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五大区别

对于公司,国家除了尽力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良好服务的外部环境外,在政策上并未给予以特殊的扶持。农合社则不同。为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到农合社中来,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农合社的设立手续较为简便,门槛和费用相合社一系列优惠政策。
除以上区别之外,与公司相比,农合社的起步时间较晚,经验不足,有关法律规定也比较简化,这给与了农合社成员自行发挥创造的较大空间,也为以后的立法完善留下了伏笔。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都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决定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在日常生活中,一个或者数个大股东控制整个公司、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的例子比比皆是。
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农合社的成员在农合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农合社的这种民主管理模式,是由其人合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只有这种民主管理的体制,才能吸引众多弱小的个体加入到农合社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决定农合社的重大事务,以使农合社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服务。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农合社法》虽然也规定农合社的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是同时规定这种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且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因此,即使通过章程明确规定了附加表决权,这种附加表决权在整个表决权中也只占有很小的份量,它不能使农合社只控制在少数几个成员手里,也不能改变农合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五大区别
发表日期:2006年11月15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建军 本页面已被访问 4929 次
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有啥区别?

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有啥区别?一哥“三农人说三农事”之——办好现代农业生产组织体系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在我国现代化农业生产中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其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一、家庭农场家庭农场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般可以理解为种养大户的升级版。
其优势一是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有效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
二是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三是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
在政策扶持方面,2008年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第一次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之一提出。
随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到家庭农场,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其地位,“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目前,我们的家庭农场主要生产范围仍然是种养,管理模式是家庭化管理,产品品牌较多、较乱,农产品附加值低,经济效益受气候、市场等外界影响较大,同时国家还没有完善的注册管理制度,其存在多以合作社的名义存在,流转土地确权没有明确规定,融资及申报项目较难,没有纳入相应的行政行业管理,进一步做大做强较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符合农民意愿,是农民自己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是按照《合作社法》及合作制理念,真正让农民自愿入股,真正参与生产销售服务,真正实现民主管理,真正做到合作社全体成员“风险共担、市场共闯、利益共创、平台共享”,真正做成农民自己的“手拉手、肩并肩、心连心”的合作制企业、互助的平台、致富的渠道、共享的团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解决一家一户、几家几户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实际问题,一是通过联合采购,减少农资、人工等投入,降低生产成本。
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有啥区别?哪个好?

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有啥区别?哪个好?2015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推进农业现代化,要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所谓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经营主体是进行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申报农业项目和补贴的时候必不可少的申报主体。
但是在真正从事农业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家庭农场、合作社还是农业企业呢?首先,来看一下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能做什么?家庭农场适宜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的家庭农场主要以种养业为主,很难延伸产业链至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前期的产品研发。
合作社从事的可以是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业务,甚至可以涉及到内部的金融业务,是一种侧重于资源整合的组织形式,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又可以进行生产前端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研发以及生产环节之后的流通、加工等增加农业附加值的环节。
农业企业可以从事的环节更广泛,可以延伸到产业链的上下游,甚至打通全产业链。
第二,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家庭农场是2013年的一号文件中首次出现的,无论是政策的支持还是发展的指导都不完善。
目前家庭农场的政策支持还只是地方财政的一些支持,国家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支持政策。
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获得的国家支持没有太大的区别,均可以去承担国家项目。
但是为了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项目对合作社的要求比企业的要求会稍低一些,农业企业一般成为龙头企业才会获得更多的支持。
第三,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发展前景2013年提出,2014年发展,到了2015年,家庭农场迎来了快速发展的一年,国家相关支持政策也将相继出台。
比如去年11月底中央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就指出,“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合作社与公司备案情况说明

合作社与公司备案情况说明摘要:一、合作社与公司的概念与区别二、合作社与公司的备案流程三、合作社与公司的备案材料四、合作社与公司的备案注意事项正文:一、合作社与公司的概念与区别合作社和公司是两种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们各自具有一定的特点和功能。
合作社主要是以互助合作为基础,由成员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收益的经济组织。
而公司则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资本为基础,通过购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来实现利润的经济组织。
二、合作社与公司的备案流程合作社和公司的备案流程大致相似,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审核:工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4.领取备案通知书:审核通过后,工商部门会发放备案通知书。
5.备案完成:领取备案通知书后,合作社或公司就算完成了备案流程。
三、合作社与公司的备案材料合作社和公司的备案材料有所不同,具体如下:合作社备案材料:1.合作社章程。
2.合作社成员名单。
3.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合作社住所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公司备案材料:1.公司章程。
2.公司股东名单。
3.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公司住所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四、合作社与公司的备案注意事项1.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在提交备案材料时,一定要确保所有材料都已准备齐全,以免影响备案进度。
2.确保材料的合规性:提交的材料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可能会被工商部门退回。
3.及时领取备案通知书:在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要及时领取备案通知书,以确保备案的完成。
农业法

