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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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者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者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者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劳动法律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我国,劳动者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辞退解除和裁员解除。

本文将从这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主张法定解除: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7.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迫劳动者劳动的;8.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在上述情况下主张法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的情况。

约定解除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下解除条件: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三、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合同中的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

合同中的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

合同中的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合同解除条款】1.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若需要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出解除理由,双方应进行协商。

若协商一致,双方可以通过正式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2. 违约解除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方,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重要条款或义务并且未能在合理的补救期限内修复违约行为的;- 一方宣布破产或接受清算程序;- 一方被法院或相关政府机构认定为无能力承担合同义务的。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通知中应清楚列明解除的事由和解除的日期。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解除后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终止条款】1. 合同期满终止本合同规定了特定的合同期限,合同期满时,本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另行通知。

2. 双方达成一致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可以在提前通知对方并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

终止合同的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清楚列明终止的理由和日期。

双方应协商并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权益和责任。

3. 不可抗力事件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履行合同造成严重困难或不可能履行,本合同可以终止。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双方应尽快通过书面通知对方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协商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权益和责任。

4. 违约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和义务,并且未能在合理的补救期限内修复违约行为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终止合同的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清楚列明终止的理由和日期。

终止合同后,双方应协商解决终止合同后的权益和责任。

【其他条款】1. 终止后效力合同终止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应继续履行终止前产生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应付款项、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

2. 诉讼与仲裁对于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

虽然终止和解除这两个词听起来很相似,但在法律上,它们具有不同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我们需要理解终止和解除这两个词的具体含义。

合同的终止意味着合同被提前终结,合同的效力自始即予终止,合同双方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发生一定条件或事实时,一方有权利请求合同解除,并终止合同的效力。

那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终止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呢1. 终止和解除的主体不同合同的终止通常是由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终止,也可以根据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

而合同的解除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由裁决机构或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判决或裁决解除。

2. 终止和解除的适用情形不同终止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例如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合同目的不可实现终止等。

而解除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例如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等。

3. 终止和解除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不同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不再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合同完成后没有后续需要履行的事项。

然而,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因解除产生的责任,例如赔偿损失等。

4. 终止和解除的效力不同合同终止是即时生效的,合同双方不再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合同可以被视为从未存在过。

而合同的解除是以解除裁决的形式生效的,裁决机构或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判决或裁决解除,解除后仍需根据解除裁决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和经济影响,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权益和利益进行综合考量,选择最为合适的方式。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别进行分析:1、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条件即成就。

2、劳动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为了保障劳动者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单方无条件提出辞职的权利,但为了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规定,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只有在劳动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3、劳动者单方被迫随时通知解除: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或着劳动者的人身受到威胁、迫害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且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单方随时通知解除:此种劳动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其他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聘用合同和终止聘用合同

解除聘用合同和终止聘用合同

解除聘用合同和终止聘用合同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聘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而解除聘用合同和终止聘用合同是两种常见但又有所不同的情况,了解它们的区别和相关规定对于我们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解除聘用合同,简单来说,是指在聘用合同尚未期满的情况下,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双方提前结束合同关系。

这通常是由一方或双方的主动行为所导致的。

比如,劳动者可能因为找到了更理想的工作机会,或者对当前的工作环境、待遇等不满意,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而用人单位也可能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原因,决定解除聘用合同。

终止聘用合同,则是指聘用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自然结束合同关系。

这是一种合同的正常结束方式,通常不需要双方的特别行为。

例如,一份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在三年期满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就会自然终止。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解除聘用合同和终止聘用合同在程序和条件上都有所不同。

对于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合同,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并遵循法定的程序。

比如,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

而且,用人单位还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一般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

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相对比较明确和固定。

例如,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在终止合同时,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销售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

销售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

一、概念区别1. 销售合同终止销售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合同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销售合同解除销售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行为。

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解除原因有所不同。

二、适用条件区别1. 销售合同终止的适用条件(1)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终止合同;(2)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实现;(3)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2. 销售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1)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法解除合同;(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后果区别1. 销售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2)合同标的物返还;(3)合同担保责任解除。

2. 销售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2)合同标的物返还;(3)合同担保责任解除;(4)违约责任承担。

四、总结销售合同终止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二者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合同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终止或解除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概念及区别;2.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合同终止或解除方式;3. 在合同终止或解除过程中,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分担合同解除后的责任。

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的区别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的区分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两者的含义、适用条件以及法律效果都有所不同。

下面将具体说明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的区分。

一、合同终止的含义及适用条件合同终止是指当合同双方达成合同所确定的目的或商定的终止条件时,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终止是一种正常的合同解除方式,合同终止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种状况:1. 合同期限届满:当合同期限到达时,合同自动终止。

