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责任认定
范本商业合作协议的终止和违约责任

范本商业合作协议的终止和违约责任商业合作协议是各方在商业活动中达成的一种合作形式,为保障各方的权益与义务,通常会明确约定合作的终止和违约责任。
本文将以范本商业合作协议为例,探讨合作协议的终止原因以及各方的违约责任。
一、合作协议的终止原因1. 双方达成一致:合作协议可以通过双方达成一致的方式终止。
双方可以协商决定终止合作协议,并书面确认双方的终止意向。
2. 合作期限到期:商业合作协议通常会规定合作的期限,一旦到期,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无需另行解除合同。
3. 严重违约情况:双方一旦发生严重的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严重违约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行为、重大违约行为等。
二、终止通知和程序1. 终止通知:当一方决定终止合作协议时,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终止通知,明确表达终止的意愿,并注明终止合作的具体日期。
2. 终止程序: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双方需要按照约定的终止程序进行操作。
例如,协议可能要求对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做出回应,或者进行补救措施等。
三、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的约定:商业合作协议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
这些责任可以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法律责任等,具体责任的承担方式可根据合作协议的具体情况进行约定。
2. 违约损失的计算:商业合作协议终止时,违约方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计算违约损失可根据实际经济损失、合作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或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3. 反诉权利:如果一方违约,对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受损方可以选择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四、解决争议的方式1. 协商解决:在商业合作协议终止或发生争议时,首先应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友好谈判,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减少争议的升级。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合作协议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是一种快速、经济、公正的解决争议方式。
3. 法律诉讼: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争议,各方有权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特许经营协议:2024标准加盟商权益与义务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特许经营协议:2024标准加盟商权益与义务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特许经营权授予1.1 特许经营权的范围1.2 特许经营权的期限1.3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2. 加盟商的义务2.1 加盟商的资格要求2.2 加盟商的经营规范2.3 加盟商的培训与考核3. 加盟商的权益3.1 加盟商的权益保障3.2 加盟商的产品供应3.3 加盟商的营销支持4. 技术支持与培训4.1 技术支持的提供4.2 培训的内容与方式4.3 培训的次数与期限5. 加盟费用与支付方式5.1 加盟费用的金额5.2 加盟费用的支付方式5.3 加盟费用的退还条件6.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6.1 合同终止的条件6.2 合同解除的程序6.3 合同终止后的权益处理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7.1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 7.2 争议解决的途径7.3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8. 合同的生效与修改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修改程序8.3 合同的续签条件9. 知识产权保护与保密9.1 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9.2 保密义务的履行9.3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期限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合同适用的法律10.2 争议解决的地域10.3 法律适用的一致性11. 其他条款11.1 合同的完整性11.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1.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2.1 合同签署的时间与地点12.2 合同签署的主体资格12.3 合同生效的证明文件13. 附件13.1 附件的名称与内容13.2 附件的效力与解释13.3 附件的补充与修改14. 尾巴14.1 合同的份数与保管14.2 合同的修改记录14.3 合同的签署人信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特许经营权授予1.1 特许经营权的范围1.1.1 特许经营权包括商标、商号、产品、技术、经营模式等。
1.1.2 加盟商可在特许经营权范围内使用上述知识产权,开展加盟业务。
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

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一、违约责任在投资合作协议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各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1 违约责任的定义:双方同意,在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履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
1.2 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违约责任一般由违约方承担,即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违约处理在协议中,应对违约进行详细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的规定,以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2.1 违约通知:当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详细说明对方违约的事实和理由,并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或承担相应责任。
2.2 违约赔偿: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违约赔偿的金额和方式,作为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赔偿金额应合理、公正,并足以弥补受损方的损失。
2.3 违约解除:当一方严重违约,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解除合同的相关费用和违约金。
2.4 违约追偿: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追偿责任,并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损失。
