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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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八月

目次

1 总则 (1)

2 矿山地质测量 (1)

3 资源储量分类 (2)

4 资源储量估算 (2)

5 资源储量损失 (3)

6 回采率 (4)

7 资源储量报销 (4)

8 矿山资源储量台帐 (5)

9 矿山储量年报 (6)

10 附则 (6)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和损失率计算 (8)

附件2 煤炭储量损失及损失率计算 (10)

附件3 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 (15)

附件4 设计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 (16)

附件5 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帐(表)格式 (17)

附件6 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表)格式 (18)

附件7 矿石损失统计台帐格式 (19)

附件8 矿山储量年报编写格式 (20)

1 总则

1.1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1.2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

1.2.1 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1.2.2 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

1.2.3 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1.2.4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优化各类参数,做到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又能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

1.2.5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图纸与管理台帐。

1.2.6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

2 矿山地质测量

2.1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2.2 矿山测量

2.2.1 矿山测量是矿山企业的基础性技术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地上、地下工程施工测量,测绘采掘(剥)工程图,绘制矿体几何图,对采掘工程的数量和质量、采矿量和矿石损失贫化等进行统计和监督。必要时测绘矿区大比例尺地形图。

2.2.2 矿山测量统一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西安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

2.2.3 矿山控制测量和工程测量的方法、精度和误差执行相应矿种矿山测量规程的有关规定,如《煤矿测量规程》(原能源部1989年制定发布)、《岩金矿山测量规范》(原国家黄金管理局1989年制定发布)等。没有相应矿种测量规程(范)的可参照《采矿手册》(第一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88年)中矿山测量部分执行。

2.3 矿山地质

2.3.1 矿山生产勘探的方法、手段和技术要求执行相关矿种地质勘查规范。没有地质勘查规范的矿种在固体矿产勘查总则的指导下,参照相近矿种的勘查规范执行。

2.3.2 凡与资源储量估算有关的采掘、勘查工程应进行地质编录,并绘制相应图件。其内容和格式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没有标准、规范的,可参照《采矿手册》(第一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88年)中矿山地质部分执行。

2.3.3 按照相关矿种采样工作的一般要求采集各类样品,相关矿种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采矿手册》(第一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88年)中矿山取样部分执行。

2.3.4 样品测试分析一般应有分析化验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按要求进行内、外检。

3 资源储量分类

3.1 资源储量的分类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相关文件。

3.2 生产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内的探明和控制的资源储量为基础储量;设计开采范围以外的查明资源量为内蕴经济资源量。未进行正规设计的正在开采矿山,采矿许可范围内查明资源量视为基础储量。

4 资源储量估算

4.1 资源储量估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4.2 当地质勘查报告采用垂直断面将矿体划分成若干个矿块并估算其资源储量时,矿山须改用水平断面将矿体分层并估算其资源储量;当地质勘查报告矿块划分与开采方案不一致时,应按照开采方案划分的矿块重新估算资源储量。因重算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记入重算增减。

4.3 矿山基建时应根据井巷工程所揭露的地质情况修编有关图件,若矿体资源储

量估算参数(厚度、面积、品位等)发生变化,变化部分应重新估算资源储量。基建坑道带矿量应从资源储量中扣除。

4.4 矿山应按照开拓水平将资源储量划分为开拓或未开拓两部分。若没有增加探矿工程,未开拓部分资源储量一般不变;若增加了探矿工程,应重新估算资源储量,其变化量记入勘查增减。因生产勘探或开采等发生储量变化,应按照矿山开采的实际情况,适时估算资源储量。当矿山开拓新水平时,新开拓阶段(或台阶)的资源储量应从未开拓部分转入开拓部分,以避免开拓部分各类储量误差推移积累到未开拓部分。

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计算以开拓矿量为基数,金属、非金属矿山一般允许范围如下:

(1) 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相对误差≤20%;

(2) 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的相对误差≤30%。4.5 矿床工业指标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中估算资源储量一般沿用地质勘查报告使用的工业指标,因矿山内、外部条件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工业指标的,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并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的要求编写核实报告,履行评审备案手续,进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变更登记。

4.6 露天开采矿山应每年在矿山资源储量估算图上估算年度采掘范围内矿体采空部位的资源储量,并填记资源储量表与台帐。

地下(井工)开采矿山应在分段(分层、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及时进行分层(工作面)的回采地测编录和资源储量损失计算,估算结果记入相应台帐。4.7矿山闭坑应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根据《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履行评审备案程序,进行残留(停办)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5 资源储量损失

5.1 矿山资源储量损失率是反映矿山资源利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矿山应正确测量、统计、计算矿山资源储量及损失量的情况。

