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城乡规划博客()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 岛 市 规 划 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一、引言青岛市作为我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城市设计导则的制定对于保护和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二、城市形象塑造1.自然与人文结合:青岛市位于山与海之间,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兼顾人文特色,打造独特的城市形象。
2.建筑风格统一:在城市设计中,应注重建筑风格的统一性,避免过度的商业化和异质性,形成独特的青岛城市风貌。
三、交通规划1.公共交通优先: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舒适度,减少汽车使用量,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2.非机动车道建设:加强非机动车道建设,提供安全、便捷的骑行环境,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四、生态保护1.绿化覆盖率提升: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2.水域保护与利用:合理规划水域利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打造宜人的水岸景观带,提供休闲娱乐场所。
五、文化传承1.历史建筑保护: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挖掘历史文化资源,传承青岛市的独特文化记忆。
2.文化活动丰富:加强文化活动的策划与组织,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提升城市的艺术氛围。
六、社区规划1.社区服务设施健全:合理规划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方便居民生活和工作。
2.社区公共空间完善:建设公园、广场、休闲步道等公共空间,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七、灾害防治1.抗震防灾建设:加强地震防灾建设,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确保居民生命安全。
2.防汛排水系统:完善城市防汛排水系统,减少洪涝灾害对城市的影响。
八、经济发展1.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城市经济的竞争力。
2.创新创业环境:搭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吸引优秀人才和企业落户,推动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
九、居民生活品质1.优质住宅建设:鼓励建设高品质住宅,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2.社会福利保障:加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建设,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
《青岛西站片区外围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

《青岛西站片区外围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的的有关规定,对《青岛西站片区外围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内容进行社会公示。
一、公示内容(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年4月1日起施行)(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4)《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6)《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7)《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8)《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10)《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6年1月批复)(11)《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规划(2013-2035年)》(上报稿)(12)《西海岸新区综合交通规划(2013-2030年)》(在编)(13)《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版试行)(14)其他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及黄岛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15)西海岸新区在编、已批各上位专项规划及交通商务区各专项规划。
(二)主要内容1.规划范围北至西客站商务区辖区边界,西至规划张宝公路——规划雷公山路——风河大坝北岸,南至风河大坝北岸,东至海西路——东岳路——规划风河北路——胶河路——沈海高速——海高区北部片区控规西边界。
规划面积14.83km²。
青岛市特色镇和美丽乡村 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青岛市特色镇和美丽乡村规划技术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8年9月目录编制说明 (1)1总则 (2)1.1编制目的 (2)1.2适用范围 (2)1.3规划层次 (2)1.4编制主体 (2)1.5编制原则 (3)1.6规划依据与参考文件 (3)2镇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8)2.1总体规划 (8)2.2控制性详细规划 (10)2.3修建性详细规划 (10)3村庄规划基本要求 (12)3.1村庄类型划分 (12)3.2编制内容 (12)3.3规划成果 (14)4特色镇规划技术指引 (16)4.1保护绿色生态本底 (16)4.1.1.空间管制 (16)4.1.2.绿地规划 (16)4.1.3.防灾减灾 (17)4.2培育多元发展活力 (17)4.2.1.用地引导 (17)4.2.2.产业引导 (18)4.3打造舒适宜人环境 (19)4.3.1.公共设施 (19)4.3.2.市政设施 (21)4.3.3.道路交通 (23)4.4塑造精致美丽风貌 (24)4.4.1.历史文化 (24)4.4.2.景观风貌 (25)5美丽乡村规划技术指引 (27)5.1生态田园有看头 (27)5.1.1.空间管制 (27)5.1.2.用地规模 (27)5.1.3.风貌塑造 (28)5.1.4.防灾减灾 (30)5.2生产致富有奔头 (31)5.2.1.产业发展 (31)5.2.2.道路交通 (32)5.2.3.市政设施 (32)5.2.4.环境卫生 (35)5.3生活宜居有乐头 (35)5.3.1.公共服务 (35)5.3.2.公共空间 (36)5.3.3.民居空间 (37)5.3.4.绿化小品 (37)5.4民风村务有说头 (38)5.4.1.文化指引 (38)5.4.2.组织指引 (38)5.4.3.人才指引 (39)6附则 (40)编制说明镇、村庄是城乡体系、特色塑造的重要单元,对于增进民生福祉、实现美好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是指为了解决城市面临的水资源短缺、城市内涝、水质污染等问题,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划和设计原则。
下面是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的详细内容:1. 水资源管理:合理利用雨水、地下水和海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用于灌溉、冲洗和冷却等非饮用用途。
加强海水淡化处理技术,提供可持续的饮用水来源。
2. 雨水管理: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减少城市内涝和洪水风险。
建设雨水花园、雨水湿地和雨水芦苇床等雨水渗透设施,增加地表渗透能力。
建设雨水收集设施,将雨水储存和利用。
3. 绿地系统:建设完善的绿地系统,增加城市的自然生态功能。
保留和扩大现有的绿地面积,建设城市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河岸公园等。
增加绿地覆盖率,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4. 建筑设计:采用低影响开发技术,减少城市的土地消耗和生态破坏。
建设绿色建筑,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设计建筑物的屋顶绿化,增加城市的绿化面积。
5. 道路设计:优化道路设计,减少水资源的消耗和污染。
采用透水铺装材料,增加道路的透水性能。
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将道路上的雨水收集和利用。
6. 污水处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推广生态污水处理技术,将污水处理后的水资源用于灌溉和景观水体补充。
7. 水体保护:加强水体保护和水质监测,防止水质污染。
建设湖泊和河流的生态修复项目,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减少海洋污染。
8. 灾害风险管理:加强城市的灾害风险管理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城市的影响。
建设防洪设施,减少洪水灾害风险。
加强城市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风险。
9. 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增强社会的环保意识。
组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的认知和支持。
总之,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是一个综合性的规划和设计框架,旨在通过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加城市绿化和减少自然灾害风险等措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青规字〔2018〕57号

青规字〔2018〕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青规字[2018]57号).pdf
青岛市规划局
2018年6月29日
——结束——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6.29
施行日期
2018.06.29
பைடு நூலகம்文号
青规字〔2018〕57号
主题类别
基本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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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是一个关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旨在指导青岛市城市设计与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导则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区划、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建筑设计等内容。
通过这些规划,青岛市力求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强调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布局结构、交通系统等内容。
