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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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在国家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推动全球发展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不断适应国际关系变化的灵活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是国家间互动的法律准则。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包括各类国际合同、条约、惯例等。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其次,国际法是以国际共识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形成需要得到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承认和接受,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第三,国际法的适用是普遍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几乎所有国家,而且其规范力量需要国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履行和尊重。
最后,国际法是一个动态的体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在不断演进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需求。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合同和一般原则:首先,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上普遍接受的一种用法规则。
国际惯例源于国与国之间长期的实践和相应的普遍接受,如外交特权和豁免、领土主权等。
其次,国际合同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合同可通过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等形式达成,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如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贸易协议等。
第三,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包括比较广泛的法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的原则等。
三、国际法的应用领域国际法的应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全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通过国际人权法,国家和国际社会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益。
国际人道法致力于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群,包括战俘、平民和人道救援人员。
它规范战争行为,禁止滥用武力和采取残忍行为。
国际法

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特征。
P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体现为国家。
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强调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4)、在强调事实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而国际法则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3、国际法体现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2、国际法的主体、类型。
P 7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类型:(1)、国家 (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政府间国际组织。
(4)、现代比较通行的看法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 P 12(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等4、国际法效力根据 P 17我国法学界认为:各国的协调意志 P 21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P 20(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2)、国际法义务在国内实施的方式有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并行适用:如维也纳外交公约与国务院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转化适用:人权方面条约和WTO条约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国际法?

20. 什么是国际法?500字
国际法是一种国家间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内部的外交或金融活动。
它是一种强制性规则,由各国在国际上认可,目的是将这种法律规范以国际性的角度施加在各个主权国家之上。
《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法是指
所有国家就解决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和原则。
”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人们就开始思考国家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
古罗马时代,国际法作为一种实体学科开始出现,当时出现了“西西里法”、“马其顿法”、“拉丁法”、“维也纳法”等国际法原则。
随后,16世纪欧洲新教运动以及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对国际法有重要影响。
20世纪
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法不断发展,各个国家坚持守法,追求共同的外交政策,不断研究和完善国际法。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之上的,保护着国家的权力和利益,促进了各国之间友好互助的氛围,并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
它可以通过国际协定或国际法律文件,以及重要的国际实践和慣例来体现,国际法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不断发展完善国际约束力,促进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相互建立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工具,它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一些解答。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意义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具有普遍、绑定性和强制性的规则体系,以规范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与发展。
国际法的意义国际法是全球范围内实现共同利益、保护国际社会成员权益、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的基础和工具。
国际法通过设立国际条约、建立国际法院和人权机构等手段,推动不同国家协商合作,从而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为全球社会构建更加公正、和平、繁荣的国际秩序。
二、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类,它们的规则与内容不同,具有不同的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和平与稳定的作用。
下面将分别予以解释。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在不同国家、各类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参与者之间建立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优先适用性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国际公法下,双边之间、多边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均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人权、环境和国际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商事活动,即以个人、公司、企业或组织为主体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经济、金融、贸易等领域。
三、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需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实际行为产生的实践法,而另一个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国际法的实践法国际法的实践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相互之间的实际行为,真正反映出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意愿和实际意图。
比如,成文条约、硬性规则、国际习惯等。
法律文件的形式国际法的来源之一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这些文件包括各种国际法合同、国际公约、宣言、议定书等。
这些法律文件是在全球各国通力合作、协调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强制性,成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四、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完整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 在调整对象、渊源、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但又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对未来国际法发展的展望