5.2 资源储量损失的计算范围,一般指从采场开采至回采结束,将矿石运出坑口

(露天采场)的整个采、出矿过程。

5.3 资源储量损失的计算单位,坑采一般以采场(矿块)为基本估算单位,并按同一采矿方法进行估算和汇总;露天开采应按开采台阶、分工作面进行估算和汇总。

5.4 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为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

5.4.1正常损失包括:①根据开采设计所确定的损失率指标,在其允许范围内的资源储量损失;②按设计不予采出的资源储量损失。

5.4.2非正常损失包括:①因地质、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安全条件等不能开采的资源储量损失。②矿井设计或生产设计不合理造成的资源储量损失。

5.5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分类及损失率的计算见附件1;煤矿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及损失率计算见附件2。

6 回采率

6.1 回采率是矿山开采过程中资源储量开采消耗情况的直接反映,是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6.2 回采率与损失率的关系是:回采率(%)=1-损失率(%)。

矿山应通过正确计算损失率来计算回采率。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过程中,不能直接用产量/动用储量来计算回采率。

6.3 金属非金属矿山以矿块作为回采率考核单元;煤炭矿山以采区作为回采率考核单元。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回采率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回采率为考核标准。

7 资源储量报销

7.1 根据资源储量损失的分类,其报销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2 属于正常损失报销的,每年随矿山储量年报,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销。

7.3 属于非正常损失报销的,在中段(阶段、采区)结束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附资源储量损失报销材料。未获批准前,矿山不得废除坑道及其他工程和设备。

矿山报销非正常损失应提供以下材料:

(1)拟报销资源储量分布地段开采情况与地质勘查对比资料;

(2)拟报销资源储量的巷道或采场塌落、涌水或其他情况的说明;

(3)资源储量损失的详细原因说明;

(4)拟报销资源储量分布地段的平面、剖面地质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及其他有关图件;

(5)申请报销资源储量估算表。

8 矿山资源储量台帐

8.1矿山资源储量台帐是全面、准确反映矿山企业资源储量情况的基础资料,是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基础。矿山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及时修改、更新台帐的各项内容。

8.2查明资源储量台帐

查明资源储量台帐应将地质勘查提交的资源储量详细登记。经多次进行地质勘查的矿床,应依次分别登记各次勘查的资源储量增减及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不同矿石(工业、自然)类型、矿石品级、煤类的各类基础储量、资源量亦应分别登记;附记各次勘查的范围(拐点坐标)、标高、工程间距、采用的工业指标和资源储量估算参数。

查明资源储量台帐的格式可参照附件3制定。

8.3开采设计资源储量台帐

开采设计台帐是根据矿山开采设计编制的,应按设计期次依次登记,并依照设计计算的详细程度,按资源储量类型、矿石类型、品级或煤类以及阶段(中段)、矿块、设计境界内、外资源储量分别登记。附记境界范围(平面坐标和标高)、设计时间、所依据的勘查报告、设计批准单位等。

开采设计资源储量台帐的格式可参照附件4制定。

8.4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资源储量变动台帐是基于国家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表编制的,要求全面记录保有、开采、损失、查明以及重算引起的各类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并按开采单元和开采年限分别建立资源储量变动台帐,记录阶段(终端、片盘)的、矿块(房)的、矿体和矿床的资源储量变动情况及历年的资源储量变动情况。不同矿石类型、品级或煤类应分别登记。

资源储量变动台帐的格式可参照附件5制定。

8.5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

一个开采单元开采结束,应计算其采空部位的地质矿量,编制资源储量比较

台帐。该台帐是对“查明资源储量”、“设计资源储量”、“实际资源储量”和报销资源储量进行比较的综合资料,是探采对比与资源储量最终核实的基础。

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的格式可参照附件6制定。

8.6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帐

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帐是矿石损失管理工作的成果,是矿山开采过程中资源储量利用程度的基础信息资料,也是核定、考核矿山回采率指标的基础资料。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帐分别按月、季、年进行统计,并分别对采场、阶段(终端)、采区(坑口)和矿区的矿石损失率的计划与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矿石损失统计台帐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可参照附件7制定。

9 矿山储量年报

9.1《矿山储量年报》正文内容应包括:

(1)累计查明资源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

(2)保有查明资源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

(3)当年动用(采出和损失)资源储量;

(4)当年勘查增减及重新计算增减的资源储量;

(5)矿石质量变化情况;

(6)下一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

(7)其他与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问题。

9.2《矿山储量年报》附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内容应包括:

(1)矿山储量开采现状;

(2)当年采空区分布;

(3)下一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分布地段;

(4)保有资源储量及类型分布。

9.3 矿山按照规定填报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中相关矿山储量数据,应与《矿山储量年报》中的数据一致。

10 附则

10.1 小矿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技术要求可适当简化,但至少应满足下列要求:10.1.1 没有地测机构的小矿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年度资

