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是指在铁路运输中,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需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加固措施。
具体规则如下:
1. 货物加固前,需准确计算货物的重量和尺寸,并根据各种条件确定合理的装载方案。
2. 货物的包装箱或容器需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并确保包装箱的密封性和结实性。
3. 在货物包装箱或容器的底部放置防滑垫,以防止货物在运输中发生移位。
4. 货物应平放在车厢内,避免堆叠高度过高或不均匀。
5. 对于较大的货物,应使用专门的加固设备,如钢带、钢丝绳、木板等,将货物固定在车厢内。
6. 重要货物应加装防震、防撞等措施,以保护货物免受振动和碰撞的影响。
7. 在装载过程中,应根据货物尺寸和形状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如使用胶带、绳索等将货物牢固地固定在车厢内。
8. 长、大、重等特殊货物,应在装载前与铁路运输公司或相关部门联系,了解具体的装载要求和技术指导。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目的是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损坏或意外,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达目的地。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要求,合理的加固措施可以提高货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绑1道。不论车种均增加封顶线1道。腰线上下间距要适当,不得卡侧板
定;
3.超长非均重货物重心的投影不在货车横中心线上时,其装载量不
得超过规定;
4.共用游车时,两个突出货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毫米(图
略);
5.游车装载的货物与突出货物端部的距离不得小于350毫米,突
出货物的底面与游车底板的距离不得小于150毫米(图略);
装载货物选择车辆时,应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及有关规定。
第7条 货物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机车车
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装载货物的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货物的
重量应合理分布在车底板上,不得偏重。
第8条 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砂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底板
宽度超出侧板时,应层层压缝,四周货物倾向中间,并予加固(不得以篷
布代替加固材料),两侧超出侧板的宽度应该一致。装载袋装货物,捆扎
袋口应朝向内侧。装载轻浮货物时,除用绳索交叉捆绑外,对超出侧板的
货垛四周或四角的货件,应用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或在货车两端用挡板
(壁)、支柱等加固。
第10条 货物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车底板的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
【章名】 第三章 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第14条 装载超长、集重、超限及需要加固的其他货物时,应使用
必要的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通常使用的加固材料有:支柱、垫木、三角木(包括铁制)、凹木、
挡木、掩木、方木、支撑方木、隔木、木楔、绞棍、铁线、钢丝绳、钢丝
绳夹头、紧线器、固定捆绑铁索、绳子、绳网、钉子、U型钉、扒锔钉、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加规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
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八条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臵,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十六条C 62A、C 62A*、C 62A*K、C 62AK、C 62A*T、C 62A T、C 62B、C 62BK、C 62BT、C 64、C 64K、C 64H及C 64T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5、附表6。
7、仅靠防滑衬垫防止货物移动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第十七条C 70、C 70H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7、附表8。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范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
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八条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200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
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八条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第1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车辆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各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努力提高装载加固质量。
各部门必须重视技术业务教育,及时总结装载加固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并坚持装车从严的精神。
在使用车辆、选择加固材料、确定装载和加固方法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3条货车是铁路的重要运输设备,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共用的运输工具。
因此,各装卸车单位必须建立爱车制度。
对易于损坏车辆的装卸机械、设备和装卸作业方法,必须采取措施迅速加以改进。
由于装卸作业损坏的铁路车辆,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赔偿。
第4条铁路与发、收货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改善货物包装,改进装载加固方法,并订立合同,互相制约,共同遵守。
第5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装载、加固方法及加固材料,可由铁路局与发货单位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条件下组织试运,通过试运总结经验。
跨局时,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章名】第二章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条件第6条货物装载与加固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保证能够经受正常的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力的作用,以便保证货物在运输的全过程中,不致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坍或坠落等情况。
装载货物选择车辆时,应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及有关规定。
第7条货物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装载货物的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货物的重量应合理分布在车底板上,不得偏重。
