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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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与管理部法律事务与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事务与管理部法律事务与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事务与管理部法律事务与管理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律事务与管理部(以下简称“部门”)作为企业中负责处理法律事务和管理工作的部门,为了有效运作和维护企业的法律利益,拟定了一系列法律事务和管理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这些规章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组织结构和职责部门依照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分工,并负责以下职责:1. 协助企业的法务总监管理法律事务和法务团队;2. 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制定企业决策;3. 负责合同起草、审查和管理;4. 参与诉讼和仲裁事务,代表企业进行法律诉讼;5. 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6. 总结和分析法律风险,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合同管理规定1. 合同审批:所有合同必须经过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合同不得签署;2. 合同起草:部门负责起草标准合同模板,并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进行修改;3. 合同谈判:部门协助企业代表进行合同谈判,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和企业利益;4. 合同执行:部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有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5. 合同归档:所有合同必须按规定进行归档,确保合同的保存和检索工作。

四、知识产权保护规定1. 发明创造:员工在工作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必须及时向部门申报,并申请专利保护;2. 商业秘密:员工应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使用;3. 知识产权纠纷:部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4. 知识产权培训:部门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五、法律风险管理规定1. 风险评估:部门对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措施;2. 合规培训:部门组织员工参加合规培训,提高法律合规意识;3. 审查制度:部门建立合规审查制度,对有风险的业务活动进行审查;4. 风险报告:部门定期向企业高层汇报法律风险情况和处理措施。

六、纠纷解决规定1. 诉讼和仲裁:部门负责处理企业涉及的诉讼和仲裁事务,并委托专业律师代理;2. 和解和调解:部门协助企业进行纠纷的和解和调解,降低法律风险;3. 谈判技巧:部门提供法律谈判的相关指导和技巧,保护企业的利益。

法律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法律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包括合伙人、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严谨细致、高效务实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制度,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协调解决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本所设立各部门,包括业务部、财务部、行政部等,各部门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一)本所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员工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三)员工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四)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作纪律(一)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所形象。

(二)员工应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三)员工应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维护办公环境。

(四)员工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处理工作事务。

第八条业务规范(一)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二)律师应注重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三)律师应保守客户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四)律师应积极参加专业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九条文件管理(一)本所文件实行分类归档,确保文件完整、准确、安全。

(二)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文件,不得随意丢弃、泄露。

(三)文件借阅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归还时及时办理手续。

第十条财务管理(一)本所财务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执行。

(二)员工应遵守财务纪律,不得挪用、侵占公款。

(三)财务报销需提供正规发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审批。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奖励(一)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事务所发展作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处罚(一)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是指法务部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部门内部的工作行为和规范,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章和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组织架构和职责:明确法务部的组织结构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2. 人事管理:详细规定法务部内部的人事管理政策,包括招聘、录用、晋升、培训、薪酬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

3. 工作流程和程序:制定法务部内部各项工作的流程和程序,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操作规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 保密管理:制定法务部内部的保密管理规定,明确涉密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措施,确保法务部的信息安全。

5. 经费管理:制定法务部内部的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和监管。

6. 考核评估:制定法务部内部的考核评估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激励。

7. 外部合作和协调:制定法务部与其他部门或机构进行合作和协调的规定,明确合作的方式和协调的程序。

8. 纪律和奖惩:制定法务部内部的纪律和奖惩制度,明确违纪行为和奖惩措施,确保纪律的执行和维护。

以上是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可能包含的内容,具体的规章制度内容可根据法务部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细化。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务部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内部管理,提高法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务部是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履行法律职责,处理法律事务,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务部的工作目标是: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保证法律事务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法务部的职责分工如下:1. 负责起草和审核与本单位相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和协议,并对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2. 参与重大业务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为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3. 协助上级领导处理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争议,代表本单位进行法律诉讼。

法务部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法务部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务部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务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法务部日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 严谨、高效、公正、保密;3. 主动服务,积极沟通,团结协作;4. 严格履行职责,持续改进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法务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部门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处理和协调;2.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3. 负责公司合同、协议、规章制度等文件的起草、审核和修改;4. 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法律事务的管理;5. 负责公司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处理;6. 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工作;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法律咨询1. 部门员工在接到咨询请求后,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2. 法务部对咨询事项进行初步判断,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法律意见;3. 如需提供法律意见,法务部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和答复。

第七条合同审核1. 部门员工在签订合同前,应将合同文本提交法务部审核;2. 法务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3. 合同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八条知识产权管理1. 负责公司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维权等工作;2. 对公司内部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使用。

