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性紧急避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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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

2023年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

2023年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们对于安全问题的关注越来越高。

在紧急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如何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具体阐述2023年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应对措施。

一、制定背景2023年的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是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安全问题而制定的。

在过去几年中,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许多灾害和恐怖袭击事件,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提高抗灾和应急能力,制定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制度内容1. 灾害预警和信息发布通过全面建立和完善灾害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加强与各级政府、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及时发布灾害警报和相关应对措施,提供准确、实时的信息,帮助公众做好准备和避险工作。

2. 紧急避险场所建设和管理加大对避险场所的建设力度,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避险场所网络。

避险场所应具备安全、通风、防水、抗震、防火等基本条件,同时配备应急物资和必要设备,方便公众在紧急情况下避险和接受救援。

3. 紧急避险演练和培训组织定期的紧急避险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和相关人员的自救和互助能力。

演练和培训应包括避险逃生技能的掌握、应急物资的使用方法、应对紧急情况的正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4. 救援和救护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加强救援力量的建设和装备更新,培养专业的救援人员队伍。

建立紧急救护中心和紧急医疗救援队,提供紧急救护服务,并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紧密联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救治伤员。

5. 社会资源的调动和利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企业和志愿者的力量,参与到紧急避险安全管理中。

建立社会资源调度和协调机制,利用社会资源提供紧急救援物资、志愿者服务和其他支援。

三、应对措施1. 严格遵守制度各级政府、组织和个人要严格遵守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制度内容和措施,确保其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论紧急避险制度解析

论紧急避险制度解析

2013届毕业生毕业论文题目:论紧急避险制度院系名称: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09级5班学生姓名: ###### 学号: ############ 指导教师: ####### 教师职称: ######2013年5月26日###:论紧急避险制度目次中文摘要 (I)英文摘要 (II)引言 (1)一、紧急避险概述 (2)(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2)(二)紧急避险的历史沿革 (2)二、紧急避险的性质 (3)(一)国外刑法学界对紧急避险性质的学说 (3)(二)我国学者对紧急避险性质的研究 (4)三、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5)(一)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难 (5)(二)紧急避险的危难必须紧急且不得以而实施的行为 (6)(三)紧急避险必须有避险意思 (6)(四)紧急避险必须是不为一定义务的人 (6)四、关于紧急避险界定的问题 (7)(一)紧急避险的避险行为过当的情形 (7)(二)紧急避险的其他制度问题 (7)五、特殊紧急避险 (8)(一)特殊紧急避险的内涵 (8)(二)特殊的避险方式 (9)(三)特殊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9)六、我国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一)我国在民法方面对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二)我国在刑法方面对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结论 (11)参考文献 (13)后记 (14)中文摘要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两个不同合法法益之间的冲突,此时,我们可能就会面临为保全其一而舍其一的境况,通过对其中一个较小法益的牺牲来保护另一个较大的法益,对于这种紧急状况,法学界称之为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作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在中外法律界都是被允许的。

本文我首先介绍了紧急避险制度的概念以及历史沿革,再结合紧急避险制度的性质和构成条件,在围绕世界各国对紧急避险制度的各种学说,引出紧急避险制度在理论层面以及在现实层面的一系列问题加以阐述,并得出了一些结论。

关键词:紧急避险成立条件排除犯罪事由阻却犯罪事由AbstractIn social life tends to occur a conflict between two different legal law, at this point, we may face for preserve one but one, by one of the less sacrifice of interests to protect another legal interests, for this kind of emergency situation, law is called emergency actions. Emergency actions as the act being exempted from crimes in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law is allowed. In this paper, I firstly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emergency safety system as well as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combining the nature of the emergency actions system and constitute conditions around the world for emergency of safety system theory, which leads to the system of emergency actions in theory are discussed, and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real level, and some conclusions are drawn.∙∙Key Words:At of rescue Establishment condition Ruled out criminal proceedings Illegality prevented excuse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从自然科学,还是社会学科的角度看社会都出现了新的问题。