第8条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砂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底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需用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不得影响提钩杆的正常使用和压住车钩。
一件货物宽度等于或小于车底板宽度时,允许突出端梁300毫米;当货物的宽度大于车底板的宽度时,允许突出端梁200毫米。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1-11-11 生效日期: 1981-11-11发布部门: 铁道部发布文号: 铁货字[1981]1792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车辆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各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努力提高装载加固质量。
各部门必须重视技术业务教育,及时总结装载加固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并坚持装车从严的精神。
在使用车辆、选择加固材料、确定装载和加固方法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3条货车是铁路的重要运输设备,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共用的运输工具。
因此,各装卸车单位必须建立爱车制度。
对易于损坏车辆的装卸机械、设备和装卸作业方法,必须采取措施迅速加以改进。
由于装卸作业损坏的铁路车辆,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赔偿。
第4条铁路与发、收货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改善货物包装,改进装载加固方法,并订立合同,互相制约,共同遵守。
第5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装载、加固方法及加固材料,可由铁路局与发货单位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条件下组织试运,通过试运总结经验。
跨局时,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二章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条件第6条货物装载与加固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保证能够经受正常的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力的作用,以便保证货物在运输的全过程中,不致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坍或坠落等情况。
装载货物选择车辆时,应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及有关规定。
第7条货物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装载货物的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货物的重量应合理分布在车底板上,不得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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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1-11-11 生效日期: 1981-11-11发布部门: 铁道部发布文号: 铁货字[1981]1792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车辆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各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努力提高装载加固质量。
各部门必须重视技术业务教育,及时总结装载加固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并坚持装车从严的精神。
在使用车辆、选择加固材料、确定装载和加固方法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3条货车是铁路的重要运输设备,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共用的运输工具。
因此,各装卸车单位必须建立爱车制度。
对易于损坏车辆的装卸机械、设备和装卸作业方法,必须采取措施迅速加以改进。
由于装卸作业损坏的铁路车辆,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赔偿。
第4条铁路与发、收货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改善货物包装,改进装载加固方法,并订立合同,互相制约,共同遵守。
第5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装载、加固方法及加固材料,可由铁路局与发货单位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条件下组织试运,通过试运总结经验。
跨局时,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二章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条件第6条货物装载与加固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保证能够经受正常的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力的作用,以便保证货物在运输的全过程中,不致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坍或坠落等情况。
装载货物选择车辆时,应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及有关规定。
第7条货物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装载货物的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货物的重量应合理分布在车底板上,不得偏重。
第8条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砂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底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需用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不得影响提钩杆的正常使用和压住车钩。
一件货物宽度等于或小于车底板宽度时,允许突出端梁300毫米;当货物的宽度大于车底板的宽度时,允许突出端梁200毫米。
超过此限时,必须使用游车。
第9条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
当货物的高度或宽度超出侧板时,应层层压缝,四周货物倾向中间,并予加固(不得以篷布代替加固材料),两侧超出侧板的宽度应该一致。
装载袋装货物,捆扎袋口应朝向内侧。
装载轻浮货物时,除用绳索交叉捆绑外,对超出侧板的货垛四周或四角的货件,应用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或在货车两端用挡板(壁)、支柱等加固。
第10条货物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车底板的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特殊情况下必须位移时,横方向位移不得超过100毫米,超过时,应采取配重措施。
纵方向位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二分之一,并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吨(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1条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算,一般不得超过2000毫米,超过时,可采取配重措施,以降低重车重心高度。
否则应限速运行。
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向分局请示,分局以电报批示。
跨分局(局)运输时,并抄给有关分局和铁路局。