国际法体系化
随着国际法规则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国际法体系化将成 为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有助于增强国际法的系统性、一 致性和可预测性。
国际法与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需要国际法提供制度保障和规范支持,未来国际 法将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推动全球治理体 系的完善和发展。
挑战
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法面 临着诸多挑战,如国际犯罪、跨 国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问题对
国际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机遇
同时,全球化也为国际法的发展 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机遇,如国 际经济合作、环境保护、人权保 护等领域需要国际法发挥更大的
作用。
发展方向
未来,国际法需要不断完善和发 展,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推 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的含义
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 和谈判等方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和问题,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国际合作的形式和内 容
国际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内容, 如政治合作、经济合作、文化合作等 。在政治领域,各国可以就共同关心 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在经济 领域,各国可以加强贸易和投资合作 ,促进共同繁荣;在文化领域,各国 可以加强文化交流和互鉴,增进相互 了解和友谊。
国际法对全球治理的推动
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01
国际法为全球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变
革和完善。
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02
国际法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法治建设,推动了国际关系的民主化
和法治化。
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主权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体。
二、国际法的来源
1. 国际公约和条约:国际公约和条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规范。
2. 国际惯例:它是由国家长期实践形成的规则,得到广泛承认并认为成为法律规范。
3. 国际法理:它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来源,由国际法学家和国家领导人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和推演而成。
三、国际法的种类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国际间关系中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与私人、企业、组织等私人法律关系相关的规定。
3.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指国际法与国家内部生效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四、国际法的意义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与和平的有力法律保障。
它不仅约束着各国,也规范了国际组织的行为,保障了各国主权的权利和利益。
五、国际法的未来
在全球化深入推进和各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日益密切的趋势下,国际法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认识和理解也将逐步提升。
同时全球治理结构变革和国家关系的多元化将对国际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国际行为的法律体系,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化进程和维护各国主权和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其重要性也会越来越凸显。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一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是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的特点,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促进合作和维护人权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等。
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但其遵守和执行由国际社会共同承担。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即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参与国际法的利益都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以是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就是一部重要的多边条约,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国家长期遵循的实行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例如海洋国际法中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即为国际惯例。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行为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例如,在国际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主权平等原则就是一种国际习惯。
4.普通法原则:普通法原则是指法院对于类似案例的判决和实践的归纳总结,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三、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
其中,国际人权法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文件中有具体规定。
国际人道法则是保护不参与武装冲突的平民、红十字会、战俘和受伤人员等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则是规范国际贸易、投资等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国际法的执行和争端解决国际法的执行是个复杂的过程,没有世界政府和统一的法院,国家依靠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进行治理。
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主要通过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来进行。
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领域,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处理个人犯下的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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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 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 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 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 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 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共识的 两个重要前提
3、《战争与和平法》(1623年一1624):在国 与国之间的一切关系中(包括战争在内),均应 受法律的约束。 全书除导论外,共3篇。导论着重阐述了以上基本 思想以及自然法的含义等。(1)第1篇(共5章) 论述了战争、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主权(国 家)、君主与臣民之间关系等问题。(2)第2篇 (共26章)论述战争原因、财产、对人的权利、 契约、赔偿等问题,其中包括大量国内法问题。 (3)第3篇(共25章)论述战争中的合法和非法 行为、战争行为的节制、中立等问题以及全书的 结论。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 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 同开发区块(附示意图)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 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 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 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 开发继续磋商。
南奥塞梯1992年1月通过全民公决, 要求成立独立共和国及与北奥塞梯合并。 因此,格中央政府与南奥塞梯地方当局的 矛盾急剧恶化,并导致大规模武装冲突。 2006年11月,南奥塞梯再次就独立 问题进行全民公决,绝大多数公民支持南 奥塞梯独立。但这一结果没有得到国际社 会的承认。
