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行政法院组织主要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
1、最高行政法院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法国行政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一方面是最高行政审判机关,对行政法院系统的审判享有终审权;另一方面,它又是中央政府中最重要的咨询机关。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包括4个方面,即咨询、审判、裁决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管辖权、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分为两个主要部门,即行政组和诉讼组。行政组的任务是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诉讼组的任务是行政审判。最高行政法院的审判职权有三种: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
3、最高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是法院组织系统中的最高一级,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审判机关,它有权管辖全国各级法院各种案件。法国最高法院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审理案件保证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最高法院的作用是审核第一级和第二级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国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只限于审查原判决是否得当,而不是审查整个案件;它是法律裁判者而不是事实裁判者,因此,最高法院通常不是一个修正原判的法院,而只是一个撤销原判的法院,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自己的判决来代替原判决。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在程序上或在实体上违反法律而无效时,它只能撤销原判并将整个案件交由一个与原判法院同级的法院进行再审。对以下五种情况,最高法院有权撤销原判:①违反法律;②缺少合法依据;③法庭无权能的判决;④未遵守对撤销刑罚规定的程式;⑤越权判决。
3、地方行政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称为行政法庭,其职权主要有两项:审判和咨询。行政法庭的审判职权,主要根据事物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来确定。(1)事物管辖,又称级别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一切行政案件除法定由其他法院受理外,均以行政法庭为第一审法院。通常不服行政法庭的判决,可以向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上诉。(2)地域管辖,行政法庭原则上对其管辖区内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政合同的诉讼有管辖权。但有不少例外情况,如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庭管辖;行政合同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法庭管辖;行政侵权赔偿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法庭管辖等等。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一、法国的司法系统复杂:
(1)处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处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彼此分离、互不隶属。
(2)普通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包括重罪法院)、基层法院(包括初审法庭和大审法庭)组成。
但实际的结构体系不易分辨,诸如大审法院、初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农事租赁法
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预审官法院、追诉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等。
行政法院比较整齐,由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组成。
(3)有许多用以处理轻微民刑事案件与纠纷的非正规法院,如民事仲裁所。
二、基层法院
普通法院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法院组织商事法院非职业法官组成的法院
政府的咨询机关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
全部行政法院的上级(最高)法院
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
行政法庭
瓦利斯群岛
行政争议庭
马约特。
西方政治制度简答题

36.阐述资产阶级思想家限制政府权力的理论,并分析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这种理论内涵的变化。答:资产阶级思想家大都主张对政府的权力应该加以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①政府应承认被统治者的自由权利,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财产自由、经营自由、贸易自由等等,对此不得侵犯,否则就背离了政府建立的初衷;②政府制定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应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但是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这种限制政府权力的思想内涵是有区别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种思想强调:政府对社会和个人的自由应尽量少加干预,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此即“守夜人”的消极自由理论。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开始把国家当作自由的创造者和维护者,主张强化政府的干预,使人们享受所谓的“积极自由”。
32.简述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关系。答:美国总统不对国会负责,而对选民负责。国会无倒阁权,总统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总统有参与立法权,通过各种咨文直接影响国会立法,并可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可以2/3多数票推翻总统否决。美国总统权力也受国会制约,如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反宪法和法律,国会可提出弹劾。
44.试结合实际分析西方国家政府政治职能的强化与发展。答:现代西方国家政治职能强化的表现:①是暴力机关大为膨胀,暴力手段不断更新;②是现代政府的社会控制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巧妙,通常是以纪律和规范的形式出现。现代西方国家政治统治职能变化表现有二:①是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采取了民主共和制的形式,并在法治的旗帜下通过一定的民主政治程序来实现政治统治职能。②是政治职能中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加强国防力量等内容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35.简要说明法国内阁总理的双重责任。答:法国的内阁负有双重责任,既要对总统负责,又要对议会负责。总理由总统任命,负责领导政府的活动,必须服从总统的决定,充当总统的辅佐;虽然总统不能罢免总理,但可以迫使总理辞职;总理代表政府向议会负责,提出施政纲领或政策声明,如果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总理必须率领政府辞职,或者提请总统解散国民议会。
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一、法国法院体制(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 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
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
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
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
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
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
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
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
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
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
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
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
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
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 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
在初级法院,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紧密联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一)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
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第二,它是法国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设陪审团的法院。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一案件都由9人组成的陪审团出庭审理。
第三,重罪法院只受理经过上诉法院起诉庭同意起诉的案件。
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篇一: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周佑勇周佑勇:《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京)20xx年冬期第477~486页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
但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各学者也往往有不同的概括。
在西方各国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被公认为是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
这两大法系各具特点,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有各自鲜明的特色。
所以,这里主要以西方两大法系作为比较对象。
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深入比较,我们可以从中探寻其所遵循的普遍性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的分析(一)法国:行政法治与均衡原则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它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法国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1背景。
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3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以下。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是指法国政府制定的法律条文在法院中的执行过程,它是法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法院体系、检察官体系和法律教育体系三个方面构成。
首先,法国的法院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院和特殊法院两大类。
普通法院根据其权力范围又分为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级法院。
