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讯问通知书
公安询问通知书

公安询问通知书篇一:询问通知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询问人篇二:《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询问通知书》是工商机关办案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些问题,也就不能不研究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
经常有办案人员问:“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但当事人却拒绝到场怎么办?”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对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甚至“翻供”,理由是:“办案单位使用《询问通知书》规定我必须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因担心不放我回来,就只好承认了。
”这个询问笔录(证据)的效力如何?二、《询问通知书》与“传唤”比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著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认为:“询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文书。
按照国家局这个解释,《询问通知书》就属于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是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义务,还有点限制人身自由的意味,类似于党纪中的“双规”和《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民事诉讼法》中的“传唤”。
党纪中的“双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公安询问通知书

公安询问通知书篇一:询问通知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询问人篇二:《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询问通知书》是工商机关办案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些问题,也就不能不研究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
经常有办案人员问:“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但当事人却拒绝到场怎么办?”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对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甚至“翻供”,理由是:“办案单位使用《询问通知书》规定我必须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因担心不放我回来,就只好承认了。
”这个询问笔录(证据)的效力如何?二、《询问通知书》与“传唤”比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著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认为:“询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文书。
按照国家局这个解释,《询问通知书》就属于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是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义务,还有点限制人身自由的意味,类似于党纪中的“双规”和《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民事诉讼法》中的“传唤”。
党纪中的“双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流程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流程1. 什么是公安询问通知书公安询问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和询问时,向被询问人发出的一种正式文件。
通知书通常包括询问事项、时间、地点等信息,被询问人在接到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上的要求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2.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询问事由和目的;•询问时间、地点;•法律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接受询问的义务和权利;•签发单位和签发日期;•其他相关事宜。
3.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流程3.1 签发通知书公安机关在需要进行调查和询问工作时,根据需要填写询问通知书,并加盖公章。
3.2 通知被询问人公安机关会将填写好的询问通知书送达给被询问人。
通知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邮寄:通知书会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被询问人。
被询问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签收并注意通知书上的询问时间和地点。
•传唤:公安机关有权传唤被询问人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询问。
被询问人一般会收到传唤通知,通知内容与通知书相似。
3.3 接受询问被询问人根据通知书上的要求,按时、按地点前往接受调查和询问。
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被询问人应本着真实、详尽、合法的原则回答问题,并且有权利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配合调查工作。
3.4 记录询问内容在询问过程中,公安机关人员会进行询问记录,将被询问人的回答录入笔录。
被询问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认真阅读笔录内容,并对自己的回答进行确认,如有错误可以提出更正要求。
3.5 结束询问当调查和询问工作完成后,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被询问人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没有其他需要,被询问人可以正式离开询问地点。
4. 被询问人的权益被询问人在接受调查和询问时,享有以下权益:•被询问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示合法身份证明;•被询问人有权要求复印和核对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有权委托代理人陪同,但不得干扰正常询问秩序;•被询问人有权保持沉默,但对某些问题拒不回答可能会受到相应处理;•被询问人有权提供证明材料以配合调查工作;•被询问人有权告知近亲属或者其他人知晓自己接受询问的情况。
刑事案件询问通知书模板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证人/被害人男/女出生日期
住 址
单 位
应到时间
应到地点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办 案 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 发 人
﹡﹡﹡公 安 局
询 问 通 知 书
(副 本)
×公( )询通字〔 〕号
:
我局正在办理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通知你于年月日时到
接受询问。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被询问人:
年 月 日
此联附卷
﹡﹡﹡公 安 局
询 问 通 知 书
×公( )询通字〔 〕号
:
我局正在办理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通知你于年月日时到
接受询问。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被询问人
讯问通知书

XXX镇监察专员办公室
讯问通知书
X监讯通〔〕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你于年月日时持此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到达接受讯问。
无故不到者,将交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协助到案。
年月日本通知书已于年月日时收到。
被讯问人:
说明:被讯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讯问时使用(附卷)
XXX镇监察专员办公室
讯问通知书
XX监讯通〔〕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你于年月日时持此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到达接受讯问。
无故不到者,将交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协助到案。
年月日说明:被讯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讯问时使用(送达被讯问人)。
公安机关传讯通知书模板

(存 根)
×公( )传讯字〔 〕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被传讯人男/女
出生日期
住 址
单位及职业
强制措施
指定时间
指定地点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执 行 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 发 人﹡﹡ຫໍສະໝຸດ 公 安 局传 讯 通 知 书
(副 本)
×公( )传讯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通知你于年月日时
到接受讯问。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本传讯通知书已于年月日时收到。
被传讯人或其家属: (捺指印)
被传讯人到达时间年月日时。
被传讯人: (捺指印)
文书无法送达被传讯人,或被传讯人未按规定接受传讯的,注明具体情况:
。
办案人:
年 月 日
此联附卷
公安机关常用文书整理

【名称】传唤通知书(1)【正文】传唤通知书┌─────────┐┌──────────┐┌─────────┐│××××公安局│.│××××公安局│.│××××公安局││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传唤通知书││×公预字第号│.│×公预字第号│.│×公预字第号││男│字│犯罪嫌疑人_年龄__│字│根据《中华人民││犯罪嫌疑人__女_│.│民族__│.│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住址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单位及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__│.│现传唤居住在的││传唤原因_____│第│送达处所______│第│于_年_月_日_时││应到时间_____│.│送达时间______│.│到接受传讯。
││应到地点_____│.││.│││批准人______│.│传唤通知书我已收到。
│.│││送达人______│号││号│││填发时间_____│.│犯罪嫌疑人__│.│__公安局(印)││填发人______│.│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送达人__│.││└─────────┘└──────────┘└─────────┘说明:该文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就是传唤通知书。
制作和使用传唤通知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要明确传唤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提供证言。
公安局传唤通知书

此联附卷
被传唤人须持此通知书到案,没有正当理由不到的,予以拘传
...字...第...号...
______公安局传唤通知书(副本)字[]号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先传_____年唤你于日_____月__________时到_______________接受讯问。(公安局印)年月日传唤通知书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到案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被传唤人传唤结束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时_____日____公安局
传唤通知书字[]号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先传唤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到_______________接受讯问。(公安局印)年月日
填发时间: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
______公安局传唤通知书
______公安局传唤通知书(存根)字[ ]号案件名称:________案件编号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__岁住址_______________ _____单位及职业:传唤原因___________应到时间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_批准时间___________办案人_____________办案单位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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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讯问通知书
篇一:询问通知书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询问人
篇二: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
九十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期间)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
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
或者盖章。
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
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
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
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
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撩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
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
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
即结束传唤。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
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释解)
本条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和期间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提讯证》,将犯罪嫌疑人提解到看守所的审讯室或者公安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如办公室等进行讯问。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该拘留、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及时揭露、追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且可以及时发现和
纠正错拘、错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本条规定的讯问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
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传唤的手段。
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50px”width=“450px”alt=“公安讯问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