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近代法国政体特点

近代法国政体特点近代法国政体特点:1. 君主立宪制度——法国第三共和国在1875年成立,采用了君主立宪制度。
国家元首为总统,但其权力相对较小,居于国家政治地位的最高层级。
在君主立宪制下,国会及其各部门拥有更大的权力,包括议会成员选举,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工作等。
2. 各级行政制度——法国政治体系中的行政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政府行政机构为总理和其内阁。
而地方政府分为22个大区、101个省、3452个区和36000多个市镇。
3. 政治势力分布——法国在20世纪初及中期,政治势力主要是由社会党、共产党以及右翼势力所掌握的。
在1946年推出的新宪法中,令其他政党得以获得政治权利。
4. 选举制度——法国在政治制度中,采用了比例代表制度,所有参选的政党按获得挑选票数比例来分配席位。
这种选举制度保证了各政党在国会中的代表性。
5. 思想激进——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法国的政治和文化生活充满了激进和革新意识。
政治和文化变革的标志是1905年的教育法案,它迫使天主教和公共教育部门的分离,最终获得了国会通过。
6. 工会和抗议活动——法国的工会和抗议活动非常活跃,这是法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
法国工会通常寻求与雇主达成协议,保护工人利益,并提高工人的待遇。
7. 民主自由——法国政治体系中的民主自由是充分保障的。
法国宪法规定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思想自由等。
这些权利得到了严格保护,包括通过宪法法院来维护。
总之,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是多样性、自由和平衡。
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存在着政治和经济变化,但法国的政治体系始终以民主自由、团结合作、平衡稳定为核心。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王名扬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以公共行政作为调整和研究对象的。
公共行政管理和私人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有以下不同: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公法人主要有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后者是指具有私法上的法人资格的私法人。
2.目的不同:公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而私行政的目的是追求私人利益。
3、手段不同:前者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而后者一般只能通过合同方式。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
之所以是公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行政活动可以采取私人所不能采取的手段,同时,也受到比私人活动更多的限制。
行政法的渊源:(一)形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条约、除以上成文法规定外还有以下表现形式即法的一般原则、判例(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制定法起补充作用)、习惯法。
(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构成行政规则的资料有来自法律方面的,来自经济事实、社会事实、政治、哲学、伦理、道德观念,还有来自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1、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2、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3、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4、行政法没有变成完整的法典。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即行政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一)公共权力学说:在十几世纪绝大部分时间内,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
其缺点是: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界限不明,这种分法不科学,这个学说缩小了行政法的范围。
(二)公务学说:1、权限争议法庭在布朗戈案件的判决中提出以公务观念作为在国家行政机关中适用行政法的标准,据此,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是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
2、公务标准的危机:在公务标准提出之初其意在满足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由行政机关进行。
但随着行政职务的扩张,该标准不能说明所有的行政法问题。
二战前该标准还是行政法的主要标准,但二战以后,出现了工商业公务、社会公务、职业公务等公务观念超过行政法的范围,同时政府也鼓励私人从事公益事业,因而行政法的适用超过了公务范围。
法国地方行政体制

第三节法国地方行政体制一、法国地方行政体制基本特点:(一)由中央集权到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相结合第四共和国开始承认地方自治1982年《关于市镇、省、大区权力和自主权的法令》(二)地方双轨制:两套地方体系同时存在行政体:市镇、区、县、省、大区,中央政府指派官员,负责中央法令在地方落实。
自治体:市镇、省、大区、特别建制下的自治体,地方民选议会负责地方自治事务的立法,议会执行机关负责执行立法。
4个海外大区和4个海外省:瓜得鲁普、马提尼克、法属圭亚那、留尼旺(既是大区也是省)。
2个海外领地: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法属南半球和南极领地。
4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区:法属波利尼西亚群岛、新喀里多尼亚群岛、马约特岛、密克隆岛。
二、大区1972设立经济体大区,1982年地方分权法正式设立,1986年首次大区议会选举。
(一)自治体:(二)行政体:大区主席由大区政府所在地的省主席兼任。
中央政府派驻大区主席负责执行大区境内的中央委办事项。
大区主席推动和协调境内各县的相关行政行为。
大区主席有权对作为自治体的大区进行技术监督。
三、省大革命后设置,第五共和国进一步规范,1982地方分权法修正。
承上启下。
(一)自治体:(二)行政体:中央政府任命省主席及其副手和部属作为中央代表。
省主席职权:四、市镇(一)自治体:大革命后设置,第五共和国进一步规范,1982地方分权法修正。
(二)行政体:正副市镇长既为自治体行政首长,又是中央派驻地方代表,由市镇议会选举产生。
职责:五、特别建制下的自治体六、其他行政体(一)区1.省议员选举的选区2.国家税收地方单位3.宪兵驻地(二)县:中央政府派驻县主席治理1.确保中央法令与政策的施行2.维护地方治安3.执行省主席交办事项第四节法国中央地方关系一、法国中央地方关系的突出表现是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自治监督。
特点:(一)中央对地方的自治监督并非中央政府亲自进行,而是授权中央派驻地方机关代行。
(二)自治监督只存在于中央政府与各层级地方政府间,并不存在于上级地方自治体与下级地方自治体之间。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兰西王国的中世纪时期。
随着封建制度的出现和国家权力的逐渐集中,法国开始构建起独特的行政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制度的起源、主要特点以及发展过程三个方面,详细探讨法国行政制度的演变。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封建制度。
在这个时期,法国的统治者依靠封建主义的原则来行使权力,地方伯爵和即将形成的行政官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封建制度逐渐向行政官僚制度转变。
法国行政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集中的行政权力。
从绝对君主制时代开始,法国的王权逐渐得到巩固,国王成为行政权力的唯一来源。
国王通过设立各种机构和建立行政体系,直接管理国家事务。
行政一体化的原则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强调,这使得行政制度更加高效和统一。
法国行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里程碑是法国大革命。
大革命结束了专制主义的统治,为法国行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1791年,法国通过新宪法,确立了法定的行政权力渠道和行政管理体系,从而为后来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19世纪中期,拿破仑三世执政时期,法国行政制度经历了重大改革。
拿破仑三世推行了大规模的行政中央化改革,建立了现代行政官僚体系。
他任命高级公务员,建立了警察和法院系统,并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和规章来规范行政管理。
这些改革使得法国行政制度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
20世纪是法国行政制度发展的新阶段。
在这个时期,法国政府进一步扩大了其行政机构的规模和职能范围,建立了更加庞大的行政机构和公共服务体系。
同时,法国也开始致力于推动行政决策公开化和透明化,以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法国行政制度的发展最终导致了现代法国共和国行政体制的形成。
现今,法国的行政制度主要由总统、内阁、行政部门等组成。
总统作为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负责主持国家事务,内阁则协助总统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部门则负责管理各个领域的具体事务,以实现国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总而言之,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
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
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
”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
”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
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
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
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
“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
”“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
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
”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法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与优势

