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法规大全
民航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个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五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六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七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八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国内航空法

二、 民航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为了从法律上约束与民用航空有关的一些部门(包括地方政 府),保护民用航空的健康发展,由民航总局负责起草,报国务 院审议,由国务院颁发这类关于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 件。
每个行政法规具有单一性,只就民用航空的某个方面单独成 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外国 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 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颁布目的。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为了维护 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 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 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缔结的民用航 空3大系列的5个国际公约接轨,使国际法的规定在 国内法中得以确认和实施保证。
三、 民航行业规章
民航行业规章由民航总局(或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以民 航总局局长(或联合)命令的形式颁发,并在《中国民航报》上 刊登。
民航行业规章以国际民航组织的18个附件为依据,以航行服 务程序等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规范为参考,结合本国实际而制定, 通常被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它们只能约束民航内 部的行为。例如,《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 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 国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等。
民航总局下属司、局或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规定、标准、程序、 手册、指南等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航空法规系列,其主要目的 是为了更准确地执行有关航空法规。例如,《中国民用航空空中 交通管制程序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通话手册》等。
民航法规

第一章法规框架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部件的人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制定,,,,。
第二章航空器证书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5.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6.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同时还包括与之有关的零部件。
民航法律及法规

第七章民航法律及法规一、我国航空法及法规1、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个层次:第一层一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层一一国务院通过的法规如《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第三层一一民航总局颁布的各类规章、标准和程序如:《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涉及的其他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三个内容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行政管理。
二、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最早的航空法——《巴黎公约》,1919年,32国批准主要内容: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对航空器定义;提出适航性和机组人员的标准。
1、航空公法——《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7日是管理国际民用航空活动,是国际航空组织建立的依据。
1974年对我国生效。
又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两个协定和18个附件:两个协定是《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公约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包才S5部分:序言部分一一目的、机会均等;第一部分一一空中航行;第二部分一一国际航空组织;第三部分一一国际航空运输;第四部分一一最后条款。
内容有:主权: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①五大自由(5个特权):在缔约国之间,不作降落而飞越其领土的特权;非业务性降落的特权;卸下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装来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
附:1944年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了五种航权:第一种航权:越过而不降停的权利。
第二种航权: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空管现行有效法规标准目录(截至XXXX年6月14日)

3
中华人民国飞行基本规则
2007. 10.18
2007. 1L22
4
中华人民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1992. 12.28
1992. 12.28
5
中华人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1993.09.11
1993. 09.11
三、空管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1部)
序号
名称
法规编号
专业类别
颁发日期
通信导航监视类
1990-5-26
1990-5-26
19
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
CCAR-176TM
航行情报服务类
1985-10-18
1985-10-18
(以下两部为国务院中央军委空通管制委员会颁发)
序号
名称
颁发机关
专业类别
颁发日期
实施日期
20
飞行间隔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
通管制委员会
空通服务类
AP-118-TM-2010-01
通信导航监 视类
2010-8-13
2010-8-13
15
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
AP-175-TM-2009-01
航空情报服
2009-08-21
2009-08-21
务类
16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
法
AP-117-TM-2009-01R2
航空气象服
务类
2009-05-1 i
序号
名称
法规编号
专业类别
頒发日期
实施日期
1
民航空通管理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AP-83-TM-2011-01
安全管理类
民航法规

第一章一.民航法的定义: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国家现代化程度的象征。
三.民航法的调整对象:民航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
四.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军用航空,公务航空)民用航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五.民航法的特征: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 平时法(独特特征)六.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国家主席颁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七.国际民航组织(ICAO):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八.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有4个常务委员会分管:法律、业务、财务和技术。
九.1909年,在欧洲,布莱里奥驾驶第一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震惊了世界。
十.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十一.1919年《巴黎公约》是“民航法的出生证”十二.1949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民用航空局成立。
第二章一.空间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是航空器活动的领域。
二.平流层适合航空器适航比如:飞机飞行。
三.《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四.领海划分的规则:(1)12海里领海或窄一些的领海。
(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3)“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五.空间论的高度:离地面100-110公里。
六.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选择题)七.管理权包括: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八.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
本国和外国同样有约束力。
九.自保权包括:警告、拦截、迫降、驱逐十.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1)领空飞越权(2)技术经停权(3)目的地下客权(4)目的地上客权(5)至第三国运输权,或中间点权或以远权十一.国际法中的国家航空器的豁免权,也构成了国家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