紧急避险疑难问题研究

紧急避险疑难问题研究

紧急避险疑难问题研究摘要:紧急避险是各国刑法中规定的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一。

我国97年《刑法》第21条对紧急避险作出了规定。

在对紧急避险基本理论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本人重点探讨了紧急避险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紧急避险的限度问题、以他人生命为代价的紧急避险、特殊身份人员的紧急避险问题、对自己导致的危险实施紧急避险问题、对动物侵袭实施紧急避险问题以及义务冲突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问题。

针对以上疑难问题,本文均作了详细、深入的研究。

本人认为,紧急避险的限度应该是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法益必须大于或者等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法益;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牺牲他人生命来保全避险人的生命;特殊人员并非一律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紧急避险;对自己导致的危险也可以实施紧急避险;对动物的侵袭可以实施紧急避险;此外,义务冲突和紧急避险有着很多共同点,但是应该严格区分两者。

关键词:紧急避险法律问题限度义务冲突紧急避险,或者叫做紧急避难,是各国刑法中规定的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一。

紧急避险的产生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其基本理念是“紧急时无法律”,即当一个人面临紧急情况的时候,他可以实施某种平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以损害一种法益来保全另一种法益。

紧急避险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在一个国家通常情况下,每个人的权益都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任何人没有“损人利己”的权利。

但在紧急状态下,合法权益必然受损时,由于法律保护权益的平等性,所以允许将损害降低到最少,为此而采取的措施或者实施的行为可以是通常情况下禁止的行为。

国外刑法学界对紧急避险展开了深入的研究。

德国刑法学界占主流地位的学说,认为对紧急避险问题应作不同的对待,这就是所谓的区别对待理论,该理论将紧急避险理论区分为:作为合法化事由的紧急避险以及作为减免罪责事由的紧急避险。

[1]意大利刑法学界认为,紧急避险不仅不是完全合法的行为,而是往往带有浓厚的“非道德”色彩。

而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因家,紧急避险则是一条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至于其原因如何,则主要有必要行为说、减小损害说、两害择一说三种理论。

公司管理制度之紧急避险

公司管理制度之紧急避险

一、引言为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公司业务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二、紧急避险的定义紧急避险是指在公司发生火灾、地震、洪水、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的行为。

三、紧急避险组织机构1. 成立紧急避险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紧急避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紧急避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3. 各部门设立紧急避险小组,负责本部门紧急避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紧急避险工作职责1. 紧急避险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公司紧急避险预案,组织实施紧急避险演练;(2)协调各部门开展紧急避险工作;(3)监督各部门紧急避险工作的落实情况;(4)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 紧急避险办公室职责:(1)负责紧急避险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发布;(2)负责紧急避险演练的组织和实施;(3)负责紧急避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4)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3. 各部门紧急避险小组职责:(1)负责本部门紧急避险工作的具体实施;(2)负责本部门紧急避险演练的组织和实施;(3)负责本部门紧急避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4)负责本部门紧急避险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五、紧急避险预案1. 紧急避险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紧急避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职责;(2)各部门紧急避险小组的职责;(3)紧急避险的组织和指挥;(4)紧急避险的通讯联络;(5)紧急避险的疏散路线和集结点;(6)紧急避险的物资准备;(7)紧急避险的应急处置措施;(8)紧急避险的演练计划。

2. 紧急避险预案应定期修订和完善,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六、紧急避险演练1. 公司应定期组织紧急避险演练,提高员工的紧急避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紧急避险演练应包括以下内容:(1)紧急避险信号的发布;(2)紧急疏散的组织实施;(3)紧急避险的物资准备;(4)紧急避险的应急处置;(5)紧急避险的总结和评估。

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推荐5篇)

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推荐5篇)

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推荐5篇)第一篇: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摘要: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形下而采取的牺牲另外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为了保全一方的生命而牺牲另一方生命的案件,在这种一命换命的情形下,是否还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来免责?一命换命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角度来看又属于什么法律性质?生命权是否可以作为我国紧急避险的客体呢?这些问题都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界学者讨论和争议的焦点。

