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国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行政法院组织主要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
1、最高行政法院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法国行政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一方面是最高行政审判机关,对行政法院系统的审判享有终审权;另一方面,它又是中央政府中最重要的咨询机关。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包括4个方面,即咨询、审判、裁决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管辖权、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分为两个主要部门,即行政组和诉讼组。行政组的任务是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诉讼组的任务是行政审判。最高行政法院的审判职权有三种: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
3、最高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是法院组织系统中的最高一级,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审判机关,它有权管辖全国各级法院各种案件。法国最高法院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审理案件保证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最高法院的作用是审核第一级和第二级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国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只限于审查原判决是否得当,而不是审查整个案件;它是法律裁判者而不是事实裁判者,因此,最高法院通常不是一个修正原判的法院,而只是一个撤销原判的法院,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自己的判决来代替原判决。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在程序上或在实体上违反法律而无效时,它只能撤销原判并将整个案件交由一个与原判法院同级的法院进行再审。对以下五种情况,最高法院有权撤销原判:①违反法律;②缺少合法依据;③法庭无权能的判决;④未遵守对撤销刑罚规定的程式;⑤越权判决。
3、地方行政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称为行政法庭,其职权主要有两项:审判和咨询。行政法庭的审判职权,主要根据事物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来确定。(1)事物管辖,又称级别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一切行政案件除法定由其他法院受理外,均以行政法庭为第一审法院。通常不服行政法庭的判决,可以向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上诉。(2)地域管辖,行政法庭原则上对其管辖区内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政合同的诉讼有管辖权。但有不少例外情况,如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庭管辖;行政合同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法庭管辖;行政侵权赔偿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法庭管辖等等。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一)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
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第二,它是法国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设陪审团的法院。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一案件都由9人组成的陪审团出庭审理。
第三,重罪法院只受理经过上诉法院起诉庭同意起诉的案件。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引言法国司法监管制度是法国政府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体系而建立的一套监督机制。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以保障法国公民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法国司法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和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性的保障法国司法独立性是法国司法监管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司法独立性意味着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受外界任何干扰或压力的影响。
法国的司法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国设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来行使司法职权,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
最高法院——法院院长委员会(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是司法权力的最高机构,负责任命和管理法官,保障他们的独立地位。
2.司法机关的自主权法国的司法机关拥有独立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处理和决定案件。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行使权力,无需接受他人干涉,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3.独立的法官任命程序法国的法官任命程序是经过严格筛选和评估的,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
法官通过司法考试和职业经验的积累获得资格,然后由最高法院任命,避免了政治或其他不当干预。
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监督法国司法监管制度在保证司法独立性的同时,也要求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受到相应的监督。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1.公开审判法国的法院审判一般是公开进行的,除非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保密。
公开审判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公众可以参与观摩,监督司法公正。
2.司法监察机构法国设有司法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法官的行为和决定是否合法。
这些监察机构由非法官成员组成,对法官进行纪律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他们的职责得到执行。
3.上诉制度法国司法制度鼓励被起诉或被判决的当事人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提供了对原判决的复审机会,保护了个人权益并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4.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法国的司法活动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监督。
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法院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媒体了解司法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法国国际私法条文

法国国际私法条文法国国际私法条文是法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规之一。
它主要规定了在国际私事务中的适用法律、司法管辖和司法协助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法国国际私法条文的简要介绍。