一、运行与维修管理1、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与改装》——2004 年 6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得基本准则.AR—91 《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2004年1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年 6月 1 日施行.-—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得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得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与无人自由气球)得飞行与运行.3.CCAR-91FS—II《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类运行规定》——1996年10 月 16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年10 月1日施行。
同时,1985年5月 8日民航局制定得《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得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得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 8 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 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年 2 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98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 6月 20日民航总局令119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与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得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与实施细则。
6。
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83 号发布CCAR-121FS;1995 年5月 12日民航总局令 41号发布CCAR-121AA;2000年 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合并,7月送审。
航空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航空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本文档旨在提供航空业主要的法律法规清单,以便业内从业人员能够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1. 航空法:航空法是指规范航空领域各项活动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包括航空器注册、运营许可、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员资质等方面的规定。
航空法:航空法是指规范航空领域各项活动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包括航空器注册、运营许可、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员资质等方面的规定。
2. 民航安全法:民航安全法是保障航空旅行安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航空公司、机场等相关机构在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民航安全法:民航安全法是保障航空旅行安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航空公司、机场等相关机构在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 民用航空局规章:民用航空局发布的各项规章对航空业务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其中包括航空器维护、航空器操作、飞行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民用航空局规章:民用航空局发布的各项规章对航空业务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其中包括航空器维护、航空器操作、飞行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4. 国际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颁布的国际航空公约是航空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础。
这些公约包括《芝加哥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为各国航空法律法规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国际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颁布的国际航空公约是航空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础。
这些公约包括《芝加哥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为各国航空法律法规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5. 航空安全管理体系(SMS):航空安全管理体系是航空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该体系涉及风险评估、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航空运营的安全性。
航空安全管理体系(SMS):航空安全管理体系是航空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该体系涉及风险评估、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航空运营的安全性。
6. 环境保护法:航空业的发展必须兼顾环境保护。
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噪音污染防治法等,对航空业的排放、噪音等环境影响提出了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 年 6 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 年 1 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 类运行规定》——1996 年 10 月 16 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 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
同时,1985 年 5 月 8 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 年 8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 年 2 月 26 日民航总局令第 98 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 6 月 20 日民航总局令 119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 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 83 号发布 CCAR-121FS;1995 年 5 月 12 日民航总局令 41 号发布 CCAR-121AA;2000 年 7月 18 日民航总局令第 92 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 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 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 5700 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 30 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 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附载一:咨询通告AC-FS-001《关于航空公司航务手册的编写》——1998 年3 月 9 日发布。
AC-121-1 号《关于下发<运行规范标准格式>的通知》——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121-2 号《关于运行合格审定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FS-2000-1《关于印发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对签派员工作程序要求的指导材料的通知》——2000 年 1 月 10日发布。
AC-FS-2000-2《关于制定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通知》——2000 年 2 月 23 日发布。
AC-FS-2000-3《CCAR-121FS 修订后有关运行管理办公室设置和驾驶员熟练检查要求的实施办法》——2000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FS-2000-4《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的政策与标准》——200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AC-121FS-005《关于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问题的意见》——2001 年 12 月24 日发布。
