申诉程序可能过于复杂,对一般人来说难以理解,这可能阻碍了人们行使他们的权利。

证据收集问题:有时可能存在问题,如证据丢失或被篡改,这可能使申诉更加复杂和困难。

不平等对待:有时,某些人可能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或政治背景而受到不平等对待,这可能影响到申诉的公平性。

建议:
加速处理时间:应该采取措施来确保申诉能够及时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简化法律程序:简化申诉程序,使其更容易理解和使用,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强化证据保护:加强对证据的保护,确保其完整性,以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公平对待:保证申诉的公平性,不论申诉人的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这些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以帮助改进检察刑事申诉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然而,具体的改进措施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问题与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问题与对策
21 0 1年 1 0月
海南大学学报人 文社会科学版
Hu nt s& S cM ce c sJu n l fHan n Unv ri ma i e i o i S in e o ra ia ies y o t
0 t2 1 e. 0 1 V0. 9 No 5 12 .
第2卷 第 5 9 期
其设计 特别 的调解程序规则 。 [ 关键词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 ; 害人 ; 被 赔偿 [ 中图分类号 ]D9 5 2 2 .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号 ]10 0 4—11 (0 10 0 5 7 0 2 1 ) 5— 0 3一o 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 的主持下 , 就被告人涉嫌 犯罪的行为导致 的民事责任问题 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 解决纠纷的活动。近年来 , 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 司 法政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之贯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司法实践中颇受青睐 , 其具有 的轻刑 化效果和对被害人受损 民事权益 的救济效果相 当明显。据 福建省华安县法院统计 , 该法院从 20 00年至 2 0 年共审理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 5 02 6件 , 其中调解率 占6 % , 4 判处非监禁刑的 占6 .% , 8 3 刑事附带 民事调 解执结率 9 .% ; 82 同比判决率 3 % , 6 判处监禁刑 10 , 0 % 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执结率 3 % 。然而, 7 遗憾 的 是, 由于相关立法粗疏 ,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 司法实践 中暴露 出了一些 问题 , 严重影响了该制度 的正确适用与功能发挥。随着《 刑事诉讼法》 的修订工作提上 日程 ,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 题引起 了有关部 门的关注。20 年出台的《 09 人民法院第三个 五年改革纲要》 明确指 出要完善刑事附带 民 事审判制度 , 强化诉讼调解。2 1 年《 0 0 关于进一步贯彻“ 调解优先 、 调判结合” 工作原则 的若干意见》 5 第 条特别指出:对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 “ 要在调解 的方法 、 赔偿方式 、 调解案件适用 时间、 期间和审限等 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 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结案 的积极因素 , 争取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 , 为 正确适用法律和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 本文拟针对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 在的一些 ” 主要 问题加 以分析与论证并提出相应 的对策 , 以期有助于该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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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内容提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好坏,对刑事被害人物质求偿权的实现,对刑事被害人量刑的轻重,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纵观我国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对该案件的调解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都规定的比较原则。

这无形中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

因此,有必要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以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良好对策,从而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问题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与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大多数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以调解得以解决。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2006年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64件,调解结案60件,调解结案率为93.75%;被害人求偿金额236.73万元,因调解结案实际获赔金额216.016万元,实际获赔率91.25%.这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求偿权的实现,而且因为民事部分得以及时赔偿法定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酌定情节从而使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减少了上诉、涉诉信访等案件的发生,节约了诉讼资源,缓和了社会矛盾。

但是,由于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该程序中的调解问题,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存在着许多急
需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轻处罚”与“花钱买刑”的观念更新问题。

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获得从轻处罚,社会上有些人不理解,认为这和封建社会中的“花钱买刑”没有本质的区别,从而怀疑“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而获得从轻处罚”法律规定的正当性。

有些被害人认为,既然是花钱买刑,就得出大价钱,否则免谈;而有些被告人则认为,我既然花了钱,法院就得给予我一个较轻的处罚,不答应也不愿意调解,甚至在判决后认为没有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而到处上访告状,认为法官骗人或存在徇私枉法问题。

