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458号颁布时间:1995-12-21发文单位:劳动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你局《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民航人函[1995]10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为了保障民航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民航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局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
即:一、民航系统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职文秘人员、专职司机;(二)用人单位从事采购、营销性质的工作人员;(三)用人单位执行专业任务的空、地勤人员;(四)用人单位从事长途运输任务的司机和机场、仓库的部分仓储搬运人员;(五)用人单位的外勤人员和部分值守人员;(六)用人单位因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或因生产工作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工作人员;(七)部分工作业务量小的航站全部工作人员;(八)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二、由于民航运输生产的特殊性,下列与保证航班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民航运输航空空勤人员;(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三)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人员;(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人员;(五)民用航空通信雷达导航人员;(六)民用航空空气象人员;(七)民用航空油料人员;(八)民用航空机场旅客服务人员;(九)民用航空机场保障设施人员;(十)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航专业飞机手续 日民航局发
实际上已经失去效力,应当废止。
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
关于租用带机组 1986 年 12 月 23
38 的航空器经营航 日 中 国 民 用 航 相关规定已由《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做
空运输业务的管 空局、国家工商 出不同规定,实际上已经失去效力,应当废止。
理办法
行政管理局发
121 部规章进行,该规则与以上规章不相适应,应当废
日
作规则
止。
民航航材仓库高
12
1988 年 10 月 27 该试行办法所规范的内容属于企业自主行为,已不属于 价周转件管理试
日
民航总局行政管理范围,应当废止。
行办法
关于民用航空器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在 1999 年 5 月 5 日发布的《公共航
13
1988 年 6 月 18
理的暂行规定 航局发
知》(国办发[1997]17 号)两个文件执行。该暂行规
定实际上已经废止。
27 民航局科技基金 1989 年 4 月 11 目前民航总局的“科技基金”改为“科技专项费用”,“科
管理办法
日民航局发
技基金”已被取消,该管理办法应予废止。
关于经营空中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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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年 1 月 18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被 1996 年 10 月 25 日民航总局发 览业务的暂行规
布
民航饮食行业
本文件的制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86 年 10 月 21
39
(含集体食堂)
(试行)》,在 1995 年 10 月 25 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华
日 [86] 民 航 局
食品卫生管理标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取消了民航总局的此项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不符合起草规章的基本原则的;
(三)主管机关或部门;
(四)管理原则;
(五)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
(六)民航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七)法律责任;
(八)施行日期;
(九)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八)其他不宜报送民航总局局务会议(以下简称局务会)审议的情况。
被缓办或退回的规章送审稿经起草部门修改、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八条 法制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形成规章草案及其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问题、确定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四条 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务院法制机构办理规章备案手续。
第六章 解释、评估、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五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职能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无权对规章进行解释。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五条 民航总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规章起草计划汇总、审查监督等工作,负责与全国人大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及规章备案工作。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1995年修正)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199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8•【文号】•【施行日期】198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4日)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1985年12月31日制定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CCAR-25-R2)总目录A分部总则§25.1 适用范围§25.2 〔备用〕B分部飞行总则§25.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25.23 载重分布限制§25.25 重量限制§25.27 重心限制§25.29 空重和相应的重心§25.31 可卸配重§25.33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性能§25.101 总则§25.103 失速速度§25.105 起飞§25.107 起飞速度§25.109 加速一停止距离§25.111 起飞航迹§25.113 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25.115 起飞飞行航迹§25.117 爬升:总则§25.119 着陆爬升:全发工作§25.121 爬升:单发停车§25.123 航路飞行航迹§25.125 着陆操纵性和机动性§25.143 总则§25.145 纵向操纵§25.147 航向和横向操纵§25.149 最小操纵速度配平§25.161 配平稳定性§25.171 总则§25.173 纵向静稳定性§25.175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25.177 【横向-航向静稳定性】①注①:修订处加【】§25.181 动稳定性失速§25.201 失速演示§25.203 失速特性§25.205 【〔删除〕】§25.207 失速警告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25.231 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25.233 