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2021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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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2021整理)

贷款(2021整理)

贷款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开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一、抵押贷款1、抵押物: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自有产权房屋,已具备“房产证〞。

贷款2、抵押流程:〔1〕持房产证到产权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询问该房产是否可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2〕如得到可以办理确实切答复,持“房产证〞及有关个人资料到建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办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申请;〔3〕建行指定房产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自有房产进行评估,并提交房产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3‰ 收取手续费;〔4〕建行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及相应的贷款审批手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并且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5〕借款人持房产证、借款合同到房产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机关费用由借款人承当;〔6〕抵押登记办妥后,建行方可发放贷款至借款人个人储蓄帐号中。

二、质押贷款1、质押财产:借款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权利凭证,包括:〔1〕有价证券。

包括北京分行代理发行的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政府债券〔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质押的除外〕;〔2〕该市分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1999年以后发行的〕;〔3〕该市分行签发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和定期一本通存折;〔4〕该市分行认可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权力凭证。

2、质押流程:〔1〕持权利凭证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质押的贷款;〔2〕核实质押权利凭证,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质押登记;〔3〕建行收妥质押权利凭证,进行贷款审批手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面额的90%,并与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4〕建行发放贷款至借款人个人储蓄帐户中。

三、组合贷款借款人可以凭借抵押或质押权利凭证申请同一笔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贷款额度按两种担保方式允许发放的贷款额度累计,贷款流程同上。

房屋抵押个人贷款合同范本8篇

房屋抵押个人贷款合同范本8篇

房屋抵押个人贷款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银行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个人需求,需向乙方申请贷款,并愿意以其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贷款。

为明确双方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贷款利率:年利率为______,利息按月计算,每月______日支付利息。

四、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偿还贷款本息______元。

第二条抵押物条款一、抵押物:甲方以其所有的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的房屋(产权证号:______)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抵押物。

二、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甲方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保持完好无损,不毁损、转让、变卖抵押物,保证乙方对抵押物的合法权利。

四、如甲方未能按期还款,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第三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途为______,甲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对逾期部分加收罚息。

二、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并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息。

三、如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贷款通则2021最新版本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试题

贷款通则2021最新版本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试题

贷款通则2021最新版本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试题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试题一、判断题 1、《贷款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1级)依据:《贷款通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 2、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1级)依据:《贷款通则》第二章第八条 3、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1级)依据:《贷款通则》第二章第九条4、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1级)依据:《贷款通则》第二章第九条 5、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1级)依据:《贷款通则》第三章第十二条 6、借款人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1级)依据:《贷款通则》第四章第二十条 7、贷款人可自主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1级)依据:《贷款通则》第五章第二十四条8、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级)依据:《贷款通则》第五章第二十四条9、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1级)依据:《贷款通则》第七章第三十三条 10、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1级)依据:《贷款通则》第七章第三十四条11、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

(√)(1级)依据:《贷款通则》第十章第六十条 12、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费率规章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费率规章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费率规章一、基准费率(一)财产损失保险基准费率:0.3‰-0.6‰;(二)还贷保证保险基准费率:0.65‰-1.1‰;二、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之间为连乘的关系)(三)房屋建筑设计系数(四)风险因素调整系数根据承保对象周围是否存在火灾或爆炸隐患、地势高低、是否临近江河、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意外险的地区因素等风险因素进行费率调整。

调整的范围为0.7-3.0。

三、趸交保费系数表贷保证保险趸交保费系数表》中查到;如果保险期间为非整数年,那么在确定趸交保费系数时要先查表后计算。

如果保险期间为n 年零m 个月,那么:12)"""1("""mn n n ⨯-++=年趸交保费系数年趸交保费系数年趸交保费系数趸交保费系数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四、附加险基准费率每项扩展条款的基准费率为财产损失保险基准费率的5%。