2、“被告人已经赔偿物质损失”和“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理解问题。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是已经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也没有明确“可以量刑的情节”就是从轻处罚的情节。

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多有理解的偏差。

有的法官怕事后麻烦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就是全部赔偿了损失,没有全部赔偿的,则不能从轻处罚,该观点也是主流观点;有的法官则认为,被告人在判决时并不一定要全部赔偿被害人,只要被告人有赔偿的真诚态度并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就可以认为符合了“已经赔偿物质损失”的法律规定对被
告人从轻处罚;有的法官甚至认为可以按实际的赔偿比例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幅度。

对于“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统一的观点都认为,是从轻考虑。

但是,笔者认为,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相反的理解并不能认为是违背了法律规定。

因此,法律规定不明确,也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从而不利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

3、从轻处罚的酌定性与量刑幅度不明朗问题。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是作为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的,并且从轻量刑的幅度也没有参照的标准。

既然是酌定情节,被告人即使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也并不一定会得到从轻量刑,虽然司法实践中大都采取了从轻处罚的习惯做法,但这和法律的规定是不完全相符的。

因此,被告人对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能否得到从轻处理,心里往往没有准确的答案。

被告人要么要法官作出明确的从轻处罚的承诺,要么在判决前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也拖延履行。

判决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认为法官的承诺没有实现,则往往将矛盾转移到承办法官身上,到处对其上访告状。

法官害怕惹火烧身,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作出明确的承诺。

这无形中也影响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

4、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间的矛盾深化问题。

被害人由于受到被告人犯罪行为较重地侵害,往往对被告人恨之入骨,欲“杀之而后快”。


此,被害人往往不愿意与被告人和解,极端的甚至愿意牺牲物质利益以便加重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在调解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往往是乘人之危或出于泄愤漫天要价,分厘必争,达不到目的就向法院施加压力要求严惩被告人。

对于处于劣势的被告人来说,出于对刑罚的畏惧感和寄希望能从轻处罚的心理,一般不敢还价,以怕达不成和解协议给原告人和法官一个态度不好的坏印象,达成协议的也必须法院作出从轻判决的承诺后才愿意履行赔偿协议。

这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成了一种违背调解自愿原则的“交易调解”。

5、调解的时间保障与审理期限的关系问题。

调解和判决,就笔者在司法实践中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其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不一样的。

一般情况下,调解都要比判决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要大的多。

但是,刑事审判的审理期限比单纯地民事审判要短的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天,普通程序的一般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可见我国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比较短,这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设置了时间上的障碍。

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审判却规定了较长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的为3个月,普通程序的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找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6个月,宽松的时间环境为民事诉讼的调解奠定了时间基础。

刑事诉讼较短审限的规定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和审理期限的矛盾冲突问题。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特殊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和刑事诉讼分离审理,但按照“刑事优先于民事”的一般
理论,那么,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的法律规定,只能是形同虚设。

6、被告人经济能力的制约问题。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不是不愿意赔偿被害人,而是本人确实无赔偿能力。

正如马加爵案的罪犯马加爵喃喃地说:“我应该赔偿,可是我的个人财产只有一台二手电脑。

”被告人的经济能力,有时也客观上制约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的成败。

7、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问题。

我国刑事法律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而不支持精神损失,但是在单纯的民事诉讼中却明确规定受害人因受到侵权行为的侵犯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可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求偿的范围要低于单纯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求偿的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求偿范围的双重立法标准,使得大量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却无物质或很少有物质损失的受害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这使得他们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设置多有怨言,这也是这些受害人调解积极性不高和不愿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因。

有的受害人因得不到合理数额的赔偿根本不愿意与被告人和解,有的甚至放弃物质损失的赔偿,转而寄希望被告人能得到较重的刑事处罚。

有的受害人为了能得到精神赔偿,故意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转而等刑事判决后寻求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失赔偿的缺失,大大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的成败。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前置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虽然规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法定的酌定情节,但却没有规定调解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

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法官认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坚持每案必调的原则,积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有的法官则认为,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调解是刑事附带诉讼判决前的必经程序,则不必每案必调,因此其调解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也漠然视之或应付了事。

这也无形中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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