AC-121FS-006《飞机航线运营应进行的飞机性能分析》——200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
AC-121FS-007《航空人员维修差错管理》——2002 年 5 月 1日发布;拟修改,更名为 AC-121-61《维修差错管理》。
AC-121FS-008《关于飞机上飞行机组睡眠区的要求》——2002 年 6 月 18 日发布。
AC-121FS-009《关于极地航路运行的要求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2002 年 8 月 6 日发布。
AC-121FS-010《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并、收购和破产运行规范过渡期条款》——2002 年12 月 23 日发布。
AC-121FS-011《航空承运人合并运行过渡期任务清单》——2003 年 1 月 9 日发布。
AC-121FS-012《关于合格证持有人使用非所属训练机构进行客舱乘务员训练问题的咨询通告》——2003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AC-121FS-13《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标准》——2004 年 1 月 5 日发布。
AC-121AA-14《民用航空器结构腐蚀的预防与控制》——2003年 1 月 20 日发布.AC-121-5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2005 年 3 月15 日发布。
AC-121-52《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2005 年 3月 15 日发布。
AC-121-53《航空器维修方案》——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54《可靠性方案》——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55《对国外维修单位 DER 批准修理项目的管理》——2003 年 9 月 18 日发布。
AC-121-56《维修系统培训大纲编写指南》——2005 年 3 月15 日发布。
AC-121-57《飞机地面勤务》——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58《合格的航材》——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59《飞机维修记录与档案》——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60《使用困难报告及其调查》——拟发布。
AC-121-62《航空器租赁》——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63《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2005 年3 月 15 日发布。
AC-121-65《使用飞机平视引导系统实施 II 类或低于 I 类的特殊批准程序》——拟发布。
附载二:文件民航飞发[1999]158 号《关于对运输航空公司进行运行合格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年 8 月 27 日印发。
民航飞发[2000]229 号《关于航空公司联合重组后进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的通知》——2000 年 12 月 12 日印发。
民航飞发[2002]28 号《关于贯彻 CCAR121.97 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2 月 1 日印发。
民航飞发[2002]191 号《关于认真落实规章,提高安全运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9 月 23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5 号《关于对跨地区运行的航空公司实施飞行标准管理的方法的通知》——2003 年 3 月 5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17 号《关于航空公司运行控制中心陆空双向通信情报的通报》——2003 年 7 月 28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18 号《关于转发 FAA 监察员建议的通知》——2003 年 8 月 15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25 号《关于解决航空公司运行控制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 年 12 月 5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4]7 号《2004 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2004 年 4 月印发。
7.CCAR-129《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 年 7 月通过审定。
——用于实施对持有外国航空运营人合格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我国境内从事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的运行管理。
附载:文件民航总局文件飞发[2004]104 号《关于对独联体包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的若干问题通知》民航飞发[2004] 126 号《关于加强外国航空公司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2004 年 6 月 30 日印发。
8.CCAR-135《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 年 6 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起飞全重 5700千克以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飞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旅客座位数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飞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最大商载不超过 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9.CCAR-145FS-R2《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1988 年 11 月 2 日制定,名为《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1993年 2 月 3 日第一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2001 年 12 月 21 日民航总局令第 104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3 年 1 月 1 日施行;2004 年 6 月第三次修订,7 月送审。
——用于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
附载:咨询通告AC-145-1《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2003 年 2 月 10 日发布。
AC-145-2《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2003 年 2 月10 日发布。
AC-145-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2005 年 3月 15 日发布。
AC-145-4《维修记录与报告表格填写指南》——2003 年 2月 9 日发布。
AC-145-5《维修单位手册编写指南》——2003 年 5 月 22 日发布。
AC-145-6《航空器航线维修》——2003 年 2 月 9 日发布。
AC-145-7《航空器部件维修》——2003 年 2 月 9 日发布。
AC-145-8《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文件》——2003年 2 月 9 日发布。
AC-145-9《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2003 年 7 月 2日发布。
AC-145-10《维修单位的自制工具设备》——2003 年 2 月 9日发布。
AC-145-11《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2004 年 5 月 17 日发布。
AC-145-12《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类别限制》——2003 年 7月 2 日发布。
AC-145-1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技能培训大纲》——2004年 3 月 11 日发布。
AC-145-14《维修工时管理》——拟发布。
10.CCAR-276《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年 5 月 24 日民航总局令第121 号发布,生效时间待定。
——用于管理航空器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品运输(除外民航总局批准的农业、园林业和污染控制等作业)。
附载:文件民航飞发[2004]10 号《关于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2004 年 1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