2.5 违约仲裁:当双方对违约问题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同意接受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并予以执行。
三、豁免和限制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豁免和限制违约责任。
3.1 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豁免:当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协议时,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免除或者暂缓违约责任。
3.2 合理延期的限制:当一方由于合理的原因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出延期要求,经双方协商后可以限制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对于投资合作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到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遵守仲裁决定。
五、协议变更和终止5.1 协议的变更:任何一方在履行合作协议中有必要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和记录。
2024版特许连锁合同:加盟经营与品牌支持3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特许连锁合同:加盟经营与品牌支持本合同目录一览1. 加盟商的资格与条件1.1 加盟商的资质要求1.2 加盟商的财务状况1.3 加盟商的经营能力2.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使用2.1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2.2 特许经营权的使用范围2.3 特许经营权的期限3. 加盟商的义务与责任3.1 加盟商的经营义务3.2 加盟商的品牌使用责任3.3 加盟商的培训与考核4. 品牌支持与服务4.1 品牌形象的统一4.2 产品与技术的支持4.3 营销与广告的支持5. 加盟商的销售与分成5.1 销售目标与分成比例5.2 销售渠道的规范5.3 销售数据的报告与审计6. 加盟商的管理与监督6.1 加盟商的管理体系6.2 加盟商的监督机制6.3 加盟商的违规处理7.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7.1 合同的变更条件7.2 合同的终止条件7.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处理8.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8.1 争议解决的途径8.2 法律适用的规定9.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日期9.1 合同的生效日期9.2 合同的终止日期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10.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10.3 保密信息的违约责任11. 违约责任与赔偿11.1 违约行为的界定11.2 违约责任的具体措施11.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12.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1 解除与终止的条件12.2 解除与终止的程序12.3 解除与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处理13. 一般条款13.1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3.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4. 附则14.1 合同的解释权14.2 合同的适用范围14.3 合同的生效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加盟商的资格与条件1.1 加盟商的资质要求1.1.3 加盟商应具备与特许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
1.2 加盟商的财务状况1.2.1 加盟商应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冷静期条款的适用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冷静期条款的适用问题1. 引言1.1 概述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商业合同,常见于加盟、授权等商业模式中。
然而,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例如权益纠纷、合同违约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很多特许经营合同都设置了冷静期条款。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冷静期条款的适用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首先,我们将对冷静期条款的定义及其作用进行详细介绍,并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典型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冷静期条款。
接着,我们将分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冷静期条款的适用问题,包括涉及冷静期条款的一般性纠纷类型、适用条件与限制性规定的解读,以及在不同情形下冷静期条款的效力和约束力评估。
随后,我们将探讨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对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条款的解释,并分析法院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时对冷静期条款的裁判态度与倾向性。
最后,我们将对结论进行总结与归纳,并展望未来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条款适用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一些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冷静期条款的适用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实践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够提供有关冷静期条款适用的准确解释和指导意见,为特许经营双方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提供参考。
此外,文章还将对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条款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一些实务建议,以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
2. 冷静期条款的定义及作用2.1 冷静期条款的概念冷静期条款是一种特许经营合同中常见的法律条款,旨在为合约双方提供解除合同或争议处理之前的冷静思考和协商阶段。
它通常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双方必须暂停行动并进入冷静期。
在这个阶段内,合同各方可以以冷静客观的态度重新评估当前情况,并试图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2 冷静期条款的功能和目的冷静期条款的主要功能是为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提供一个临时的中止期,以便他们有时间独立地评估当前局势,并寻求达成解决方案。
商业特许经营违约赔偿

商业特许经营违约赔偿1. 简介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经营模式,其中一方(特许人)允许另一方(特许经营人)以其商业模式、品牌和经验为基础,开设一家或多家经营特许事业的店铺。
特许经营通常涉及合同,其中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特许经营人可能会违约,导致特许人面临经济损失。
本文档将重点探讨商业特许经营违约赔偿的相关问题。