2. 目的达成:当合同的目的达到时,合同自动终止。

比如,甲方托付乙方制作一批产品,当乙方完成产品制作并交付给甲方时,合同自动终止。

3. 合同商定:当合同中商定的特定条件达成时,合同自动终止。

比如,合同商定在某种特定状况下可以终止合同,一旦该状况发生,合同自动终止。

4. 不行抗力:合同因不行抗力导致无法连续履行时,合同自动终止。

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且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大事,如自然灾难、战斗等。

合同终止的效果是合同连续存在的条款失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会随之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毁灭。

二、合同解除的含义及适用条件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合同解除是指当合同双方依据一方的恳求或者协商全都达成的打算,解除合同并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是一种特别的合同解除方式,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种状况:1. 违约:当一方严峻违反合同条款,导致不能连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未履行或者未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方可以依据违约程度要求解除合同。

2. 协商全都:当合同双方协商全都,认为连续履行合同不符合当时的意愿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缘由时,可以解除合同。

3. 取消权: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当事人享有相应的取消权,即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被解除或者终止。

但是,解除合同的效力通常会对违约方产生肯定的法律后果,如赔偿损失等。

三、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分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之间存在着以下几个区分:1. 方法不同:合同终止是自动终止,合同解除是双方经过肯定的程序协商解除。

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区别的案例

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区别的案例

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区别的案例话说老王啊,那可是个经历丰富的人。

这事儿就从他租房说起。

老王在城东边租了个小房子,和房东老张签了个两年的租赁合同。

这合同一签,老王就安心地住了进去,每个月按时交房租,小日子过得还挺自在。

一、合同的解除。

可这过了一年呢,出了点岔子。

老王工作调动,要去另外一个城市长期工作,这房子就没法继续租了。

老王就去找老张商量,说:“老张啊,我这工作变了,得去别的地方,这房子我租不了了,咱这合同能不能解除啊?”这里的解除合同呢,就是因为有一方(老王)有特殊的原因,不想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这个合同了。

而且这个原因不是合同本身约定好的正常情况。

老王这属于自己的工作变动这个意外情况。

这解除合同啊,得双方商量着来。

要是老张不同意,老王可不能说走就走,因为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还好老张是个通情达理的人,老张说:“老王啊,你这情况我也理解,但是你得把这个月房租交了,再给我点补偿,毕竟我这房子突然空出来,还得找新租客呢。

”老王觉得合理,就答应了。

然后他们就签了个解除合同的协议,这合同就解除了。

就好像两个人本来拉着手一起走路,突然一方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走了,得经过对方同意,然后放手,这就是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终止。

再说说合同终止的情况。

两年的租期到了,老王要是还继续租,那就得重新签合同。

可老王已经去别的城市了,不租了。

这时候,合同就自然终止了。

合同终止呢,就是按照合同一开始约定好的条件,合同正常到期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履行完了。

就像两个人一起走一段路,走到头了,各自该干啥干啥去,没有什么意外情况,就是按照原来计划好的结束了。

所以啊,解除合同是因为一些意外的、没有在合同约定里的特殊原因,需要双方协商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来结束合同;而终止合同是合同按照正常的流程,该履行的都履行完了,到了结束的时候了。

这就是老王租房经历里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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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区别2006年11月25日16:36 东方法眼陈松430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 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的,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依其本义应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既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需要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的。

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故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作了混用,因为《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正因为《合同法》没有针对继续性合同规定“终止”的情形,从而使合同解除既有溯及力,又在一定情形下无溯及力,合同解除充当同终止的部分“角色”,将原本平行的“解除”与“终止”概念变成了种属关系,使我国的《合同法》出现了不应有的逻辑混乱和体系违反,给法院的裁判带来了不便。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看出,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主要区别:1、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不同。

合同解除较为复杂,既包括违约解除,也包括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解除,还包括协商解除对每种解除的损害赔偿各不相同,赔偿范围也不同。

通常认为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要件有:(1)、有合同解除的行为;(2)、合同解除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3)、合同解除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合同终止的损害赔偿存在的情形没有合同解除那么复杂,构成要件也相对简单,主要为:(1)、有合同终止的行为;(2)、合同终止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害;(3)、损害与终止有因果关系。

2、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的损害赔偿在赔偿范围上不同。

合同解除应当是溯及既往发生效力,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在损害、赔偿时,首先考虑恢复原状,即合同未履行的合同归于消灭。