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25.235 滑行条件§25.237 风速§25.239 水面喷溅特性、操纵性和稳定性其它飞行要求§25.251 振动和抖振§25.253 高速特性§25.255 失配平特性C分部结构总则§25.301 载荷§25.303 安全系数§25.305 强度与变形§25.307 结构符合性的证明飞行载荷§25.321 总则飞行机动和突风情况§25.331 总则§25.333 飞行包线§25.335 设计空速§25.337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25.341 突风载荷§25.343 设计燃油和滑油载重§25.345 增升装置§25.349 滚转情况§25.351 偏航情况补充情况§25.361 发动机扭矩§25.363 发动机架的侧向载荷§25.365 增压舱载荷§25.367 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25.371 陀螺载荷§25.373 速度控制装置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25.391 操纵面载荷:总则§25.393 平行于铰链线的载荷§25.395 操纵系统§25.397 操纵系统载荷§25.399 双操纵系统§25.405 次操纵系统§25.407 配平调整片的影响§25.409 调整片§25.415 地面突风情况§25.427 非对称载荷§25.445 外侧垂直安定面§25.457 襟翼§25.459 特殊装置地面载荷§25.471 总则§25.473 地面载荷情况和假定§25.477 起落架布置§25.479 水平着陆情况§25.481 尾沉着陆情况§25.483 单轮着陆情况§25.485 侧向载荷情况§25.487 回跳着陆情况§25.489 地面操纵情况§25.491 起飞滑跑§25.493 滑行刹车情况§25.495 转弯§25.497 尾轮侧偏§25.499 前轮侧偏§25.503 回转§25.507 倒行刹车§25.509 牵引载荷§25.511 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25.519 顶升和系留装置】水载荷§25.521 总则§25.523 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25.525 载荷的假定§25.527 船体和主浮筒载荷系数§25.529 船体和主浮筒着水情况§25.531 船体和主浮筒起飞情况§25.533 船体和主浮筒底部压力§25.535 辅助浮筒载荷§25.537 水翼载荷应急着陆情况§25.561 总则【§25.562 应急着陆动力要求】§25.563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疲劳评定§25.571 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闪电防护§25.581 闪电防护D分部设计与构造总则§25.601 总则§25.603 材料§25.605 制造方法§25.607 紧固件§25.609 结构保护§25.611 可达性措施§25.613 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25.615 【〔删除〕】§25.619 特殊系数§25.621 铸件系数§25.623 支承系数§25.625 接头系数§25.629 【气动弹性稳定性要求】§25.631 鸟撞损伤操纵面§25.651 强度符合性的证明§25.655 安装§25.657 铰链操纵系统§25.671 总则§25.672 增稳系统及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25.673 【〔删除〕】§25.675 止动器§25.677 配平系统§25.679 操纵系统突风锁§25.681 限制载荷静力试验§25.683 操作试验§25.685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25.689 钢索系统§25.693 关节接头§25.697 升力和阻力装置及其操纵器件§25.699 升力和阻力装置指示器§25.701 襟翼【与缝翼】的交连§25.703 起飞警告系统起落架§25.721 总则§25.723 减震试验§25.725 限制落震试验§25.727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25.729 收放机构§25.731 机轮§25.733 轮胎§25.735 刹车§25.737 滑橇浮筒和船体§25.751 主浮筒浮力§25.753 主浮筒设计§25.755 船体载人和装货设施§25.771 驾驶舱§25.772 驾驶舱舱门§25.773 驾驶舱视界§25.775 风挡和窗户§25.777 驾驶舱操纵器件§25.779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25.781 驾驶舱操纵手柄形状§25.783 舱门§25.785 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25.787 储存舱§25.789 客舱和机组舱以及厨房中物件的固定§25.791 旅客通告标示【和标牌】§25.793 地板表面应急设施§25.801 水上迫降§25.803 应急撤离§25.805 【〔删除〕】§25.807 【应急出口】§25.809 应急出口的布置【§25.810 应急撤离辅助设施与撤离路线】§25.811 应急出口的标记§25.812 应急照明§25.813 应急出口通路§25.815 过道宽度§25.817 最大并排座椅数§25.819 下层服务舱(包括厨房)通风和加温§25.831 通风§25.832 座舱臭氧浓度§25.833 【燃烧】加温系统增压§25.841 增压座舱§25.843 增压座舱的试验防火§25.851 【灭火器】§25.853 座舱内部设施【§25.854 厕所防火】§25.855 货舱和行李舱§25.857 货舱等级§25.858 货舱火警探测系统§25.859 燃烧加温器的防火§25.863 可燃液体的防火§25.865 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它飞行结构的防火§25.867 其它部件的防火【§25.869 系统防火】其它§25.871 定飞机水平的设施§25.875 螺旋桨附近区域的加强E分部动力装置总则§25.901 安装§25.903 发动机【§25.904 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25.905 螺旋桨§25.907 螺旋桨振动§25.925 螺旋桨间距§25.929 螺旋桨除冰§25.933 反推力系统§25.934 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装置系统试验§25.937 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25.939 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25.941 进气系统、发动机和排气系统的匹配性§25.943 负加速度§25.945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燃油系统§25.951 总则§25.952 燃油系统分析和试验§25.953 燃油系统的独立性§25.954 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25.955 燃油流量§25.957 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25.959 不可用燃油量§25.961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25.963 燃油箱:总则§25.965 燃油箱试验§25.967 燃油箱安装§25.969 燃油箱的膨胀空间§25.971 燃油箱沉淀槽§25.973 油箱加油口接头§25.975 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25.977 燃油箱出油口§25.979 压力加油系统§25.981 燃油箱温度燃油系统部件§25.991 燃油泵§25.993 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25.994 燃油系统部件的防护§25.995 燃油阀§25.997 燃油滤网或燃油滤§25.999 燃油系统放液嘴§25.1001 应急放油系统滑油系统§25.1011 总则§25.1013 滑油箱§25.1015 滑油箱试验§25.1017 滑油导管和接头§25.1019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25.1021 滑油系统放油嘴§25.1023 滑油散热器§25.1025 滑油阀§25.1027 螺旋桨顺桨系统冷却§25.1041 总则§25.1043 冷却试验§25.1045 冷却试验程序进气系统§25.1091 进气§25.1093 进气系统的防冰§25.1101 汽化器空气预热器的设计§25.1103 进气系统管道和空气导管系统§25.1105 进气系统的空气滤§25.1107 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排气系统§25.1121 总则§25.1123 排气管§25.1125 排气热交换器§25.1127 排气驱动的涡轮增压器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25.1141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25.1142 