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三章___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亲属法ppt课件PPT85页

(3)姻亲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木版年画·报本堂三代宗亲图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亲属关系的产生: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 一定的亲属关系
(1)自然血亲的产生:出生 (2)拟制血亲的产生:收养、抚养教育子女 (3)配偶关系的产生:男女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 (4)姻亲关系的产生:男女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
则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 宗教信仰在宗教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占据重要作用 • 法律 当代最为重要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形态
3、内容(1)身份制度和财产制度 (2)婚姻制度、亲子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扶养
制度
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一)“前婚姻社会”
没有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形态,男女结合没有公共规则,与当时的社会生活相适应
(二)群婚制与对偶婚制 1、群婚制: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态
(1)血缘群婚制 排除了不同辈份间男女间的结合 (2)亚血缘群婚制 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男女结合
2、对偶婚制: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一定时期内结成较为稳 定的同居关系
特点(1)以女方为本位,男子跟从女子生活 (2)组成对偶的男女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对偶之间为单纯的同居关系
家庭成员: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彼此之间负有扶养 义务的亲属
2、特征 (1)亲属相互之间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亲属之间因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1、中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宗亲、外亲和妻亲 以父系血统为根本
2、现代亲属的分类 (1)配偶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法是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内核:公平、正义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古罗马谚语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沈家本法律思维1.规则思维 2.证据思维3.平等思维一、为什么学习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1、结婚法结婚的条件和手续2、家庭关系法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权利义务扶养、抚养、赡养3、离婚法结婚条件、手续、法律后果当前我国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一、闪婚、裸婚、高离婚率—80\90后式离婚80\90后婚姻脆弱原因1、任性、自我中心2、期望值高3、婚姻事务处理能力低4、父母介入多离婚原因NO.5 不良嗜好NO.4 婆媳不睦NO.3 性格不合NO.2 家庭暴力NO.1 一方出轨二、契约婚姻忠诚协议、空床费法律并未确认其效力,导致司法实践做法不一三、失独家庭问题目前中国15-30岁独生子女1.9亿,此年龄段死亡率万分之四,每年产生7.6万失独家庭,至少超百万。
预测中国将有1000万失独家庭。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7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四、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出生人口女婴与男婴的性别比正常值为100:102五、夫妻生育权的行使之冲突1.丈夫的生育权之行使2.妻子不生育的自由权与丈夫生育自主权以妻子生育权为准,丈夫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据此要求离婚。
六、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问题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6683万人农村留守妇女易第三者插足问题七、农民工离婚呈上升趋势。
农民工离婚案件居高不下还呈现出离婚率高、和好难;判决率高、调解难;诉讼周期长、速裁难;缺席率高、出庭难的“高难”现象。
1、对婚姻自由缺乏正确认识,盲目追求“婚姻解放”。
2、外出打工,双方分离时间长久,收入差距拉大,亲情和感情缺失。
3、夫妻感情基础不牢。
4、受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
民法典亲属范围是哪些

民法典亲属范围是哪些⽣活当中的每个⼈都有⾃⼰的亲⼈,可是亲属关系错综复杂,往上追溯或者往下追溯都是很庞⼤的关系⽹,这样导致很多⼈对亲属范围不是很清楚,那么民法典亲属范围是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亲属范围是哪些民法典规定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亲属能结婚吗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不可以结婚。
直系⾎亲是指与⾃⼰有直接⾎缘关系的亲属,即⽣育⾃⼰和⾃⼰所⽣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祖⽗母、外祖⽗母、⽗母、⼦⼥、孙⼦⼥、外孙⼦⼥等。
旁系⾎亲是指除直系⾎亲以外在⾎缘上和⾃⼰同出⼀源的亲属。
三代以内的旁系⾎亲是出⾃同⼀祖⽗母、外祖⽗母的旁系⾎亲。
法律禁⽌结婚的条件有两个:⾎亲主要指出于同⼀祖先,有⾎缘关系的亲属,即⾃然⾎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亲,即虽⽆⾎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然⾎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母与养⼦⼥,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
禁⽌⾎亲结婚是优⽣的要求。
⼈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
⽽没有⾎缘亲属关系的⽒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上都更加强健的⼈种。
因此,各国法律都禁⽌⼀定范围内的⾎亲结婚。
通过上⾯的介绍,⼤家可以得知《民法典》近亲属的范围主要是指配偶,⽗母,⼦⼥兄弟姐妹,孙⼦⼥等等。
⼤家对于亲属关系⽅⾯⼀定要做⼀些了解。
这样如果以后⾃⼰遇到了什么事情,就可以知道近亲属在事情当中应该负怎样的责任,如有问题请咨询店铺。
婚姻家庭法(第二版)教学课件汇总完整版电子教案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规 定 :“ 禁 止 包 办 、 买 卖 婚 姻 和 其 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 索取财物。”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
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 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第三方阻挠他人婚姻自由的 行为,如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 他人离婚或复婚等。
➢ 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项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因此,自 然人结婚、离婚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强迫,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加以 干涉。但是,自然人行使婚姻自由权,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消费的职能
(三)家庭教育的职能
人类的生产活动由两部分构成:一方面 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即食物、住房以及 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 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繁衍。以两性结合 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作 为人口再生产的单位是其自然属性的 具体表现。生和育是人类繁衍过程中 的重要环节,而这些环节的复杂性决定 了只有婚姻家庭才具备独立圆满完成 此项任务的各种条件。
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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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亲属关系的效力
• • • • • • • • • • • • • • • • •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亲属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又基于一定的原因而终止。由于亲 属的种类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二)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三)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2、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四)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 上的其他效果。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亲属的法律效 力有着不同的表现。 (一)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1、禁止结婚的效力 2、扶养的效力。 3、共同财产的效力 4、继承的效力。 (二)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监护和代理的效力。 2、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的效力。 3、申请宣告的效力。 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享有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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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亲属关系的概述
• • • • 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 间的社会关系。亲属的特征: (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 有身份上、财产上的双重性。但是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是身份性的 结果和表现。 (2)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然具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 与一般民事法律事实不同,作为亲属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三个方面,一 是缔结婚姻,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于收养法等民事法律行为对身份关 系的拟制。 (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 义务。 (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和共同体结构。 二、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 2.血亲。 (1)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2)根据血缘的联系不同,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3)根据血亲的辈分不同,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和同辈亲 3. 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分为三种。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近婚亲戚关系

