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

关 系 而 实 施 或 放 任 侵 权 行 为 ,或 应 该 认 识 到 危 害 结 果
会 发 生 而 没 有 认 识 到 ,或 已 经 认 识 到 损 害 结 果 会 发 生
但 轻 信 能 避 免 而 致 结 果 发 生 。而 且 , 种 心 理 状 态 是 指 这
具 有 应 受 非 难 性 的 主 观 心 理 状 态 。 根 据 认 定 过 错 的 依 据 或 标 准 是 主 观 的 还 是 客 观 的
会 交 往 所 要 求 的 注 意 , 包 括 交 易 上 的 必 要 注 意 和 日常
月 26 日 通 过 . 这 是 我 国 民 事 立 法 进 程 中 的 一 大 幸 事 。 然 而 .新 出 台 的 侵 权 责 任 法 同 世 界 多 数 国 家 的 民 法 一 样 , 未 对 “过 错 ” 个 侵 权 责 任 法 中 的 基 本 概 念 予 以 并 这 界 定 。 就 多 数 国 家 的 民 法 典 及 判 例 法 之 侵 权 责 任 之 整 体 而 言 ,过 错 ” 确 定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核 心 要 素 , 是 “ 是 也 平 衡 受 害 人 权 益 保 护 与 加 害 人 行 为 自 由维 护 的 最 基 本 工 具 。
过 错 区 分 为 故 意 和 过 失 。在 英 美 普 通 法 中 , 告 的 行 为 被 是 否 是 过 错 行 为 其 客 观 的 判 断 标 准 就 是 理 性 人 的 标
准 。
本 文 以 上 述 认 识 为 出 发 点 , 试 图 结 合 民 事 侵 权 制 度 的发 展历 程 , 入 分 析 、 究 过 错 概 念 的本 质 属 性 、 深 研
锗 , 指 内 心 的 可 非 难 性 , 观 的 不 法 是 行 为 具 有 违 法 特 客
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肖国忠)

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肖国忠南开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7-9-8关键词: 过错/过错构成/过错分类/过错认定内容提要: 过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性,已是我国法学界所公认的事实。
然而,对于与过错有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即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法学界并未有过系统的论述,因此,本文试图就这几个问题对过错作一全面探讨。
过错,即主观故意和过失,它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1]。
但这只是从过错的表现形式和字面意义来界定过错,严格来说并不是过错的概念,更不可能揭示出过错的内涵;而要给过错下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必须得从其本质和法律属性入手。
因此下文拟从过错的本质和法律属性来界定过错,进而对过错的构成、过错的分类和过错的认定标准进行讨论,以求全面而准确地把握过错。
一、过错的含义关于过错的概念,理论界有以下三种学说: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相结合的过错说。
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人心理活动的一种状态,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2];客观过错说则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3];而更多的学者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过错说,即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4]。
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或者说以不同的考察基点来揭示过错的涵义。
主观说侧重于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将过错界定为一种纯意志性的内心体验,至于这种内心体验是否对身外世界产生了某种客观效果即是否支配了主体的行为并不涉及,进而否定了主观心理感受和主体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以这种观点看来,致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发生原因[5],很明显,这是一种纯意志论的观点;客观说则恰恰相反,偏向于完全以行为的效果即“违反社会准则”来确认过错,却并不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所支配。
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
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界定责任的性质和程度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探讨其理论依据和适用情况。
一、过错责任的概念与理论依据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权益受损而承担的责任。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分为重过失和轻过失两种形态,具体责任的承担取决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及其造成的损害程度。
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过错责任与自由法理论:过错责任体现了自主意识和个人责任的观念,依照自由法理论,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责任。
2. 过错责任与社会公平原则:过错责任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依照公平原则,侵权行为人应对其过失或故意行为的后果负责,以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
3. 过错责任与保护权益的需求:过错责任是一种对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来实现对被侵权人权益的修复。
二、无过错责任的概念与理论依据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在未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因非人为原因造成他人权益受损而承担的责任。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过错责任主要包括承运人责任、产品责任和建筑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无过错责任与弱势群体的保护:无过错责任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乘客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弱势群体常常无法掌握所需的信息,难以辨认和证明责任。
2. 无过错责任与权益平衡:无过错责任体现了保护权益平衡的原则,依照此原则,当涉及到风险转移和分摊时,侵权行为人应负责任。
3. 无过错责任与社会效益最大化:无过错责任有助于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关于侵权要件中的过错与违法性分析

【关键词】:侵权行为,民法典,过错,违法性,起源
一、关于侵权行为
在说什么是过错之前,我想先说一下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从语源上来源于拉丁语tortus和delictum,意谓不正、不法、过错,由此可知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有过错的行为。从法律渊源上侵权行为来源于罗马法"私犯"类型的犯罪,说明侵权行为法是私法的一部分,是债法的内容之一,具有赔偿损害的功能。
??? 李亚虹.美国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
??
