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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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办案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

2、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但应当说明理由。

3、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对询问中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证人、受害人有权要求为其保密。

5、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有使用当地通用语言回答的权利;不通晓当地语言的有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翻译的权利。

6、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7、有白行书写陈述或者证言的权利。

8、对笔录、清单以及依法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有签名、捺指印的义务。

9、对依法进行的传唤、询问、勘验、检查、先行登记保存、扣
押、收缴、追缴、抽样取证、鉴定、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调查取证措施,有接受并予以配合的义务。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此告知书在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
询问前向其宣读或者送达,并在笔录中注明。


我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公安行政案
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

2014版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2014版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未成年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五、聋哑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七、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八、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九、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误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

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情况。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办案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

2、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但应当说明理由。

3、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对询问中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证人、受害人有权要求为其保密。

5、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有使用当地通用语言回答的权利;不通晓当地语言的有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翻译的权利。

6、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7、有自行书写陈述或者证言的权利。

8、对笔录、清单以及依法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有签名、捺指印的义务。

9、对依法进行的传唤、询问、勘验、检查、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收缴、追缴、抽样取证、鉴定、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调查取证措施,有接受并予以配合的义务。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此告知书在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询问前向其宣读或者送达,并在笔录中注明。


我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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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违法嫌疑人被处罚人、被侵害人、证人有以下权利、义务:1、对于办理行政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的权利: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2、对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拒接签名盖章、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6、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7、不满十八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8、聋哑的被询问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9、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10、对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11、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12、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拒绝缴纳罚款的权利;1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提起的,有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14、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行政案件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15、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16、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17、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违法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18、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向我宣读过;由当事人自己书写签名:年月日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2.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聋哑人在接受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4.不满十八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基层组织负责人、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询问的权利。

5.有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6.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7.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8.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民警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

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9.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1.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受害人、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违法嫌疑人应当依法接受传唤、询问、检查、鉴定、检测和扣押等调查取证措施,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享有申辩权。

三、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证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权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签名:时间:年月日。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申请人:欢迎您向本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公平性,特向您告知以下事项:1.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采取行为或者作出裁定。

2. 诉讼标的: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请求法院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裁量等)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或者改变作出裁定。

4. 诉讼费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 诉讼时效:在行政行为被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1. 提供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调取证据的方式和方法。

2. 遵守法定程序: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需遵守相关法定程序,尊重法院的工作秩序和法官的职权。

3. 保持文明礼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需保持文明礼貌,遵守法律道德规范,不得侮辱、威胁、滋扰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

4. 遵守法院裁决:法院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您应当遵守法院的裁定决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尊敬的申请人,行政诉讼是一种法律手段,可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希望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法维权,维护自身利益。

如对行政诉讼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祝您诉讼顺利,维权成功!第二篇示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途径。

行政诉讼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程序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我们特制定了《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希望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时,能够了解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可以通过申请监督、控告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支持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申请人、控告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申请监督、控告的权利,同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有意捏造、歪曲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且在人民检察院通知的期限内仍未补齐主要材料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四、当事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

五、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六、当事人有权知悉案件承办人的姓名、法律职务,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召开听证会。

七、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后,依法对
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监督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监督条件的,将案件处理结果以通知文书方式告知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作出监督决定,并不必然导致案件改判;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八、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并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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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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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五、聋哑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七、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八、有自行提供书面村料的权利。

九、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

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己向我宣读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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