辅助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25.1143 发动机的操纵器件§25.1145 点火开关§25.1147 混合比操纵器件§25.1149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25.1153 螺旋桨顺桨操纵器件§25.1155 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25.1157 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25.1159 增压器操纵器件§25.1161 应急放油系统的操纵器件§25.1163 动力装置附件§25.1165 发动机点火系统§25.1167 附件传动箱动力装置的防火§25.1181 指定火区的范围§25.1182 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和包含可燃液体导管的发动机吊舱连接结构§25.1183 输送可燃液体的组件§25.1185 可燃液体§25.1187 火区的排液和通风§25.1189 切断措施§25.1191 防火墙§25.1192 发动机附件部分的隔板§25.1193 发动机罩和短舱蒙皮§25.1195 灭火系统§25.1197 灭火剂§25.1199 灭火瓶§25.1201 灭火系统材料§25.1203 火警探测系统§25.1207 符合性F分部设备总则§25.1301 功能和安装§25.1303 飞行和导航仪表§25.1305 动力装置仪表§25.1307 其它设备§25.1309 设备、系统及安装【§25.1316 系统闪电防护】仪表:安装§25.1321 布局和可见度§25.1322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25.1323 空速指示系统§25.1325 静压系统§25.1326 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25.1327 磁航向指示器§25.1329 自动驾驶仪系统§25.1331 使用能源的仪表§25.1333 仪表系统§25.1335 飞行指引系统§25.1337 动力装置仪表电气系统和设备§25.1351 总则§25.1353 电气设备及安装§25.1355 配电系统§25.1357 电路保护装置§25.1359 【〔删除〕】§25.1363 电气系统试验灯§25.1381 仪表灯§25.1383 着陆灯§25.1385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25.1387 航行灯系统二面角§25.1389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25.1391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25.1393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25.1395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25.1397 航行灯颜色规格§25.1399 停泊灯§25.1401 防撞灯系统§25.1403 机翼探冰灯安全设备§25.1411 总则§25.1413 【〔删除〕】§25.1415 水上迫降设备§25.1416 【〔删除〕】§25.1419 防冰§25.1421 扩音器【§25.1423 机在广播系统】其它设备§25.1431 电子设备§25.1433 真空系统§25.1435 液压系统§25.1438 增压系统和气动系统§25.1439 防护性呼吸设备§25.1441 氧气设备和供氧§25.1443 最小补氧流量§25.1445 氧气分配系统设置的规定§25.1447 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25.1449 判断供氧的措施§25.1450 化学氧气发生器§25.1451 【〔删除〕】§25.1453 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25.1455 易冻液体的排放§25.1457 驾驶舱录音机§25.1459 飞行记录器§25.1461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G分部使用限制和资料§25.1501 总则使用限制§25.1503 空速限制:总则§25.1505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25.1507 机动速度§25.1511 襟翼展态速度§25.1513 最小操纵速度§25.1515 有关起落架的速度§25.1519 重量、重心和载重分布§25.1521 动力装置限制§25.1522 辅助动力装置限制§25.1523 最小飞行机组§25.1525 运行类型§25.1527 最大使用高度§25.1529 持续适航文件§25.1531 机动飞行载荷系数§25.1533 附加使用限制标记和标牌§25.1541 总则§25.1543 仪表标记:总则§25.1545 空速限制信息§25.1547 磁航向指示器§25.1549 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25.1551 滑油油量指示器§25.1553 燃油油量表§25.1555 操纵器件标记§25.1557 其它标记和标牌§25.1561 安全设备§25.1563 空速标牌飞机飞行手册§25.1581 总则§25.1583 使用限制§25.1585 使用程序§25.1587 性能资料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第Ⅰ部分表明符合§25.853或§25.855的试验准则和程序】【第Ⅱ部分座椅垫的可燃性】【第Ⅲ部分确定货舱衬垫抗火焰烧穿性的试验方法】【第Ⅳ部分测定热辐射下客舱材料热释放速率的试验方法】【第Ⅴ部分测定舱内材料发烟特性的试验方法】附录G连续突风设计准则附录H持续适航文件【附录I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的安装】【附录J应急撤离演示】A分部总则§25.1 适用范围(a)本部规定供颁发和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监督民航运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的制定旨在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促进民航业的发展。
一、民航规章的分类中国民航规章主要分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两大类。
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
规章制度则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和发布的,用于具体指导和管理民航运输活动的文件,如《民用航空器适航规范》、《民用航空器运行规范》等。
二、民航规章的内容1. 民航安全规章民航安全是民航运输的首要任务,也是民航规章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航安全规章主要包括飞行安全、地面安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规定了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标准,飞机的维护保养要求,机场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2. 航空运输规章航空运输规章主要涉及到乘客和货物的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其中包括了航班的运营管理、机票销售和退改签规定、行李托运和安全检查等内容。
这些规章的制定旨在确保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并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
3. 航空器适航规章航空器适航规章是指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创造、改装和维修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章的制定旨在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
其中包括了对航空器的结构、系统、设备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对适航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等内容。
4. 民航市场管理规章民航市场管理规章主要涉及到航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
其中包括了对航空公司的经营许可、航线审批、票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章的制定旨在促进民航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民航规章的执行中国民航规章的执行主要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监督和检查。