本文主要是从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入手,分别论证生命权是否可以作为我国紧急避险的客体及紧急避险在涉及到生命权并造成他人生命权损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以紧急避险来主张免责等方面来论证。

关键词: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生命权;紧急避险的客体一、我国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分析目前世界各国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分析主要分为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紧急避险所要保护的权益必须要大于其所要损害的权益。

代表国际主要有:俄国、美国等国。

第二种观点是紧急避险所要保护的权益一定要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损害的权益。

代表国家主要有:日本等国。

我国刑法第21条明确的规定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①从我国刑法第21条中不难看出,我国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主观条件是为了使合法的利益不受到侵害,除此之外我国的刑法还为紧急避险设置了一个限度条件———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究竟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我国的刑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学理界对限度条件持有不同的看法,其中张明楷教授和陈兴良教授赞成第二种观点②,即紧急避险所要侵害的权益可以等于行为人所要保护的权益,但是二人都认为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迫不得已”且“唯一手段”的情形下,否则不得适用。

紧急避险制度

紧急避险制度

紧急避险制度引言在现代社会中,风险与挑战无处不在。

无论是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还是经济风险,人们都面临着各种潜在的威胁。

为了保护个人和财产免受这些风险的侵害,紧急避险制度应运而生。

紧急避险制度是一套完善的措施和规定,旨在帮助人们预防和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并提供及时的救助和支持。

一、紧急避险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紧急避险制度的首要原则是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

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社会突发事件,人的生命都是最宝贵的。

因此,在紧急避险过程中,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应始终放在首位。

2. 预防为主:紧急避险制度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强调预防。

通过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可以在紧急情况发生之前就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从而降低损失和风险。

3. 救助和恢复:紧急避险制度不仅仅关注危机发生时的处理,更加注重在紧急情况解决之后的救助和恢复工作。

提供必要的物资支持和心理辅导,帮助受灾人员重新恢复生活和工作。

二、紧急避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 风险评估与预警:紧急避险制度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

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判断潜在危险的程度和可能的影响范围,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 避险措施和应急预案:紧急避险制度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紧急情况的避险措施和应急预案。

这些措施和预案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包括适当的撤离措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分发、医疗救援等。

3. 心理支持和心理干预:在紧急情况下,人们通常会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困扰。

紧急避险制度应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心理干预措施,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和心理康复等,帮助受灾人员尽快恢复心理健康。

4. 物资运输和分发:在紧急情况发生后,及时的物资运输和分发是保障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环节。

紧急避险制度需要建立高效的物资运输通道,确保救援物资能够迅速到达灾区,并按照科学和公正的原则进行分发。

三、紧急避险制度的机构和职责1. 政府部门:政府在紧急避险制度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紧急避险 方案

紧急避险 方案

紧急避险方案引言在现代社会,由于各种不可预测的因素,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这些突发事件可能包括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紧急事件等等,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制定一个紧急避险方案是非常重要的,它旨在在紧急情况下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紧急避险方案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预防是最好的避险措施。

通过加强防范措施和培养人们的安全意识,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紧急情况的发生。

2.及时响应: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必须迅速做出正确反应。

及时的响应可以减少损失,并提高生存率。

3.合理逃生:逃生是紧急情况中最重要的一环。

制订合理的逃生方案,确保人们能够安全、快速地离开事故现场。

4.合理分配资源:在紧急情况中,资源的分配非常重要。

要合理分配有限的资源,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必要的救助。

紧急避险方案的关键步骤1. 分析和评估风险在制定紧急避险方案之前,首先需要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通过对潜在风险的认真研究,可以制定出更加有效的避险措施。

2. 制定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需要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这可能包括安装监控设备、建立实时监测系统或与相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以确保能够及时获得紧急情况的预警信息。

3. 制定逃生计划根据不同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逃生计划是非常重要的。

逃生计划应该清楚明确,包括逃生路线、逃生出口的位置、逃生时需注意的事项等等。

此外,还应定期组织逃生演练,以提高人们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4. 建立应急通讯系统在紧急情况下,通讯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完善的应急通讯系统,可以及时传递救援信息,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可能包括电话呼叫、无线电通讯等应急通讯设备。