第一条规定了法国国际私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根据这条规定,法国国际私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和财产的权益,以及维护法律秩序。
其适用范围包括适用法律、司法管辖和司法协助。
第二条规定了法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根据这条规定,法国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律原则是国际私法冲突规则。
这意味着,在国际私事务中,适用法律应根据涉及当事人的情况以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确定。
第三条规定了法国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规则。
根据这条规定,法国法院对国际私事务有管辖权的条件包括:被告居住地、原告居住地或争议发生地在法国、有关仲裁协议的执行和其他在法国联合国国际私法公约规定的事项。
第四条规定了法国国际私法中的司法协助规则。
根据这条规定,法国法院可以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提供司法协助,如对外国法院的案件提交证据、遣送行为、扣押财产等。
另外,法国国际私法还包括了关于家庭法的规定。
其中,涉及国际婚姻、离婚、抚养权和财产共同拥有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国国际私法规定,在法国提起国际离婚诉讼,并根据适用法律确定离婚的效力和后续问题。
总的来说,法国国际私法是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个人和财产的权益,并维护法律秩序。
它规定了适用法律、司法管辖和司法协助的原则,使当事人能够在国际私事务中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解决。
同时,法国国际私法也对国际家庭法提供了具体的规定,为国际夫妻和家庭提供了保障。
这些规定为法国国际私事务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是指法国政府制定的法律条文在法院中的执行过程,它是法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法院体系、检察官体系和法律教育体系三个方面构成。
首先,法国的法院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院和特殊法院两大类。
普通法院根据其权力范围又分为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级法院。
特殊法院则是为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而设立的法院,如行政法院、宪法委员会和军事法院等。
法官是法国法院体系中的核心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判决、制定判决书等。
法官在法国被视为中立的第三方,是维护法律公正和司法独立的保障。
其次,检察官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是司法部门中的一员,他们负责监督和指导警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审查起诉案件以及代表公益利益参与诉讼等。
检察官在法庭上不仅担任公诉人的角色,还在司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适当执行。
最后,法律教育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律教育程度很高,法律教育体系包括法学院和法学研究所等。
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场所,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
法学研究所则是进行法学研究和理论探讨的场所,为法学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法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权力分立和严谨的体系。
法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法治社会的建立,为法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法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发展。
法国的司法制度

法国的司法制度篇一:关于法国司法制度法国司法制度一、法国法院体制(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
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
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
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
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
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
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
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
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
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
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
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
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
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
法国二元司法制度

法国二元司法制度篇一: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20XX年10月27日11:30:48来源:学习时报作者:王雅琴字号:【大中小】在比较法学上,学术界一般认为,西方存在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影响深远的法系。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民法是大陆法系的摇篮,法国还是世所公认的行政法母国,当代法律中有很多重要原则和制度起源于法国。
无疑,法国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法国法的特征,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
在西方世界,法国还率先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建立起了现代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同样引人瞩目。
二元化的法院体制法国采用二元化的法院体制,专设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普通法院审理除行政诉讼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两种法院相互独立、并行运转,有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并都能够作出终审判决。
为了解决两个法院系统在管辖方面的争议,法国设有权限争议法庭(由九名法官组成)。
普通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基层法院又分为初审法庭、大审法庭、轻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劳资调解委员会等,只有在重罪法院,才设陪审官。
法国行政法院体系由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
独特的行政法院制度、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高质量的行政判决为法国行政法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正是由于法国独创的行政诉讼制度所发挥的卓越作用,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原则依据行政法院的重要判决发展起来,行政法才最终形成独立的体系。
可以说,没有行政法院就没有法国的行政法。
例如1873年著名的布朗戈案就被法国人称为是行政法的始祖。
法国纪龙德省国营烟草公司的工人在开翻斗车作业时,不慎撞伤布朗戈先生的女儿。
布朗戈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被告方随后向该普通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
