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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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

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

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8-19 16:36: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四川省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四川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实施行业管理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律师协会市、州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设立分会或联络站、组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建设和谐四川、法治四川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第四条本会接受四川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五条本会精神是:开放、自律、维权、服务第六条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行业约束力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受司法行政机关授权进行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的年检考核工作;组织管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岗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十五)举办律师福利事业;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指导市、州律师协会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执业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设立并注册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第十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按规定交纳会费;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十二条团体会员享有章程第十条第项、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第十三条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组织或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代收个人会员会费;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第十四条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第十五条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本会备案;省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直接由本会或直管律师分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省行政区域执业的;未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登记地市、州律师协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省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终止手续由本会或直管律师分会办理第十七条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十八条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选举、罢免本会监事会监事;审议批准会费标准和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律师代表大会任期每届三年,在此期间,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二十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州律师协会和直管律师分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直管律师分会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第二十一条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后,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确定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发出书面通知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或罢免和审议事项,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参会代表可以在会议主席团组成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自荐为理事候选人,经主席团审查确定后列为正式候选人第二十二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执业四年以上且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理事会确定第二十三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地区分布和人数比例两兼顾的原则分配第二十四条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权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无效第二十六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职权: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选举副会长、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选或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四川代表;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理事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会,并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的,秘书处应在十日内发出会议通知第三十一条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向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第三十二条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提请理事会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指导和监督秘书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会长办公会每一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并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第三十四条会长办公会作出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并由到会半数以上通过第三十五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签署本会重要文件;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第三十六条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执业机构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省注册执业的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第三十七条各市、州律师协会或直管律师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报本会备案第六章监事会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若干人,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每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与同届会长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必要时,可设监事会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监事会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到会,并由监事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生效监事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十条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二)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三)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四)监督互助金等其他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六)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一条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监事会罢免其职务第七章秘书处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指导专门委员会的行政秘书工作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第四十四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第四十五条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邀请其派员列席第八章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四十六条本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惩戒复查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设立女律师、青年律师工作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第四十七条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的职责是在会员的执业权益受到妨碍或者侵犯时代表律师协会支持会员依法维护其执业权益,并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进行交涉或者采取法律行动第四十八条惩戒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惩戒机构,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会员违规案件的调查权、处分权惩戒委员会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执行惩戒复查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负责对会员不服本会和市、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惩戒处分的申诉机构第四十九条财务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财务收支和预决算管理的审议机构,应向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战略发展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负责本行业战略发展规划的机构第五十条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会长办公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学术顾问第五十一条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议事规则分别由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制定第九章奖励与表彰、处分与纠纷调解第五十二条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在*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和积极社会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被*、*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出版有较大影响学术著作的;参加法律援助或举办公益事业,成绩显著的;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第五十四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其他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对于会员的违法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五条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在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五十六条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可另行单独处分第五十七条会员因违法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担任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的,亦停止其相应职权第五十八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所在市、州律师协会进行调解,省直管律师事务所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活动纠纷可申请本会或直管律师分会进行调解第五十九条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第十章经费第六十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社会捐赠;会员赞助;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一条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第六十二条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六十三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年检考核通知要求按时足额缴清会费第六十四条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议、座谈会等;秘书处的办公经费和人员支出;(三)本会组织或参加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律师舆论宣传;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特殊困难会员补助;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向中华全国律协缴纳会费;其他必要支出第六十五条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第六十六条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和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发布,接受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七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受本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制定和修改,必要时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议,经本会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章程自通过后生效,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川省司法厅备案。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的监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独立于董事会的职权和运行,依法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执行职权,履行责任,独立自主地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监事会的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合法、公正、公平的公司治理。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的数量和任期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条监事会设主任和副主任若干人,由监事互选产生,主任监事同时兼任董事会董事。

第七条主任监事负责组织和协调监事会工作,副主任监事协助主任监事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权第八条监事会对公司的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或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调查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可以查阅和复制与其监督职责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出席监事会会议,提供解释或说明。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的业务、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独立的评估和检查。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监事会按照规定的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监事召集,副主任监事协助。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监事全体讨论通过,主任监事具体负责实施,决议内容通过公告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会前制定议程、准备资料,并通知出席会议的监事。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由主任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等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反馈。

第五章权益保护第十七条监事会有权监督公司是否依法、合规经营,保护股东权益,预防或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经营状况和自己的监督情况,并对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报告并请求支持,对经营不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追责。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本《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下称“本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监事会的工作,提高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效能,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而制定。

二、监事会的职责1. 监督监事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管理层的合法行为,并提出必要的改进建议。

2. 审计公司财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3.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业务风险的控制。

4. 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还需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三、监事会的成员1. 基本条件: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高尚品德、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并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业务知识;(2) 没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吊销相关执业资格;(3) 无任何利益冲突和不适任情形。

2. 产生方式:监事会成员通过股东大会选举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方式产生。

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3需为独立董事。

3. 任期: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一次。

四、监事会的运作1.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应提前7天通知。

会议由主席主持,决议以出席会议3/5以上成员的一致同意为准。

2. 会议记录:每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专门人员对会议情况进行记录,并于会后向监事会成员发放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要详尽、准确、完整。

3. 监事会报告:监事会每年度结束后,应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必要的意见和建议。