源储量动用情况开展地质测量工作。

10.1.2每年至少施测一次。对于顶、底板不稳定或采用充填法采矿、全面垮落法处理采空区的矿山以及其它不及时施测就难以取得地质测量数据的矿山,应及时施测。

10.1.3 矿山控制测量,主、副井和主要运输大巷测量应用全仪器法,其他采矿工程可用半仪器法测量。无论用何种方法,其测量精度必须满足有关矿种测量规程的要求。

10.1.4 当年的探采矿工程应进行编录,并采测必要的样品,为准确估算资源储量奠定基础。

10.1.5 资源储量估算至少应包括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本年度动用资源储量、采出资源储量和损失资源储量。

10.1.6 矿山储量年报内容可适当简化,至少应附资源储量估算图、采剥(露天开采)或采掘(井下开采)现状图和固体矿产资源报表。

10.2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小矿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技术要求具体实施办法。

10.3 矿山企业可根据本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和损失率计算

1 资源储量损失

1.1 资源储量损失指采矿过程中,采下或未采下损失在矿坑或露天采场内的资源储量。

1.2 资源储量损失率指资源储量损失量和动用地段内资源储量比值的百分数。1.3 资源储量损失分类

1.3.1 开采损失

开采损失指在采矿过程中与采矿方法、采准、回采和出矿作业质量有关损失的资源储量。分为:

①未采下损失:回采范围内未能采下和不能回采的资源储量;

②采下损失:已落矿但未能放出或运出采场的资源储量。

1.3.2 非开采损失

非开采损失指与采矿方法和采矿作业质量无关损失的资源储量。主要包括:

①因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安全条件等不能开采的资源储量;

②因保护地面和地下工程设施的永久性保安矿柱。

2 损失计算的基本要求

2.1 资源储量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从采场采准切割开始,经回采、充填到放矿结束,将矿石运出坑口(或露天采场),整个过程的资源储量损失。

2.2 地下开采以采场为计算单元。采场出矿结束后,累计历次各分层计算结果,按回采步骤,分矿房、矿柱计算、汇总整个采场的损失率。露天开采按回采工作面分别计算损失率,再按矿段和阶段计算、汇总损失率。

2.3 取准、取全损失率计算的原始数据,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2.3.1 采场地质品位、地质矿量和其他地质参数,应以该采场地质储量计算参数为准。

2.3.2 采用直接法计算时,应以采场地测实测验收、地质取样和地质编录为依据,按采场回采编录,计算采下的矿石量、废石量及未采下损失的矿石量。

2.3.3 采用间接法计算时,应以采场出矿取样(采场底部结构工程出矿取样、矿车取样)和出矿计量(直接计量、矿车计量)的连续统计数据,求得出矿品位和

出矿量。出矿量应按月与选厂实际处理矿量进行校正。当围岩有品位时,围岩品位应参加计算。

2.4 矿山地测机构应随着回采工作,在分段(分层)回采结束后,及时进行分层的回采地测编录和矿产损失计算(一般不超过5m回采高度)。并将回采界线、资源储量损失计算边界、计算时间,标明在采场或其他综合编录图纸上。

2.5 共生矿产应分别计算;伴生矿产只计算主矿产的损失率。

2.6矿山应按不同的采矿方法、回采步骤,分中段(阶段)、坑口(采区),分别按季度、年度汇总损失率。

3 损失率的计算方法

3.1直接法计算

P=(D1+D2)/Q×100%

P---资源储量损失率;D1---采场未采下损失量;D2---采场采下损失量;Q----采场地质矿量;

3. 2间接法计算

P间=[1-T/Q×(C-C2)/(C1-C2)] ×100%

P间----间接资源储量损失率;T----采场出矿石总量;Q----采场地质矿量;C-----采场地质品位;C1----采场出矿品位;C2----采场围岩品位。

附件2

煤炭储量损失及损失率计算

1 煤炭储量损失的分类

1.1 煤炭储量损失分为设计损失及实际损失两种。根据各有关部门对储量损失分析和计算上的不同,它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1.1 按损失发生的区域分类,可分为:

(1)工作面损失;

(2)采区损失;

(3)全矿井损失。

1.1.2 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可分为:

(1)与采煤方法和装备水平有关的损失;

(2)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

(3)落(放)煤损失;

(5)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6)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

(7)受开采技术条件限制而造成的损失。

1.1.3按损失的形态分类,分为:

(1)面积损失;

(2)厚度损失;

(3)落煤损失。

1.2 设计损失是指根据煤层赋存条件、不同的采煤方法,为了保证开采工作的安全经济,在开采设计时,规定允许永久遗留在地下的那部分资源储量。设计损失分为:

1.2.1设计工作面损失,包括:

(1)设计规定的与采煤方法和装备水平有关的损失;

(2)落(放)煤损失。

1.2.2设计采区损失,包括:

(1)设计工作面损失;