最终,权限争议法院排除了普通法院对公务诉案的管辖权,确定了行政法院是审理这类案件的唯一管辖机关,权限争议法院阐明的原因是,国家作为公务与公共权力机关,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从事的公务就是公务私管理。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引言国际私法是处理跨国民事纠纷的法律分支,主要涉及国际管辖权和适用法。
管辖权决定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一起案件,而适用法则决定了该案件中应适用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和适用法问题,并分析其一些实际应用案例。
一、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第一步。
一般而言,管辖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地域联系或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
1. 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法院根据案件地域联系而获得的管辖权。
衡量地域管辖权的标准通常是案件的地理位置,即案件是否发生在法院所在地的辖区内。
例如,一起发生在法国的车祸事故,法国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但是,地域管辖权并不总是绝对的,还需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当事人的选择权。
2. 国籍管辖权国籍管辖权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获得的管辖权。
根据国籍管辖权,法院可以对其国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例如,一位中国公民与一位美国公民之间的合同纠纷,中国法院可以行使国籍管辖权。
但是,国籍管辖权的适用也存在一定限制,如合同双方的约定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适用法问题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
它决定了在处理纠纷时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1. 法律选择法律选择是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的选择应受到尊重,除非其选择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不合理性。
比如,中、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2. 公私立场论公私立场论是一种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理论模型。
该模型将纠纷当事人的公私利益作为选择适用法的标准。
它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如公序良俗)应适用当地法;而涉及私人利益的问题(如合同纠纷)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3. 私国际法规则私国际法规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特殊法律规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适用于国际合同纠纷的法律原则,如合同双方选择、权利义务的衡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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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国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
法国司法制度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也称司法法院系统)共存,并行运转,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
两个系统的法院都能对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
而商事法院则是属于普通法院,他的特点在于法官全部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
法国的商事审判制度在十五世纪被引进到法国,当时只在商事交易的集贸市场上采用这种审判形式,所以这种司法审判只是在每次集市贸易期间才临时存在。
随着商事审判经验的积累和商事贸易的快速发展,需要一种更实用和完善的商事审判制度。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几乎所有旧制度下的司法机构都被废除,而商事审判司法制度却在革命风暴后幸存下来,这也就说明了这种司法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设立商事法院的必要性是由商法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特点决定的,划定商事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是争议的性质与争议的特点。
但是,如果有可能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则应当考虑涉案争议的标的额。
依据《商法典》第639条的规定,商事法院一审终审管辖权数额以1500欧元为限。
超过这一数额的争议,商事法院仅有一审管辖权。
按照《商法典》第631至633条的规定,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商人之间的争议。
商事法院有权管辖商人之间,包括批发商、零售商与银行之间,有关义务与商事交易的争议。
是否
具有商人资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判。
商人所实施的引起争议的行为,应当是为了商事需要,而不是为了其本人和家庭需要。
二是任何人之间发生的有关商事行为的争议。
包括因其性质、形式或因“附属理论”构成的商事行为。
所谓“附属理论”是指,商人个人或公司为其企业需要而完成的、标的属于民事性质但仍然被认定为商事行为的行为。
例如,商人本人为其商事上的需要进行的借贷行为。
三是商事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争议。
包括公司针对某一股东提起的诉讼,也包括某一股东针对公司提起的诉讼。
四是涉及处于破产整顿与清算中企业的争议。
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商人身份或手工业者身份时,商事法院在企业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方面有管辖权。
在新的国内和国际的环境下,法国的商事审判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新的挑战。
由于商事法官的职务纯粹是名誉性的,也就是无偿的,这里出现一项直接的后果,即商事法院内没有以公共秩序名义表示意见、从属于司法部的检察官。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商事法院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则需要由诉讼当事人承担费用,而由于他们从属于商事法院,不会受到检察官的监督。
这个司法体系上的漏洞就给了这些司法辅助人员可乘之机,有可能会滋生贪污、腐败等现象,而这对于诉讼当事人利益的保障以及判决是不利的。
而商事法院中原本简易、迅速、低费用、实行本人诉讼、重视和解等等优点也可能因此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由于一部分法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因此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受到了一定的挑战。
近年来,一项关于商事审判法官组成问题的改革引起较大争议。
为了纠正商事审判中的一些不良行为,一部名为《混合式》的改革议案将法国商事法院某些审判庭的庭长委任给职业法官,同时由商事法官做助理。
这种法官组成模式有利于消除商事法院现在的缺陷:法律的公正性将由专业的司法官来承担,而专业上的问题则由商事助理来解决。
实际上,在法国这种观点并不新颖。
早在1982年,这种改革意图就已被立法者认同。
但当时,它引起了商人群体和商事法官的激烈不满和抗议,最终也导致了这项草案被迫放弃。
对于法国来说可以首先应当引入检察官的监督,对于司法辅助人员进行监督。
其次可进一步强化对于商事法官的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以提高审判的准确性和效率。
另一方面,也可借鉴德国民事法院内的商事庭,即由一名职业法官充当庭长,再加上一些商人组成,对于法国的商事审判制度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