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4•【文号】国质检监联[2004]198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4]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农业厅(局):为了加强对蚊香产品的管理,避免重复检测,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有资质的蚊香产品检测机构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蚊香产品的管理,按《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实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和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部门生产许可管理,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制订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办理生产批准文件。
二、只有通知公布的47家蚊香产品检测机构(见附表),才具有出具办理蚊香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的资格。
三、为了避免重复检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蚊香产品生产企业在办理蚊香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证时的检测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对已检的同一产品另行检测。
四、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办理蚊香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报告互认,相同的项目不重复检测,不同的项目进行补充检测。
附件: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名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农业部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附件: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名单┏━━┯━━┯━━━━━━━━━━━━━━━━━━━━━━━━━━━━━━━━━┓┃序号│省别│检验单位名称┃┠──┼──┼─────────────────────────────────┨┃ 1 │北京│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轻工日用杂品质量检测中心)┃┠──┼──┼─────────────────────────────────┨┃ 2 ││北京市农药助剂质量监督检测站┃┠──┼──┼─────────────────────────────────┨┃ 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4 ││北京市农药检定所┃┠──┼──┼─────────────────────────────────┨┃ 5 │天津│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天津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 6 │河北│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7 ││河北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一)┃┠──┼──┼─────────────────────────────────┨┃8 ││河北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9 │山西│山西省农药检定所┃┠──┼──┼─────────────────────────────────┨┃10│上海│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11││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12│吉林│吉林省农药检定所┃┠──┼──┼─────────────────────────────────┨┃13│辽宁│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14││辽宁省农药检定站(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15│浙江│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化工产品检测中心)┃┠──┼──┼─────────────────────────────────┨┃16││浙江省农药检定管理所(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17│江苏│江苏省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站┃┠──┼──┼─────────────────────────────────┨┃18││江苏省农产品质检中心┃┠──┼──┼─────────────────────────────────┨┃19│安徽│安徽省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21││安徽省农药检定所┃┠──┼──┼─────────────────────────────────┨┃22│福建│福建省中心检验所┃┠──┼──┼─────────────────────────────────┨┃23││福建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24│江西│江西省农药检定管理所┃┠──┼──┼─────────────────────────────────┨┃25││江西省化工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26│山东│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27│河南│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8││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29││河南省农药检定所┃┠──┼──┼─────────────────────────────────┨┃30│湖北│湖北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31││湖北省农药及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站┃┠──┼──┼─────────────────────────────────┨┃32││湖北省农药管理检定所(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33│湖南│湖南省家用杀虫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34││湖南省化肥农药质监授权站┃┠──┼──┼─────────────────────────────────┨┃35││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36│广东│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37││广东省化肥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38││广东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39│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40││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4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检定所┃┠──┼──┼─────────────────────────────────┨┃42│重庆│重庆市化学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43││重庆市农药检定所┃┠──┼──┼─────────────────────────────────┨┃44│四川│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四川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45││四川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46│云南│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47│陕西│陕西省农药管理检定所(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该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包括独立生产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与审批生产企业需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质量控制方案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三、许可证管理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续期,否则将被注销。
许可证不得转让,企业需按照规定进行过期、注销、延期等后续手续。
四、生产要求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生产活动。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制定质量管理控制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质量检验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进行严格检验。
检验内容主要包括尺寸、物理性能、密封性能、拉伸强度、耐压性能等。
