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8月6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明确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城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2]13号),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办发[2002]109号)的精神,结合市政管理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陈建华市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秦赣江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尹奇芳市市政管理局党委副书记罗友臣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梁翠玲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正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王宁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李晓东兴宁区副区长唐咸兴新城区副区长梁明志永新区副区长苏拥军城北区副区长司马平江南区副区长蒋早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唐瑞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温振球市路灯管理处主任谭文东市市政管理局市政管理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陈建华(兼)副主任:罗友臣(兼)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局市容科,根据管理权限调整内容,办公室下设3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升挂国旗实施方案

升挂国旗实施方案在我国,升挂国旗是一项重要的仪式,也是一种具有深厚意义的行为。
升挂国旗仪式不仅是对国旗的尊重,更是对国家的尊重,对民族的尊重。
因此,为了规范和完善升挂国旗的实施方案,提高升挂国旗仪式的隆重性和庄严性,特制定本方案,以便广泛推广和实施。
一、升挂国旗的时间。
升挂国旗的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进行。
在日出时升起国旗,在日落时降下国旗。
在特殊的纪念日、节日或者重大活动中,也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间进行升挂国旗。
二、升挂国旗的地点。
升挂国旗的地点应当选择在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军营、军舰、机场等军事单位。
升旗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具有代表性和公众性,能够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升旗仪式中来。
三、升挂国旗的程序。
升挂国旗的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升旗仪式的仪式内容、仪式流程、仪式礼仪等。
在升旗仪式中,应当有专门负责升旗仪式的人员,他们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做好升旗仪式的准备工作,确保升旗仪式的顺利进行。
四、升挂国旗的注意事项。
在升挂国旗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升旗人员应当穿着整齐,严肃认真地进行升旗仪式;其次,升旗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升旗仪式的程序和礼仪,确保升旗仪式的规范进行;最后,升旗仪式结束后,应当及时收起国旗,妥善保管好国旗,确保国旗的整洁和完好。
五、升挂国旗的意义。
升挂国旗不仅仅是一种仪式,更是一种精神的传承和文化的传播。
升旗仪式能够增强全体人民的爱国情怀,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因此,升挂国旗的实施方案应当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让升旗仪式成为一种社会风尚,成为一种文明习惯。
六、升挂国旗的宣传。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升挂国旗的意义和重要性,应当加强对升旗仪式的宣传。
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向社会大众宣传升旗仪式的规定和要求,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升旗仪式中来,共同见证国旗的升起,共同感受祖国的力量。
七、升挂国旗的监督。
为了确保升挂国旗的规范和庄严,应当建立健全升旗仪式的监督机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8日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桂发〔2014〕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好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非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关闭破产、产权整体转让、职工分流安置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移交目的妥善解决改制企业生活区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
进一步盘活改制企业生活区存量土地资产,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改善国有企业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建设品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移交范围所有市属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均纳入移交范围。
具体移交范围为:(一)移交属地管理的社会职能:1.企业的党团等组织关系;2.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档案;3.改制企业原承担的生活区计划生育、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0]1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0]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b1af8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10.png)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0〕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广场升挂国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场,包括本市范围内设有升挂国旗设施的城市广场、宾馆饭店和商场前广场等(以下统称广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广场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根据国旗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国旗升挂和使用。
第四条广场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行重大集会和庆祝、纪念活动,及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时可以组织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第五条民族广场使用1号国旗,由武警国旗手和护旗手负责每日升挂,升挂国旗同时奏国歌。
民族广场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重要节日组织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武警国旗护卫队、军乐队参与升挂国旗仪式。
公安机关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民族广场重要节日国旗升挂仪式应当由以下单位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其规模由负责单位确定:(一)元旦(1月1日)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二)春节(农历正月初一)由青秀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三)国际劳动节(5月1日)由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四)国庆节(10月1日)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南府办[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2〕60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适当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前款所称执法人员包括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领导、执法大队领导及全体城管执法队员。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大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给予执法机关及执法大队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四)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的;(五)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扣押、没收票据的;(六)行政不作为的;(七)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决议的;(八)擅自改变上级机关的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九)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十)对市委、市政府领导责成解决或者纠正的事项,不解决、不纠正的。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南府办[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1〕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1〕43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和窗口作用,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网站工作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管理工作,政府网站管理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管理和责任,明确网站管理维护机构,责任到人。
对于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政府网站,要加强检查指导,做好内容保障工作,确保网站管理不缺位。
二、做好网站信息更新。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权威发布作用,在全市性工作、重点工作部署上要将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重要宣传、发布窗口统筹纳入;要重视结合自身职能,通过报送、协办等多种方式为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提供信息保障支撑;要充分发挥和体现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用,切实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在政府网站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凡是可公开的不涉密文件,都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各县区要按照每月至少更新200条,各部门要按照每月至少更新10条的要求及时更新网站信息。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02]5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02]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261f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2e.png)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5月8日南府发[2002]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64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
附: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4]72号)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营业性桌球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84]73号)3、南宁市农业税实行超收分成试行办法(南府发[1985]51号)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名不符实的企业名称和换发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5]61号)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占用耕地建房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86]12号)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6]70号)7、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6]80号)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电信局《关于请求采取措施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6]98号)9、南宁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10号)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87]116号)1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金贸办《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1987]129号)1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炮竹的通知(南府发[1988]10号)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对过往邕江二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8]86号)1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安会、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宁保险分公司联合拟定的《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法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122号)1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9]2号)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9]87号)1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9]88号)18、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9]102号)1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0]18号)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1]28号)2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61号)22、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对南宁市高层建筑工程征收消防经费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91]63号)2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113号)2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关于从企事业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南府办[1992]85号)2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的通知(南府办[1992]78号)2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33号)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2]118号)2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占用马路、人行道搭建的周转房的通知(南府办[1992]36号)29、南宁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暂行办法(南府发[1992]67号)30、南宁市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15号)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5号)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7号)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我市燃汽轮机发电综合附加费覆盖面的通知(南府发[1992]117号)3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2]83号)3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义务教育达标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发行教育募捐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119号)36、南宁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南府发[1992]80号)3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国营工商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8号)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审计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06号)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企业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7号)4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60号)4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劳动用工权、内部分配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6号)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肉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2]54号)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民用煤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57号)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办案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2]46号)4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09号)4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商业流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四放开”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2]87号)4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金贸