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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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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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起诉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提出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阐释:1、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就可以就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侵害或者财物被烧毁。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在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例子就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法律明确规定姚学甲提出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一)精神损失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果受害人的财物被强占或非法处理,而不是被烧毁,不可以提出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解释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解释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解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这⼀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的犯罪⾏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进⾏的诉讼活动。

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为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先是⼀种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

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

附带民事诉讼⼜是⼀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的犯罪⾏为引起的。

被告⼈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属于民事侵权⾏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的同⼀违法⾏为。

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附带民事诉讼成⽴的条件由上述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才有可能进⾏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之不存,⽑将焉附?。

被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则成为独⽴的民事诉讼。

2、被告⼈的犯罪⾏为对被害⼈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这⾥所指的被告⼈的犯罪⾏为,⼀般理解为被告⼈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为犯罪的⾏为,⽽不是实际上确已构成犯罪的⾏为。

【司法考试】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考试】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考试】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附带民事诉讼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3、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侦查、起诉阶段特殊情况的处理在侦查、起诉阶段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刑事案件因法定原因而在侦查、起诉阶段终止,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1、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都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即使调解,而且也已经履行,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教育网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最高法院解释》第90条)。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行使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这种诉讼方式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也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依法进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法律效力。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于犯罪行为触犯了个人、财产、名誉等民事权益的情况。

例如,在盗窃案中,被盗窃财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同时进行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要求刑事处罚肇事者,并要求经济赔偿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受害人或者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向受害人告知其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权利;然后,在刑事案件宣判后,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并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力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对于民事赔偿的诉讼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

即使在刑事审判已经结束后,受害人仍可以依据刑事判决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执行程序,要求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力保证了受害人权益的得到有效的维护。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行使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权利的途径。

这种诉讼方式的有效实施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他民事诉讼主体依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行使民事权益的一种诉讼形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法律基础、适用条件、效力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具体解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提起的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原告起诉、被告答辩、证据交换、庭审等程序,以及判决、裁定等法律效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涉及刑事追究,又涉及民事赔偿,具有双重性质。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可归结为两方面: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被害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诉法规定,被害人有权自己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中申请加入为民事诉讼相关方,行使自己的民事权益。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条件是:刑事案件中有犯罪行为,且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他民事诉讼主体造成了损害。

被害人或其他民事诉讼主体有权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行使民事权益,并且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之间存在直接相关性。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对刑事案件具有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对民事权益的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当刑事判决中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时,该判决对被告人在民事上的义务、被害人在民事上的权益有直接约束力。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应用和效果,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小明盗窃了被害人小红的手机,造成小红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小红可以依法申请加入为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可否适用民事
诉讼法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的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津高法刑字第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审理这类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人可以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等。

但是,鉴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不宜收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的请示
(86)津高法刑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市基层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附带民事部分能否按照民事诉讼法程序审理,并收取附带民事当事人诉讼费。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第五十四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规定以及钧院1980年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但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的函复精神,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也不能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

当否,请批示。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

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所引发的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此处的物质损失,包括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而精神损失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00〕4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2.13【实施日期】2000.12.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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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签发人:张军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
孙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

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

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完善,当事人更加重视民事权利的维护。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赔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重”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尽快解决。

为了规范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司法解释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究中。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主要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

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2)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判其高额赔偿,必定要打法律“白条”。

由于无法得到实际执行,既影响裁判的权威,更常常引发被害方上访、闹访问题,法律与社会效果均无法保障。

(3)简单套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的数额标准高达十几万、二三十万元,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就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和表现,导致民事调解根本无法进行,并进而在刑罚诉求方面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甚至以缠讼、闹访相威胁、要挟,严重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影响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4)高额赔偿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有的学者和部门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单纯民事赔偿执行统一标准的主要考虑,但由于刑事案件被告方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
许多被告人亲属认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索性不再凑钱赔偿,结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赔偿。

命案中这种情况尤为普遍,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被害方的境遇更加悲惨,既不利于被害方权益的切实维护,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

(5)解决这一问题应当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严格依法审判,并着眼于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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