(1)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和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

1.2.3设计全矿井损失,包括:

(1)设计采区损失;

(2)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3)设计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

1.3 实际损失,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

1.3.1实际工作面损失,包括:

(1)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包括:

A)面积损失:

a)按设计规定实际留设的小块煤柱和煤垛;

b)刀柱式采煤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煤柱;

c)长壁式采煤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带间煤柱。

B)厚度损失:

a)工作面内实际留设的护顶、护底煤;

b)因煤层顶、底板条件或设备支护高度限制,而丢失的顶、底煤;

c)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在设备支护高度范围外实际丢失顶、底煤,保护最小支护高度的整层煤和大于最大支护的顶、底煤;

d)分层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实际留设的煤皮假顶煤;

e)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时,其工作面初采、未采及上下端头“三角区”的顶、底煤。

(2)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指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遗留在老塘内的煤量。

(3)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即不合理损失):

A)面积损失:

a)工作面内因冒顶另开切眼造成的损失;

b)工作面内由于水、火等灾害造成的损失;

c)工作面内未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造成的损失;

d)工作面未采至终止线造成的损失;

e)刀柱、掩护支架等采煤方法,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规定部分的损失。

B)厚度损失:

a)工作面内未规定留设而实际留设的护顶煤;

b)分层开采时,未按层位开采而丢失的煤;

c)具备分层条件,但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而整分层丢失的煤量;

d)工作面未达到规定的采高而丢失的顶、底煤。

1.3.2 实际采区损失,包括:

(1)实际工作面损失。

(2)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指采用某种采区巷道布置方式时,为了运输、通风、安全的需要,允许损失掉的资源储量。包括:

A)面积损失:

a)由于某种原因,采取措施也无法采出的采区巷道(如运输巷、回风巷、上、下山、中间巷、溜煤眼等)保护煤柱;

b)由于某种原因,采取措施也无法采出的采区之间的隔离煤柱和采区内阶段之间留设的煤柱。B)厚度损失,主要指采区巷道顶、底部丢失的煤量。

(3)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采区损失。

A)面积损失:

a)采区内由于违反开采程序造成的损失;

b)各类煤柱超过规定尺寸的损失;

c)采区内巷道冒顶造成的损失;

d)采区内因水、火等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e)设计未作规定或已规定必须采出,但没有充分理由而放弃不采的块段。

B)厚度损失:

a)采区巷道内超过规定尺寸的顶、底煤;

b)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在采区巷道内遗留下来的煤量。

1.3.3 实际全矿损失

(1)实际采区损失。

(2)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指由于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目前技术水平确实无法开采的局部地区的资源储量。包括;

A)在开拓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的煤层或块段:a)地质构造极为复杂;

b)煤层极不稳定或处于临界最低可采厚度的不稳定的薄煤层;

c)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

B)开采范围内,由于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在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留设的安全煤柱或狭小块段,包括:

a)遇到影响开采的断层或褶曲,需要留设的煤柱煤量;

b)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或含水小窑并有突水危险,经采取措施仍无法解决,从而留设的防水安全煤柱;Cc

c)由于岩浆岩侵入、古河床冲蚀、陷落柱、自燃烧变区等的影响,使局部煤层受到破坏或煤质变差,不能开采,从而留设的煤柱资源储量;

d)断层密集带、断层间的狭长块段或断层三角煤。

(3)实际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包括:

A)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工业广场煤柱;

B)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主井、副井、风井井筒保护煤柱;

C)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为全矿井或为一个以上采区服务的大巷(集中运输大巷、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道、中央石门、集中下山等)保护煤柱;

D)设计规定的永久性“三下”煤柱);

E)井田边界等安全隔离煤柱;

F)地面水系及冲积层或积水老窑的防水煤柱;

G)断层、封孔质量较差的钻孔附近的防水煤柱。

2 损失率

2.1 损失率是指在某开采范围内,损失的资源储量,占该范围内全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2.2 损失率分为设计损失率和实际损失率。设计损失率是根据设计规定的损失量所计算的损失率;实际损失率是根据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所计算的损失率。设计损失率和实际损失率,都可以分为工作面损失率、采区损失率和全矿井损失率。

2.3 损失率计算方法

2.3.1 实际工作面损失率

(1)实际工作面损失率应根据实测数据计算:

工作面损失率(%)=工作面损失量/(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损失量)×100% (2)当采用垛式、仓房式采煤方法时,以下式计算:

工作面损失率(%)=工作面损失量/工作面动用储量×100%

2.3.2 实际采区损失率

(1)实际采区损失率根据实测数据计算:

采区损失率(%)=采区损失量/(采区采出量+采区损失量)×100%

(2)当采用垛式、仓房式采煤方法时,以下式计算:

采区损失率(%)=采区损失量/采区动用储量×100%

2.3.3实际全矿井损失率

(1)实际全矿井损失率根据实测数据计算:

全矿井损失率(%)=全矿井损失量/(全矿井采出量+全矿井损失量)×100% (2)当采用垛式、仓房式采煤方法时,以下式计算:

全矿井损失率(%)=全矿井损失量/全矿井动用储量×100%

附件3

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

所属矿区名称:所属矿区(井田)-矿山编号:组织机构代码:采矿许可证号:矿种:资源储量单位:

15

附件4

设计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

所属矿区名称:所属矿区(井田)-矿山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矿种:资源储量单位:

16

附件5

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帐(表)格式

所属矿区名称:所属矿区(井田)-矿山编号:组织机构代码:采矿许可证号:矿种:资源储量单位:

计算机文件名称 : 制表人: 年月日

17

附件6

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表)格式

所属矿区名称:所属矿区(井田)-矿山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矿种:资源储量单位:

18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八月

目次 1 总则1 2 矿山地质测量 1 3 资源储量分类 3 4 资源储量估算 3 5 资源储量损失 5 6 回采率6 7 资源储量报销 6 8 矿山资源储量台帐7 9 矿山储量年报 9 10 附则10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和损失率计算12附件2 煤炭储量损失及损失率计算15 附件3 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22 附件4 设计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23 附件5 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帐(表)格式24 附件6 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表)格式25 附件7 矿石损失统计台帐格式26 附件8 矿山储量年报编写格式27

1 总则 1.1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1.2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 1.2.1 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1.2.2 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 1.2.3 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1.2.4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优化各类参数,做到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又能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1.2.5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图纸与管理台帐。 1.2.6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 2 矿山地质测量 2.1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加强矿政管理 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水平

加强矿政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水平 根河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8月23日) 尊敬的自治区检查组各位领导: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区矿山储量监测年报和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内国土资电发〔2011〕69号)精神和具体要求,现就我市矿山储量检测和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做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自发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内国土资发〔2004〕124号),特别是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等规定以来,我市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在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下,以瞄准着力点、再上新台阶为目标,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使储量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社会及矿山企业对储量和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科学、节约、合理利用资源,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意识进一步增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出现了新局面。 一、抓整改、促提高,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我市现有各类矿山4个,其中金属矿山2个,非金属矿山2个,自治区级发证的2个,市级发证2个。按照国土资

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要求,我市认真加强了规范资源储量管理,做好储量报告和评审、备案、登记工作,对矿山企业办证、换证、年检、储量把好第一关,做到对没有提交正规地质报告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受理上报年检和换、发采矿证工作。 二、加强领导,广泛宣传 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是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性好转的迫切需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摸清矿山企业每年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为监督矿山企业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开展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对我市的矿山企业建立资源储量动态台帐,完善矿山企业占用资源储量审核、消耗和损失资源储量报销、闭坑资源储量注销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对矿山企业的不断宣传,使矿山企业充分认识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储量管理工作,促进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 三、加强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为了保证该项工作落到实处,自去年以来我局对矿山储量管理工作集中进行了多次检查:一是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检查验收时一并检查,二是结合矿山企业年检时一并检查。三是定期对企业开采及储量消耗情况进行巡查,

矿山资源动态储量管理要求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八月

目次 1 总则 (1) 2 矿山地质测量 (1) 3 资源储量分类 (3) 4 资源储量估算 (3) 5 资源储量损失 (5) 6 回采率 (6) 7 资源储量报销 (6) 8 矿山资源储量台帐 (7) 9 矿山储量年报 (9) 10 附则 (10)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和损失率计算. 12 附件2 煤炭储量损失及损失率计算 (15) 附件3 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 (22) 附件4 设计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 (23) 附件5 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帐(表)格式 (24) 附件6 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表)格式 (25) 附件7 矿石损失统计台帐格式 (26) 附件8 矿山储量年报编写格式 (27)

1 总则 1.1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1.2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 1.2.1 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1.2.2 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 1.2.3 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1.2.4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优化各类参数,做到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又能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 1.2.5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图纸与管理台帐。 1.2.6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 2 矿山地质测量 2.1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河南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2008

河南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五条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3.国务院(1987)《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4.国务院(2005)《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5.国务院(2005)《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度,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6.国土资源部(2003)《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国土资源部〔2006〕87号《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 第二节本技术指南引用技术规范 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3.《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 4.《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 5.《矿种勘查规范》(DZ/T0l99-2002、DZ/T0209-2002); 6.《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 7.《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06〕109号); 8.《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9.其它有关固体矿产地质编录、采样、资料综合整理规程与规定。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国土资源部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资源(储)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地测科 2013年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矿工业技术政策》,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储量保密制度,地质储量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回采率分析检查制度和储量核减审批制度。 3、参加审查水平延伸设计、开拓、采区及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审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等相关会议,其掌握情况,对开采部门进行业务监督。 4、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加强边角煤的回收,将边角煤的回采列入正式计划。 5、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是缓和采掘接续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搞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各部门负责人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教育职工珍惜国家煤炭资源,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6、回采率是煤矿主要技术指标之一,在计划、设计、回采过程中,要按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标准编制回采率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7、在制定计划和生产过程中,不允许有采厚丢薄、采易丢难、吃肥丢瘦等浪费煤炭资源的行为发生。 8、国家煤炭资源回收率标准: ⑴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