民航局会定期对各航空公司、机场和相关单位进行检查,确保其遵守规章制度。
对于违反规章的行为,民航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保障民航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制定和发布的管理民航行业的法规和规章。
这些规章旨在确保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乘客权益以及促进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民航规章进行详细解释,包括其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制定背景中国民航规章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中国民航行业的发展和改革。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航运输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大投资、扩大机场建设、提升航空公司的运力等。
然而,随着民航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航空安全、服务质量和乘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民航局开始制定和发布一系列规章,以规范民航行业的运作。
二、主要内容中国民航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航空安全管理、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市场监管、航空器运行管理等方面。
下面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1.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安全是民航行业最重要的关注领域之一。
中国民航规章对航空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航空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维护和检修、航空器运行和飞行员培训等方面。
这些规章旨在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2.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是民航行业的核心业务之一。
中国民航规章对航空运输服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机票销售、乘客登机和行李托运等方面。
这些规章旨在提高乘客的出行体验,确保航班的准点率和服务质量。
3.航空运输市场监管航空运输市场监管是保障航空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中国民航规章对航空运输市场监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的经营许可、航线审批和票价监管等方面。
这些规章旨在维护航空市场的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4.航空器运行管理航空器运行管理是保障航班安全和运行效率的重要环节。
中国民航规章对航空器运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航班计划、飞行员操作和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30•【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0号•【施行日期】1995.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0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0号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总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
第三条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种类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册、信息通告、表格。
第五条管理程序(英文为AviationProcessure,简称AP),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六条咨询通告(英文为AdvisoryCircular,简称AC),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管理民用航空工作的政策说明或者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作的解释。
第七条管理文件(英文为ManagementDocument,简称MD),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暂行规定或者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通知或决定。
第八条工作手册(英文为WorkingManual,简称WM),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从事民用航空管理工作人员具体行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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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4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11.15
【实施日期】1995.1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0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1号发布
1995年11月15日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关于本部门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规划和计划草案,报民航总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立法规划和计划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起草单位、起草负责人、立法目的、工作日程安排、完成时间、经费预算等项内容。
第八条立法规划在前一个五年规划期满前六个月内进行编制,在新的五年规划开始后六个月内下达;年度计划在该年度计划前一年最后一个月内进行编制,在新年度开始后一个月内下达。
第九条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规划和计划所列项目的具体安排作适当的调整。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民航总局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民用航空规章的建议。
第三章起草与修改
第十一条对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的规章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成立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第十二条草拟规章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起草大纲,提出起草工作报告;
(二)调查研究,搜集资料,草拟规章草案;
(三)印发规章草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召开讨论会或专家论证会,修改、确定送审稿。
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规章起草工作进度,指导或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规章一般应当对立法目的、根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实施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规章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以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
法条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
整个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规章必须使用标准语言,不得使用方言,不得比喻、夸
张、形容和修饰。
对于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