第九条法律纠纷处理1. 负责公司内部纠纷的调解和处理;2. 负责公司外部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处理;3. 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条法律风险防范1. 定期对公司业务进行法律风险评估;2. 提出防范措施,降低公司法律风险;3. 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法务部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法务部员工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3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3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务部的管理,保障法律事务的正常开展,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务部是负责组织处理组织内外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和解释,保护组织的权益,协助组织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第三条法务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起草、审核和解释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公告等;2. 组织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包括法律顾问服务、仲裁和诉讼等;3. 提供法律咨询和培训,提高组织成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4. 监督和检查组织内各部门和成员的法律合规情况,提出建议和纠正措施;5. 其他法务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法务部可以设立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务部的工作原则包括:1. 法律依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2. 公正公平:保证法律事务的处理公开透明,公正公平;3. 保密性:对组织和成员的个人信息和法律文件等进行保密处理;4. 敬业奉献:为组织的利益和发展负责,尽职尽责;5. 学习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推动工作创新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法务部设部长,由上级主管领导任命并进行工作分配。

第七条法务部设副部长,由部长提名,并经上级主管领导任命。

第八条法务部设若干法律顾问,由部长提名,并经上级主管领导任命。

第九条法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法律事务办公室和法律事务专职人员。

第十条法务部的具体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由组织内设部门负责汇总和管理,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法务部负责起草、审核和解释法律文件的工作。

第十二条法务部在起草法律文件时,应当考虑到组织的实际情况,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文件的格式、内容和表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部门负责人的审核和签发。

第十三条法务部负责组织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在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和纠纷时,应当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维护组织的权益。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5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5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本制度由焦亚龙于拟定目录一、总则二、法务部职责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四、公司合同(协议)管理五、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六、公司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七、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八、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九、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十、奖惩措施十一、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公司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法制建设,内最大程度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利益,特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百川财商实业有限公司全体人员。

第三条、法务部各成员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成员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展开工作。

第二章、法务人员(部)职责第五条、完善、健全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第六条、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第七条、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第八条、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____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第九条、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条、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____等方面的权益。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集团的法律事务管理,保障集团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三)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权益的原则。

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设立法律事务部,作为集团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集团及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二)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1、参与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起草、审核集团及所属单位的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防范合同风险。

3、处理集团及所属单位的各类法律纠纷,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4、开展法律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集团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5、建立和完善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法律事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所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并接受集团法律事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合同管理(一)集团及所属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由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等。

(二)合同的起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重大合同或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合同,应当由法律事务部参与起草或提供法律意见。

(三)合同签订前,应当按照集团的授权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未经审批,不得签订合同。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加强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

四、法律纠纷处理(一)集团及所属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4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4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法务部的管理效能,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法务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法务部是公司内部法务工作的主要承办部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和法律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法务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法务政策,积极履行其职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务部应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风险评估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法务部设置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办公室。

第七条法务部主任由公司总裁任命,副主任由主任任命。

第八条法务部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和计划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法务部办公室由负责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三章员工职责第十条法务部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和职责:(一)崇尚法律,遵纪守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二)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综合素质,能够准确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各方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四)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能够适应工作变化和压力;(五)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机密,不泄露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法务部员工应按时上下班,遵守公司制度和规章,不得私自离岗或旷工。

第十二条法务部员工应根据公司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推诿托派。

第十三条法务部员工应保持工作区域和办公设备的整洁,合理使用和保管公司资产。

第十四条法务部员工应听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和指挥,服从公司内部的领导。

第十五条法务部员工应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泄露公司内部文件和信息。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法务部应按照公司的工作需要和流程,分配工作任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法务部应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和规章,确保法律事务的规范进行。

第十八条法务部应及时制定和修订法律文件和合同草案,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十九条法务部应及时向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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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第八条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都需经过法律事务部的书面审核。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元含元的,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第九条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承办部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对法人,需有具备经年检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且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对非法人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如有则需提供相应证照。

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如果承办部门对调查有一定困难,可申请法务部介入参与调查工作。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

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人部门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6、合同履行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承办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第十六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元及以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十九条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

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11、正副本份数为三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一条对新进公司的新员工如需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需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并应根据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具体合同标的大小而权限不同来确定合同承办人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加强与业务合作方的正式联系,要求所有的活动通知、人员变更通知、调价通知等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事件应以书面公函形式发出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回达至各下属公司。

公司应对各级不同业务人员划分不同的授权范围并书面告知各客户,同时取得客户对该相关授权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三条对于基层一线业务人员,公司应避免将大额现金货款收受业务交与其,以免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对由于业务主管要求业务人员接触大额现金并造成公司损失的,该业务主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所在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顺序会签审核。

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或承办部门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二十五条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

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二十七条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应予采纳。

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九、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会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二十九条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三十条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原件应放档案室保管,合同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合的章后给分管部门各持一份,作为各部门相关工作使用,他人持有未盖与原件相符合的章的合同复印件无效。

第二节合同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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