2. 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特许经营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中通常包含关键条款:•经营范围:特许经营人被允许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经营特许事业。
•经营期限:合同规定了特许经营的期限,一般为数年。
•特许费用:特许经营人需要向特许人支付一定的特许费用,以换取使用特许人的品牌和商业模式。
•营业保证金:特许经营人可能需要向特许人支付一笔保证金,以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
•经营要求:合同规定了特许经营人需要满足的经营要求,包括店铺的运营标准、产品质量等。
•解除合同条款:合同规定了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3. 特许经营违约特许经营违约指特许经营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经营特许事业,违反了合同条款。
常见的特许经营违约行为包括:•经营不当:特许经营人未能满足合同中规定的经营标准、产品质量要求等,导致经营不善。
•未支付特许费用:特许经营人未按时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特许费用。
•突破经营范围:特许经营人在未经特许人同意的情况下,开设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店铺。
•违反竞争限制:特许经营人在合同期限内,在特许范围之外从事与特许事业相竞争的经营活动。
4. 违约赔偿特许经营合同通常规定了特许经营违约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特许人可能有权要求特许经营人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赔偿措施。
具体的违约赔偿方式可以包括:•违约金:特许经营合同可能规定了一定金额的违约金,特许经营人需要在违约时支付该金额作为赔偿。
•赔偿损失:特许人有权要求特许经营人赔偿由于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期内未支付的特许费用、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的业绩损失等。
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问题导语:下面为大家了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案例:某餐饮特许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hetong)规定,加盟商如有违反合同(hetong)的行为,特许人可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是非常严历的。
但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加盟商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现象,包括拖欠特许权使用费、擅自从其他渠道进货、没有严格遵守操作手册等。
特许人要求加盟商改正,但效果不明显。
特许人虽然可依约解除合同,但又非常不情愿,认为好不容易开展的加盟店,就此解除合同,觉得十分惋惜。
为此,咨询如何处理加盟商的违约行为?分析:本案例是国内特许经营企业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就是特许经营合同对加盟商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规定比较简单,一般只做概括性的规定,如本案例中规定:加盟商如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特许人可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其结果就是,在加盟商违约时,特别是加盟商违约行为并不严重时,往往左右为难,如果解除合同觉得惋惜,不解除合同又难以服众,往往导致加盟商竟相效仿,愈演愈烈。
在这样的两难困境中,一些特许经营体系开始失控,最后逐渐名存实亡。
也有一些企业,本意就是想没收加盟商的保证金,这是另外的话题,在此不作讨论。
特许经营合同违约条款的简单化,是特许经营合同普遍存在的问题。
详细而言,在规定加盟商违约责任时,往往是采取极端的处分方式: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即以重罚防范违约。
但是,对特许人而言,加盟店是极其珍贵的资源,特别是在加盟店数量较少时,更为珍贵。
没有规模化,就没有足够的收益维持特许经营体系的运营,就不会有更好的开展。
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合同起草人缺乏对特许经营的理解,不清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进展规定。
因此,搞清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才能合理地制定特许经营合同违约条款。
特许经营合同不仅是双方的特许权交易,也包括了加盟店管理的授权,即加盟店必须执行特许人制定的管理标准,按照统一的要求对加盟店实施管理。
合作终止规定合作提前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各方在终止后的责任和义务

合作终止规定合作提前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各方在终止后的责任和义务合作终止规定合作提前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各方在终止后的责任和义务一、引言合作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作形式。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合作双方可能希望提前终止合作关系。
为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合作终止规定成为必要的约定。
本文将探讨合作终止的条件、程序以及终止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合作终止的条件1. 合同履行不到位: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关系。
2. 不可抗力因素:在合作期间,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变化等,使得合作关系无法继续进行,各方可以协商提前终止合作。
3. 违法违规行为:一方或双方如果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合作方的利益,对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合作。
三、合作终止的程序1. 提前通知:任何一方决定提前终止合作关系,应当提前给对方书面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提及终止的原因、终止的日期以及终止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2. 协商解决:双方在终止合作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协商内容可以包括合作终止后的费用结算、资产分割等。
3. 合作终止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签署合作终止协议,明确终止的日期、各项责任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
合作终止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在双方共同遵守。
四、终止后的责任和义务1. 费用结算:双方在终止合作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未结算的费用进行清算,并及时支付或收取相关费用。
2. 资产分割:如果在合作期间形成了共同资产,双方应当协商对资产进行合理分割。
资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可以在合作终止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
3. 保密义务:合作双方在终止合作后仍需继续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和秘密技术。