9、农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 、农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 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 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 微生物及其产品。 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 的健康、 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
10、农业自然资源环境的概念与特点 、 • (一)农业自然资源环境是农业环境 与农业自然资源两个密切相关概念的合 称。 • 1、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 、 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因 素的总体。如农业用地、农业用水、 素的总体。如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 气和生物等。 气和生物等。
6、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记分类)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 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 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 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统 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 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科技推广条件,逐步 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服务水平。要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给予适当补贴。 (二)切实提高人员素质。要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求, 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 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 (三)创新推广方式。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 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 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流动 科技服务车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 活动。 (四)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培育多元化服务 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 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中介 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 同时在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作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区分开来。
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区别与内在的相互联系?一、产生的直接动因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股份公司,是16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创新出的一种现代公司制度。
因此,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
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转型期。
当时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发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阶层孤立无援。
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了以服务为目的的自助组织。
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因此,简单地讲,合作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股份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此外,合作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各种合作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出现。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近年来,随着农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成为了农村经济组织中重要的形式。
尽管它们都属于经济合作组织,但在性质、组织形式、所有权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一、性质及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依法自愿组成、由农民直接参与的经济组织。
它的成立和运营以提高农民经济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强农民自主权为宗旨,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三资企业”,并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监管和指导。
而公司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经济组织。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运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二、所有权和决策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属于合作社成员,即农民。
合作社成员按照入股比例共享收益,同时承担风险与义务。
在决策方面,农民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每位合作社成员均有表决权,重大事项通过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
相比之下,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出资人,即股东。
股东根据自己所持股份的比例分享收益,并对公司经营承担责任。
而公司决策权根据股份比例,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行使。
三、盈利分配和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农民,实现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合作社的分红以成员决议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需要考虑到社员的劳动贡献、资金出资等因素。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着农村特色税收优惠政策。
与此不同,公司的盈利分配主要基于股份比例和投资收益。
公司需要向股东支付股息或派发红利,而不像农民专业合作社那样直接考虑劳动贡献等因素。
此外,公司也需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四、管理机制和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合作社成员直接参与管理,实行代表会员的董事会负责日常管理,采用民主管理的方式。
由于成员往往亲自参与农业生产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灵活性相对较强。
合作社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试析合作社制度与公司制度的本质区别与相互联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布三年有余,但是对于公司与合作社边界划分的争鸣仍然是不绝于耳。
本文试图从组织的产生动因、主要制度安排以及运作机制等方面入手,对两者的本质区别与相互联系进行梳理,以期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一、产生动因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制度,是16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产生的。
因此,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
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是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后社会转型期的产物。
当时正值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发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阶层孤立无援。
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了以服务成员为目的的自助组织。
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因此,简单地讲,合作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防御战略;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战略有着天壤之别。
并且合作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各种合作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出现。
而公司制度的创新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内在需要。
二、组织目标与产生动因相联系,公司的目的就是为股东的资本增值服务,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而合作社则是为小生产者为主体的成员的营利服务,为成员服务是合作社的目标,在组织内部,合作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成员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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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 同时在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作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区分开来。
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区别与内在的相互联系?一、产生的直接动因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股份公司,是16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创新出的一种现代公司制度。
因此,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
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转型期。
当时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发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阶层孤立无援。
