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工程项目管理关于时间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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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与管理

1、(1) 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m及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3万m²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m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

面积10万m²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

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承包人换项目经理提前14天报告,发包人提出换,承包人14天内改进报告,承包人收到第二次

更换通知的28天进行更换。

4、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

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5、每月进行工资核算,至小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支付部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季

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工资。

6、企业经营困难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

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四、质量控制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获准认证的有效期为3年。撤销认证的企业一年后可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2、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时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3、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 5%一1%,但不应少于3根。

4、混凝土: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是,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砂浆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砌体:普通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检验批,抽检数量为一组。

5、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6、对成批生产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7、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9、累计频率0一80%定为A类问题,即主要问题,进行重点管理;将累计频率在80%-90%区间的问题定为B类问题,即次要问题,作为次重点管理;将其余累计频率在90%-100%区间的问题定为C 类问题,即一般问题,按照常规适当加强管理。

五: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1、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

工的措施报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备案。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

人生产和使用。对于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人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3、当某个阶段施工时间超过半年时,合规性评价不少于一次。项目工程结束时应针对整个项目工程

进行系统的合规性评价。公司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

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

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

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8、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

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

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0、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1、105个工作日以下是轻伤,以上是重伤;1-2人死亡是重大伤亡事故,3人以上是特大伤亡事故。

12、安全事故报告时限,现场立即报本单位负责人,民报官不超过1小时,官报官不超过2小时。

1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

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5、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事故统计

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7日内,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汇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予以完善。经查实的瞒报、漏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后24小时内,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进行填报。

16、市区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不低于1.8米。

17、100人以上的临时食堂设置隔油池。

18、白天噪声70 夜间55。晚上10点至早上6点。

19、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 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 9m,每间宿舍

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床铺不超过2层。

20、厕所蹲位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米,超过8层的建筑每隔4层设置临时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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