5. 培训员工和公众为了提高人们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针对不同的人群,培训的内容可以包括基本的安全知识、灾难应对技能等。

这样可以使员工和公众在紧急情况下更加冷静和理智地应对。

6. 建立紧急情况应对小组为了更好地应对紧急情况,建立一个专门的紧急情况应对小组是非常有必要的。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引言1.1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不可避免地随之增加。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减轻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2 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紧急避险的目标、原则和程序,规范员工在突发事件中的行为,提高员工对紧急避险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确保员工在突发事件中能够正确、快速、有效地采取行动,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内容2.1 紧急避险的定义紧急避险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员工根据预先制定并灵活运用的避险方法,迅速采取行动,严防死伤事故的发生。

2.2 紧急避险的目标紧急避险的目标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3 紧急避险的原则(1)安全第一。

员工的生命安全比任何其他因素都更重要,任何紧急避险措施都应以保障员工的安全为优先考虑。

(2)快速反应。

员工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迅速判断形势,快速采取行动,以尽快避免危险。

(3)科学避险。

员工应根据紧急避险知识和技能,灵活运用各种避险方法,并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行动。

(4)全员参与。

紧急避险不仅仅是安全人员的责任,而是全员参与的事项,在突发事件中,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采取行动。

2.4 紧急避险的程序(1)监测报警。

员工应及时关注安全监测设备的数据,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

(2)组织疏散。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员工应迅速向指定地点疏散,组织员工集结,并确保撤离人员的安全。

(3)避险措施。

员工应根据现场情况,运用预先学习的避险知识和技能,采取科学、合理的避险措施。

(4)事后总结。

在紧急避险后,应及时进行事后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改进避险措施。

第三章紧急避险培训和考核3.1 培训内容(1)紧急避险知识。

培训内容包括紧急避险的定义、目标、原则,以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等。

(2)避险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逃生技巧、急救知识、灭火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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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紧急避险制度研究赵栩谢雄伟[摘要] 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予以反击行为应属于防御性紧急避险。

防御性紧急避险是针对危险源本身所实施的避险。

该种避险制度的产生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观。

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避险限度应采取“轻于或等于说”,即只要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利益轻于或等于所避免的合法权益价值,就属合法的紧急避险。

[ 关键词] 正当防卫;攻击性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避险限度一、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含义、产生背景及其意义(一) 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含义在大多数紧急避险情形中,避险人一般通过牺牲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来保全另一较大的合法权益。

此种紧急避险即系将自己或他人的危难,转嫁给无辜第三者的攻击性的紧急避险。

防御性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人侵害他人的利益,但危险是来自该被侵害的人,即针对危险源本身进行避险的情形。

关于防御性紧急避险的类型,德国刑法学者Roxin 将其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 现在之侵害不是由刑法上之行为所引起,例如突发性痉挛、开车时突然间失去意识,或由于车祸无可避免冲上人行道,而撞到行人等其他无法控制之行为。

(2) 侵害不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例如驾驶者已尽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仍撞到突然冲出来之行人。

(3) 母亲生产时,医生为避免母亲之生命危险或重大健康伤害之必要,牺牲其子女。

(4) 所谓预防性之正当防卫,即行为人因事后之防卫极困难或不可能,事先以预防性措施,防备他人已准备之攻击[1 ] (第100 页) 。

上述四种类型,因侵害行为并非刑法上的行为,或并非刑法上所谓人的违法攻击行为,或欠缺违法性、现在性,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要件,故只能通过紧急避险来解决。

(二) 防御性紧急避险产生的理论背景防御性紧急避险概念的产生与“人的不法”概念的提出密不可分。

关于违法性的本质,德日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结果不法”与“人的不法”的对立。

刑法传统理论坚守“违法性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立场,认为违法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即主张“结果不法”,也就是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论只考虑基于行为人行为的法益的侵害结果,即,不顾虑行为人行为的意义,只以已经发生的结果这种法益侵害的事实为基础来考虑违法性[2 ] (第138 页) 。

