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港口、码头、航道、浮筒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水上进行的一切工程、施工、运输、救援、勘测等活动。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第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管理者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接受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第十二条在进行水上作业前,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根据具体的水上作业内容和条件,全面分析潜在的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考虑到水上作业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工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水上作业中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应当考虑到水上作业的特点和现场环境,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操作规程的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等。
第四章人员安全培训和岗位安全责任第十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确保其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修理作业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修理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修理企业、船舶修理工人以及承担船舶修理任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
第五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七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船舶修理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修理人员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
第九条船舶修理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明确禁止、警示和安全通道等标识。
第十条船舶修理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如安全帽、防护服等。
第十一条船舶修理作业期间,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烟火、电气火灾等事故。
第十二条船舶修理作业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应配备专门的监护人员,并保持通畅的应急通道。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船舶修理现场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四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的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船舶修理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正常状态。
第十六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船舶修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船舶修理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本文为海上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海上维修作业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上维修作业行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维修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任何进行海上维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修理公司、海洋工程公司、港口维修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海上维修作业包括常规维修、紧急维修、设备更换、船舶加装等维修工作。
第四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在海上维修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与环境保护、海洋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先遵守。
第六条在海上维修作业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维修作业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3.合理安排工作流程,确保作业人员合理分工,协同作业。
4.进行维修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掌握相应的维修技能。
5.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备,并保持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作业区域划分及相关设施布置图。
2.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对措施。
3.作业人员分工及职责。
4.作业期间所需的维修工具和设备清单。
5.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6.作业完成后的清理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安全措施:1.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鞋、呼吸器等。
2.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修改或省略操作步骤。
3.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的维修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小风险。
6.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按照紧急预案进行处理。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船舶修理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船舶修理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修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中一些主要的规定包括:
1. 修理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开始修理作业前,必须对修理区域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危险物品和障碍物。
必要时,应设置防护栏杆和紧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的安全。
2. 安全设备的使用:在船舶修理作业中,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同时,应使用安全绳索、安全网和警示标语,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3. 危险品和火灾防范:船舶修理现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险品。
同时,必须保持修理区域的良好通风,并配备灭火器材和防火器材,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紧急情况。
4. 安全培训和配备:所有参与船舶修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修理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
此外,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修理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5. 事故报告和调查:如果发生任何事故或伤害事件,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和记录。
同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提高船舶修理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防止事故和伤害的发生。
船舶修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船舶修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修理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修理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修理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修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船舶修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控制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应有的安全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五条船舶修理作业前,应先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设备、场所、作业环境等,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船舶修理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确保个人安全。
第七条船舶修理作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擅自修改修理方案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船舶修理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搭设安全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事故应急管理第九条船舶修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
第十条发生船舶修理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船舶修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专业人员,及时进行伤员救治,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船舶修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船舶修理单位,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暂停营业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修理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十五条对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船舶修理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事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修理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船舶修理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修船厂、修船码头、船舶修理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船舶修理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常识,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了解修船作业相关安全规定,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岗位,负责船舶修理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编制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流程和操作规定。
第六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做好事故防范工作,设立事故预防检查制度,定期对修船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保证修船设备和工具的良好状态,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配件,并建立相应的采购和验收制度。
第九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建立船舶修理作业过程中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员安全和船舶设备的完整性。
第十条船舶修理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防滑鞋等,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作业。
第二章船舶修理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制定船舶修理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流程和操作规定。
第十二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船舶修理作业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三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修船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四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建立修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修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建立修船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采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配件,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假冒伪劣产品。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适用于租赁地方船舶从事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海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海上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与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和雇佣的人员。
在进行海上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船舶救生、消防、急救等相关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作业人员还需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熟悉海上航行的有关安全制度。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防护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海上作业期间,应设安全员,负责海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时对海上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海上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三章海上作业船舶安全管理海上作业单位要根据任务的要求,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
海上作业租赁船舶应签订“租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海上作业。
海上作业船舶应配备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航前,应储备必要的食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以确保船舶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
第四章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海上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参加,严禁一人单独海上作业或船舶超员作业。
出航前,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海上作业人数,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送“海上作业实施方案”。
“海上作业实施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作业人员名单、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出航前,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对船舶、仪器设备、后勤供应、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安装固定、检查调试等准备工作。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范本(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修理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修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修理单位(以下简称修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人员。
第四条修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修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委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担修理任务单位(以下简称船东)和修理单位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服务内容和安全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第七条修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和人员配备。
第八条安全管理机构由负责人、安全总监、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九条修理单位负责人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十条安全总监负责修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工程师负责修理工程的安全指导和技术监督,确保修理工程的安全可行性。
第十二条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修理工作,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修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修理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总监负责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工程师负责具体修理工程的安全指导和技术监督,确保修理工程的安全可行性。
第十七条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修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修理工作的安全。
第十八条修理单位的员工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船东应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配合修理单位开展安全工作,确保修理工程的安全。
第四章合同与安全责任第二十条船东委托修理单位进行修理工作时,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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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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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海上作业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油建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海上作业项目,不适用于海上导管架、组块安装作业。
2.职责
2.1海上作业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带队领班,领班是该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此维修作业项目安全、环保全面负责;
2.2凡是实施的维修项目都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危害辨识与风险分析,制定完善的HSE方案并指派专职安全监督或兼职安全员;
2.3施工作业组要服从船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在各种紧急情况下,要坚决接受船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统一指挥;
3.管理内容
3.1作业总要求
3.1.1所有海上维修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十不准作业”要求:
施工没有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方案没有得到批准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前没有进行安全分析确认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前没有安全交底不准作业;
施工项目的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不准作业;
施工队伍资质达不到要求不准作业;
施工机具、物料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前没有培训不准作业;
首次作业的人员,不准独立上岗作业;
施工人员PPE(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不齐不准作业。
3.2人员安全要求
3.2.1海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五小证、健康证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在天津分公司范围内作业的人员需按“中
海油津[2005]178号”文件办理“人员跟踪卡”;
3.2.2人员出海前必须确保自己的身体状况确保良好的状态,否则因身体不适,开具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有权拒绝出海作业安排;
3.2.3安排作业人员,应综合考虑作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安全意识、现场经验、工作责任心等,合理搭配作业人员;
3.2.4作业人员(包括外协人员)应经过针对此项目的安全专项培训,确保所有人员已了解此项目中HSE组织机构,作业中存在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可能的应急情况以及应急程序;
3.2.5海上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团结协作。
3.3工具、物料安全要求
3.3.1所有出海工具、物料应经过安全检查确认,确保满足现场施工的安全要求,安全、质量、设备负责人员要参与到安全检查中;
3.3.2强检工具、设施应经过资质单位有效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具:系物、被系物、监测工具、仪器;
3.3.3在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工具;
3.3.4限制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确保其工作状况良好;
3.4作业文件要求
在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准备详细的作业文件,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同时以保证为作业过程中提供详细的技术、安全支持,作业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作业指导书;
施工技术方案、HSE管理方案;
重要设备、工具的安全操作、维护说明书;
危险物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其它需要的资料文件;
3.5现场作业要求
出海施工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油气生产设施的规定执行。
4.相关文件
4.1中海油有限公司HSE体系文件
4.2中海油津[2005]178号
5.记录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