特殊法院则是为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而设立的法院,如行政法院、宪法委员会和军事法院等。
法官是法国法院体系中的核心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判决、制定判决书等。
法官在法国被视为中立的第三方,是维护法律公正和司法独立的保障。
其次,检察官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是司法部门中的一员,他们负责监督和指导警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审查起诉案件以及代表公益利益参与诉讼等。
检察官在法庭上不仅担任公诉人的角色,还在司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适当执行。
最后,法律教育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律教育程度很高,法律教育体系包括法学院和法学研究所等。
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场所,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
法学研究所则是进行法学研究和理论探讨的场所,为法学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法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权力分立和严谨的体系。
法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法治社会的建立,为法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法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发展。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简析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简析作者:马佳张玉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8期[摘要]法国是世界上最先确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该制度产生于法国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之下,极大的促进了该国行政事业的发展。
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组织体系与主要职能的分析,探究其对西方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发展的历史价值。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主要职能历史价值[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102-02法国历来被称为行政法之母国,其行政法的发达程度当属世界前列。
而法国行政法发展历程中最引人注目的则是其行政法院制度的建立。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起源及发展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行政法院在法国的建立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演进而来的。
法国行政法院的萌芽产生于大革命时期,三权分立学说是其理论源脉。
当时的一些政治学家根据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独立的原理,认为由行政活动引发的行政案件不能由普通法院来裁决,即行政诉讼不应由普通法院来受理,这就为法国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奠定了理论基石。
法国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在1790年的制宪会议上,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普通法院不得受理行政案件,这就为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
但当时的法国并未马上建立一个专门的行政法院,一些行政争议案件暂由行政机关来裁决。
法国行政法院的雏形直至拿破仑时期才得以出现。
拿破仑继承了普通法院不得受理行政案件的思想,并创设了国家参事院。
1872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的《参事院法》更是赋予了国家参事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权力,使之成为法律上的最高行政法院。
随着社会的发展,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能逐渐专门化,地位也日趋独立化,逐渐形成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的独特司法体系。
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自萌芽到雏形再到基本确立历经数载,纵观其形成过程不难看出,它既是分权学说的时代产物,又是法国历史观念与社会发展整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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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历史变迁中,各国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政治系统分离出来的法院呈现蓬勃的生命力,逐渐成为国家权力中心之一。
独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等逐渐成为法院区别其他权力主体之特征,但司法独立并非是一种规范式的论述,现实中的法院和法官独立总处于资源依赖结构之中,所以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议题中,司法独立和法院管理应成为法院制度现代化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关系应成为贯穿司法改革的主线。
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它对现代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由于历史原因,法国法院系统的设置与众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俩大系列,其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分立,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司法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这与我国法律体制相比,明显的体现出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 来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 下面是关于法国的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介绍和区别:
法国是“行政法之父”,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
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产生与完善而逐渐成熟的。
所周知,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两者之间芥蒂颇深,相互抵牾。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掌握的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势力法院的故意阻挠和破坏,因此,为规避干涉起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为理论武器,在1790年制宪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
自此,普通法院便丧失了行政审判的权力。
虽然在大革命时期,制宪会议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力。
但是在禁止以后的十年内,并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专门管辖行政诉讼。
法国公民对于行政行为的申诉,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受理,而最终的裁判权属于国家元首。
因此,这个时期虽然存在行政救济,但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尚未产生。
拿破仑上台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决定设立国家参事院,就是现在的最高行政法院。
但在普法战争后,国家参事院一度被取消,后来又被恢复了,那时又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行政审判的权力,据此,行政审判权不再是法国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了最高行政法院。
1889年,最高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卡多案件的判决里,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可以直接向国家参事院起诉。
自此,总体意义上的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才正式形成,从而奠定了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并立的二元司法制度。
法国最高法院是司法法院系统最高级别的法院,于1790年在巴黎成立,是法国唯一对全国有管辖权的司法法院,处于司法“金字塔”的顶端。
最高法院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是保护合法。
最高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判决,对上诉案件只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不审理案件事实;二是统一判例,即统一对法律的解释,法律不仅仅必须实施,还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以统一的方式实施。
最高法院的机构设置是依据法国《司法组织法典》的规定,最高法院设6个审判庭,其中包括1个刑事审判庭和5个民事审判庭。
院长是法院的最高领导,也是全法国最高级别的法官,主要从事重要的行政职能,特别是主持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混合法庭作出的重大决定。
庭长的主要职权是负责在法官之间分配案件,参加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混合法庭审理案件。
法官由院长分配其所工作的审判庭。
助理法官主要是协助法官审理案件,通常年纪较轻,级别也低于法官。
助理办案员一般从事行政事务工作,尤其是文件资料工作。
最高法院还设有书记员室,由一名总书记官领导。
最后,而这点求而在于两大法院组织系统互不隶属。
普通法院系统,由初审法院、大审法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等基层法院和重罪法院、上诉法院、国家安全法院等中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组成,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
其中,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
属于民事法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属于刑事法院。
法官的产生,除民事法院中的商事法庭、乡镇对等法庭、劳资调解委员会、社会保险诉讼委员会的法官由选举产生外,刑事法院和其他民事法院法官则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或司法部长推荐或任命。
法官实行终身制,非经弹劾不得免职。
而行政法院系统。
由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设的二十多个行政法庭组成,主要任务是解释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并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
行政法院的成员不是职业法官,而是行政官员,任命和调动按公务员制度规定办理。
不过,在两大法院组织系统之外,还设有争议法庭和特别高等法院。
争议法庭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选出的法官以及司法部长等组成,负责处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系统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
特别高等法院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选出的议员组成,专门审理总统所犯的叛国罪和政府部长在执行职务期间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被称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二元”并行的法院体系,虽说他们分工不同,但这样的并行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
值得各国去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