4. 监事会秘书:监事会设有专职秘书,负责会议组织、文件归档、会议记录等工作,保证监事会运作的高效和连贯。

5. 监事会培训:监事会成员应不定期参加企业治理相关的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五、违规行为处理1. 监事会成员应当严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追求个人利益。

2. 监事会成员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处罚措施。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规范监事会的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股东利益。

第四条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态度。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应做到勤勉尽责,按照法定程序参加监事会会议,并对所持有的信息保密。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与机构第六条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包括不少于三名监事。

第七条监事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

第八条监事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监事主席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监事会职权和工作程序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决策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股东代表的询问。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由监事主席主持。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监事会有权聘请专业人士进行鉴证、咨询等工作,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尽到询问、审议、决策、监督的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市场、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章违纪处理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监事会成员泄露公司内部机密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司追究。

第十八条监事会成员因意见不合被撤换的,应当依法进行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即上文所示,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并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2篇)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2篇)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第一节总则一、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规范监事会的工作,提高企业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本工作细则是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能、有效监督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准则,对监事会成员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第二节监事会的组织一、监事会是企业法定的独立监督机构,由企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不超过13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1/3应当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三、监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四、监事会的主席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节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一、监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稳定性进行监督,维护股东利益和企业发展。

二、监事会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监事会有权向企业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警告、制止和纠正。

四、监事会有权参加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监督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节监事会的工作制度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其中至少一次会议应当针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专题研究。

二、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议程进行,议案应当提前向监事会成员发出。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记录会议过程和决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向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节监事会成员的职责一、监事会成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慎重地履行职权。

二、监事会成员应当及时将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三、监事会成员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股东的利益,不得泄露公司的关键信息。

四、监事会成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节监事会的绩效考核一、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自身的工作进行评估。

二、监事会的绩效考核应当以完善的指标体系为基础,主要考察其监督能力和工作成效。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第四条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_____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责第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监事会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为公司的重要监督机构,独立、公正、勤勉地对公司的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的工作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第四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监事长,两名为监事。

监事会成员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长负责组织、协调监事会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进行领导。

三、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第七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控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的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制。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监事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第十条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特别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议程、决议等事项应当提前告知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监事会成员的行为,加强监事会工作,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二、监事会组成1.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3)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监事会职责1. 监事会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以下职责:(1)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监督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3)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参考。

四、监事会会议1. 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时间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并提前公告。

2. 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

3. 会议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议程进行,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

五、监事会主席1. 监事会由一名监事担任主席,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通过投票选举产生。

主席的职责包括:(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2)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保障监事会工作顺利进行;(3)代表监事会与内外部机构沟通和协调。

六、监事会工作方案1. 每年监事会应当制定和执行工作方案,明确监督重点和工作计划,并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2.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监督对象和重点领域;(2)监督方法和手段;(3)监督进度和责任分工。

七、监事会报告1. 监事会应当定期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2. 监事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经营情况的总体评价;(2)董事会履职情况的评估;(3)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八、监事会权利和义务1. 监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2)调阅公司相关资料和信息;(3)提出公司重大事项的询问和要求。

2. 监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保守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2)依法独立、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责;(3)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九、监事会解散1.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解散,解散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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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10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监事会的工作宗旨:加强对我省律师协会内部工作的监督,促进律师协会工作认真、勤勉、尽责、高效开展。

第三条为了切实履行好监事会职责,根据《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

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认真、勤勉、诚信地履行监事职责,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五条监事的职责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监事会决议、决定表决权;
(二)按规定列席律协理事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接受和完成监事长、监事会指派或安排的工作,并按规定向监事长或监事会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代表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监督;
(五)其他应由监事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监事在完成监事会指派工作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交由监事署名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监事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紧密团结,共同履行好监事职责。

第八条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基本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向律协理事会辞职。

否则,可由监事会提请理事会罢免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
第十条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四)监督本协会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六)律师代表大会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议或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监事会发现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应向相应的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发出监督意见书。

第十四条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在收悉监督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

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书后十五日内未收到相应的会长办
公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对该监督事项作出是否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报告的监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并自主决定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有权以个人名义对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如需以监事会名义提出的监督意见,应经监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

在监事会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建议和意见;有权对表决事项作出赞成、弃权、反对的决定。

对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监事应予遵守并执行。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监事长可以委托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监事会会议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的事项。

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在决定或者提议形成的十五日内召开。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

如有表决事项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

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受托监事接受委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一名。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决定应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监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与监事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相关监事应当主动回避。

相关监事未能主动回避的,由监事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监事长发生上述应当回避事由的,由监事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监事要求增加讨论事项的,由监事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三名以上监事联名要求增加的讨论事项,应当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名。

对监事会决议、决定持弃权、反对意见的监事,签名时应注明“弃权”或“反对”。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根据本规则作出的监督意见书、监事会决议、决定,由监事长签发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与决议、决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可以邀请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或律师代表列席监事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的工作情况,经监事长决定,可在《四川律师》、《律师工作动态》或四川省律师协会的网站上公布,便于律师代表和全体律师了解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在省律师代表大会上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监事长
第二十九条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监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督促和检查监事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监督意见书和其他文件;
(五)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六)主持和处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七)其他应由监事长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监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专职秘书,协助办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二)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三)负责收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四)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五)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六)根据监事长的决定,将监事会的重要事项编入律师协会大事记;
(七)完成监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秘书对于监事会的工作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省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省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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