青岛市通过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了城市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指导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划分了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并提出了相应的规划建议。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青岛市将城市划分为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等不同的功能区,以满足城市居民不同的需求。
导则还强调了各个功能区之间的协调和联通,以确保城市各项功能的良性运转。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注重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
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居民休闲、交流的重要场所,也是展示城市文化和特色的窗口。
青岛市在导则中提出了对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要求,包括环境美化、景观布置、交通便利等方面。
通过优化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青岛市将打造一个宜居舒适的生活环境。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还关注建筑设计的品质和风格。
建筑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的设计风格和品质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和文化。
青岛市在导则中提出了对建筑设计的要求,注重建筑的功能性、美观性和节能性,鼓励采用绿色建筑材料和技术,打造具有环保意识的建筑。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是一份指导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文件,将对青岛市未来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通过遵循导则的规划要求,青岛市将建设成为一座现代化、宜居、宜业的城市,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品质和发展机会。
希望青岛市未来的城市建设能够在导则的指导下取得更大的成就。
第二篇示例: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青岛市是中国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国际知名的滨海城市。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规划和设计变得愈发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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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目录编制说明1 总则 (3)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青岛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2.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2.3【管理要求】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要求的影响。
2.4【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城区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应结合城市交通,尽量集中配置,以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3.1【基本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基本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开发、运行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合理配置,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在独立地块规划建设。
3.2【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并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
为充分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并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
3.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20—5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同样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还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
3.4【与控规的关系】片区是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基本空间单元,其范围应结合城市功能、人口规模、行政区划等合理确定。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控规编制中的片区划分,落实相关用地和内容,并充分考虑周边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公共活动中心。
3.5【“橙线”及相关控制】为确保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应在各层面相关规划中,合理划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橙线”,确定“橙线”控制点的坐标,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和用地规划指标,并对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6【停车场(库)配置标准】市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标准,应根据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3.7【公共卫生间配置标准】应与城市建设统筹考虑,合理提高公共卫生间配置的数量,在大型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居住区中心等功能区,应配置独立式公共卫生间,并鼓励与大型公建结合附设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的具体配置要求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等标准执行。
3.8【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本标准对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提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各区在执行时,也应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
(表1)表1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规划导则注:表中项目为基本项目,可根据不同城区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4.1【基本要求】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街区(街坊)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能适应街区发展需求。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应与城市化发展、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新建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按照表2执行;教育设施配置按照表3执行;停车设施配置按照表4执行。
旧区改造中居住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确实难以实现时,可差别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
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居住小区之间时,应按居住小区级标准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应根据需要选配居住区级标准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2【空间布局】居住区内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应结合主要生活性道路,以及交通枢纽站或公交首末站,尽可能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量较大的地方。
4.3【居住区公共厕所】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宜独立配置或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广场等配置;与公共服务设施合设的公共厕所应保证向居民开放,方便社会使用。
4.4【居住区老年人设施】居住区内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同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相关要求。
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规模、内容,应满足老年人生活、活动的基本需要。
表2 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应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
项目后带“☆”号的设施,其内容和标准为强制性规定;其余设施的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确保基本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所处区位及其人口规模大小,做适当调整。
4.5【居住区教育设施标准】居住区的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等,应独立配置。
4.6【居住区教育设施配置要求】应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趋势,并充分考虑城区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按合理的服务范围均匀配置中学、小学及幼儿园。
要求:(1) 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
原则上不再设24班以下高中和规模过大的学校。
在人口不足3.5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普通高中;(2)新建区的中、小学宜配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服务半径宜在500~1000米范围内。
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米。
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初中;(3)市区范围内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
在人口不足1.5万人的片区,宜考虑配置18班小学。
小学每班人数不应超过45人,有条件的区域应推行小班化教学;(4) 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
幼儿园(托儿所)规模以6-15班为宜。
居住区教育设施分级配置标准详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