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分类与管理研究
【2013】2号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
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信托业洗钱风险分析及反洗钱对策

集合信托 ,是指受托人集合两个 以上委托人 的财产 ,集 中管理并运用于确定 目的的信托 。由 于资金在物理属性上最适合集合运 用,因此 ,集合信托 多为集合资金 信托 。实务 中,集合信托主 要 由受托人发起 ,通过 “ 集合资金信托招募说 明书 ”或者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等格式合 同文件
设 立 ,其 与 银 行 理 财 产 品相 类 似 ,是 一 种 较 高 效 、安 全 的投 资 理 财 方 式 。集 合 信 托 金 额 高 ( 常 通 单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万 元 ) 期 限 短 ( - 0 、 1 3年 ,大 多 为 1年 ) 、有 收 益 的特 点 ,也 容 易 受 到 不 法 分
向 ,将 犯 罪 收 益 融 入 一 般 经 济 体 系 。
( ) 产品属性 分析潜在 的洗钱 风险 一 从
信 托 从 是 否 集 合 社 会 公众 的 财 产 角 度 划 分 ,信 托 分 为单 ~信 托 和 集 合 信 托 两 类 。 单 一 信 托 , 是指 受 托 人 就 单 个 委 托 人 所 信 托 的特 定 财 产 ,独 立 管 理 的信 托 ,其 特 点 在 于 信 托
20 0 7年 《 洗 钱 法 》颁 布 实 施 以来 ,我 国反 洗 钱 工 作 始 终 以银 行 、证 券 、保 险 为 监 管 重 点 领 反
域 ,对 信 托 等 特 殊 性 金 融 机 构 的 监 管 相 对 较 少 。中 国 信 托 业 协 会 发 布 数 据 显 示 ,截 至 2 1 0 1年 三
财 产 的独 立特 性 。实务 中,单一信托委 托人与融 资人 ( 财产 运作对手方 )直接商洽 ,对财产运作
收 稿 日期 :2 1- 2 0 0 2 0- 3
信托公司反洗钱案例

信托公司反洗钱案例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一宗涉及信托公司的反洗钱案例。
案件涉及洗钱活动以及信托公司未能有效防范和报告这些活动的问题。
案件背景信托公司A是一家在中国运营的大型金融机构,主要提供信托产品和服务。
其客户遍布各个行业和地域。
洗钱活动在对信托公司A的运作进行审计时,发现了一系列可疑的交易和活动。
经过调查,以下洗钱活动被揭示出来:1. 资金的非法来源:有些客户的投资资金来自非法活动,如贩毒、贪污等。
资金的非法来源:有些客户的投资资金来自非法活动,如贩毒、贪污等。
2. 虚假信托项目:信托公司A的某些信托项目被用来掩盖非法资金的流入和流出。
虚假信托项目:信托公司A的某些信托项目被用来掩盖非法资金的流入和流出。
3. 客户循环交易:某些客户之间进行频繁的交易,并通过复杂的交易流程来掩盖资金的源头和去向。
客户循环交易:某些客户之间进行频繁的交易,并通过复杂的交易流程来掩盖资金的源头和去向。
4. 资金转移和隐藏:资金通过多个账户和信托项目进行转移和隐藏,使其来源难以追踪。
资金转移和隐藏:资金通过多个账户和信托项目进行转移和隐藏,使其来源难以追踪。
信托公司的问题在这起洗钱案件中,信托公司A存在以下问题:1. 内部控制不足:信托公司A未能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无法及时发现和防止洗钱活动。
内部控制不足:信托公司A未能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无法及时发现和防止洗钱活动。
2. 对客户背景调查不全面:信托公司A在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之前,未能充分了解客户的背景信息,导致洗钱活动得以进行。
对客户背景调查不全面:信托公司A在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之前,未能充分了解客户的背景信息,导致洗钱活动得以进行。
3. 对可疑交易的报告不及时:部分可疑交易虽已引起信托公司A的注意,但公司未能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延缓了对洗钱活动的揭示和处理。
对可疑交易的报告不及时:部分可疑交易虽已引起信托公司A的注意,但公司未能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延缓了对洗钱活动的揭示和处理。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办理保险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所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指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负责人副组长:总裁室其他成员成员: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团险销售部、个险销售部、银行保险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一)统一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三)审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四)研究、决定有关反洗钱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六)确保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第五条各级公司成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第六条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法律合规岗、合规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销售部门的职责是:(一)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二)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见附件),按照投保业务流程上报;(三)明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四)督导所辖领域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二)在业务管理活动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三)业务处理中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连同按投保业务流程受理的《可疑交易报告单》,在核保通过后,报送本级公司反洗钱岗。