办公室关于建立南宁市专业商业街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89号)48、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02号)49、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36号)50、南宁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2]78号)5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122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22号)5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87号)5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83号)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通知(南府发[1993]34号)5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外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区内、外单位、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申办所有权证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64号)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72号)5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3]33号)5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对一些急待解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78号)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通知(南府发[1993]67号)6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办[1993]104号)6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南府发[1993]11号)6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城区公费医疗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35号)6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1993]17号)6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的通知(南府发[1993]38号)6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全市旅游行业实行归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3号)6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执行垠东综合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5号)6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93]9号)6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南宁市金融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28号)6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建局《关于对上门收运垃圾经营统一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69号)70、南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1号)7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改革企业审计办法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4]49号)72、南宁市进一步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2号)73、南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南府发[1994]42号)74、南宁市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和经营管理办法(南府发[1994]140号)75、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106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南府发[1994]113号)77、南宁市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70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办理建设项目收费手续的通知(南府发[1994]1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国有土地临时基准地价的通知(南府发[1994]129号)80、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南府办[1994]26号)81、南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4号)82、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7号)8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的通知(南府办[1994]57号)84、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94]9号)8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南宁住宿的外来人员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4]121号)8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市场建设步伐的决定(南府发[1995]75号)87、南宁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南府发[1995]72号)88、关于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办理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123号)89、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26号)9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占用道路及人行道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通知(南府办[1995]33号)9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50)92、南宁市建设项目收取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暂行规定(南府发[1995]110号)93、南宁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5]2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用经济手段加强控制首府摩托车入户的通知(南府办[1996]56号)9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8号)97、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工作批复的通知(南府发[1996]87号)9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6]161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办[1996]158号)100、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乡塘大道加强综合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9号)10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10号)10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1995年度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6号) 10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琅西片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有关问题的决定(南府发[1996]60号) 104、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只能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的通知(南府发[1996]91号)10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集体企业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5号)10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资金运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56号) 10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66号) 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府发[1996]84号)109、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定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南府发[1996]88号)110、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连锁商业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6]92号)11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51号)11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和《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技术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80号)113、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管理、做好工商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7号)1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6号)1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牛集中屠宰及肉类经营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8号)11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民用煤市场的通告(南府字[1996]12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原料蔗砍运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59号)11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邕江防洪大堤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南府发[1996]70号)11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3号)120、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4号)12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96号) 122、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14号)1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46号)1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82号) 12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3号)12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64号) 1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03号)1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告(南府字[1997]4号)1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南府发[1997]47号)13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商业银行扶贫贷款投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发[1997]148号)1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宁市严禁贩运销售旱濑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7]14号)1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6号)1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兽药、禽苗行业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12号)1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9号) 1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南府发[1997]129号)1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50号) 1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对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通告(南府字[1997]9号)13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33号) 1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我市部分市区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9号)1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3号)1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南府发[1997]67号)1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21号)1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湖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41号)14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朝阳路、江南路人行道护栏及各式广告灯箱的通告(南府字[1997]8号) 14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贯彻自治区七部门《关于整顿老旧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73号)1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通知(南府发[1997]92号)1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7—2000年南宁市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南府发[1997]31号)1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由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监察总队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南府发[1997]157号)14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会、体改委关于《南宁市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40号)150、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8]10号) 15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全市小煤矿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8]89号) 15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17号) 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8]64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6号)15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通知(南府发[1998]79号)15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我市建设项目优先采用本市工业产品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9]8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完成或超额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划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5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南府办[2000]24号) 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9]127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0]29号) 161、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1]115号)16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南宁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流通领域)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0]91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1]157号)——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1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经过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保留1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9项,调整8项,转为告知性备案15项,并将5项备案事项下放县和城区实施。
另有13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市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调整后的事项性质实施管理,并细化具体的监管措施。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备案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备案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2月2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保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旗国徽国歌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0]154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11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0〕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广场升挂国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场,包括本市范围内设有升挂国旗设施的城市广场、宾馆饭店和商场前广场等(以下统称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