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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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5]184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质[2005]184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4.2.1.2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4.2.1.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4.2.2.1 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 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1.6 其它有关事项。
6.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2.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2.2.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021年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74分延续注册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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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本题型共60道题】1.A市甲厂与B市乙厂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商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3乙厂支付货款 3万元。

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商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付款地点为B市「 C.交货和付款地点都为B市「 D.交货地点为B市,付款地点为A市2.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范畴和规模原则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B )万元以上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必要实行监理。

,A.「 B. 3000「 C. 5000「 D. 80003,依照《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应当对建筑行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承认。

A.专业监理工程师© B.总监理工程师「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建设单位4.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允许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涉及()。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拆迁等工作进度符合施工规定「 C.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详细办法。

D.委托监理工作正在进行招标5.依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A. 14「 B. 28“ C, 30「D. 606.依照《建筑法》,对于工期超过一年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领施工允许证前,到位资金原则上()。

「A.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20%侮B.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30%「 C.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40%「 D.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40%7.甲超越代理权使用乙公司合同专用章,在乙不知情状况下以乙明月与丙订立合同,上述状况丙并不知情,则此合同效力为()。

“ A.有效「 B.无效「 C.由甲决定与否有效「 D.由乙决定与否有效8.依照《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收费原则》,对设备购买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买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分别按()比例计入计费额。

0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0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制度

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制度

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监督的职责、程序和标准,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制度建设的目的和依据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顺利实施。

监督检查工作应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监督检查的主体和对象监督检查的主体通常包括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监督机构以及项目业主等。

监督对象则涵盖了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全面覆盖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

监督方式则应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听取汇报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标准监督检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既定程序执行。

具体包括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发出检查通知、开展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督促整改等步骤。

同时,监督检查的标准应与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保持一致,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轻微问题可现场指出并要求立即整改;重大问题则需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应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手段。

六、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为了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

七、制度的自我完善和更新监督检查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经验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变化、新要求。

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一份合理有效的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确保工程质量、防范风险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监督检查的行为,还为参与各方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是推动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工作日现场情况,检查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检查《中型以上工
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

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级人员和特种作业人
员取得考试合格证和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规章
制度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

4、审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
用计划情况。

5、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
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审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程序。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8、定期巡视检查高风险项目的运行情况。

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或临时停工;
10.审查整改结果;
11.向施工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12.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拒不停止施
工的情况。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

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6]47号)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6]47号)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6]4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实际需要;(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5、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指导书(二篇)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指导书(二篇)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指导书为加强我站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___号)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意事项告知如下:一、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一)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持下列资料到我站安全可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1、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4、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指导书》一式四份;(二)建设工程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共同签署自查意见,向我站申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

收到勘验申请后,我站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勘验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已确定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3、施工单位已结合工程特点编制了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完毕。

须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经专家论证审查合格。

4、施工单位已为工程项目制定了重大危险点源监控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施工单位已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符合规范要求;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符合规范要求。

经现场勘验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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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平日里根据工地情况对照检查)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
10.整改结果复查情况;
11.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12.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
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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