【反洗钱宣传】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证券业协会服务号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4月15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 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 则一、基本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
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信托公司反洗钱岗位设置和职责模版

信托公司反洗钱岗位设置和职责模版1. 背景介绍反洗钱(AML)是信托公司必须重视的重要问题。
信托公司在履行职责时,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并明确该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公司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2. 反洗钱岗位设置为了有效地管理反洗钱事务,信托公司应设立反洗钱部门或职位,具体设置如下:- 反洗钱主管:负责整个反洗钱事务的监督和管理,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汇报。
- 反洗钱团队:由具有反洗钱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协助主管开展反洗钱工作。
- 客户调查人员:负责对新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监督现有客户的交易活动。
- 监控人员:负责监控公司内部的交易和行为,发现任何不符合反洗钱标准的活动并及时报告。
3. 反洗钱岗位职责各反洗钱岗位的职责如下:- 反洗钱主管:- 制定反洗钱策略和程序,确保其与相关法规和程序相符。
- 监督反洗钱团队,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状况。
- 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确保反洗钱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 参与反洗钱培训,并提供反洗钱建议。
- 反洗钱团队:- 协助主管制定和实施反洗钱政策和程序。
- 对公司内部的反洗钱事务进行定期审查和检查。
- 监控公司的反洗钱风险,及时发现和报告任何异常情况。
- 参与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公司内部员工的反洗钱意识。
- 客户调查人员:- 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确保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监督现有客户的交易活动,及时发现任何可疑交易并报告。
- 处理与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有关的文件和记录。
- 监控人员:- 监控公司内部的交易和行为,发现任何不符合反洗钱标准的活动。
- 确保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及时报警机制的设置。
- 向主管报告任何可疑交易和行为。
- 协助调查人员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4. 总结信托公司应设立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通过有效的反洗钱管理,可以降低公司遭受洗钱风险的可能性,并确保公司的合规性。
以上模版可供公司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维度

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维度
法律分析: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的评分及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类11级。
A类分数区间:95≤AAA≤100,90≤AA﹤95,85≤A﹤90。
B类分数区间:80≤BBB﹤85,75≤BB﹤80,70≤B﹤75。
C类分数区间:65≤CCC﹤70,60≤CC﹤65,55≤C﹤60。
D类分数区间:50≤D﹤55。
E类分数区间:E﹤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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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分类与管理研究作者:童文俊来源:《金融教学与研究》2013年第04期摘要:洗钱风险分类与管理是当前信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文从国家地域风险、客户风险、产品服务风险等方面对寿险公司洗钱风险作了理论上的分类,并从内部控制、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可疑交易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对寿险公司洗钱风险管理予以政策分析。
关键词: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反洗钱;风险为本中图分类号:F83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4-0013-03以风险为本是当前国际组织和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力推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其在信托公司的运用意味着信托公司需要根据不同领域洗钱风险的差异来灵活配置公司有限的反洗钱资源。