检验方法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六、产品标识生产企业应为所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统一标识,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标识。
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容量规格等。
标识应清晰、可读、不易被模糊或磨损。
七、质量记录与追溯生产企业应自觉保留质量控制记录,包括原料采购信息、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等,以便随时进行追溯和调查。
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企业应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八、监督检查与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可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生产许可证。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胶粘剂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胶粘剂产品部分12编号:(X)XK13-02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胶粘剂产品部分)1月19日公布 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工作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许可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申请和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企业实地核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审定与发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环保事故案例及分析
• 案例1.水俣病事件 1953-1956年,日本熊本县一生产氯乙烯的氮肥公司排放未处理的含 氯化汞/硫酸汞的废水至水俣湾,经海底生物细菌转化成氯甲基汞, 严重污染海湾中的鱼虾类,当地居民和猫食用后导致神经受损,直至 死亡。由于累计毒性,1972年报道283人中毒,60人死亡;1991年日 本环境厅公告2248位中毒者中1004人死亡。
3. 生产、储存企业根据工艺要求自动化控制系统,对装置重要参数(温 度、压力、液位等)要求实时监测;
4. 生产企业要有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器材,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能 力;
5. 省级安监部门可以补充和确定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名单。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例如:氯
1.特别警示:剧毒,吸入高浓度气体可致死;包装容器受热有爆炸的危 险。(人吸入LCLo:500ppm/5M,大鼠吸入LC50:293ppm/1H,小鼠吸入 LC50:137ppm/1H)
• 分级登记----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由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环境管理般登记证载明生产使用企业名称、 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生产使用设
施地址、 用途、使用方式等内容。
产使用
环境管理登记证
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 环境管理登记证载明重点环境管理危 险化学品相关污染物允许排放途径、 排放强度或者数量、工艺设备及污染 防治措施设施改进、废弃危险化学品 安全处置等管理要求。
• 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 营、运输和使用; 例如:硝基胍(含水〈20%)
• 中心城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外环线以内(国家和市级批准 的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除外)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批发经 营除外)、运输和使用; 例如:液氢
2024年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三篇)

2024年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四、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关于建立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

成质技监〔2008〕41号签发人:李萍关于建立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动态监管系统的请示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现有车用CNG气瓶近10万只,主要安装在公交车、出租车、驾校教练车和部分运输车、私家车上。
CNG汽车的推广应用对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但由于个别无安(改)装资质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非法安(改)装CNG气瓶,部分-1-CNG汽车业主安全意识淡薄,为了节约费用,逃避定期检验,以及部分CNG加气站把关不严,导致部分违规车辆有机可乘,无车用CNG气瓶使用证的汽车仍在充装燃料等原因,安全隐患仍然突出。
传统的监管手段已不适应成都市车用CNG气瓶发展的需求,利用新的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水平已势在必行。
近年来,为了防止安全事故,加大对车用CNG气瓶的监管和检验力度,保证CNG气瓶的安全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中明确规定:“各充装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手段对自主产权气瓶实施动态安全管理”;四川省清洁汽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在《关于进一步强化天然气汽车改装及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管的通知》(川清汽办[2007]31号)中要求:“加快CNG电子标签动态监管系统的建设”;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在《200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质检特函[2008]11号)再次强调:“推广车用气瓶及危化品气瓶电子监管和汽车罐车全过程电子监管工作”。
2007年初,省政府财政拨款3000万在全省12个地(市)、州建立车用CNG电子标签动态监管系统,目前8个地(市)、州已开始运行。
省质监局强烈要求我局建立车用CNG 气瓶电子标签动态监管系统与省级数据库联网,实现区域覆盖,-2-更好地实现动态监管。
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动态监管系统,包括对成都现有67家(包括8家在建CNG加气站)CNG气瓶充装站充装设备(加气机)的改造,电子标签的制做,系统软硬件的开发购置和维护等分项目,预计投入2479万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国务院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45 号国务院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 号)等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领取、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具体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并公布的目录执行。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纳入学校建制,用于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等活动的实验场所以及配套的附属场所。
不包括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实验室和试验场所。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及教职工、学生应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义务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使用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运输、持有、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使用单位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成立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管理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本单位管理责任人;各具体使用单位或部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或部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员是使用该危险化学品的直接责任人,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同为直接责任人。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最新(3篇)

