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新
2021年最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精品)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1、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3、行政或执法行为;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是一种针对个人房屋贷款抵押所设计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为贷款人提供了一种保障,帮助他们应对意外事件,例如因自然灾害、盗窃、火灾等造成的房屋损失。
本文将介绍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的定义、保险责任、保险的生效和理赔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一、定义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是指个人在购房中贷款抵押房屋时购买的一种综合保险。
该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借款人的利益,保证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能够正常还款。
同时,该保险也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安全保障,以应对突发情况引起的房屋损失。
二、保险责任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险责任:1. 房屋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贷款人所购房屋的自然灾害、火灾等原因所导致的房屋损失进行赔付。
2. 贷款还款保障责任:在借款人因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还款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期限的还款责任。
3.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因房屋贷款所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三、保险的生效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在购买后需要经过一定的生效程序,以下是一般的生效流程:1. 贷款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屋购买合同、贷款合同等。
2. 保险公司核实相关信息,并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3. 贷款人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4. 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5. 保险公司核验保险费款项后,将保险合同正式生效。
从此时起,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四、理赔流程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贷款人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对保险公司进行理赔:1. 贷款人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理赔申请表。
2. 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材料,如需要,可能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
3. 保险公司对申请进行核查和评估,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并确定赔偿金额。
4. 保险公司将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赔偿款项给贷款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定义与解释在本保险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因房屋抵押贷款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2. "被保险人"是指在房屋抵押贷款中,作为借款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3.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的当事人。
4.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5. "保险期间"是指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保险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2)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3)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 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1. 投保人应当是被保险人在房屋抵押贷款中的担保人或者借款人本人。
2. 被保险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3.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真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4.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中的义务,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故意拖欠或者违约。
四、保险责任开始与结束1. 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至被保险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结束。
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本息,则保险责任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一直存在。
3.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则保险责任终止。
4.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抵押物保险在房产抵押合同中的作用与选择

抵押物保险在房产抵押合同中的作用与选择一、抵押物保险在房产抵押合同中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产抵押贷款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在房产抵押贷款中,抵押物保险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主要作用是防范抵押物风险,确保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从而降低贷款机构的损失。
本文将分析抵押物保险在房产抵押合同中的作用。
首先,抵押物保险为借款人提供了经济保障。
在房产抵押贷款中,借款人将其房产作为抵押物,如果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贷款机构将有权处理抵押的房产。
这时,借款人可能面临房屋被强制出售的风险,导致资金流失或居住条件受到影响。
而购买抵押物保险可以提供经济保障,确保借款人在偿还贷款过程中不会因房屋被强制出售而遭受经济损失。
其次,抵押物保险有助于降低贷款机构的贷款风险。
在房产抵押贷款中,贷款机构承担着较大的风险。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机构将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通过要求借款人购买抵押物保险,贷款机构可以降低风险。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减轻贷款机构的损失。
此外,抵押物保险还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法律保护。
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双方会约定相关条款,如借款人违约时贷款机构的处理方式。
如果借款人未购买保险或保险不符合合同要求,贷款机构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符合合同要求的保险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法律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抵押物保险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为借款人提供了经济保障,降低了贷款机构的贷款风险,并为借款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因此,在申请房产抵押贷款时,借款人应充分了解抵押物保险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以确保自身利益得到保障。
二、选择合适的抵押物保险产品在选择抵押物保险产品时,借款人应充分考虑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以下是一些选择抵押物保险的注意事项:1.了解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实力: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实力的保险公司可以确保保险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抵押房屋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190号】有关规定、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个人(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购房时用以抵押的购房合同中载明的个人房屋及所购房屋的装修、附属设施。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1、购房合同中载明的公共建筑;2、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室内财产;3、被保险人购房后,另行添臵的装修、附属设施;4、被保险人购房后,另行添臵的其他室内财产及室外财产;5、其他不属于前款约定的保险财产的范围。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及内在缺陷、工艺不善、大气(气温或气候)变化、建筑物沉降等非本保险合同第五条所列明的其他原因以及自然磨损、自然损耗、正常维修引发的损失或费用;(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三)保险财产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四)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证保险条款

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证保险条款本条款包括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房屋保险两部分。
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房屋保险必须同时投保。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同意以所购房屋(有合法所有权的现房)作为抵押物后.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抵押合同须合法有效)购买自用住房,并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最高年龄为50岁、女性为48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条款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部分的被保险人指贷款人,即贷款银行,房屋保险部分的被保险人指保险房屋的所有人;投保人指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保险人指保险公司,即本公司。
一、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第一条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按期偿还的贷款本息,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代偿责任:1、因意外事故致使投保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2、本合同生效180天之后因疾病致使投保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3、投保人失踪后被法院宣告为死亡且无继承人成受赠人。
4、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致使投保人残废而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5、投保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因残疾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6、投保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或受赠人为未成年人且其监护人因残疾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第二条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未履行(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贷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代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
2、投保人的犯罪行为或自杀、自残、斗殴。
3、被保险人未按贷款有关规定以及(抵押贷款合同)的有关标准对投保人进行严格审核,导致贷款不能如期收回。
4、抵押贷款合同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抵押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未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6、投保人的恶意拖欠还款行为。
7、逾期贷款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处置抵押物费用等。
保险合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7篇

保险合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7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使用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承保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拥有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地址),房屋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明晰。
甲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具备抵押贷款的资格。
2. 保险标的作为贷款抵押物,涉及贷款金额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保险责任与范围1. 乙方承担在保险期间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地震除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为基础计算。
2. 乙方不负责因甲方或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若甲方未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或未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元,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
2. 甲方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费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保险合同生效前须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共计________元。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期限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贷款期限保持一致。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是指当个人通过抵押房屋获得贷款时,为了保障贷款金额的安全和个人利益,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
1. 抵押房屋贷款余额保障:在贷款人因意外事故或意外死亡导致无法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赔付给贷款人或贷款人的继承人,用以偿还未偿还的贷款余额。
2. 房屋损失保障:保险公司通常也会提供房屋损失保障,以保障房屋在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盗窃等意外情况下的损失,确保贷款人能够及时维修或重建房屋。
3. 贷款人身故保障:如果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贷款人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额,以偿还未偿还的贷款。
购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可以为贷款人提供一定的安全感,确保贷款人享受到贷款期间的保障和安全。
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和金额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可能会有所不同,贷款人在购买之前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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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新
前言: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
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
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
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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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一)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
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
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
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xx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价
2、购置价
3、市价
4、评估价
5、借款额
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
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
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
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
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
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
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
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
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
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
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
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
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
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三)
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
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
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
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
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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