根据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近
婚亲戚关系
根据中国法律,亲属关系可分为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以及近婚亲戚关系。
下面将对这些亲属关系进行简要解释:
1. 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血缘关系最为亲近的亲属,包括父母、子女、以及配偶。
直系亲属的关系是相对固定的,不能随意改变。
2. 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是指直系亲属之
外的亲属关系。
主要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
这些亲属
关系与直系亲属关系相比,程度稍低,但仍然具有法律认可的地位。
3. 近婚亲戚关系:近婚亲戚关系是指通过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
属关系。
例如,父母的配偶、子女的配偶等。
这些亲属关系一般会
因离婚等原因终止,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了解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近婚亲戚关系对于处理法律事务和解决纠纷非常重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亲属关系在具体案例中可能存在特殊情况,建议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相关法律意见。
请记住,本文仅为概述,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分析,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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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亲属的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1、亲属是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发生的 社会关系
(1)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 (2)人的出生是产生亲属关系的自然原因。 (3)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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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关系和称谓
身份是指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称 谓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名称。
等数。 从自己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从自己
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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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旁系血亲计算法
找到要计算的两个亲属的同源人,然后从 一方位置上数至该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 至该同源人后,再往下数至另一方,也是每经 一代为一亲等,最后所得的亲等数即为该两个 亲属间的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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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寺院法计算法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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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亲属关系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的社会关 系。
亲属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 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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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的概念
(一)广义的亲属和狭义的亲属 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
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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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亲属
仅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 关系且相互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 人。
其中体现的宗法等级观念,封建礼教 观念,重男轻女观念等对我们深刻认识古 代中国的政治、社会伦理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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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婚姻法》中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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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 属。父系亲和男系亲有时有重合。
母系亲是指以母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 属。母系亲和女系亲有时有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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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系亲和旁系亲
(一)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指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
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直系姻亲,夫妻一方的直系血亲为另
一方的直系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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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指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 同出于一源的亲属。
旁系姻亲,夫妻一方的旁系血亲为另 一方的旁系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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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
辈分以血缘关系的横向系统计。 (一)长辈亲 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也称尊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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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晚辈亲
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也称卑亲 属。
(一)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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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找到要计算的两个亲属的同源人;然后从双 方位置分别上数至同源人,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 则其相同数即为亲等数;如两边的亲等数不等, 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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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亲属亲疏远近关系计算法
(一)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 我国古代的丧服分为五等,其名称分别是:
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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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血亲
指因出生而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自 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 血缘的自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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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制血亲
指没有自然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 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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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姻亲
指以婚姻关系为媒介而产生的亲属。 男女结婚以后,夫与妻一方的亲属产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其丧服样式各不相同,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
疏远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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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等斩衰,服丧期三年。 第二等齐衰,服丧期限分别一年、五个月、
三个月。 第三等大功,服丧期九个月。 第四等小功,服丧期五个月。 第五等缌麻,服丧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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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制是我国封建宗法家族制度的产 物,表现了当时浓重的隆丧重孝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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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与相关概念
1、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亲属比家庭成员的范围要广。 家庭成员,是指居住在一个家庭,共
同生活,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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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亲属与家长、家属
家长,是指一家之主。中国旧时一般由家庭 中辈分高、年龄长的男性担任。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指家长以外的其他家庭 成员。
围的人不算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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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妻亲
指与妻子相联系的亲属。 妻亲的范围比外亲更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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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大都将亲属分为: 配偶 血亲 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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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
配偶,即夫妻,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 生的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互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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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血亲又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
身份和称谓是自然形成的,是固定的, 当事人无法加以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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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一国法律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之间不仅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而且 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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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说: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 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 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 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 制度的实质部分”。
生姻亲关系。妻与夫一方的亲属产生姻 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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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亲分为三种: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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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 系
亲系指亲属的系统。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亲属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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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指与男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我国封建社会的宗亲即男系亲。
女系亲是指与女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女系亲包括母系亲、妻亲和出嫁女家的 亲属。
现代意义上的家长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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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亲属分类 在中国古代社会,亲属按照宗法等级
制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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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亲
(1)同源于一个祖先的男系血亲。 (2)旁系宗亲。 (3)本宗男系血亲的配偶,即嫁入本
家的妇女。 (4)本宗未出嫁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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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亲
是指与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 (1)母亲家族的亲属。 (2)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 母亲方的亲属只算及上下两代,超出这个范
(三)平辈亲 指辈分相同的亲属,也称同辈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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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亲属亲疏远近计算法
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亲属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 计量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方法是
亲等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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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等计算法分为
罗马法计算法 寺院法计算法 我国采用的是世代直示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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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30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一)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已身上数或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