??
??
??
法律硕士学院征文比赛获奖作品论文类三等奖
47
由以上看出,法国与德国虽承接同一源头----罗马法,但却采纳了不同的过错概念和过错标准,所以才会出现侵权构成要件不一致的学说,因为界定的范围不一致,所以在外在的形式上自然不具有一致性了。
三、我国采用何种要件说
根据《民法通则》第10 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条看,我国民法通则里的侵权行为是不包括违法性的。但是《民法通则》之外的其他立法明确承认违法性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其中是包括违法行为的。
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通过对其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是指当一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侵权责任的形式又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过错责任是一种常见的责任形式,其主要表现在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故意的情形。
与之相对应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并没有过失或故意,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概念、适用条件、赔偿标准等方面展开深入研究,以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这两种责任形式有更深入的理解。
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侵权责任的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过错责任是一种最为常见的侵权责任形式,适用范围广泛。
在《侵权责任法》中,对过错责任的规定比较详细,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者是因为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
无论是因为疏忽大意还是出于恶意目的,侵权行为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的主要特点是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体条件、客体条件和责任条件。
主体条件是指侵权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对他人的权益产生侵害。
客体条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是具体的、确定的侵害行为,而不是一种潜在的、抽象的危害。
责任条件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侵权行为属于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过错责任的赔偿标准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抚慰金等。
财产损失赔偿是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首要责任,主要是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试析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

试析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一、过错的概念对过错的概念,作为现行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渊源,《民法通则》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对过错作出概念性的规定。
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观点,总体而言,主要有如下三种学说:客观过错说、主观过错说、主客观结合过错说。
客观过错说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某种行为,而与行为人的内心心理活动无关。
客观过错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主观过错说对于过错的定义是指是行为人在实施其侵害行为时,对自己的作为及后果应受非难性的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
主要强调侵权行为对在实施侵害行为是的主观心态。
佟楼教授就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法》中指出:“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主观意志性”。
由于主观说与客观说均有缺陷,就有学者从主客观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结合的过错说。
该观点结合了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认为过错是指支配侵权行为人实施法律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然而这种说法也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客观过错说将过错等同于行为,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关系,否定了人意志对行为的决定作用,且不适当的扩大了过错的内容与责任的范围,所以,这种说法并不可取。
而主客观结合过错说,使得过错的判定标准与过错本身的本质属性产生了混淆,其实并未走出主观说的影子。
所以,主观过错说是我们应该支持的观点。
过错是加害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据此,我们在承认过错是主观的心理状态的同时,也并不否定判断过错标准的客观化。
二、过错的分类一般来说,根据过错的认定方法和不同标准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这个划分方法可以以此来了解侵权行为实施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动机和目的。
当然,故意与过失的划分并不能以此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无过错或存在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该就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与过失1.故意。
故意是指侵权行为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或可能会发生某种损害结果,但其依然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一、引言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两种主要的责任形式。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疏忽,导致损害发生,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则是指行为人无需证明其存在过失或疏忽,只需证明其实施了导致损害发生的特定行为即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进行深入研究。
二、我国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1. 过错原则在我国侵权法中的地位在我国现行《民事侵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有违反义务”的“有故意”的“有重大失职”的“有轻微失职”的违反义务者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义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在侵权赔偿领域普遍适用的原则即“有故意、重大失职、轻微失职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