2008年8月8日凌晨,格鲁吉亚军队进入南奥塞 梯控制区,并对南奥塞梯首府茨欣瓦利市进行炮 击,俄第58集团军部分部队随后开进南奥塞梯, 增援驻扎在冲突地区的俄维和部队。 梅德韦杰夫12日宣布结束军事行动,并于当天 同法国总统萨科齐达成包括撤军在内的解决南奥 塞梯冲突六项原则协议。冲突各方随后接受并签 署了协议。18日,俄罗斯开始从南奥塞梯冲突 地区撤军。
1、科索沃独立——国家与政府的承认 2、南奥塞梯独立——国家与政府承认 3、前波黑塞族共和国前总统卡拉季奇被捕, 引渡到联合国前南问题海牙国际刑事法 庭——引渡与战争罪 4、国际刑事法庭起诉苏丹总统——国家元 首豁免、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
1、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宣布独立
18日美国正式承认科索沃为独立自主的国 家。同日,欧盟外长会议决定,各成员国 可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法自行决定与科索 沃建立何种关系。 法国、奥地利、土耳其、阿富汗等国同日 宣布承认科索沃独立。 俄罗斯、罗马尼亚、西班牙、越南等国18 日则先后发表声明,谴责科索沃单方面宣 布独立,称此举违反了国际法。
1、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结束了30年欧洲第 一次国际战争(1618-1648年),建立以条 约为基础的体系;树立了近代国家召开国 际会议解决国际问题和制定国际法规则的 先例;标志着近代意义的国际法正式产生。
2、1815年维也纳公会
1804拿破仑成为法兰西皇帝。夺取欧洲霸 权 。俄国、普鲁士、英国、西班牙、葡萄 牙、瑞典和奥地利等国组成的七次反法联 盟。 1815年6月拿破仑于滑铁卢战败。 维也纳公会讨论战后问题,确立了国际河 流航行自由原则、瑞士中立制度、外交官 等级制度等
中日就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
外交部2008年6月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 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 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 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 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 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 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 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国际法
朱家贤
Content
1. Part One:Researching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2. Part Two: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 ——East China Sea disputes 3. Part Three:International Law and Municipal/National Law ——Sei Fujii v. California 4. Part Four:State Recognition and Succession ——Tinoco Arbitration 5. Part Five:Jurisdictional Sovereignty ——The Lotus Case ——U.S. v. Yunis 6. Part Six:State Immunity ——The Schooner Exchange v. Mcfaddon
7. Par Seven:Individual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8. Part Eight:The Law of the Sea 9. Part Nine:The Law of Treaty ——Belilos v. Switzerland ——Danube Dam Case 10. Part Ten:The Use of Force by States ——Nicaragua Case 11. Part Eleven: State Responsibility ——Corfu Channel Case ——U.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staff in Tehran Case 12. Part Twelv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 law ——Case Concerning East Timor 13. Part Thirtee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阅读材料:
1、《格老秀斯其人其书》:[美]D.J.Hill著,何 勤华译,《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2、《海洋自由论与格老秀斯国际法思想的起源与 发展》:马忠法,《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 3、《欧洲三十年战争对近代军事与政治的影响》: 沈瑞英,《军事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
北海大陆架案
丹麦、荷兰: 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 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不论德 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 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 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 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 际法的一项规则。
德国: 德国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 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 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引例】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
问题: 1、领土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如何划分? 2、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分是否相同?
日方主张:以专属经济区的一般划分原则来划 分大陆架,即“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以东海 海域中间线为界。——依据是1958年《大陆架 公约》第6条。
中方主张:按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来划界, 即以“东海海槽”(日本称“冲绳海槽”)为 界划分两国大陆架 。——依据是《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第83条确立的公平原则;此外,1969 年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否定中间线原则 为习惯规则,确立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
4、国际刑事法庭起诉苏丹总统
富尔部族是达尔富尔地区最古老、最主要的原住民。13世 纪中叶起,穆斯林开始征服该地区,15世纪前后“富尔王 国”建立。随后几百年中,它先后被埃及、奥斯曼帝国和 英国控制。一战后,被正式并入英国统治下的苏丹。阿拉 伯族居民与当地黑人部落之间因争夺土地和水源而冲突增 多。为挽回颓势,苏丹政府军借助阿拉伯人的武装与叛军 作战。 苏丹邀请中国帮勘探石油。苏丹2006年总的石油出口为 51亿美元,其中近80%出口到了中国,在苏丹工作的中国 人不少于10万。 2008年2月好莱坞导演斯皮尔伯格以达尔富尔问题为由宣 布辞去奥运会艺术顾问
II.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可以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指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形成的方式或程 序;其二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 所。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1、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 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custom),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 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为文 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teachings),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subsidiary means)。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 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1、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 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 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 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 日之间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 2、日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 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承认春 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
2008年国际法事件
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奥坎波2008年7月14日 正式宣布,指控苏丹总统巴希尔在达尔富 尔地区犯下“反人类罪、战争罪和种族屠 杀罪”等几大罪状,并将寻求逮捕巴希尔。 这是国际法庭第一次起诉一个国家的最高 在职领导人。
I General Introdution
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国家之间交 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 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