加强与其他法律体系的交流与合作
01
欧洲法律体系的融 合
加强与欧洲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 与合作,推动欧洲法律体系的融 合与发展。
02
国际法律交流与合 作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活 动,分享法国法律经验和实践成 果,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03
比较法研究的深入 开展
加强比较法研究,借鉴其他国家 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和 发展法国法律体系。
稳定性提供了坚实基础。
法律修订程序严格
法国法律的修订必须经过议会两院 的审议和通过,程序严格,确保法 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判例法的作用
法国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同时 判例法也发挥重要作用,为法律制 度的稳定性提供了补充。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司法独立
法国实行司法独立原则,法官在 审判案件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 他因素的干扰,确保法律适用的
判例法的灵活性
判例法能够根据社会发展 的需要和变化,灵活地解 释和适用法律,使得法律 更加贴近现实。
判例法的指导作用
法国最高法院和其他上级 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具 有指导作用,有助于统一 法律适用标准。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
成文法的丰富性
除了民法典和行政法外, 法国还有商法、刑法、诉 讼法等成文法部门,形成 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网络与信息安全立法
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的立法,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打击网络犯罪。
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激发社会创新活力。
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
关注新技术如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带来的法律挑战,及时制定相应法规和政策,确保科 技与法律的良性互动。
法国法官的选任标准严格,要求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 经验,确保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摘要:法国最先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通过行政法院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本文首先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从中概括出法国行政法院的特征,并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评价。
结合我国现状,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中国应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中国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一)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法国行政法院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势力时期,也产生于行政权摆脱司法权控制的要求,它是对三权分立学说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应互相独立的良好贯彻。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这其间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在争取自身利益而作出的努力。
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
代表地方贵族利益的高等法院经常借习惯法的力量来干预行政事务,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从而也就严重阻碍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二者矛盾逐渐深化。
法国大革命期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家利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作为武器,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机关自身取得了行政纠纷的处理权。
1799年拿破仑担任第一执政官,他继承了大革命时期提出的禁止普通法院干涉行政诉讼的指导思想,并把它在制度上加以落实,成立了国家参事院。
国家参事院创建之初,其主要职能还只是为政府起草法律草案,参与立法活动,司法职能并不突出,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下半叶。
1872年5月24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专门规范行政法院制度的法律《参事院法》。
该法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利,行政审判正式取得了独立地位,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便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1](二)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法国行政法院产生后,行政法院的法官逐步独立、行政法院也从行政机关分离出来,行政法院组织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一是权力分立。
在法国,行政权力与立法和司法权力相对独立,并各自由不同的机构行使。
行政权力由政府机关行使,包括总统、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等;立法权力由议会行使,包括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司法权力则由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使。
2.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二是行政权力的广泛性。
法国行政法将行政权力定义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涵盖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
行政机关在国家运行中起到重要的管理和执行职能,具有广泛的权力,如制定和实施政策、行政管理、监察等。
3.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三是法定主义。
法国行政法强调法律对行政行为的限制和规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和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效力都有明确规定。
同时,法国行政法也注重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4.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四是司法保护。
法国行政法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明确保护,为公民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行政法院具有独立的行使司法权力的地位,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体来说,法国行政法致力于平衡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
关系,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权力的合法和透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
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
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
”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
”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
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
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
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
“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
”“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
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
”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