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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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解读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解读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解读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从保险合同的承保和理赔活动中收取的保费收入,以及保险公司其他经营活动形成的资金。

而保险公司则需要将这些资金有序地运用到各种投资项目中,以实现资产增值和风险分散。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限制是指国家对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投资于其中一特定领域或项目的比例进行规定。

这一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的运用风险分散,不得将全部资金集中在其中一领域或项目中,以免造成过度风险集中。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资金运用比例,以确保保险公司的资产安全。

此外,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还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项目的监管要求。

根据国家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等多种投资项目。

但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在投资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投资安全和合规性。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险行业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政策可以保护保险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通过限制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和规范投资项目,可以防止保险资金过度流入高风险领域,降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

其次,该政策可以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保险资金是保险公司的重要资产,合理运用保险资金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增加资产收益,提高偿付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的实施可以规范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行为,帮助保险公司合理分配风险和收益,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最后,该政策还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资金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运用保险资金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效率。

通过对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和投资项目的监管,可以引导保险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重点领域,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的实施对于保护保险资金安全、促进保险公司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发挥保险资金的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7•【文号】保监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4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更好地贯彻落实《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运用办法》)等监管规定,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运用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控制,是指对被投资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者能实质性决定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形。

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股权投资,按规定事后报告。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保险公司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业务,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在保险机构建立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统一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同一集团内部建立了专业团队的保险公司,仍应当作为申报和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行投资、自担风险,且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二、《资金运用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

具体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获得备案后,该机构再发行投资标的、交易结构、偿债来源、信用增级和流动性安排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的产品时,按规定事后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目前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监管,提高保险行业风险管理水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规范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监管,减少风险,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该通知的总结和分析。

保险资金是由保险公司收取的来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费,其运用比例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投入于不同资产类别的比例。

保险公司通过运用保险资金获得收益,并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来提供保险服务。

然而,不合理和过度的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可能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影响其偿付能力,给投保人带来潜在的损失。

因此,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该通知,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风险可控、流动性合理、收益稳定、合法合规。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可持续性,保证投保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合理配置保险资金,避免过度集中于一些特定资产类别,提高资金的分散度和抗风险能力。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审查,确保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资金运用的需求。

该通知还强调了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要求。

股权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收益和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过度投资股权可能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暴露,导致资金管理不稳定。

因此,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需符合一定的资金运用比例和投资期限限制。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加强对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提高股权投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监管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力,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评估,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险公司合规经营、风险可控。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和运用情况,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投保人的信任和参与意识。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的运用,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这一通知旨在提高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促进保险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比例的监管。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优化资金投资结构,合理控制运用比例,确保资金安全。

首先,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管理,根据公司规模、发展阶段和资本实力等因素,设置合适的投资比例上下限。

其次,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的审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此外,要强化资金流动性管理,保证资金按时按量到位。

通知提出了保险资金运用的三个核心原则。

第一,投资收益和保险责任之间应保持合理的平衡。

保险公司在运用资金时,应注重风险收益的平衡,不能一味地追求高收益,应将保险责任放在首位。

第二,运用比例应与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相匹配。

保险公司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投资比例,以确保偿付能力的稳定。

第三,运用比例应与所投资项目的风险相匹配。

保险公司要根据项目的风险水平,设置恰当的投资比例,防范投资风险。

通知还明确指出了保险资金运用的重点领域和限制项。

重点领域包括支持实体经济、保障民生、促进创新和发展农村等。

保险公司要优先考虑这些领域的投资项目,并加强对这些项目的跟踪管理。

而对于一些高风险、高杠杆、高波动性的投资领域和项目,通知明确规定了限制项,要求保险公司在运用资金时要做好风险评估,并控制运用比例,减少风险。

通知还强调了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定期评估审查资金运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相应的惩戒机制,对于违规运用资金的保险公司给予处罚。

总的来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这一通知对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合理控制运用比例,优化资金投资结构,确保资金安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一)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好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主动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

(二)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稳健审慎、独立运作,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三)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

同时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借助公开渠道查询、书面问询、大数据识别等方式方法,及时核验、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

保险监管第五章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保险监管第五章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保险监管第五章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资金是指保险企业从保费、投资收益等渠道所获得的资金。

保险资金作为保险企业的核心资源之一,其运用的监管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首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稳定性和收益性的原则。

这意味着保险企业在运用保险资金时要确保资金的安全,确保能够及时满足保险赔付的需要,同时要平衡资金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其次,保险监管机构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合规要求。

