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湘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4日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为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更好落实,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湘政办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为保证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
政府立法是治国理政的重大政治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
要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
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突出立法重点,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要加快推进完善本省法规规章体系,统筹立改废释,加强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加快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改、废,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政府立法要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强化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坚持科学立法,立足地方实际,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安排体例结构,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坚持民主立法,做好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立法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0•【字号】湘政办发[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月二十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置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研究室)。
省政府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的省人民政府正厅级办事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报告、文章的起草及有关新闻稿的审定。
(二)负责起草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汇报材料;组织和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参与起草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的文件。
(三)对涉及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全局性工作的重大课题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供省政府决策的参考方案和政策性建议。
(四)对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形势进行跟踪研究,搜集、分析、整理和传递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信息、动态,为省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编辑机关内部刊物、湖南省情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组织院士专家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进行研究论证,提供咨询服务。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研究室设4个职能处:(一)综合处负责起草《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负责起草省委、省政府向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汇报材料;根据领导指示,起草、修改省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起草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的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1997]6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199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4bbf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d0.png)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1997〕6号)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以确保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4月1日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精神,结合湖南的实际,现就我省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办发〔1996〕17号文件精神,以有利于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目标,遵循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逐步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确立科学化的总体布局--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和规模,统筹规划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遵循政事分开的原则,改变事业单位由国家包揽的作法,走出部门所有的圈子,走为全社会服务并依托社会发展的路子;推行多样化的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社会功能和经费自给情况,进行科学的定性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通过制定并实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形成一套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规模、结构、布局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体系。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湘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6日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6〕27号)精神,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在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和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湖南实际,现就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问题导向、分类推进,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立足服务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重点任务。
完善职称管理制度。
健全职称系列、专业、层级等,科学设置职称评价标准,加强职称评价机制创新,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湘政办发[2000]30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省参事室。
省参事室(与省文史研究馆合署办公)是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某些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参政咨询。
(二)组织参事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评议,提出修改意见。
(三)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组织参事和馆员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四)组织参事、馆员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
(五)组织馆员进行文史研究、书画创作活动。
(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参事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承办省文史研究馆馆员的选聘工作。
(七)为参事、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做好服务工作并做好其遗孀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省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协助领导做好统战工作,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机关处室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简报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基建;负责会议组织、接待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9•【字号】湘政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湘和“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九日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省人事厅二00三年一月一日)为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并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岗位的职责与要求。
对管理岗位,逐步推行职员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应聘实行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工勤岗位,合理确定高、中、初级技术岗位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步建立起岗位等级规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50f0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1e.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2008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省长周强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财政、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办。
常务副省长于来山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重点工程、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税务、统计、粮食、物价、法制、应急管理、老龄、军事方面工作,协助负责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长株潭办)、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地方志编委、省老龄委。
协助分管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办。
联系驻湘军事机构。
副省长徐宪平负责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金融、证券、保险方面工作。
分管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人防办。
联系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副省长甘霖负责内外贸易、外向型经济、招商引资、人口和计划生育、旅游、经济协作、口岸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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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宪法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7]4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
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3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人民政府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厅(局)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部门管理机构的正职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由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