五、保险费计算公式趸交保险费=财产损失保险趸交保险费+还贷保证保险趸交保险费= 保险金额×(财产损失保险基准费率+附加险基准费率)×财产损失保险趸交保费系数×适用风险调整系数+ 保险金额×还贷保证保险基准费率×还贷保证保险趸交保费系数×适用风险调整系数六、退保计算 (一)全部退保全部退保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退费金额:退费金额=保险期初趸交保险费-财产损失保险短期保险费-还贷保证保险短期保险费 其中,短期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财产损失保险短期保险费 = 保险期初保险金额×(保险期初财产损失保险适用基准费率+保险期初附加险适用基准费率)×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财产损失保险短期费率系数×风险调整系数×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财产损失保险趸交保费系数还贷保证保险短期保险费 = 保险期初保险金额×保险期初还贷保证保险适用基准费率×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还贷保证保险短期费率系数×风险调整系数×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还贷保证保险趸交保费系数短期费率系数根据原保险期间以及实际承保期限按《短期费率系数表》查询(附后);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趸交保费系数根据上述关于趸交保费系数的确定方式确定。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2021年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2021年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_ 签订的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1.房地产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土地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共有权份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1.抵押土地四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抵押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抵押房屋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贷款用途为。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将贷款使用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以保障借款人及其房屋的安全。

本文将从保险的基本概念、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意义、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购买该保险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是人们为分散风险而进行的一种经济行为,通过支付保险费,转移和共担风险,以获得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意义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在贷款时的意义十分重要。

首先,该保险可以为借款人提供一定的安全感,即使在还款过程中遭遇不可预测的意外情况,如火灾、水灾等,也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其次,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促使借款人自觉遵守贷款合同,保证贷款的正常偿还,从而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

保险责任范围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对贷款使用的抵押房屋进行保险,包括火灾、盗窃、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房屋损失。

2. 贷款偿还风险保险:保险公司对借款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情况进行保险,确保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时,贷款依旧能够得到偿付。

3. 第三方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借款人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导致他人受到经济损失的情况进行保险,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经济风险。

购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注意事项在购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时,借款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选择正规保险公司:选择知名度高、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以确保保险责任的履行和赔付的可靠性。

2. 了解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付责任,以免出现纠纷。

3. 合理选择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根据贷款期限和贷款金额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确保保险的有效性与充足性。

4. 定期复核保险合同:每年定期复核保险合同内容,如保险金额是否需要调整等,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障保险的有效性。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21)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21)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21)现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株金管委〔2020〕2号)同步废止。

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4月21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湘建金〔2018〕48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发企业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项目及楼栋准入)、二手房、自建房等。

第三条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株洲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所辖各城区、县(市)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的范围内、依据本管理办法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阶段性担保和资产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异地贷款、组合贷款、株洲市高层次人才贷款、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执行专门政策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含湖南省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仅限其配偶或其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商转公,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自开户之日起连续6个月(含)以上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且账户状态正常;(二)异地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且无间断地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的,两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若间断后在管理中心缴存的,仍需连续缴满6个月;(三)购买住房自付资金(首付)不低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的政策要求;(四)借款人必须是预售商品房备案人或贷款房屋的产权人,共有产权人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并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人信用状况良好;(六)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其购房合同不超过2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不包括商转公),不动产权证书不超过1年(不包括商转公);(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所有批文(国土、规划、施工等批文)不得超过2年,且借款人或配偶须有一方户籍在住房所在地,工程建设必须主体封顶;(八)具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九)借款人已婚的,借款人配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十)借款人离异的,须离婚时间满6个月(原配偶公积金使用情况,不影响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十一)借款人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自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为同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十二)同意管理中心认可的阶段性担保和资产管理,并认可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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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tract is generally a legal act of both parties and can only be established if th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fter signing.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2021新版)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2021新版)说明:合同一般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才能成立。

签订合同后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

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
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
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1、成本价2、购置价3、市价4、评估价5、借款额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

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一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
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

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
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
面形式。

扩展责任条款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

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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