如合同已经履行,则双方应按照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同样方法相互返还财产,同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不需要或不能恢复的应补偿其代价。

而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效力只能向将来消灭,合同终止后不适合恢复原状。

因为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履行不是一次完结,而是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地履行,如租赁合同、雇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对租赁后的东西不能恢复原状。

3、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存在的可能性大小不同。

合同解除一般都存在损害赔偿问题,因为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履行结束前,而且往往是单方解除,不管是履行不能时的解除还是履行迟延时的解除都会使当事人双方利益失衡,存在一方受到损害的问题,所以合同解除产生损害赔偿的可能较大。

而合同终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一般不会产生损害赔偿问题,合同终止往往是正常终结,合同之债消灭,不需要进行损害赔偿。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再次,权利专属不同。

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适用情形不同。

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

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

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从本案看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案情:茂升商场与丫丫童装厂于3月签订了购买3000套童装(每套4 0元)与3000套儿童连衫裙(每套45元)的合同,合同规定5月初交货。

合同还对童装与连衫裙的式样、面料、花式、规格、质量等作了规定。

合同订立后,茂升商场向丫丫童装厂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

同年4月3 0日,茂升商场向丫丫童装厂询问货物是否备齐,丫丫童装厂答复过完五一国际劳动节后由丫丫童装厂送货上门。

5月4日,茂升商场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丫丫童装厂处,发现丫丫童装厂仅生产出l500套童装和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另外的服装。

茂升商场提出因丫丫童装厂已违约,因此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与连衫裙提回,其余的服装请丫丫童装厂不要生产了。

丫丫童装厂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最后茂升商场同意丫丫童装厂可于5月2 0日将货送至茂升商场处,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

已做出的服装由茂升商场提走。

5月20日,丫丫童装厂未能将货送到,直到5月28日,丫丫童装厂告知茂升商场,货已备齐,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茂升商场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丫丫童装厂退回9.5万元货款。

丫丫童装厂拒绝退款,茂升商场遂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请求与被告解除合同;2、请求被告退回货款;3、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判决意见:1、关于解除合同。

原告若要求终止合同,该主张是能够成立的,当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将已经收受的货物返还被告,则既无必要,而且从经济效益上看,也是不合适的。

应当指出,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并非同一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终止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所以合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既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从本案来看,原告在5月4日去被告处了解货物制作的情况时,就将被告已作好的1500套童装部1000套连衫裙提走(总共价值10.5万元),并提出剩余的服装务必在5月20日交货,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就不必再发货。

至5月底,因被告迟延交付剩余的货物,原告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其意思是指终止合同即从5月20日以后合同关系终止,原告不再接受被告所交付的货物,至于已经交付的货物,则不返还。

因为原告已预先交付20万元货款,所以扣除已交付货物的价款后,还剩余9.5万元,而原告所指退还货款,是指退回这笔剩余款,而不是指退回已交付的20万元货款。

由此可见,原告的请求是指终止合同,而不是指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迟延交货,原告是否具有终止合同的权利?这首先要考虑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对当事人缔约目的的实现的重要性,对此可大致区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但是履行期限并不直接关涉到当事人的缔约目的,换言之,债务人不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仍可以达到缔约目的,或者迟延数天,不会给债权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在此情况下,不能简单根据一方的迟延而使另一方解除或终止合同。

二是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后,债权人如能证明继续履行对其已无任何意义,或者因迟延履行而使债权人不能达到缔约目的,则债务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订购3000套童装和3000套儿童连衫裙是为了赶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如果过了6月1日,该批服装将很难销售,从而原告就不能达到其订约目的,可见被告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三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

在此情况下,期限条款已成为了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因此,债务人一旦迟延,债权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这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已将期限条款作为合同最重要的条款,并把该条款的违反作为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所以此种情况实际上与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没有本质的区别。

四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已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合同,则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以合理的宽限期,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则表明债务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债权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款专门作出了规定。

在第三钟情况下,当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债权人不需要作出催告,即可解除或终止合同,因为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行为已使债权人享有了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债权人只需行使解除权即可解除或终止合同,而无催告之必要。

但在其他情况下,在债务迟延履行以后,债权人并不能当然享有解除权,所以他必须提出催告或者给债务人规定一个合理的限期,在该宽限期到来后,仍不履行的,则符合上述第四种情况,债权人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2、关于退回货款。

被告应向原告退回货款9.5万元。

3、关于赔偿损失。

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相应损失。

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对方提出了解除合同,我在查找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时不经意看到合同终止。

不知道解除与终止有何区别?不是都是合同无法继续进行了吗?中顾网律师解答: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

但是解除和终止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

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

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

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

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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