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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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历史变迁中,各国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政治系统分离出来的法院呈现蓬勃的生命力,逐渐成为国家权力中心之一。独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等逐渐成为法院区别其他权力主体之特征,但司法独立并非是一种规范式的论述,现实中的法院和法官独立总处于资源依赖结构之中,所以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议题中,司法独立和法院管理应成为法院制度现代化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关系应成为贯穿司法改革的主线。

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它对现代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由于历史原因,法国法院系统的设置与众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俩大系列,其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分立,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司法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这与我国法律体制相比,明显的体现出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 来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 下面是关于法国的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介绍和区别:

法国是“行政法之父”,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产生与完善而逐渐成熟的。所周知,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两者之间芥蒂颇深,相互抵牾。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掌握的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势力法院的故意阻挠和破坏,因此,为规避干涉起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为理论武器,在1790年制宪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自此,普通法院便丧失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虽然在大革命时期,制宪会议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力。但是在禁止以后的十年内,并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专门管辖行政诉讼。法国公民对于行政行为的申诉,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受理,而最终的裁判权属于国家元首。因此,这个时期虽然存在行政救济,但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尚未产生。拿破仑上台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决定设立国家参事院,就是现在的最高行政法院。但在普法战争后,国家参事院一度被取消,后来又被恢复了,那时又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行政审判的权力,据此,行政审判权不再是法国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了最高行政法院。1889年,最高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卡多案件的判决里,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可以直接向国家参事院起诉。自此,总体意义上的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才正式形成,从而奠定了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并立的二元司法制度。

法国最高法院是司法法院系统最高级别的法院,于1790年在巴黎成立,是法国唯一对全国有管辖权的司法法院,处于司法“金字塔”的顶端。最高法院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是保护合法。最高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判决,对上诉案件只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不审理案件事实;二是统一判例,即统一对法律的解释,法律不仅仅必须实施,还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以统一的方式实施。最高法院的机构设置是依据法国《司法组织法典》的规定,最高法院设6个审判庭,其中包括1个刑事审判庭和5个民事审判庭。院长是法院的最高领导,也是全法国最高级别的法官,主要从事重要的行政职能,特别是主持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混合法庭作出的重大决定。庭长的主要职权是负责在法官之间分配案件,参加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混合法庭审理案件。法官由院长分配其所工作的审判庭。助理法官主要是协助法官审理案件,通常年纪较轻,级别也低于法官。助理办案员一般从事行政事务工作,尤其是文件资料工作。最高法院还设有书记员室,由一名总书记官领导。

最后,而这点求而在于两大法院组织系统互不隶属。普通法院系统,由初审法院、大审法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等基层法院和重罪法院、上诉法院、国家安全法院等中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组成,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其中,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

属于民事法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属于刑事法院。法官的产生,除民事法院中的商事法庭、乡镇对等法庭、劳资调解委员会、社会保险诉讼委员会的法官由选举产生外,刑事法院和其他民事法院法官则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或司法部长推荐或任命。法官实行终身制,非经弹劾不得免职。而行政法院系统。由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设的二十多个行政法庭组成,主要任务是解释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并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行政法院的成员不是职业法官,而是行政官员,任命和调动按公务员制度规定办理。不过,在两大法院组织系统之外,还设有争议法庭和特别高等法院。争议法庭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选出的法官以及司法部长等组成,负责处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系统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特别高等法院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选出的议员组成,专门审理总统所犯的叛国罪和政府部长在执行职务期间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被称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二元”并行的法院体系,虽说他们分工不同,但这样的并行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值得各国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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