第1篇一、前言为确保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4月24日发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根据《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5月26日发布了最新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二、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气瓶:1. 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2.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三、安全监察职责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2. 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四、气瓶设计与制造1. 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鉴定。
2. 气瓶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和检验检测手段,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3. 气瓶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确保气瓶质量。
4. 气瓶制造企业应当对气瓶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五、气瓶充装1. 气瓶充装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充装条件、技术力量和检验检测手段,并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证。
2. 气瓶充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3. 气瓶充装企业应当对充装后的气瓶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六、气瓶定期检验1. 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定期检验制度,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2. 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为:一般气瓶每3年检验1次,液化石油气瓶每2年检验1次,高压气瓶每1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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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简介
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是在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4月批准筹建,是全国第三家、华南地区第一家国家级同类质检中心。
该项目2012年2月正式动工建设,于2013年1月13日揭牌投入使用,已建成综合检测楼1栋、专业检测楼2栋、安全阀检测车间1栋,总建筑面积17000多平方米。
中心于2013年3月25日通过了实验室“三合一”认证认可现场评审,2013年5月22日通过广东省质监局预验收,于2013年9月14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验收。
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检测范围包括农药化肥、氯碱、化学试剂、工业基准试剂、有机产品、无机产品、工业气体、涂料、石油化工等9大类产品700多种,共2000项参数,其中国内产品检验标准764个、检验方法标准2000个、国际检验方法标准115个。
同时,可承担复肥,工业硝酸,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学试剂,氯碱、硫酸,压缩、液化气体,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I类),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I类),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农药等12类产品的发证检验工作,可覆盖茂名乃至华南地区生产的绝大部分危险化学品和石油化工产品,为茂名及粤西地区危化品企业提供更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中心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导向和社会需求,扩展检验领域,积极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水平,发挥检验对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在公正、规范、科学检验基础上,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检验检测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保护消费者利益,取得社会的依赖与认同。
2014年,中心承担国家总局国家专项抽查任务17批次、省质监局省级专项抽查任务600批次,省工商局流通领域的专项监督任务300批次,各地方工商局、质监局专项监督任务300批次,以及各地方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办案委托检验200多批次。
1、科研项目:自2010年以来,中心申报了省级以上科研立项14项,其中获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批准立项的《石油化工中小企业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投入380万元。
该项目作为茂名高新区技术员产业开发区企业孵化器的基础部分,为各级政府、研发和从业人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危险化学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和保证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奠定良好基础。
同时,还组织申报了“高新区精细化工公共检测平台”和“石油化工检测技术工程中心”两个项目,重点服务于茂名石油化工企业,尤其是高新精细化工企业的质量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检验部门。
2、制修订标准情况:2013年6月中心建立了广东省合
成树脂和橡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制订国家级、省级地方标准共13个。
其中2014年中心主持广东省地方标准《纺织品用橡胶甲醛含量的测定》1项,参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用高密度聚乙烯树脂》、《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专用树脂》和《透明聚乙烯(PP)专用树脂》3项。
3、2014年12月在茂名市政府主导下,由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联合茂名高新区、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和中石化茂名分公司研究院共同组建了茂名石油化工协同创新研究院,以石油化工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为服务对象,建设质量检测与标准制(修)定、信息查询、人才培训、船业辅导等服务的中小企业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茂名石油化工协同创新研究院成立后,将为周边石化企业的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更好地服务茂名石化产业创新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把茂名建设成为全省石化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4、中心实验室长期对外开放,方便各高校和企业进行技术咨询与交流。
中心与茂名市石油化工学院合作成立了石油化工学院培训实习基地,与茂名市教育局合作成立茂名市危险化学品科谱教育基地。
2014年共接受现场参观6批,180多人次;接受实验实习8批,90多人次。
5、中心从场地建设开始就注重环保节能,建立了实验
室安全和人员健康管理程序、安全处理、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管理程序等,并投入资金11万元安装废水回收处理系统,还与废物回收公司签订了废物回收协议。
2014年获得国家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建设立项。
中心通过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政策,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始终把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加强循环经济建设当成重要工作来抓,提高所有职工的环保意识,倡导人人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
今后,中心将逐步整合本地区各类检测资源,建设并开放检测技术信息,面向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行业发展需求,建立高效、便捷、开放的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实现知识财富的不断积累及科技创新能力的持续增强;加强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等高校和茂名石化公司等单位的合作,充分发挥国家中心作为企业、高校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利用其学科储备、人力资源等,在人才培养、新产品、新检测方法的研发、标准制定、检测技术等方面展开合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为企业培养人才,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艺改进及自主创新,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