因此,根据“结果不法”,“不法”概念只是指侵害法益的结果。

那么,根据“结果不法”的宗旨,即使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侵害法益行为仍属于不法攻击行为,甚至于动物的袭击也可以看作是不法攻击。

因此,对于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攻击行为或动物的侵袭都可以通过正当防卫来加以解决,因为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攻击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随着刑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人的不法”这一概念。

“人的不法”概念由德国刑法学者Welzel 认为:不法并非尽是在内容上与行为人相分离的结果的引起(法益侵害) ,行为只有作为一定行为人的作品才是违法的。

所谓违法性,总是与一定的行为人相关的行为的否认。

不法是与行为人相关的“人的”行为不法[3 ] (第3092310 页) 。

根据“人的不法”这一概念,“不法”的构成除了要求造成他人法益侵害的事实或者危险外,行为人在主观上还必须具备故意或过失。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实施了有造成他人法益侵害的可能性的行为,则不应属于不法行为。

因而,对此类侵害法益的行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也就无法通过正当防卫来加以规范,而只能考虑紧急避险适用的可能性。

但传统刑法理论上的紧急避险只是攻击性紧急避险,即通过避险行为将危险转嫁给无辜的第三人。

然而,针对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侵害法益行为所实施的防卫却是直接针对危险源本身进行的,不是转嫁给无辜的第三人。

因此,德国刑法学者首先提出了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以区别传统意义上的攻击性紧急避险。

后来紧急避险的此种分类方法逐渐得多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所接受。

(三) 防御性紧急避险在我国刑法上的意义在我国刑法上倡导防御性紧急避险这一概念,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有利于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予以反击行为的正确定性,从而彻底贯彻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由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因此,无论是“肯定说”还是“折中说”的立场,都是违反了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本质观。

只有对此情形以防御性紧急避险论处,才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观。

第二,有利于加害者和避险人双方合法利益的平衡保护。

在面临无责任能力人的客观侵害时,并不意味着被侵害人只能一味地退让、容忍而不能予以反击,只要具备紧急避险的其他条件,被侵害人可以通过反击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毕竟无责任能力人的这种侵袭不能被评价为不法行为,因此,对其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像正当防卫一样受限制较少,而是必须严格满足紧急避险的“不得已”以及“避险限度”等要件。

甚至有部分持正当防卫说的学者也认为:“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似乎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4 ] (第260 页) 。

诚然,正当防卫属于“正”对“不正”,法律对该权利的行使并没有规定太严格的限制,因此,该观点主张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制也是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的。

而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刚好通过紧急避险的“不得已”以及“避险限度”要件为对此类反击行为的限制提供了法理依据。

二、德国刑法学者的相关学说及其评析防御性紧急避险与攻击性紧急避险的分类最早是来自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228 条对防御性紧急避险作了规定:行为人若对危险之发生可归责者,应负损害赔偿之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904条对攻击性紧急避险作了规定,即:行为人为防止现时危险,所采取对于物之必要干涉,若其所面临之即将发生之损害明显大于对所有人所造成之损害,则物之所有人不得禁止行为人对于物之侵犯,但所有人可请求补偿其损害。

然而,德国刑法典第34 条关于阻却违法性的紧急避险之规定,则没有对二者的限度条件进行区分,只是原则性规定了紧急避险所维护的利益应重大优越于所侵害的利益。

因此,在刑法上对于防御性紧急避险应如何处理,就产生了理论上的不同认识。

归纳起来,德国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三种不同处理意见[ 1 ] (第90297 页) 。

(一) 将其视为新的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类推适用民法第228 条规定德国刑法第34 条规定紧急避险的限度是所维护之利益须“重大优越于”所侵害之利益,此项限度刚好与民法第904 条标准相同,故部分学者主张刑法第34 条应仅适用于攻击性紧急避险,至于“由人引起之防御性紧急避险”,则应发展新的超法规阻却违法之紧急避险,类推适用民法第228 条的规定。