根据《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企业在运用保险资金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投资比例、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此外,保险企业还需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会对企业及被保险人造成损失。

再次,保险监管机构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措施。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监管机构有权对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保险监管机构还可以要求保险企业进行相关的报告和披露,以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最后,保险监管机构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范围和限额。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国债、企业债券、股票、基金、房地产等资产类别,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保险监管机构还对不同类型的保险企业设置了不同的投资限额,以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总体而言,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主要包括制定基本原则、合规要求、监管措施和投资范围限额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运用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还需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以提升监管的效果和公信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1月24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投资标准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保险资金安全,并确保保险公司按照合规的原则运作。

首先,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规定主要包括投资范围的限制和投资比例的控制。

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通常包括国债、金融机构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不动产等,但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投资标的和比例。

例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至少80%的长期险和65%的非长期险原则性投资于存款、债券、股权等流动性较好、风险相对较小的资产。

其次,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标准有明确的要求。

保险公司在投资决策时,必须坚持风险和收益平衡的原则,并根据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确定合适的投资组合。

此外,监管部门还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风险管理、资产负债表的监测和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完善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管理措施,并定期报告投资状况和资产负债表等信息。

第三,监管部门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保险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框架和风险评估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风险监测、资产减值测试和风险报告等工作。

此外,监管部门还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最后,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保险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的投资信息,包括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收益情况等,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投资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此外,监管部门还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内外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保险资金的运用情况。

综上所述,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涵盖了投资范围的限制、投资标准的要求、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保险资金的安全,确保保险公司按照合规的原则进行资金运用,从而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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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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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 行办法》(保监发 [2012] 58号,2012年7 月16日)
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 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 (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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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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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出资人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 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 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 股权(通过购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 通知》(保监发 基金等金融产品)。 [2012]59号,2012年7月 25日)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 的母基金。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 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 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 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 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1、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具备完善的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在一级市场投资优先股,应当由董事会或者 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在二级市场投资优先股,应当制定明确的逐级授权制度。 2、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具有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等级。 3、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建立内部信用评估机制,制定授信制度和信用评估方法,明确可投资优先股的 内部信用等级。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符合内部信用评估要求。 4、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按照发行方对优先股权益融资工具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分类,分别确认为权 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纳入权益类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管理。 5、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定进行估值,在市场交易不活跃且其公允价值无 法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投资成本估值。 6、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在投资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 信息。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1、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2、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 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4、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5、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 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2、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3、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4、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5、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 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6、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1、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 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 末总资产的10%。 2、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 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投资下列品种: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境外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 2、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3、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 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 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9
金融产品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 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保监发[2012] 91号, 2012年10月12日)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 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 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 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投资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 基金按投资标的分为:货币市场基金(属流动 行办法》(保监会令 性资产)、债券型基金(属固定收益类资产) 2014年第3号,2014年4 、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后两者属权益类 月18日) 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 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 票投资规模和比例。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保险 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创业板 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具备股票投资能力;不具 备股票投资能力的公司,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 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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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 暂行办法》(保监发 [2010]80号,2010年9月 5日); 不动产投资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 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 通知》(保监发 [2012]59号,2012年7月 25日)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 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保险资金可以投 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6
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中国境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 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 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 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 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 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包括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和 项的通知》保监发 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 [2014] 80号,2014年10 优先股,也可以委托符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 月17日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管理人投资优 先股。保险机构投资优先股,应当具备相应的 投资管理能力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约束条件和要求
序号 运用类别 规章通知 通知内容 办理/投资/禁止要求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1、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2、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3、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1、保险公司投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 2、保险公司投资有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无担保非金 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 3、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中央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比例;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 品种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40%;投资 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同一保险集团的保 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 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4、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投 资关联方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20%。 5、保险公司委托多个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的债券,其投资余额应当合并计算,且不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投资比例。 6、 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非寿险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等独立账户或产品,其投资债券的余额,不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 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除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 的通知》(保监发 款之外的银行存款纳入投资账户管理,严格执 [2014] 18号,2014年2 行授信评估、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制度。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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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 行办法》(保监发 [2010]79号,2010年9月 5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 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 通知》(保监发 [2012]59号,2012年7月 25日)
股权,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 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出资人 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 股权(通过购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 基金等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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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 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 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保监发 [2014] 1 号,2014年1月7日)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一年度内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2、最近一年度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4、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1、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 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 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2、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将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纳入股票资产统一计算比例。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包括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 、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1、3、5、7、8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 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2、4项的限制。 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 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其中,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 企业股权。保险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 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 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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