2.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反义务、过失、损害和因果关系。
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需要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同时存在过失或疏忽,导致损害发生,并且存在因果关系。
3. 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在我国侵权法中,过错责任适用范围广泛。
无论是在民事侵权行为中还是在刑事犯罪中,都适用过错原则。
同时,在民事侵权行为中,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都适用过错原则。
4. 过错责任的举证和分配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举证主体原则上由损害方承担。
即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存在违反义务、没有存在过失或疏忽、没有导致损害发生等情况。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等方面,则由被告承担举证主体。
三、我国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1. 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无需证明其存在过失或疏忽,只需证明其实施了导致损害发生的特定行为即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道路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缺陷等。
2.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在我国的侵权法中,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相对狭窄。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民事法的有关规定,以
一定的民事司法标准,判断谁是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或应答人,以及谁承担了责任,由判决
机关(如法院或调解机关)在充分审查两方的文件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民事司法标准对
案件进行裁决或调解。
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首先要判断行为者是否构成过错。
过错一般是指非法
行为超出正当行为形式,明显越过正当心理而有碍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断过错的标准是行为具有危害和侵害他人权利的客观的。
因此,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业务操作方式、行为主体的相关责任水平和行为人的危害程度等
因素,作出具体的判断。
其次,要判断行为是否足以认定一定的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一定的行为已能够
认定有过错存在时,应由行为人对所造成的危害、侵害等损害向受害人作出法律责任赔偿。
具体的判断,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客观性和相关事实状况,不同的行为过失也有不同的水平
和后果,从轻到重的顺序依次认定,最后做出最终的责任认定。
此外,还要判断过错的属性,须要注意到它是否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过错的
性质。
例如是否存在故意,是过失还是故意行为等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行
为人此前已经充分明知有危害,或清楚理解是需要合理的预防措施,仍然不能履行而造成
的损害,则应属于有过失的行为。
总而言之,侵权责任法对于“过错”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必须依照规定的法律标准,通过单独审查原告和被告的相关文件及证据,做出最终的全面判断,才能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结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析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
一、过错的概念
对过错的概念,作为现行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渊源,《民法通则》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对过错作出概念性的规定。
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观点,总体而言,主要有如下三种学说:客观过错说、主观过错说、主客观结合过错说。
客观过错说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某种行为,而与行为人的内心心理活动无关。
客观过错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主观过错说对于过错的定义是指是行为人在实施其侵害行为时,对自己的作为及后果应受非难性的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
主要强调侵权行为对在实施侵害行为是的主观心态。
佟楼教授就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法》中指出:“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主观意志性”。
由于主观说与客观说均有缺陷,就有学者从主客观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结合的过错说。
该观点结合了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认为过错是指支配侵权行为人实施法律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然而这种说法也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客观过错说将过错等同于行为,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关系,否定了人意志对行为的决定作用,且不适当的扩大了过错的内容与责任的范围,所以,这种说法并不可取。
而主客观结合过错说,使得过错的判定标准与过错本身的本质属性产生了混淆,其实并未走出主观说的影子。
所以,主观过错说是我们应该支持的观点。
过错是加害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据此,我们在承认过错是主观的心理状态的同时,也并不否定判断过错标准的客观化。
二、过错的分类
一般来说,根据过错的认定方法和不同标准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这个划分方法可以以此来了解侵权行为实施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动机和目的。
当然,故意与过失的划分并不能以此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无过错或存在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该就受
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与过失
1.故意。