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之情形,引起危险者之利益相较于避险者之利益应负退让义务,故纵使避险者所保全之利益“并未重大优越于”所侵害之利益,也可成立紧急避险。

然而,就文义解释而言,从德国刑法第34 条规定上无法得出上述结论,因为其所规定的衡量标准是“重大优越”的利益。

因此,刑法第34 条__的限度标准应仅适用于攻击性紧急避险,不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

防御性紧急避险应认为是新的、独立的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而类推适用民法第228 条规定。

据此,即使避险者所维护之利益“并未重大优越于”或甚至“未优越于”所侵害之利益,只要二者之利益关系非显失比例,紧急避险行为应属合法。

(二) 主张适用刑法第34 条规定并类推适用民法第228 条规定之衡量标准有学者认为因“人引起之危险”并非刑法第32 条正当防卫所规定之人为违法攻击,因此,对此危险所为之防卫行为,并非正当防卫行为。

此种所谓“类似正当防卫情形”应适用紧急避险之规定使其合法,以避免法律漏洞。

此外,于被侵害者自身引起此法益冲突之情形,在利益衡量时,不应适用攻击性紧急避险之衡量标准,而应适用不同衡量标准,以示区别。

由民法第228 条规定显示出避险者于防御情形无须忍受危害,而允许避险者于不致显失比例之情形下,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避免危害。

刑法第34 条和民法第228 条规定的基础事实相同(避免危难而维护利益) ,立法者于民法第228 条对于避险者因物引起之危害所为的防御行为之衡量标准,应也适用于人引起危险的防御性紧急避险。

由于危难引起者破坏了法秩序之和平,避险者之行为不仅保全被危害之利益,同时也维护法律所保障其支配领域完整性之权利。

此项观点对于利益之衡量应具有重大影响。

民法第228 条所规定之衡量标准,也应适用于刑法第34 条,因此,若防御性避险行为所造成之损害与所维护之利益“非显失比例”,应可阻却违法。

刑法第34 条应认为是紧急避险的一般规定,所谓“重大优越”是须补充的概念,如何认定其内涵,应视其他特别规定,民法第228 条则是将其利益衡量具体化的特别规定。

(三) 主张刑法第34 条完全可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也有学者认为,刑法第34 条完全可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其理由如下:1. 主张防御性紧急避险者所维护之利益经常未“重大优越于”,甚至于“小于”所造成的损害,因此刑法第34 条不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应类推民法第228 条规定的见解,是受限于法益衡量学说,误解刑法第34 条的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不同于法益衡量,立法者于刑法修正草案二读时,已明确拒绝法益衡量,代之以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应考虑具体案例的全部情况。

法益位阶之价值只是利益衡量时应考虑的观点之一。

冲突法益的位阶价值关系不能决定利益衡量的结果。

行为人所维护的法益价值虽“未重大优越于”所造成的法益损害,但是其所维护的整体利益也有可能“重大优越于”所造成的损害。

立法者于立法理由中已承认此可能性,并谓“依绝对法益位阶而价值较高之法益,相对于依绝对法益位阶而价值较低之法益,若后者之法益主体所保护之利益,在个案特别情形下,重大优越于前者之法益主体所保护之利益时,前者也须退让”,因此,刑法第34 条规定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

2“人”引起的危险所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之利益衡量观点应与“物”所引起之危险所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之利益衡量观点不同。

刑法第34 条的利益衡量,是衡量哪一个利益值得保护。

而判断冲突法益何者值得保护时,除了法益抽象价值外,也应考虑其他与冲突法益有关的全部重要观点。

民法第228 条规定的衡量,无须斟酌具体案例的全部因素,仅需考虑唯一的重要观点,即危险是来自被侵害者自己。

由此可见,足见民法的规定太僵化,仅适用于由“物”所引起之危险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

“人”引起之危险所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未该当正当防卫之构成要件时,应慎重处理,因多数情形该被侵害者对于所引起的危险并无可归责性,不应与物所引起的危险情形同等处理。

此外,依民法第228 条的文义,只要避险者所造成的利益损害与其所维护之利益“非显失比例”,行为即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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