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了以服务为目的的自助组织。
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因此,简单地讲,合作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股份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此外,合作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各种合作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出现。
而股份公司的创新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内在需要。
二、组织目标与产生动因相联系,股份公司的目的就是为股东的资本增值服务,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而合作社则是为小生产者为主体的成员的营利服务,为成员服务是合作社的目标,在组织内部,合作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成员的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具体举例,农户联合起来组建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后,合作社的目标就是通过联合销售成员各自生产的农产品,降低成员各自经营的市场风险和成本,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尽可能地为成员卖出高价,合作社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赚取的利润将全部返还给农产品的提供者成员手中;而股东投资者建立农产品销售公司后,公司的目标就是让股东的投资获得最大回报率,因此它的经营目标一方面要尽量压低向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原料的收购价、以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尽可能地抬高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的出售价、以获得高的盈利水平,公司最终实现的利润并没有流到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而是流向了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消费者以外的第三方——投资者手中。
三、成员制度与组织目标相对应,在成员制度安排上,股东加入股份公司、成员加入合作社,都是一种自愿的行为。
但是,只有要利用合作社服务的人才能够加入到合作社中来,正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成员为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
如果没有和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仅仅是为了取得高的投资回报率,则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只能成为一名股东。
因此,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而股份公司制度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离的。
具体地,以农业供给合作社为例,成员一定是农业投入品的购买者;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股东则不一定必须购买农业投入品,前者入社的目标是为了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而后者加入公司的目标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率。
同样地,农民加入农产品销售合作社是为了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农产品销售公司的股东则不需要自我生产农产品;农民加入农机利用合作社是为了获得农机服务,农机公司的股东并没有农机服务的需求。
并且,当成员不再与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他(她)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并抽走入社时缴纳的股金或入社费。
但是股东一旦将股份投入公司,则不可再抽回,离开公司时只能转让他人。
四、所有权安排与公司相比较,合作社的所有权安排具有特殊性。
如前提到的,由于合作社股本的来源与成员的惠顾(patronage)联系在一起,成员的股本认购有着严格的限定,以每个成员拥有相同的股权为典型形式。
最根本的,所有权在经典型的合作社中本质上并不能带来相对应的收益,相反,合作社成员的收益权主要体现在与合作社的惠顾中(详见下),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合作社融资困难,成员缺乏足够的激励向合作社投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作了一定的修正,针对中国生产要素供给的现实情况,较大程度上承认了资本的作用,如扩大合作社按股分红的比例,可分配盈余中非交易额分配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40% 等。
又如为进一步明晰合作社集体产权,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退社时合作社应“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从而降低了合作社产权制度模糊产生的搭便车问题。
五、治理结构合作社和股份公司内部治理的机构安排并没有任何差异,都是全体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董)事会为决策机构,而日常的经营管理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但是在决策原则上,合作社与股份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
合作社是实行经济民主制的组织,合作社内部人人平等,成员每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即实行一人一票制,普通成员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增强了成员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积极性、有效地保护了普通成员的基本利益,防止了个别人控制合作社。
而股份公司则实行一股一票制,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决策的话语权就大,甚至可以实现独裁——如果控股的话。
近些年来,随着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增强,合作社在平等与公平之间寻求平衡,在坚持民主管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合作社发展贡献较大的成员的投票权,努力使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第二款又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并且,在决策过程的制度安排上,合作社更强调民主的广泛参与性,限制成员代表大会的权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另外在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的资格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也即非成员不可担任合作社的理事、监事。
这与股份公司广泛聘请外部独立董事制度不同。
因为合作社认为非成员理事不能代表成员的利益。
六、分配制度股份公司实行按股分红的分配制度,红利水平取决于企业的盈利水平。
而合作社严格地讲不存在利润,因为合作社是为成员服务的、按照成本对成员提供各种服务。
如果财政年度出现了可分配盈余,那是源于合作社在与成员的交易中收取了成员过多的费用(如为成员提供购买服务)或者少付了成员应得到的收益(如为成员提供销售服务),既然如此,合作社最终应当按照“物归原主”的原则,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将多收或少付成员的部分再退还给成员,因此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是基于成员对合作社的使用或利用,它保护了大多数普通成员获得基本的经济利益。
然而,在买方市场初步形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合作社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决定日益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取决于消费者的偏好和购买力,而这些又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从合作社对此的影响力看,它与合作社的发展战略、经营效率、营销策略、投资决策、企业家贡献等等多种因素有关。
如合作社投资建设有机食品基地,成员产品价格可以实现翻番,又如较高的广告投入水平、实施品牌战略将会改善合作社产品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在这里,合作社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不再是简单的与成员交易中“多收”或“少付”、合作社规模经济的变化问题,而是还凝结了资本、企业家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盈余分配原则在重点强调了按照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分配不得低于60%的基本原则下,将其余的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数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这意味着合作社的分配承认了资本要素等的贡献。
七、经营战略股份公司为了获得高额的资本回报率、实施以市场为导向、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经营战略。
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广泛的选择性和灵活的弹性,哪种产品或服务的盈利空间大就经营哪种产品或服务。
公司可以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采购产品或转移生产基地,因此,公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因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然而,合作社的目标是为成员服务、为成员的产品提供一个“家” 和围绕成员产品提供服务的组织目标是与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营销哲学理念相冲突。
合作社的经营产品范围被锁定在成员所提供的产品上,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可能会被它有限的产品范围所破坏。
从合作社的实际运作情况看,绝大多数合作社通常只是一种商品的销售者,并且不愿意增加新的商品。
成员对于非惠顾产品的投资十分谨慎。
这种行为减低了合作社通过扩展它的产品范围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能力,并强化了原有产品的市场计划,易导致合作社经营的封闭性、甚至是僵化性。
此外,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组织目标,通常要求合作社限制与非成员的交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成员、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但是从经营效率的角度看,它事实上是不利于合作社低成本地实现企业规模经济。
可见,合作社经营战略与股份公司相比,具有天然的制度安排缺陷。
八、社会责任不同合作社以人为本,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合作社制度强调人的平等、人的尊严。
合作社的服务对象、经营范围具有很强的地缘性,基本锁定在农村社区生产同一产品的特殊成员群体,合作社的基本构成元素是那些依赖于自己的土地、生活在本地社区的“人”——成员,而不是股份公司可以满天飞、哪里有利润就投向哪里的“钱”——投资者。
土地的不可迁移性决定了合作社深深扎根在农村社区中,合作社的发展与社区紧密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