不同信托公司潜在洗钱风险因其提供具体产品和服务的不同而有差异,因此信托公司应根据其产品服务的不同制定识别评估洗钱潜在风险的具体标准,并在合理对洗钱风险进行分类评估的基础上,加强洗钱风险管理。
也就是说,信托公司要根据对源于客户、产品服务、国家地域潜在洗钱风险的识别情况,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来缓解这些风险。
一、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分类为了实施合理的洗钱风险管理方法,信托公司应当识别不同类别的洗钱风险并对不同类别的风险进行评估。
通过对客户、产品与服务、国家地域带来的洗钱风险的识别,信托公司可依此确定和实施缓释这些风险的管理程序。
(一)国家地域风险无论是对反洗钱主管部门还是信托公司,对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包括信托公司经营所在国)并没有一个全球统一的定义,但国家风险结合其他风险因素可以为信托公司提供有关潜在洗钱薄弱环节的有用信息。
决定一国具有较高风险的因素包括以下方面:被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国际反洗钱权威组织)声明认定为反洗钱体系薄弱,金融机构要对其开展的业务和交易特别关注的国家或地区;受联合国、FATF或其他政府制裁、禁运及类似措施的国家或地区;被可靠来源认定为缺乏适当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措施的国家或地区;被可靠来源认定为特定恐怖活动,或为已确定的恐怖组织提供资金和支持的国家或地区;被可靠信息来源认定为腐败或其他犯罪活动十分严重的国家或地区;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妨碍有效实施反洗钱要求以及有利于空壳公司建立,或发行无记名证券的国家或地区;此外,信托公司还应重视主管部门发布的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风险预警,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二)客户风险确定潜在的洗钱风险,以及识别这些由客户或客户类别造成的风险,对制定整体的风险框架至关重要。
基于自身标准,信托公司可决定特定客户是否带来较高风险,以及采取缓解措施可能对评估带来的影响。
可被划为高风险客户类别的活动包括:客户在异常情形下进行的业务或交易,例如信托公司与客户存在难以解释的遥远距离;实体结构或关系性质难以识别真正所有人或利益控制人的客户(例如,使用无法解释的公司结构、书面信托以及被提名人股份或无记名股份等。
无法对申请人或客户通过代理人权利的使用、固定的董事会和代表处来实现权利委托做出解释。
无法对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与控制人和账户签名人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
在书面信托中,无法对委托人和有既定权利的受益人、其他受益人以及作为权利对象的人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
在书面信托中,无法对受益人类别和愿望表达做出解释);现金(以及现金等价物)密集型业务(包括:货币服务业,例如汇款公司、货币兑换店、银行汇票交易商以及提供货币转移服务便利的业务等。
赌场、赌钱以及其他与博彩有关的活动。
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现金密集型业务,但某些特定交易却能产生巨额现金的业务);未受监测或监管的慈善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特别是以跨境经营为主的此类组织);未受充分反洗钱法律和措施约束,以及未受充分监管的其他信托公司、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客户属于政治公众人物;客户缺少购买某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动机,并要求不合理的保密措施,或者故意切断“审计线索”或进行不必要的交易拆分。
(三)产品/服务风险全面的风险评估还应当包括对信托公司所提供产品和服务带来的潜在风险的判断。
信托公司还应当关注与新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风险。
判断产品和服务风险应当包括以下因素:壳公司以及通过被提名人持股控制的公司;信托公司提供金融中介代理服务,但实际上却是办理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账户处理现金收益的接收和转移业务;向特定的主管部门不合理地隐瞒收益所有人的其他服务;难以识别信托受益人的情形,这可能包括:由于信托受益人为其他信托或法人工具导致身份难以识别,或者信托契约没有记载委托人、受益人的名字或受益人的类别;没有明显合法业务和经济、税务、家族管理或法律理由的商业、私人财产、不动产交易或服务;接受非正常支付方式,来自非关联或未知第三方的支付;可以匿名进行的服务。
(四)可能影响风险的变量信托公司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框架必须考虑与特定客户或工作类型有关的风险变量。
这些变量包括:资金和财富的来源;不寻常的高资产水平或不寻常的大额交易应被视为高风险;客户关系性质和客户对信托公司提供特定业务的需求;客户所接受的监管或其他监督的程度;客户的声誉和可公开获取的信息;业务关系的规律或持续期;信托公司对一国的熟悉程度,包括对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监管结构和范围的了解;客户的业务规模、数量、从业时间和法律要求;使用允许非面对面,以及有利于匿名的新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客户介绍或来源的性质;客户或交易的结构。
(五)高风险情形的控制信托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为本的方法,对高风险客户带来的洗钱风险,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以降低潜在风险。
这些控制措施包括:与信托公司有关的洗钱方法和相关风险的一般性培训;增加对高风险客户和交易审查的专门培训;增强高风险情形下的客户尽职调查;在建立业务之初,信托公司要进行强化的或额外的审查;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审查,以判断洗钱风险是否增加;经常审查业务关系,以判断洗钱风险是否增加。
