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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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人事工资【发文字号】沪建交联[2013]123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11.26【实施日期】2013.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1239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3]5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建筑行业群体性欠薪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联合专项行动,具体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对全市在建建设项目开展以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为主的清欠行动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劳务作业发承包情况、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情况、建筑工地实际用人情况和用人企业人工工资发放情况。

二、工作安排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

(发文之日起至12月10日)各在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照检查内容和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组织对所属全部工地自有劳务用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自查,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的“用工管理”专栏中填写和上报《施工现场劳务用工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于2013年12月10日前完成全部工地的信息上报。

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用工行为,各责任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属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承诺,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阶段。

(2013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明确的责任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迅速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子,要立即督促企业妥善解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沪人社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交通委、水务局、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了《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2年6月14日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兼顾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8]2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用人单位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明确的“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国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相关要求,现就在本市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通过“护航行动”,推动本市全面、规范实施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政策,努力实现符合申领条件的用人单位全覆盖,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成本,为持续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兜牢民生底线与助力发展并重。

既要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的基本功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兜牢民生底线,又要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支持,降低成本,助力发展。

(二)坚持精准帮扶和全面落实并行。

既要继续加强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政策支持,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保法发(2008)1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保法发(2008)1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
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劳保法发(2008)1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七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6件(见附件一),失效的16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一、。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2.28
【实施日期】200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维护本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市区域内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三、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凡根据本行业特点在企业内部分配中明确剩余部分另行支付的企业,每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5日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全面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凝聚广大农民工为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下同)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用一到两年时间,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台账等制度;用三年时间,力争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援企稳岗政策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援企稳岗政策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援企稳岗政策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援企稳岗政策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各项援企稳岗政策的贯彻落实,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到惠企政策,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对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录用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实行“免申请”发放。

市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系统自动比对,对符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7号)规定的新录用劳动者企业,自动生成以工代训补贴审核表,按规定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市就促中心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二、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7号)规定,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纳入补贴月份统计人数的新吸纳劳动者或困难企业职工均应处于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按本市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应缴信息核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三、以工代训补贴包括新录用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已享受新录用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可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7号)规定,再申领一次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四、对于尚未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且用工人数10人(含)以下的微型用人单位(不含公益性劳动组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进行系统比对,对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条件的,统一代申请并审核、公示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1月17日)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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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9.27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
施意见(试行)
(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

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行集中结算的,应当集中缴纳欠
薪保障费。

二、欠薪保障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征收。

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配合做好所管理的参保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相关工作。

市社保中心每年10月份向各缴费企业发出缴纳欠薪保障费通知书,缴费企业应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缴费通知规定的日期按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

企业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由市社保中心移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监察。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有关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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