⑵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9、煤层最低可采厚度0.8米,最高灰分40%,凡超过该指标时,由地质组向总工程师汇报后,向上级办理储量注销或报损手续。 10、各种煤柱: ⑴工业广场煤柱要按设计标准严加控制,不得任意扩大,一般应在无煤带建立居民区和其它建筑,塌陷区村庄需搬迁时,应迁建在无煤带或标定的已采区,避免二次搬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留设煤柱时,必须经上级批准。 ⑵对过去由多种原因丢弃的残煤或煤柱,在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应积极进行复采,以延长矿井寿命,减少资源损失。 11、积极试验和推广沿空送巷、沿空留巷、对拉工作面等无煤柱开采方法,从而取消或减少溜子巷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和大巷煤柱。 12、回采工作面开采前必须有作业规程,并按测量组组根据设计圈定范围正规开采。在回采过程中,不得随意缩短溜子。如确因条件变化需改变原来的采煤方案时,应由采煤队技术员提出理由,经有地质组储量管理人员参加的技术性会议确定,由总工程师和矿长同意后方可执行新的采煤方案,否则应追究责任,限期恢复原来采法。 13、煤层必须一次采全高,不准丢底或留顶煤,在回采工作面内禁止留设小煤柱。如确因条件变化需留设时,应由采掘区队技术员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有地质组储量管理人员参加的技术性会议决

非煤矿山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2) 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6) 安全机构设臵管理制度 (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8) 安全会议管理制度 (9) 安全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 (10) 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管理制度 (12) 标准化系统管理评审制度 (14) 供应商与承包商管理制度 (15) 安全认可与奖励制度 (17)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18)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22)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与审批制度 (23) 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 (24) 培训需求识别与分析制度 (25)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7) 设计管理制度 (28) 采矿工艺管理制度 (30) 运输系统管理制度 (31) 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 (32) 防排水系统管理制度 (34) 防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35)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36) 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38)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40) 穿孔作业管理制度 (41) 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43) 铲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5) 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 (47) 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9) 边坡管理制度 (50) 排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2)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4)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6) 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制度 (58)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管理制度 (61)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63) 安全检查制度 (64)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66)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69) 应急管理与响应制度 (71)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76) 安全绩效监测制度 (86) 标准化系统评价管理制度 (89)

江苏露采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技术指引

江苏省露采矿山 储量动态监测技术指南 1 总则 1.1 前言 为建立健全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加强矿山储量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202号),结合我省露采矿山储量监测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矿山企业和地质测量机构开展江苏省境内甲类矿产的露采矿山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矿山储量年报的编制、审查和验收。 1.2.2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可以参照本指南的要求从简进行。 1.2.3本指南要求不替代矿产地质勘查、矿山生产地质勘查及储量核实技术要求。 1.3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基本要求 1.3.1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应以经过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检测报告或上一年经审查验收的矿山储量年报为基础。对于资源储量家底不清的矿山,需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做地质工作,核实矿山资源储量,履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手续。

1.3.2地质测量工作应由具有矿山地质测量资质的地测机构进行。矿山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选择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双方签订并严格履行地质测量工作合同。 1.3.3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开采、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编写矿山储量年报。 1.3.4矿山储量年报内容包括:矿山累计查明和保有资源储量;当年开采和损失的资源储量;当年勘查、估算变化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的变化情况;当年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下一年拟开采动用资源储量等 1.3.5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当矿山形成的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时,矿山企业需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变更矿山储量登记统计库数据。 1.3.6 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计算以采准矿量为基数,一般允许范围如下: a)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可采储量(111)的相对误差:10%; b)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预可采储量(122)的相对误差:20%; c)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推断资源量(333×开采系数)的相对误差:30~40%。 1.3.7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应采用地质、测绘、资源储量估算等方面先进技术,鼓励矿山利用计算机技术和国土资源部认定的软件进行矿山生产及资源储量的管理。 2 引用标准或技术规范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 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生产技术部 二零一七年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矿工业技术政策》,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规定,结合 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储量保密制度,地质储量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回采率分析检查 制度和储量核减审批制度。 2.参加审查水平延伸设计、开拓、采区及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审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等相关会议,其掌握情况,对开采部门进行业务监督。 3.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加 强边角煤的回收,将边角煤的回采列入正式计划。 4.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是缓和采掘接续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搞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各部门负责人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教育职工珍惜国家煤 炭资源,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5.回采率是煤矿主要技术指标之一,在计划、设计、回采过程中,要按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标准编制回采率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 行督促、检查。 6.在制定计划和生产过程中,不允许有采厚丢薄、采易丢难、吃肥丢瘦等浪费 煤炭资源的行为发生。 7.国家煤炭资源回收率标准:

(1)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 75%。 (2)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 于93%。 8.煤层最低可采厚度0.8米,最高灰分40%,凡超过该指标时,由地质组向总 工程师汇报后,向上级办理储量注销或报损手续。 9.各种煤柱: (1)工业广场煤柱要按设计标准严加控制,不得任意扩大,一般应在无煤带建立居民区和其它建筑,塌陷区村庄需搬迁时,应迁建在无煤带或标定的已采区,避免二次搬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留设煤柱时,必须经上级批准。 (2)对过去由多种原因丢弃的残煤或煤柱,在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应积极进行复采,以延长矿井寿命,减少资源损失。 10.积极试验和推广沿空送巷、沿空留巷、对拉工作面等无煤柱开采方法,从而 取消或减少溜子巷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和大巷煤柱。 11.回采工作面开采前必须有作业规程,并按测量组根据设计圈定范围正规开采。在回采过程中,不得随意缩短溜子。如确因条件变化需改变原来的采煤方案时,应由采煤队技术员提出理由,经有地质组储量管理人员参加的技术性会议确定,由总工程师和矿长同意后方可执行新的采煤方案,否则应追究责任,限期恢复原来采 法。 12.煤层必须一次采全高,不准丢底或留顶煤,在回采工作面内禁止留设小煤柱。如确因条件变化需留设时,应由采掘区队技术员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有地质组储量管理人员参加的技术性会议决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13.地质组每年应根据补勘及生产中所获资料,对储量进行一次核实,并据此编制《矿井储量平衡表》、《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生产矿井储量损失量表》报上级部门审批。还应及时做好储量的报损、注销、或列入地质损失等上报审批工作。在日常生产中还应建立、健全有关储量管理的图、表、帐、卡等填报统计工作。

矿山资源管理办法

矿山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矿山资源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和利用矿山资源,保证矿山采掘(剥)工作正常进行,提高矿山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矿山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资源管理包括合理、高效、充分利用矿山资源;加强组织管理和技术进步,努力提高回采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矿石损失率和贫化率;优化采场生产秩序,为提高矿山综合效益服务。 第四条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生产准备矿量监督管理、矿石损失贫化监督管理、储量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矿山处是、公司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自有矿山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山管理部门分工要求 (一)制定矿山资源管理办法和矿山地质测量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公司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立项及方案审查,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 (四)矿山资源贫化、损失管理,三(二)级矿量动态监测

管理,地质储量管理和核销。 (五)矿山地质测量资料、图纸、台帐及相关的技术档案等专业基础工作监管。 第七条生产单位分工要求 (一)健全地测机构,配备地测人员。 (二)制定并执行矿山生产地质标准。 (三)提出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和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立项方案。 (四)配合地勘单位完成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工作。 (五)矿山生产中做好三(二)级矿量管理,矿石贫化、损失计划与管理,地质储量管理和核销。 (六)建立、完善、保管并上报各类图件、台帐、报表和报告。 第二章生产准备矿量管理 第八条生产准备矿量是根据矿山开采准备工程和地质工作程度不同所圈定和计算的可采储量,是编制矿山近期采掘 (剥)生产技术计划的依据。生产准备矿量在露天矿山划分为开拓、回采二级,在地下矿山划分为开拓、采准、回采三级。 第九条生产准备矿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定期核定和提出矿山生产准备矿量合理保有指标;按时计算和填报生产准备矿量实际保有量;掌握和分析生产准备矿量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监督、检查生产准备矿量管理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措施,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企业占用、消耗、损失矿产资源储量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储量台帐,组织编制和审核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单位为具备固体矿产勘查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和指导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审查第五条采矿权人每年一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是开采回采率考核、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

储量核实的依据。

第七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有和累计查明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 (二)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 (三)当年勘查、估算变化的资源储量; (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 (五)下一年度拟动用范围及其资源储量。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许可证发证书权限,组织专家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销论证材料进行集中审查,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核查的要进行实地核实。 第九条矿山企业要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矿山企业要将审查后的储量动态年度报告,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动态年度报告由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核销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因开采技术、地质条件、安全生产等原因,造成部分资源储量不能采出,应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储量损失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是指根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允许的损失量。

矿产资源管理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04-08 发布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章来源: 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矿业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自治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可以依法转让。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依法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治区实行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制度。有偿转让的地质成果,应当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二)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三) 负责地质环境的保护管理; (四) 负责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

