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的现场使用管理规定

生产设备的现场使用管理规定
生产设备的现场使用管理规定

生产设备的现场使用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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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的现场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生产设备的使用前鉴定、使用中对设备和操作人员中的管理程序

和标准,满足工程项目对生产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2.使用前的鉴定

2.1 大型及主要设备的鉴定

2.1.1对大型及主要设备的鉴定以负荷试验(试运转)作为能力鉴定的手

段。主要设备的试运转由使用单位组织,机械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参加,填写《设备能力认可表》(负荷试验及试运转报告由设备所属单位提供)。

2.1.2外部检验的规定

(1) 须经项目所在属地技术监督局检验的公司内部起重设备类设备由机械

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联系,机械公司配合;

(2) 须经国电公司检验的设备,由设备所属单位联系,机械管理人员负责

协调配合;

《起重机械准用证》由机械公司管理:标牌固定在设备明显处;证件存档;建立《起重设备检验台帐》。

2.2 对汽车吊及运输机械(含运输汽车和拖拉机等)的鉴定

项目部引进和租赁的汽车吊及运输机械(含运输用拖拉机、装载机等)应满足下列条件:

(1)各种安全行车、安全工作装置齐全灵敏有效;汽车吊还须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准用证》;

(2)操作人员(包括起重工)证件齐全;

经机械管理人员检验合格后见《场内机动车鉴定表》,核发《厂内机动车准用证》方可进入现场出租,调度人员根据机械管理人员提供《合格汽车吊、汽车名单》进行调度使用;

2.3 对中小型生产设备(含工机具)的要求:

(1)出租市场各单位的设备出租前除要满足使用性能要求,同时满足项目部对生产设备安全(见《生产设备巡检制度》第二章第五条)及文明形象的相关要求(见安全篇);

(2)分承包方自带或租用的生产设备在使用前要作到满足项目部对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及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见安全篇);

分承包方自带生产设备使用前以《分承包方自带生产备清单》并附《设备能力认可表》(自检单)报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分承包方租用的生产设备由出租方与租用方共同进行检验,出租方填写《设备能力认可表》,由租用方在设备使用前交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出租单位负责对出租的设备进行标识(用《标签》)。

(3)机械管理人员接到《生产设备能力认可表》后3日内对其进行认可并对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4 经检验合格进行使用的设备各使用单位建立《现场机械设备(出租、租用)管理台帐》并在24小时内在网上公布,机械管理人员建立项目部《现场机械设备(出租、租用)管理台帐》 .

3.使用中管理规定

3.1 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3.1.1 各种起重机械(含施工升降机)、厂内机动车人员,在进场时所在单位须将操作人员名单及证件(公司内部人员可为复印件)交机械管理人员验证,操作设备时持证上岗(认可的复印件即可);

3.1.2人员配备:

(1)塔吊、50T以上履带吊、搅拌站每班两名操作人员,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余机械一般一人操作;

(2)各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尤其是大型起重机械,更换初次操作该机械的操作人员时,设备所属单位须对其进行该机械操作的专门培训(由设备所属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方准上岗;

3.1.3连续作业的机械,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查看)交接班记录;

3.1.4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执行机械使用前、中、后检查与保养项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做相应的处理并按规定作好相应记录(包括问题及解决情况)。

3.1.5操作人员在现场应严格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3.1.6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不吊》。

3.2 对大型设备和轨道的要求:

3.2.1起重类机械(含施工升降机)应在负荷试验或试运转合格后并经当地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3.2.2各种起重设备轨道的维护工作由项目部委托调度室(或其它责任单位)执行,轨道的接地测量项目部委托调试所(或其它有资质单位)执行。

调度室指定专人负责轨道的维护工作,按每种设备的轨道技术要求执行,并定期(按委托协议规定执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将《起重机轨道测量记录》交机械管理人员;

调试所每年4月底前对各种设备的接地情况进行测量并出据检验报告。填写《起重机轨道接地测量记录》,交机械管理人员。

3.2.3 大型设备因各种原因须将安全装置、设施断路或拆除,如:吊车限

位、车档等,须经机械管理人员审核,总工批准,见《大型机械安全装置、设施拆除申请表》,并应采取预防措施。

3.2.4 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失效又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时,由设备所属单

位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技术人员应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交底。责任单位应尽快组织对安全装置进行修复。

3.2.5施工区域内多台起重设备有效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碰撞时,由机械

公司制定防碰撞措施,并向相关操作人员交底。

3.3 安全文明状况要求

各种机械在使用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各种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齐全有效;

(2)外观整齐,无各种渗漏;

(3)接地符合规定要求;;

(4)符合公司对生产设备CI形象要求。

详见《生产设备巡检制度》第二章第五条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见安全篇);

3.4 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3.4.1起重机械在进行起重作业时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4.2起重机械吊装作业时单机吊重负荷超过额定负荷95%、双机抬吊吊重超过额定负荷85%时,办理《安全作业票》并制定相应措施,按项目法运行规则—机械篇-生产设备使用管理制度3.4.8执行。

4.流程

1大型机械管理流程图

2中小型机械管理流程图

大型机械管理流程

中小型机械管理流程图

5.表格

5.1 《分承包方自带生产备清单》

5.2 《设备能力认可表》

5.3 《厂内机动车准用证》

5.4 《合格汽车吊、汽车名单》

5.5 《现场机械设备(出租、租用)管理台帐》5.6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7 《十不吊》

5.8 《起重机轨道测量记录》

5.9 《大型机械安全装置、设施拆除申请表》5.10 《场内机动车鉴定表》

分承包方自带设备清单

分承包方名: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人:审核人:

设备能力认可表年月日

审核人:填表人:

厂内机动车准用证

(以下为反面)

附:准用证使用说明

1.本证是准许与项目部有合同关系的各单位进行起重运输、并在现场使用的证明;

2.本证的签发者为机械管理人员。发证前由机械管理人员按规定对设备和操作人员,进行检验和验证,合格后颁发;

3.本证专车专用。

合格汽车吊、汽车名单

现场机械设备(租用或出租)台帐单位:

使用说明:1.本表为项目部、分包方、出租单位共用表格,各单位根据要求填写内容作相应填写;

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在吊车吊重物上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时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时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护角时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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