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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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担保5篇

内部控制制度-担保5篇

内部控制制度-担保5篇第一篇:内部控制制度-担保内部控制制度——担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包含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活动。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适当授权和审批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活动。

第三条公司在发生担保业务过程中,至少应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

(二)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应明确规范。

(三)担保评估应科学严密。

(四)担保执行环节的控制措施应充分有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公司应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三)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

(四)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

第六条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

第七条公司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公司指定财会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所有部门和职能岗位。

三、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支持、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履行等形式的担保行为。

2.担保对象:指获得公司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四、对外担保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谨慎性原则:担保行为必须谨慎评估风险,并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3.透明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及时、全面、真实地向董事会和股东公开报告。

4.独立性原则:对外担保决策应该由公司高层决策,并与公司内部人员利益无关。

五、对外担保程序1.申请与审批:担保申请必须经过申请人提交担保申请表,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撰写审批意见,最终由公司高层审批决定。

2.风险评估:对担保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信誉等指标,并制定相应担保计划。

3.约定与监督: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金额、期限、责任承担情况,并由专职人员负责监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

4.风险预警与应对:及时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如果出现风险迹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六、对外担保限额1.单笔担保限额:公司对单一企业或个人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总额限制: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

七、风险管控1.资金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确保自身资金充足,避免因担保行为而导致资金困难。

2.信息风险:公司对外担保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经营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3.法律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担保行为违反法律风险。

4.贷款风险:对外担保的贷款必须具备偿还能力,避免因担保对象违约而导致损失。

八、绩效评价1.评价指标: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能力、经济效益、合规程度等进行绩效评价。

2.评价周期:定期组织对外担保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背景概述由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需求,有时需要进行对外担保以获取更多的资源、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制定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公司对外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股东利益的影响。

2. 原则:透明公开、风险可控、审慎操作、以公司利益为核心。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四、责任主体1.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修订及审核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对外担保决策进行监督和审批。

2.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估、监测、预警和控制。

3. 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财务审核和核实。

4.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审计和检查。

五、对外担保审批及限额1. 设立对外担保委员会,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审定公司对外担保申请。

2. 对外担保委员会根据担保风险和公司财务状况,设定对外担保限额。

3.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对外担保委员会审议,并由董事会审批,确保担保合规和合理。

六、担保方式和范围1. 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根据担保风险和市场情况决定。

2. 担保范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遵循正当合法、合规合理原则。

七、担保风险评估与监测1. 风险评估:公司应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对外担保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财务状况、合同约定、市场前景等。

2. 风险监测:公司应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对已进行担保的公司进行监测和预警,随时调整对外担保策略。

八、信息披露和公告公司应对外披露对外担保政策、对外担保限额、对外担保委员会审批情况等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九、追究责任1. 对违反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规则的人员,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2. 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将追究违规人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二Oxx年八月目录一、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 - 2 - 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担保的申请审核 ..................................................................... - 3 - 第三章担保业务审批 ......................................................................... - 4 - 第四章担保合同审查 ......................................................................... - 5 - 第五章履行担保责任审核 ................................................................. - 6 - 第六章附则...................................................................................... - 7 - 二、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 - 8 - 第一章总则...................................................................................... - 8 - 第二章担保风险评估程序规定 ......................................................... - 9 - 第三章附则.................................................................................... - 10 - 三、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 - 11 - 第一章总则.................................................................................... - 11 - 第二章建立担保事项台账 ............................................................... - 11 - 第三章担保业务监督检查 ............................................................... - 12 - 第四章合同协议管理 ....................................................................... - 13 -第五章附则.................................................................................... - 14 -一、担保授权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18个配套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为了明确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对子公司和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原则第六条公司只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不得为公司以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对控股公司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八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程序第九条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涉及关联担保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并记录表决情况。

董事会应当确保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在担保事项发生前,对担保事项进行充分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在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时,应充分披露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确保董事会对担保事项有充分了解。

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提高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

第三条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担保公司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确保业务运作合规、稳健;2. 风险导向原则:以风险防范为核心,强化风险评估、监控和预警;3.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程度和责任划分,实施分级管理;4. 持续改进原则:根据业务发展、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不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担保公司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督执行和持续改进。

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内部控制委员会下设以下工作机构:1.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预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2.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3. 法律合规部门:负责法律合规审查,确保业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内部控制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激励。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六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1. 风险识别:全面识别担保业务中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2.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或定性评估,确定风险等级;3. 风险控制: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内部控制措施、业务流程优化、风险分散等;4. 风险监控:定期监测风险状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5.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报告风险信息。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对担保对象进行信用评级,确保担保对象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内控管理制度之二十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内控管理制度之二十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审批权限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包括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3条对外担保分自有需求对外担保和外单位申请对外担保。

第4条公司的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的分支结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5条风险管理部是对外担保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审核、调查及评估。

第二章担保的申请审核第6条自有需求对外担保。

如公司因资金需求需要对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提供各种担保或质押时,根据贷款金融机构的要求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第7条外单位申请对外担保申请担保人应当向风险管理部提交基本资料。

风险管理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担保申请进行初审,初审要求:1、基本证件真实齐全,年检及时;权证真实有效;2、财务状况:经营正常;下游回款及时;账面无误;资产负债率不超过银行授信最低要求;3、信用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银行授信最低标准;第8条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管理部应退回其担保申请。

1.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2.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4.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5.我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6.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7.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9条风险管理部对外单位申请对其担保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

1、调查内容主要有:①企业规模,高层管理人员素质;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所交资料相符,还款来源是否稳定;③特殊行业安全环保措施是否到位;④关注企业员工工资发放有无拖欠;⑤企业与其同行业的成本、利润对比;⑥企业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权属,是否已经全部抵押或部分抵押,抵押物是否能覆盖其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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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强化浙江省ⅩⅩ围垦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建立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浙江省ⅩⅩ围垦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公司提供担保。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财务管理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财务管理部认真收集或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被担保企业的设立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企业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基础性资料);
2、被担保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3、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等级评估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报告等资料(包括被资金运作情况分析、应收账款状况分析、负债构成分析,主要产品和经营情况分析等资料);
4、被担保企业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复印件;
5、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会同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

担保期间,被担保企业和受益人因主合同条款发生变动需要修改担保合同内容,按照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董事会审批。

担保合同展期视同新担保业务,按照新担保业务的审批程序和合同签订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

相关合同签订后,财务管理部应将合同交档案室归档。

财务管理部担保业务经办人负责记录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内容包括:
1、被担保企业的单位名称;
2、担保业务的类型、担保期限、借款期限及额度;
3、反担保事项及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4、担保合同事项、编号及重要内容;
5、担保事项的变更、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

2、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3、对于担保期在1年以内或风险较大的担保业务(不含子公司),担保业务经办人应每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担保期在1年以上的担保业务,担保业务经办人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担保经办人在跟踪检查后三日内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担保业务垫付款项的催收
担保期间,财务管理部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应核对书面索赔通知是否有效签字、盖章、索赔是否在担保有效期内,索赔的金额、索赔的证据是否与担保合同的规定一致等内容。

核对无误后,财务管理部编制付款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审核后,经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对外支付垫付款项。

经办人员要加强检查的力度,及时、全额收回垫付款项。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对外担保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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