故意是指侵权行为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或可能会发生某种损害结果,但其依然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一方面,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已经有了预见,这种预见的结果并不要求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也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另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损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即恶意的追求。
只有这两方面条件都满足,才能构成故意。
2.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也就是说,行为人本身并不是积极的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
当然这种预见能力是正常人所能预见的范畴,如果超出一般人所能预见的范围,则我们称之为意外事故。
为了准确地划分责任范围,在我国,一般将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三、过错的判断标准
由于对过错的本质有着不同的看法,相应的对于判断过错的标准也有不同的理论,主要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理论。
我们这里仅从主观判断标准上,在过错的故意与过失的这两种分类上展开讨论。
(一)故意的判断标准
对于大多数故意的判断,我们采用主观标准。
这种判断方法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是否预见,如果有预见,则确定他对结果的态度,如果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状态,即为故意。
与过失相比,故意的主观恶性和应受非难性的程度更大,相较也更为明显,比较好认定。
且使用主观标准不至于使受害人的权利无法获得充分救济,例如,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故意毁坏他人名誉等皆可使用主观衡量方法。
(二)过失的判断标准
对过失的判断,一般主张以客观的标准判断。
主要因为过失的表现应当预见或者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某种行为准则,对其
判断主要侧重对侵权行为人外部行为考量。
与故意相对,主要不判断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态。
但对客观标准内容方面,学界也存在着多种具体判断标准。
1.注意义务违反说。
在英美法系,判断过失的方法主要看被告是否违反了法定的某项注意义务和是否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
该注意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法律规定、司法判例确定、社会道德规范。
义务确定来源的广泛性,使得过失的判断变得具体且简单。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采纳该种观点。
2.行为标准违反说。
这种观点认为过错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某种特定的行为标准。
在当今学界有三种分类:一是法定的行为标准;二是合理人标准;三是社会共同生活的一般行为准则。
(1)法定的行为标准。
法定的行为标准应用的领域颇广,一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自身的法律所确定的标准,再者行政法规,行业规范等各种规范性标准也是包含在内。
德国学者认为,法律的有关规定再确定了行为人权利的同时也确定其行为标准。
从法定的绝对权角度上讲,侵犯其权利的同时也违反了法律所赋予的义务,也导致其本身行为具有违法性。
(2)合理人标准。
合理人标准即是大陆法系为良家父准则。
这种标准是通过建立一个拟制的参照准则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当然,这种准则会考虑到各个方面,并非十全十美,对制定者而言,这种标准可以容忍的是社会认知可以原谅的缺点和弱点。
在同样的外部环境下,将行为人的行为与合理人的标准相对比,如果行为人超越合理界限,即是过错。
(3)社会共同生活的判断标准。
若是法律上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行为人的标准,法官则可以通过社会共同生活的习惯和一般行为准则作为依据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上的过失。
3.经济效率理论。
一些法学家认为,应该根据效益成本是否经济来判断行为本身是否过失。
行为人拒绝支付较小的成本来避免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支付较大的成本去避免较小的损失的作法均都不可取。
“美国法官汉德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P=损害发生的可能性,L=可能造成的损失,B=避免损失所付出的成本。
若L,P>B,即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且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时,行
为人为避免损失发生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较少而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发生的,行为人即有过错。
”当然,这种作法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角度,按照利益的大小来衡量过错,并不完全可取,因为利益的大小并不完全靠经济、效益可以衡量,经济效率标准在每个人的心中的地位不同,虽然汉德公式给出了计算的方法,但是实践中,可能性的估量也并不稳定,按照此标准采取的避免损失的行为也可能损害法律的规定。
四、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中一条普遍使用的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是以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是是否具有过错,以此来考量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一条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方法。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当然,对过错的认定要结合客观的标准。
过错归责原则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受害人负担。
如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能证明加害人过错,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在过错归责原则中,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方法叫做过错推定。
我国侵权行为法中规定的过错推定主要是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对于适用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五、结语
著名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以一句经典的话剖析了过错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决定性地位。
耶林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过错的种种争论或许就足以表明过错的重要作用。
总之,在过错的概
念认定方面,我们认为过错应是一个主观的概念。
在过错的判断上,我们应结合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当然,过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对过错相关知识的介绍充其量也只是冰山的一角,对于过错的许多问题,还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的探索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