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填报说明

附件3 登记号: 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 登记书 采矿权人: 填写人: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单位公章) 国土资源部监制

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填表说明 本登记书适用于登记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地下水及其它气体矿产以外的矿产停办(关闭)矿山时残留的矿产资源储量。 本登记书阴影部分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填写。 封面 登记号: 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编号、填写。采用13位阿拉伯数字。第1位表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类型,本登记书为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给定数字3;第2-7位表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8-9位表示年份;第10位表示办理登记手续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为1,省(区、市)、市(地、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分别为2、3和4;第11至13位表示本年度内在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顺序号。该登记号为唯一、永久编号,给定后不再变动;即使第2-7位对应的行政区名称和代码有变化,登记号中的该6位数字仍然不变,其变化前后的对应关系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统计表及数据库中设定。 采矿权人:填写采矿权的法人单位的名称,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准,填写全称。 填写人:填写采矿权人指定或委托的,承担填写工作的人员的姓名(或盖章)。 负责人:填写采矿权人法人代表的姓名(或盖章)。 日期:填写负责人签字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一、矿山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填写要求同封面。 通讯地址:填写采矿人所在地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填写采矿权人所在地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填写采矿权人的电话区号和电话号码。 E-mail:填写采矿权人的电子邮件信箱。 矿山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矿山名称。 经济类型:按《经济类型》(附录二)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矿区(井田)名称:填写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所依据的地质矿产资源储

山西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掌控矿山资源储量家底,促进矿山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储量年报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时应当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采矿权人委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按统一的技术规定、规程和要求,对当年开采的矿山定期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核查、审查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包括矿山储量检测、矿山储量核查、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审查确认的矿山储量年报是矿产资源储量

变更登记、矿业权延续登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的依据。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相关制度,统一发布有关技术要求;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全省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厅监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负责甲类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储量检测;负责乙类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组织对辖区内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第六条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机构和储量年报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必须符合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厅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储量年报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实行公告准入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矿山储量检测 第七条矿山储量检测,是指采矿权人按有关规定,对矿山占用量及每年开采、损失、核销、保有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测量,提交矿山储量年报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活动。 第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每年3月底前与具有资格的矿山地质测量机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大力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矿山企业办理资源储量报销、注销及停办矿山申请,必须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采用先进技术方法,规范服务、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的提供测量和年报编制等服务。 (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凡已进行过试点、条件较好的省(区、市)要全面推开;其他省(区、市)今年重点加强对煤、铁、铜、铝等重要矿产的动态监管,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到2007年底前,各省(区、市)要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 矿山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对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并在下一年1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6号)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00七年二月六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 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 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2.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 应用仪器或半仪器法实测,以正确圈定范围。 3.编录与采样

(冶金行业)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

(冶金行业)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

河南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 第壹章总则 第壹节、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壹的管理制度,按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五条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事先完成下列工作:(壹)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3、国务院(1987)《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4、国务院(2005)《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5、国务院(2005)《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且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度,……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6、国土资源部(2003)《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且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且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国土资源部[2006]87号《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第二节、本技术指南引用技术规范 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3、《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 4、《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 5、《矿种勘查规范》(DZ/T0l99-2002、DZ/T0209-2002); 6、《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 7、《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06]109号);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历史沿革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历史沿革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地矿行业的科学化管理、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同时政府制定规划政策也要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是掌握资源的家底,保证矿业经济的稳定发展。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储量管理一直是一直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加快,勘查技 术手段也不断提高,矿业市场越来越多元化,矿政管理面临的严峻的挑战。 本文主要通过文献法,矿山企业实地调研听取意见等方法获取资料,期间搜集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以及企业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文件,通过对比分析深入研究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历史变革。同时论文依托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程》的研究项目,广泛听取了专家在储量管理工作中的宝贵经验,以及对当前储量管理工作的看法。本文通过研究储量管理的发展历程,将矿业管理分为几个不同阶段。其中主要介绍了我国在储量评审和登记方面的发展概况。 从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成立,开始对储量进行规范管理以来,我国储量管理已经有六十余年的历史,在这期间,我国的矿产储量管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审批制度先是转变为评审认定制度,再之后是评审备案制度。反映了我国储量管理不断改革发展,精简政府职能的需求。同时还要现今的确权登记制度,反应了我国储量管理一步一步更加的科学规范化。因此本文着重研究了评审备案管理和当前的确权登记制度。 文章借助于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各地方国土资源厅出台的储量管理文件、法律法规等文本,以及各矿山企业施行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同时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深入研究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变革的每个阶段中,不同阶段的历史背景意义,我国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不同时间段政府职能的转变和需求,包括矿山企业和市场的诉求等。针对长期的储量管理的做简要的分析,为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能够有良好的管理体系提供相应的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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