重车重心高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三。
第12条使用铁线或钢丝绳加固捆绑货物的一般要求1.捆绑在货物上的拴结点,在条件许可时,应在货物重心高度相等处;2.铁线拉牵形状应成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捆绑或下压式捆绑;3.捆绑的铁线(或钢丝绳)与其在车底板上投影的夹角,一般应接近于45°。
如捆绑铁线或钢丝绳主要用于防止货物水平移动时,其角度应适当减少;如主要用于防止货物倾覆时,其角度应适当增大(图略)。
4.苫盖篷布或加固货物时,所用绳子或铁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不得超过300毫米。
第13条装载货物时,发货单位应按发站要求提供货物装载加固方面的有关资料,并根据货物的种类、重量、重心高度以及外形结构特点等因素,按下表的规定确定加固方法,选择加固材料。
装载笨重零担货物或整车货物轻重配装时,应根据形状、重量及重心位置进行加固。
各分卸站卸后进行整理或加固,以保证安全。
第三章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第14条装载超长、集重、超限及需要加固的其他货物时,应使用必要的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通常使用的加固材料有:支柱、垫木、三角木(包括铁制)、凹木、挡木、掩木、方木、支撑方木、隔木、木楔、绞棍、铁线、钢丝绳、钢丝绳夹头、紧线器、固定捆绑铁索、绳子、绳网、钉子、U型钉、扒锔钉、型钢等。
加固装置有:货物转向架、货物支架、车钩缓冲停止器和滑台。
第15条各种支柱的规格和使用方法1.木支柱必须选用坚实圆直木材,并将其大头砍或锯成四方形,紧插于支柱槽内,并适当露出支柱槽下,露出的长度不得超过200毫米。
支柱不得倒插(内插时除外)。
2.钢管支柱的直径不得小于65毫米,管壁厚度不得小于4毫米。
也可采用8公斤以上的轻轨代用。
3.竹支柱的直径不得小于80毫米,应选用节密、瓤厚、圆直的毛竹。
竹支柱只限装运竹子和轻浮货物时使用。
各种支柱的长度为3000毫米。
但内插支柱或装载重质货物达到货车标记载重量时可适当减短。
装载轻浮货物时,可根据规定的货物装载高度来确定。
第16条装运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时,为使货物重量合理地分布在车底板上,必要时,应使用横、纵垫木。
叠装金属制品时,为防止窜动及便于装卸应使用横隔木,(表略)。
第17条装载圆柱形货物和带轮货物时,为防止货物在列车运行中发生滚动,应使用三角木(可用相当规格和强度的钢筋混凝土三角垫或金属三角垫代用,也可使用两块木材拼接),凹木(可以铁木合制),掩木、挡木、支撑方木等加固材料。
其规格可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与车底板接触面的大小确定。
三角木、掩木的高度应是圆形货物或轮子直径的15%,但最低高度不得小于100毫米。
三角木的底宽应为高度的1.5倍。
挡木的宽度与高度相等,其规格为400×100×100毫米。
第18条货物的捆绑加固材料可使用未受损伤的钢丝绳、盘条、固定捆绑铁索、镀锌铁线或绳子。
使用钢丝绳时,需用钢丝绳夹头和紧线器作连结装置,以便装拆和循环使用。
铁线的直径应在3.5毫米以上(包括同等拉力的扁铁线)。
直径小于3.5毫米的铁线,应以数股拧成一根使用(表5—2除外),但直径小于2.6毫米的铁线禁止使用。
固定捆绑铁索的长度为2600毫米,其材质、规格见表3—3(图略)。
一般绳子的抗拉力应在800公斤以上。
加固轻浮货物的绳子抗拉力不得小于300公斤。
使用绳网加固货物时,绳网的网眼为正方形,边长最大规格为350毫米。
为防止运行中磨损铁线、钢丝绳等,必要时应采取防磨措施。
第19条外形特别复杂的货物,使用钢丝绳、铁线等加固困难时,可使用型钢(槽钢、角钢、工字钢等)作斜撑或支架并采用焊接方法加固。
卸车时应由卸车单位恢复车辆原状。
应禁止在车辆上挖孔,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装车单位选用的型钢的质量和规格及焊缝的强度应满足所受力的要求。
第20条运输跨装货物(汽车、拖拉机除外)时,为减少车钩伸缩,避免货物窜动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见附件四)。
车钩缓冲停止器,可由铁路(车辆段)制做并安装,所需费用由发货人负担。
为便于转向应使用货物转向架,重量超过30吨的货物使用转向架的规格应经铁路局批准。
第21条装载整车货物需要的各种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均由发货单位自备。
其质量和规格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的装载加固第22条一件货物的长度,超过所装平车的长度,需要使用游车或跨装运输时,称为超长货物。
一件货物的重量,大于应装平车负重面长度的最大容许载重量的,称为集重货物。
发货单位托运超长或集重货物时,应向发站提出下列资料:1.货物外形尺寸图;2.应以“十”符号注明货物重心位置及其有关尺寸;3.货物支重面的长度和宽度;4.计划装载、加固方案。
第23条在一辆平车上装载超长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超长货物每一端突出端梁的最大长度,一般不得超过负重货车底板长度的30%,超过30%时,由铁路局确定;2.超长均重货物的一端或两端突出端梁时,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规定;3.超长非均重货物重心的投影不在货车横中心线上时,其装载量不得超过规定;4.共用游车时,两个突出货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毫米(图略);5.游车装载的货物与突出货物端部的距离不得小于350毫米,突出货物的底面与游车底板的距离不得小于150毫米(图略);6.在货物突出部分的两侧,不得装载货物。
第24条装载集重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集重货物的最大容许载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应遵守规定;2.根据集重货物的重量,其支重面长度小于上列各表的规定时,须铺垫横垫木。
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上列各表规定。
如集重货物支重面长度小于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时,应铺垫横纵垫木。
第25条用两辆以上的连挂车组跨装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1.跨装货物只准两车负重。
负重车车底板高度应相等,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
对未达到标记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
2.在两辆负重车的中间只准加挂一辆游车(另有规定者除外)。
3.货物转向架的支重面应遵守第24条的规定。
货物转向架应放在车底板的横中心线上,必须纵向位移时,应遵守第23条的有关规定。
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跨装货物,下架体与车底板应分别固定在一起。
4.捆绑加固方法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时的转向,并将提钩杆用铁丝捆紧。
5.两辆以上跨装车组(指中间加挂游车的)通过9号及9号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以防止脱轨。
遇尽头线时,可以不超过每小时3公里的速度匀速推送。
第26条装载超长、超限和集重货物时,如货物重心的投影不能位于货车纵中心线上时,同一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之和,应由车辆部门在装车前调整为2~10毫米,但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
第27条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装车后,应用不褪色的颜料在车底板上按货物外形轮廓的主要处所,标画易于辨认的检查线。
第28条装运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车牌上注明“超长货物”、“集重货物”或“超限货物”字样;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字样;限速运行时,应注明“限速××公里”字样。
第五章木材和竹子的装载加固第29条装载木材时,应加强看车工作,严格装车岗位责任制,做到大小头颠倒,紧密排摆,紧靠支柱,压缝挤紧,两端木材应倾向货车中部,不准形成向外溜坡。
长度4米以下的小径原木和板、方材(特大方除外)应逐步做到成捆运输。
使用平车、砂石车拼装不同长度的木材时,材长规格不得超过三种,其长度不得小于2.5米,短的装在下部,垛与垛间应该装平,长的压装在上部,并需符合短材使用支柱对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