4.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在合作终止后继续有违约行为或损害对方利益,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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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责任认定
——上海高院判决月星公司诉大众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年6月16日)
裁判要旨
在不能证明已具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因加盟方违约而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对于违约责任,应考虑合同的持续性特征,以特许方的损失为基础,酌情予以确定。
案情
2008年11月2日,上海月星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星公司)与浙江大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签订《品牌使用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由月星公司成立管理公司,对大众公司拥有的经营物业进行品牌经营和管理;月星公司须在3个月内完成市场的品牌整合及入住率达90%以上;月星公司承诺合同生效一年以后招商入住率不低于95%,如达不到该指标,大众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期限为8年,大众公司每年向月星公司支付200万元品牌使用费;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若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未履行年限品牌使用费的违约金。
2009年6月30日,大众公司向月星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
后双方确认合同已于当日实际终止。
月星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大众公司违约,并支付1400万元违约金等,大众公司反诉月星公司违约,请求判令返还100万元品牌使用费等。
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即合同履行尚不到8个月时就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大众公司如认为月星公司经营市场3个月后,入住率未达到90%,可据此追究月星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3个月入住率未达到90%并不必然意味着一年以后达不到95%的目的,故大众公司不能据此作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
大众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双方合同仅履行约8个月,而合同期限为8年,以合同未履行年限的品牌使用费为违约金,明显偏高。
故应综合考虑月星公司可能的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大众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月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未使3个月市场入住率达到90%等违约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大众公司支付月星公司违约金133万元,月星公司赔偿大众公司损失60万元。
大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3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反映了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事实时,另一方可否据此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实际上约定了大众公司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即当合同生效一年后,市场入住率如达不到95%,大众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
但因一年的期间尚未届满,该条件未实际成就。
案中查明的事实是,合同生效3个月后,市场入住率未达到90%。
但该条在合同中只是作为违约条款出现,大众公司不能据此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大众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另一方面,大众公司解除合同也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大众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因月星公司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本案中,对于合同履行3个月内市场入住率未达到90%的问题,合同对此的约定应看作月星公司的一项义务。
但大众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因月星公司的违约致使一年以后入住率达到95%的目的难以实现,故大众公司不能以此作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
总之,在合同已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对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应作严格限定。
大众公司如认为月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首要考虑的救济措施应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解除合同。
第二,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这样的持续性合同,如何认定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大众公司在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未履行年限的品牌使用费”,但大众公司指
出,该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在裁判时,从实际案情出发,综合考虑诸种因素,最终酌情确定了133万元的违约金数额。
具体而言,违约金应与月星公司的损失相符。
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这样的持续性合同,特许方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合同终止后,应收而未收的品牌使用费。
本案中,按约定,月星公司将其品牌许可大众公司在温州地区独占使用,在大众公司表明提前解除合同后,客观上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月星公司可另行授权他人使用。
月星公司与下家协商谈判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费可看作月星公司的损失。
这种情况类似房屋租赁合同。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如租期未届满,承租人欲提前解除合同,一般需支付出租人一段时间(如3个月至4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因特许经营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涉及内容较复杂,缔约过程也相应较长,故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一段合理期限内的品牌使用费作为特许方因加盟方违
约而受到的损失,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违约金。
本案中,考虑到合同仅履行了8个月,且月星公司在履约中也有未尽义务之处,最终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数额约相当于8个月的品牌使用费。
本案案号:(200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4号,(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袁秀挺高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