二、信托公司洗钱风险管理信托公司为了有效管理洗钱风险,必须以风险为本加强内控体系,认真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客户和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及培训和教育工作。
(一)内部控制体系为使信托公司有效运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风险为本程序必须植根于公司的内部控制框架。
高级管理层对公司有效的内部控制架构负有最终的管理责任。
高级管理层对反洗钱计划的领导与参与是信托公司运用风险为本方法的重要方面。
高级管理层必须创造一种合规文化,确保员工遵守公司用于限制和控制风险的各种措施。
内控体系框架应包括:(1)公司高管层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和反洗钱合规,并独立于其所监控的活动,为董事会提供所需信息,供董事会了解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和合规的总体情况;可及时且不受限制地获得客户身份文件、所有账簿、登记簿、账户、其他账户记录、凭证和其他相关信息。
(2)不断关注高风险领域(产品、服务、客户和地域),对这些高风险领域的判断,既可依据信托公司的专业经验,也可依据行业协会、监管者、执法部门的建议和情报。
(3)根据信托公司运行的环境和市场活动,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定期审核。
(4)制定反洗钱合规、风险管理和审核计划。
(5)在提供新产品或调整现有产品时,如洗钱风险增加,要保证有充分的控制措施。
(6)要向管理层报告存在的洗钱风险、采取的合规计划、发现的合规缺陷、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提交的可疑活动报告。
(7)在管理层或雇员结构发生变化时仍保持计划的持续性。
(8)集中精力满足反洗钱监管要求,并根据监管要求的变化及时更新反洗钱政策。
(9)实施风险为本的客户尽职调查方法。
(10)在必要时,对高风险客户、交易和产品给予充分的控制,如交易限制或管理层审批。
(11)能及时识别需要报告的可疑交易并确保按要求正确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2)对那些参与可疑交易监测或其他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要有足够的监督。
(13)将反洗钱合规工作纳入相关人员的职位描述和表现评估中。
(14)向所有相关员工提供适当的培训。
(15)对集团而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建立共同的控制框架。
(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尽职调查旨在使信托公司能够形成对客户背景的合理判断,真正识别客户。
信托公司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应包括:(1)及时识别和核实每个客户的身份。
(2)识别实际受益人,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实际受益人的身份。
(3)获取适当的额外信息以了解客户的具体情况和业务,这取决于所提供服务的性质、范围和持续时间。
这些信息可以在客户对信托公司提出要求的过程中获得。
信托公司对风险的评估是其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反洗钱措施的基础。
信托公司要根据其对客户的了解确定适合每个委托人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包括:(1)通常适用于所有客户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
(2)在考虑适当的风险变量以及已知低风险情况下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例如上市公司、受到FATF反洗钱标准监管的金融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国企(受制裁国家除外)。
(3)被信托公司合理判定为高风险的客户要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
高风险一般归因于客户的业务活动、所有权结构、特别是所提供服务涉及较高风险国家,或被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高风险的。
(三)监测客户和特定业务,报告可疑交易信托公司监测的程度取决于公司的规模、洗钱风险、所使用的监测方法(人工、自动或结合使用)以及被监测活动的类型。
在高度依靠自动筛选的情况下,风险为本反洗钱监测的首要环节是从大量交易中筛选出需要特别监测的交易和客户。
这个程序的目的是识别那些活动看上去异常,需要分析以决定是否做进一步关注的客户。
监测的程度要根据客户、客户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客户的地理位置和交易的风险而确定。
监测方法要根据客户群的不同情况、保险公司的经验变化而更新。
监测程序还要依据高风险情况的总量,保险公司的资源以及保险公司可获取的信息的变化而做适当调整。
风险为本监测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信托公司如何在不同业务或不同部门之间分配反洗钱资源的问题。
监管部门应留意并重视信托公司对洗钱风险与对应反洗钱措施的判断,确保这些判断符合立法或监管要求,并且有合理充分的证明文件。
风险为本的监测应允许信托公司在监测系统中设定资金或其他限额,根据交易规模或类型识别需要审核的交易。
信托公司对这些限额条件应做定期审核,以确定是否与变化了的风险水平相适应。
风险为本的方法同样适用于信托公司识别可疑交易活动,例如,将更多分析资源分配给信托公司已识别出的高风险领域。
作为风险为本方法的一部分,信托公司还应积极使用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来完善自身对可疑交易或活动的识别。
信托公司还应定期评估其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系统的有效性,并根据外部变化做出适当调整。
(四)培训和教育FATF建议和国家法规都要求信托公司向公司员工提供适当而且相称的反洗钱规定的培训。
信托公司成功的反洗钱控制既取决于培训,也取决于宣传。
这就要求公司努力给所有相关员工提供关于反洗钱法律、规章和内控政策的总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